遺囑在什麼情況下無效?
遺囑在什麼情況下無效?
遺囑生效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必須具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係人在場見證。如果立錄音遺囑,也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二)自書遺囑,須由立遺囑人本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三)代書遺囑,由立遺囑人口授他人代書的遺囑,也須有兩名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其中一人為代書人,代書後,將代書的遺囑在立遺囑人面前宣讀無誤後,經立遺囑人認可,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立遺囑人簽名。
(四)公證遺囑,立遺囑人請當地公證機關辦理公證。公證遺囑在法律上證據效力是最強的,為了立遺囑人的利益,公證機關對遺囑內容保密。
(五)無論立哪種形式遺囑,立遺囑人必須具備行為能力。由於疾病或者其它原因不能正確表達意思表示的不能立遺囑。
(六)遺囑內容不得違返法律規定,不得剝奪有撫養義務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人的繼承權。
(七)遺囑的內容必須具體、明確、意思表達真實。立囑人不能受到脅迫。
若不符合上述規定,則屬無效遺囑。
哪些情況下所立的遺囑是無效的
遺囑無效的幾種情形
(一)遺囑人立遺囑時不具有完全行為能力。(未滿十八週歲或精神病患者)
(二)遺囑內容不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1、立遺囑人所立的遺囑是在受脅迫、受欺騙或神志不清的情況下進行的;
2、偽造的遺囑;
3、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三)由於遺囑繼承人的原因導致遺囑無效:
1、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
2、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
3、遺囑繼承人先於被繼承人而死亡的。
(四)基於財產處分上的原因而遺囑無效
1、立遺囑人生前已處分了遺囑涉及的財產,導致遺囑無效或部分無效。
2、遺囑處分的他人(如夫妻共有、國家集體財產或別人財產)的財產導致遺囑無效。
(五)遺囑違反法律強制性撫養義務而導致無效
1、遺囑中未保留特留份(如奪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份額)而導致遺囑部分無效。
2、遺囑沒有給胎兒保留繼承份額,導致遺囑部分無效。
(六)多份遺囑的內容衝突造成的遺囑無效。
多份遺囑的內容存在衝突,必然導致效力較低的遺囑的失效,具體處理原則如下:
1、公證遺囑優先於一般形式遺囑;
2、後訂立的遺囑優先於先訂立的遺囑,無公證遺囑時,以最後所立的遺囑為準。
(七)遺囑形式不合法導致的遺囑完全失效。如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沒有見證人或者見證人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等都會導致遺囑無效。
(八)遺囑繼承、遺贈和遺贈撫養協議間衝突造成遺囑無效
遺贈撫養協議因是雙務的合同,其法律效力最高,其次是遺贈、再次是繼承。對同一財產有不同的方式的,以效力最高的遺贈撫養協議為準。如果,遺囑與遺贈扶養協議、遺贈相沖突,衝突部分的遺囑內容無效。
(九)遺產中的分配的財產大於或等於實際財產,導致遺囑無效。
遺囑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會被認為是無效遺囑的有以下幾種情形:
(一)遺囑人不具有完全行為能力
《繼承法》第22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遺囑無效。”
最高法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1條“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後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後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因此,立遺囑人在立遺囑時如果是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所立的遺囑就是無效的。
(二)遺囑內容不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立遺囑人即便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但是如果遺囑的內容不是其真實意思表示,遺囑同樣不具有法律效力。遺囑內容不是立遺囑人真實意思表示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種:
1、立遺囑人所立的遺囑是在受脅迫、受欺騙或神志不清的情況下進行的;
2、偽造的遺囑;
3、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三)由於遺囑繼承人的原因導致遺囑無效的
基於遺囑繼承人的原因而導致遺囑無效或部分無效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點:
1、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
2、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
3、遺囑繼承人先於被繼承人而死亡的。
嚴格來說,這些情況下是由於遺囑繼承的原因導致遺囑的相應內容無法實現,並不是遺囑無效。但是,這些情況下和遺囑無效的結果一樣,我們也將其歸類在遺囑無效的情形中。
(四)基於財產處分上的原因而遺囑無效
1、立遺囑人生前已處分了遺囑涉及的財產,導致遺囑無效或部分無效。遺囑是於被繼承人死亡時才產生法律效力的單方民事法律行為,所以立遺囑人可在遺囑生效前,即生前處分其作為遺產的財產。一旦遺囑人生前處分了遺囑中所涉及的財產,就等於遺囑人變更了原來遺囑中相應的內容,導致遺囑部分或全部無效。
2、遺囑處分的他人的財產導致遺囑無效。遺囑只能處分立遺囑人個人財產,而不能處分夫妻共同財產、家庭成員的共同財產、屬於國家、集體所有的財產或其他人所有的財產。涉及處分他人財產的,遺囑部分無效,但不影響遺囑其他部分的效力。
(五)遺囑違反法律強制性撫養義務而導致無效
1、遺囑中未留特留份而導致遺囑部分無效。《繼承法》第19條規定: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遺囑剝奪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份額,一是造成其生存危機,二是將增加社會負擔。這是法定的強制性規定,如果遺囑沒有保留特留份,在遺產處理時,應首先留下必要的遺產,剩餘的部分再參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
2、遺囑沒有給胎兒保留繼承份額,導致遺囑部分無效。《繼承法》第28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最高法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5條“應當為胎兒保留的遺產份額沒有保留的,應當從繼承人繼承遺產中扣回”被繼承人死亡後,撫養子女的義務隨之消失,但對於胎兒出生後是活體的而言,其需要撫養教育費用,遺囑不得侵害其生存的權利。因此,遺囑如果不給胎兒保留相應的份額,將導致遺囑部分無效,應從遺產中撥出一部分作為胎兒的繼承份額。
(六)多份遺囑的內容衝突造成的遺囑無效
多份遺囑的內容存在衝突,必然導致效力較低的遺囑的失效,具體處理原則如下:
1、公證遺囑優先於一般形式遺囑;
2、後訂立的遺囑優先於先訂立的遺囑,無公證遺囑時,以最後所立的遺囑為準。
(七)遺囑形式不合法導致的遺囑完全失效
遺囑有五種形式,每種形式都有其形式上的要求,如果遺囑的形式不符合要求,會導致遺囑無效。如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
請問在什麼情況下寫遺囑才有法律效力?
只要意思表示真實,格式正確就是有效的遺囑
只要遺囑符合法律規定的生效條件就是有效,立遺囑不必讓任何人知道
只要不違反法律規定,就有效。
參考資料:更多請查看法邦網法律諮詢 consult.fabao365.com
遺囑無效和遺囑不發生執行效力的法定情形是
你好,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遺囑處分的不是被繼承人的財產,超出範圍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部分無效。
遺囑是偽造的,當然無效;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立的遺囑無效;受到脅迫、欺詐立的遺囑無效。
謝謝採納,有疑惑可以追問
如何證明遺囑無效
遺囑無效的情況好象有以下幾種:
1、對自己無權處分的財產的遺囑;
2、不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3、在立遺囑後又重新立的,先前的遺囑無效。但如先前的遺囑是公證遺囑,則后里的遺囑也必須是公證遺囑才可以推翻。你阿姨的戶口不知道在哪裡,如果在這套房子內,則必然有居住權。任何人也不可以把她趕出門。
通過公證處公正的遺囑在什麼情況下會失效呢??
如果被繼承人留下幾份書面遺囑,遺產按照最後經過公證的遺囑開始繼承。如果同時存在兩份以上經過公證的遺囑,則以時間上最後一份經過公證的遺囑效力為準,開始繼承。
按你說的情況,只要“老兩口”再公證一份新遺囑,前兩份遺囑就被抵消效力。
遺囑繼承,遺囑部分無效還是全部無效?
全部無效。繼承法第七條的規定是“喪失繼承權”。供參考。
老人留下遺囑在什麼情況下不算
遺囑的有效要件包括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遺囑有效的形式要件,是指遺囑的形式附和法律的規定。遺囑的形式若不符合法律的要求,也就不能有效。這裡所說的遺囑有效要件,僅指遺囑有效的實質要件。
一、遺囑人須有遺囑能力
遺囑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設立遺囑,以依法自由處分其財產的行為能力。遺囑為民事行為,設立人必須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依我國現行法規定,只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才有設立遺囑的行為能力即遺囑能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具有遺囑能力。因此,遺囑人須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根據我國《繼承法》第22條的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人是否具有遺囑能力,以遺囑設立時為準。在設立遺囑時,遺囑人有遺囑能力的,其後雖喪失遺囑能力,遺囑也不因此失去效力。反之亦然。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貫徹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1條中明確規定:“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本人後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後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二、遺囑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遺囑必須是遺囑人處分其財產的真實的意思表示,因為意思表示真實是民事行為有效的必要條件。遺囑是否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原則上應以遺囑人最後於遺囑中作出的意思表示為準。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三、遺囑不得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
我國《繼承法》第19條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這一規定屬於強行性規定,遺囑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的,不能有效。遺囑人未保留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遺產份額,遺產處理時,應當為該繼承人留下必要的遺產,所剩餘的部分,才可參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繼承人是否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應按照遺囑生效時該繼承人的具體情況確定。
四、遺囑中所處分的財產須為遺囑人的個人財產
遺囑既是遺囑人處分其個人財產的民事行為,就只能就遺囑人個人的合法財產作出處置。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於國家、集體或者他人所有的財產的,遺囑的該部分內容,應認定無效。
五、遺囑須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
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民事行為無效。遺囑若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其內容違反社會公德,則也不能有效。
遺言和遺囑什麼情況下會具有法律效應
1.您的問題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調整範圍,該法第第十七條明確了: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因此遺囑不是一定要去公證才有效,但公證的遺囑效力最高。2.遺囑和遺言不同,遺囑不是遺言。遺囑是《繼承法》規定的一種法律行為,內容以處理遺產為主,不是所謂的臨終遺言。遺囑既可以在身體健康時立,也可以在臨終時立。立遺囑是一種法律行為,要求具備幾個條件,如意思自願、遺囑內容合法清楚、立遺囑人思維清楚等等。希望您的問題能夠得到切實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