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糾紛找什麼部門?

General 更新 2024-12-01

房產糾紛找哪些部門

自行協商解決,或者由第三方調解(例如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向法院依法起訴。如果雙方訂有明確的仲裁協議,則應當依法申請仲裁

購房時,和房產開發商發生糾紛,應該找哪個部門

你當時交了定金,應該除了收據還有一張定金單,標明你所定房源的具體情況以及其他相關規定,這其中包括雙方的違約責任及無法轉成簽約的處理辦法,你看一下,開發商那邊是否構成違約。

在合約的最下邊,都會有標註,如果雙方無法協商解決,去哪裡解決?一般都是到甲方(開發商)所在地的仲裁解決,或者是法院解決。看當時籤的單子約定的是哪裡。

然後直接去仲裁委員會仲裁,或者法院起訴,如果開發商違約又提供不了其他的證明材料。這樣的責任判定起來很容易,不會拖太久,產生的訴訟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還有,你手中有對方收據,因此退還也是一大證明的依據,要保存好原件,如有銀行電匯單原件,一併保存好。

和房產開發商發生糾紛,應該找哪個部門

找法院,起訴要求承擔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有以下幾種

(1)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在合同債務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時,向對方當事人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

(2)損害賠償.損害賠償:是指因合同一方當事人的違約行為而給對方當事人造成財產損失時,違約方向對方當事人所作的經濟補償。

(3)繼續履行.繼續履行:是指由法院或仲裁機關作出要求實際履行的判決或下達特別履行命令,強迫債務人在指定期限內履行合同債務。

其他補救措施.第一百一十一條 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第一百一十二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關於房產證糾紛找什麼部門維權最好

第一,凡以房屋為標的物的房屋確權、使用、買賣、租賃、典當、抵押等民事行為發生的糾紛,以及與房屋相關聯的房屋裝修、裝潢、設計、附屬設施的歸屬糾紛,當事人有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二,拆遷人與被拆人因拆遷補償、安置等發生糾紛,雙方協商達不成協議的,由批准拆遷的主管部門或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同級人民政府裁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起訴。

第三,單位內部建房、分配公房使用權,是單位內部行政管理行為,職工對分房有意見,或者單位分房不合理引起的糾紛不屬於法院受理範圍,而應由本單位或者有關行政部門解決。

第四,單位分給職工住房使用權並訂有分房合同的,職工由於本人原因離職、辭職,或被單位開除時,單位根據合同要求收回公房使用權,由此引起的糾紛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五,因為有關部門審批建築不當,影響他人通風、採光或者由於汙染引起的糾紛,當事人可向有關部門申請解決,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因違章建築引起的房產糾紛,以及因違章建築的認定、拆除引起的糾紛,行政機關不依法處理或處理不當,當事人不服的,可以作為行政案件提起訴訟。但是,當事人以違章建築物為標的發生的買賣、租賃、抵押等民事糾紛以及因違章建築妨礙他人通風、採光等引起的相鄰糾紛,可以作為民事案件向法院起訴。

打房產官司還應注意以下事項:首先,根據《民事訴訟法》“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在提起房產訴訟時,應提出明確的請求事項。圍繞這些訴訟請求,向人民法院提出有效證據。例如:因房屋質量問題向開發商索賠時,就需要提交購房合同、開發商提供的房屋質量保證書,房屋質量與合同及開發商承諾事項不符,給住戶造成的財產損失的客觀證據材料等。

其次,如當事人對法院一審判決不服,可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如果對二審判決仍然不服,可在終審(二審)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2年內提請再審;或者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提請檢察機關依法提起抗訴。

其三,為確保判決的順利執行,當事人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對被申請人的相應財產採取保全措施。另外,按照《民法通則》關於訴訟時效的規定,當事人在提起房產訴訟時,須在法律規定的2年訴訟時效期間內提出,以免喪失訴訟權利。

房地產糾紛除通過訴訟或由相應的行政機關處理外,對因房地產的所有權、使用權、買賣、租賃和拆遷等方面引發的糾紛,還可以由雙方在簽訂合同或發生糾紛時訂立仲裁條款或協議解決。根據仲裁條款或協議約定,提交給仲裁機構裁決。但是,根據《仲裁法》的規定,下列糾紛不能仲裁:1.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或者審理辦結的房地產糾紛;2.涉及離婚、收養、監護、繼承、析產、贈與的房地產糾紛;3.涉及落實政策問題的房地產糾紛;4.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房地產行政爭議;5.經過公證機關公證後發生爭議的房地產糾紛;6.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內部分房的房屋糾紛;7.駐軍內部的房屋糾紛。

房產糾紛如何維權,找哪些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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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糾紛可以找誰?

可以申請仲裁,流程如下

仲裁流程

前提

雙方當事人事先在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書面的仲裁協議。

流程

第一步———由申請人填寫一份仲裁申請書,主要寫明仲裁請求和所依據的事實理由。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第二步———雙方提交相關的證據。第三步———除當事人雙方另有約定外,案件爭議標的在20萬元以下的案件,適用簡易程序,由雙方共同選定或者委託仲裁委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員獨任審理;案件爭議標的在20萬元以上的由雙方各自選定一名仲裁員,第三名仲裁員(首席仲裁員)由雙方共同選定或委託仲裁委主任指定,三人組成仲裁庭開庭審理案件,經評議後作出裁決。

仲裁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不自覺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被執行人的財產所在地或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房產糾紛該找哪些部門,可以向法院起訴嗎

當然可以向房產所在地法院起訴

買房糾紛找哪個部門投訴

這裡只能舉例參考:轉摘

一、如何處理商品房質量問題?分清責任主體,避免多頭扯皮

房屋質量糾紛經常涉及三個主體:出售商品房的開發商、物業公司、建築施工單位。

那麼,這三個主體各自承擔何種法律責任呢?簡單地說,開發商對房屋承擔質量保證責任;物業公司通常對小區內公共部位承擔一般的維修、管理義務;而建築施工單位基於施工合同向開發商承擔質量保證責任。只有開發商基於商品房買賣合同向購房人承擔質量保證責任。所以說,如果房屋質量出現問題應向開發商提出。現實中曾出現過不少購房人在沒有弄清責任主體的情況下,向物業公司或建築公司追究責任,個別不負責任的開發商會在這一段時間轉移資產或以購房人超過訴訟時效為由拒絕履行其質量保證義務。

二、如何處理商品房質量問題?慎重要求退房,依法多提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釋》第12條規定:“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後,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檢驗確屬不合格,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第13條規定:“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要求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也就是說無論在竣工驗收階段還是在房屋交付使用後,只要出現房屋主體結構不合格或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購房人均可要求退房及要求賠償損失。但在實踐中,主體結構不合格不能通過驗收的情況並不多見。作為購房人在入住後欲證明房屋主體不合格,往往須通過鑑定,但高額的鑑定費也往往會令購房人望而止步。且何為“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亦無明確法律規定。因此,法院因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判決退房的亦不多見。但購房人針對房屋存在的質量問題依法追究開發商的一般質量保證責任,並要求其對造成的損失依法賠償,只要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一般會得到法院的支持。

三、如何處理商品房質量問題?注意收集證據,爭取糾紛處理中的主動

如何收集證據是購房人最頭疼的問題,可採取諸如拍照、攝像、書面記錄等方法,必要時可請公證機關進行公證等方式收集證據。另外,向開發商提出的關於房屋質量問題及解決意見儘量以書面形式,如能有其確認為最好。這樣,一方面可以證明該房屋當時存在何種質量問題及質量問題的狀況;另一方面還可以證明購房人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向開發商提出了質量問題及解決請求。據此,可避免因超過訴訟時效而得不到法院的保護,為協商不成情況下的訴訟解決爭議做出必要的準備。

以上就是對“購房者如何處理商品房質量問題”“商品房質量問題的應對策略有哪些”所作的解答。總之,商品質量問題牽涉到所有購房者的心,而商品房質量問題的處理也是非常麻煩的。對於購房者來說,懂一些商品房質量問題應對策略是非常有必要的。當然,最保險的辦法還是及時與律師取得聯繫,畢竟只有在專家的幫助下,才能更好地維護自己的權益。

租房出現糾紛應該找什麼部門處理?

你跟他籤的合約期是多久,滿合約沒?滿了之後去工商把他告了,說他沒有合法經營管理關於出租房等相關條例職責或規範經營這樣工商就拿兩礎白條貼到他大門上(或罰

在這個幾倍以上的罰款。

購房時,和房產開發商發生糾紛,應該找哪個部門

協商不成,到法院起訴解決。

參考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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