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哪些弱勢群體?
在我國為什麼會有弱勢群體的存在?
由於人民日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同落後的社會生產之間的矛盾認識我國社會最主要的矛盾,所以我國正處於並將長期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國情,從而導致有弱勢群體的存在。
五大弱勢群體指哪些
一、進城務工但沒有社保的農民工;
二、無子女贍養的孤寡老人;
三、無法定監護人的未成年人;
四、身體或精神殘疾且無法正常工作的人群;
五、因自身原因造成(以家庭為單位)經濟收入低於當地最低標準的人群;
另外還有法定的另外幾個特例情形:如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正接受拘留、勞動改造等強制措施而無法正常撫養其子女也算是弱勢群體
哪些人群屬於弱勢群體
社會弱勢群體,也叫社會脆弱群體、社會弱者群體,在英文中稱social vulnerable group。[1]不同學科的學者在界定時,由於其研究視角和目的、方法各不相同,因而在具體定義時存在一些差異。目前,我們較多采用的是社會學領域的研究觀點。然而,社會學學者的說法也不盡統一,有的學者認為,社會脆弱群體是指憑藉自身力量難以維持一般社會生活標準的生活有困難的群體。[2]有的學者認為,社會弱者是一個在社會性資源分配上具有經濟利益的貧困性、生活質量的低層次和承受力的脆弱性的特殊社會群體。[3]也有的學者著眼於我國的國情認為,弱勢群體是指社會中的弱者,即需要人們給予特殊關愛和援助的人群共同體。包括城鄉貧困人口、再就業困難的勞動者、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維護的勞動者主要是非公有制企業的僱工群體和城市裡的流動農民工。[4] 總之,雖然關於弱勢群體的概念也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但學者們從不同的角度和方面,為我們闡述了弱勢群體的概念,為我們指出了弱勢群體“弱”之所在:如“有困難者”、“處於不利地位”、“能力較差者”或者“社會資源分配上具有經濟利益的貧困性、生活質量的低層次性和承受力的脆弱性者”。然而,筆者認為,弱勢群體是一個相對的歷史性概念,也是一個範圍非常廣泛的概念,它是指相對於強勢群體而言,在政治、經濟、文化、體能、智能、處境等方面處於相對不利地位的一部分人群。可以說,任何時候都有弱勢群體,原始社會中被生存淘汰的人,奴隸社會中的奴隸和平民;封建社會的農民以及資本主義時代的工人、黑奴等,都屬於弱勢群體。社會主義社會建立起來以後,雖然消滅了階級,但處於一個社會的弱勢群體階層並沒有隨之而消亡。因此,研究他們的生存狀況,幫助他們提高生活水平、改善生活環境,仍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社會學學者為了研究方便,從不同角度劃分了弱勢群體:從年齡看,少年兒童和老人屬之;從性別看,婦女屬之;從健康狀況看,殘疾人屬於這一類;從工作獲得與否看,失業人員屬於弱勢;與企業主相比,勞動者屬於弱勢;與多數民族相比少數民族屬於弱者;與行使權力者相比,被管理者屬於弱勢等。可見,脆弱者群體的存在,是一種普遍現象。[5]而一些具有時代特徵的人,像愛滋病患者、同性戀者也應當納入弱勢群體的範圍。 法學意義上的弱勢群體與社會學及其他學科中的這一概念既有區別,也有其共性。目前,法學上尚未形成明確界定的概念。法學意義上的“弱勢群體”除了具有其它學科中的普遍性、時代性、歷史性和相對性等共性外,與其它學科相比較,法學中的弱勢群體概念,其最重要的特徵是具有法律規範性。這種規範性可以以多種形式表現出來,既可以是憲法、法律或法規,也可以是作為法律淵源的判例和習慣等;與法律規範性相應的還具有強制性和可司法性的特點。 1993年的聯合國維也納大會提出,必須特別關注存在於所有社會的弱勢群體的狀況。大會提到的這類群體有:遷徙工人、少數人口、土著人、難民和尋求庇護者、以及殘疾人。大會要求為改善婦女和兒童的狀況,尤其是那些易受傷害群體的狀況作出更大的努力。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弱勢群體就是指相對於強勢群體,依靠自身能力無法改變在政治、經濟、文化、體能、智能、處境等方面所處的不利地位,需要國家和社會給予特別保護和幫助的群體。在這個概念中,大體指出了弱勢群體的幾個特徵:相對性、生存環境不利性、需要保護和救助性。本文就從這個概念著手,探討憲政視角下對弱勢群體保護的必要性。 二、憲政視角下對弱勢群體保護的必要性 (一) 憲政的概念 既然談到憲政制度下的保護,就必須明確什麼是憲政及憲政制度。 憲政是憲......
中國對弱勢群體的社會保障存在哪些不足?應如何解決弱勢群體社會保障問題?
中國對待弱勢群體向來就是不是很重視,尤其老百姓想幹點事情更難,譬如:有些小型企業在金融危機的衝擊下,明明沒有營業額而報相關稅的時候,強制你報最低限額。貸款更是難題,那些貸款越多的越貸給他們,因為【怕他們倒下原先的貸款收不回來,而弱勢群體貸款又要抵押又要擔保的。政府能否出臺相關規定扶持一下那些有理想有抱負的青年們創業??
我國現階級社會生活中還存在弱勢群體原因有哪些
我國現階段社會生活中還存在弱勢群體的原因
答案:由於我國人口眾多,經濟、社會發展不平衡,同時受歷史、自然等諸多 因素的影響,地區之間、城鄉之間的發展水平存在較大的差距,一些人 在生存和發展方面還有較大的困難。
我國弱勢群體社會保障現狀、存在的問題和解決的對策
弱勢群體的社會保障問題
[摘要]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社會面貌發生了巨大變化,人均GDP翻了兩番多,人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同時,我們也要清醒地看到,由於經濟社會發展總體水平還比較低,地區發展不夠平衡,城鄉二元結構特徵仍比較明顯,我國還有相當一部分群體收入很低甚至沒有收入,缺乏基本的生活保障。目前弱勢群體已成為一個規模較大,具有自身特徵的複雜群體,在社會中處於極低的地位,已成為構建和諧社會的不和諧,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是解決弱勢群體問題的關鍵,應通過擴大最低生活保障範圍、完善醫療保險制度,健全社會救助制度等措施完善弱勢群體社會保障體系。
[關鍵詞] 弱勢群體; 形成原因; 弱勢類型。
一、 弱勢群體的界定及其現狀
(一)對於弱勢群體的界定
群體是任何時代任何社會都存在的。目前我國弱勢群體是一個規模較大、結構複雜、分佈廣泛的群體,“弱勢群體”之弱,一是弱勢的經濟基礎;二是弱勢的社會政治地位及各種公民權利;三是弱勢的競爭力。通俗地講,勢群體就是社會各個群體中處於劣勢的脆弱的人群,可以界定為:某些障礙及缺乏經濟、政治和社會機會,在社會上處於不利地位的人群,要包括兒童、老年人、殘疾人、精神病患者、失業者和貧困者。在社會層次結構中,是收入水平低(即經濟收入低於社會人均收入水平) 、生活水準低(即絕大部分收入用於食品消費)和生活處境難(即無固定收入來源,勞動能力,以維持生計)的貧困群體,可認為是弱勢群體。弱勢群體的形成與中國當前的體制改革、社會轉型以及結構調整的社會背景有著直接的聯繫,屬體制轉軌性或結構調整性的問題。
主要包括以下幾部分人:
1.失業人員 即城市中以下崗失業者為主體的貧困階層。 20 世紀 90 年代以來, 我國失業下崗的問題日益嚴重化, 不少企事業單位的工人和幹部下崗。
2.“體制外”的人及其他特殊人員 指那些從來沒有在國有單位工作過,靠打零工、擺小攤養家餬口的人,以及殘疾人和孤寡老人。
3.缺乏利益保障的農民工 農民工是指具有農村戶口卻在城鎮務工的勞動者, 是中國傳統戶籍制度下的一種特殊身份標識, 是中國工業化進程加快和傳統戶籍制度嚴重衝突所產生的客觀結果,他們雖然為城市的發展繁榮做出了巨大貢獻, 但勞動權益得不到保護。
4.較早退休的“體制內”人員 這部分人中許多人原來的單位無能力給這些退休職工增加工資,交納社會醫療保險等,需要政府拿出錢來援助。五是久病、重病而無錢醫治的人及其家屬, 以及天災人禍中的困難者。中國每年有大量因病致貧、因病返貧、因病失學失業的人員。全國每年需要國家和社會給予不同程度的援助才能擺脫災難困境的城鄉居民約有 4000- 5000 萬人。
(二)弱勢群體的現狀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社會面貌發生了巨大變化,人均GDP翻了兩番多,人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同時,我們也要清醒地看到,由於經濟社會發展總體水平還比較低,地區發展不夠平衡,城鄉二元結構特徵仍比較明顯,我國還有相當一部分群體收入很低甚至沒有收入,缺乏基本的生活保障。
近年來,隨著工業化和城市化進程的不斷推進,我國每年還要出現數百萬的失地農民,目前總量已經達到4000萬—5000萬人。由於很多失地農民缺乏必要的非農產業謀生技能,加之徵地補償中存在一些不公正現象,他們的生產生活也面臨較大困難。20世紀90年代中後期以來的國有企業改革和結構調整,至今已向社會釋放出下崗職工約3000萬人。目前,包括困難下崗失業人員等在內的城市低保對象約2200萬人。此外,1億多進城農民工的基本權利維護和社會保障問題也迫切需要尋求解決之道。
二、弱勢群體......
弱勢群體有哪些權利容易受到侵害
您好!隨著我國貧富差距的擴大、社會分層的日益明顯以及不同利益集團的加劇,弱勢群體正日益受到人們的關注。眾所周知,我國的社會結構與經濟體制正在進行著一場影響深遠的轉型中,不同個人或團體所擁有的經濟實力、競爭力以及知識資源成為競爭的籌碼。對於不同的群體來說,由於佔有的社會資源以及競爭力的不同,總會有一部分人在社會競爭中被無情地淘汰,被迅速地邊緣化,無奈地處於弱勢的一方。弱勢群體的存在,是每一個社會的共相,是不可避免的。如何加強對弱勢群體的保護,使得社會各階層或群體的利益能夠和諧而平衡地發展,進而促進整個社會的發展,業已成為一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弱勢群體的概念。 弱勢群體是一個分析現代社會的經濟利益分配和社會權力分配的不平等,以及社會結構不協調、不合理的概念,也是社會學、經濟學、政治學以及社會政策領域的一個核心概念。國際社會工作和社會政策研究界從是否喪失具有市場競爭的人力資本,是否難於融入所處地域社會的社會生活、難於與其他群體共享公平權利,是否遠離社會權力中心和社會對於社會群體的既定評價等角度來定義,形成一個基本的界定,即認為弱勢群體是由於某些障礙及缺乏經濟、政治和社會機會,而在社會上處於不利地位的人群。主要包括兒童、老年人、殘疾人、失業者和貧困者。在有些國家弱勢群體還包括單身母親、吸毒者、酗酒者、少數民族等。國際社會工作和社會政策界比較一致的認識是,弱勢群體並未形成真正的群體,其內部沒有組織化,它是同類處於不利地位的社會成員的集合。i 目前,我國學術界對於“弱勢群體”沒有統一的認識,主要有“社會弱者”、“社會弱勢群體”或“脆弱群體”等稱法。對於究竟什麼是弱勢群體這一一問題,比較有代表的觀點有地位論ii、構成論iii、能力論iv、特徵論v、成因論vi五種觀點,從一定角度對弱勢群體進行了描述。但要全面地概括弱勢群體的內涵,應該注意:首先,弱勢群體畢竟是一個相對的概念,在具有可比性前提下,一部分人群比另一部分人群在某些方面處於一種相對不利的地位。其次,僅僅從經濟上界定是不完整的,弱勢群體之所以弱,更多地表現在他們發展機會上的劣勢。弱勢群體的範圍也不是一成不變的,它的形成和演變軌跡是社會在一定的發展時期政治經濟文化綜合作用的結果。 二、我國弱勢群體的基本特徵。 弱勢群體是指由於自然、經濟、社會和文化方面的低下狀態而難以像正常人那樣去化解社會問題造成的壓力,導致其陷入困境、處於不利社會地位的人群或階層。弱勢群體應該有以下三個基本特徵:第一,弱勢群體的成因受各種因素的制約,既可能是客觀的或自然的,如社會的制度安排,生理特徵上的健康狀況低下,先天或後天殘疾等;也有可能是主觀的或人為的,如對女性的性別歧視,對城市農民工的社會歧視。第二,貧困性是弱勢群體在經濟利益上所面臨的共同困境。“弱勢群體”這個概念雖然不能完全與“貧困人口”這個概念畫等號,但至少是高度重疊的。第三,在社會和政治層面,他們也往往處於弱勢的地位。這主要是表現在他們表達和追求自己利益的能力較低;他們掌握的資源很少,儘管可能人數眾多,但他們的聲音很微弱,他們對利益的表達很難在社會中發表出來,在涉及他們的利益的時候,往往要靠政府和大眾媒體來為他們說話。 三、弱勢群體的種類。 弱勢群體是一個規模龐大、結構複雜、分佈廣泛的群體。新時期的社會弱勢群體正在在結構上發生著重要變化,他們對社會保障有著急切的和有差異的需求。這個群體一般由以下幾部分人構成: 1、城鄉貧困人口 。貧困人口是構成社會弱勢群體的主體組成部分,它一般因收入極低或無收入來源造成,包括傳統的城鎮“三無”人員、鄉村“五保戶”以......
我國弱勢群體產生的原因有哪些?。
財富不能進行公平合理的再分配,出身決定命運;權力不能朝著做事解決矛盾清除障礙去努力,而是努力維護既得利益,使公權變私有;於是,社會成了一潭死水;大多數人就世代延續弱勢群體的現狀。根本原因,就是獨裁,不民主。
在中國法律中,為什麼會存在弱勢群體
在現代中國因執法不嚴,以權代法,以錢代法之事非常常見,所以造成了弱勢群體的出現。
論保護我國弱勢群體的幾點建議
弱勢群體是指憑藉自身力量難以維持一般社會生活標準的生活有困難者群體,主要包括四部分人。一是下崗職工,二是"體制外"的人,即從未在國有單位工作過的人,以及殘疾人和孤寡老人,三是進城的農民工,四是較早退休的"體制內"人員。面對現如今弱勢群體範圍逐漸擴展的狀況,在以下闡述中,我會逐一解釋保護弱勢群體的意義,現有的法律保護及援助依託,以及我的建議。
[關鍵詞] 弱勢群體 保護 法律 援助 剖析
一、 弱勢群體產生原因
概據第五次全國人口普查顯示,目前我國老年人口(65歲及以上)已達到8811萬人,佔總人口的6.96%,少兒人口(0~14歲)為28979萬人,依據國際標準,我國人口年齡結構已進入老年型。從以上情況可以看到,盡一步做好保護弱勢群體工作的重要性和急迫性。而這日益增多的弱勢群體來自哪裡呢?原因何在?我認為應主要歸因於社會背景。
首先,社會體制的變革是造成大量弱勢群體出現的直接原因。隨著改革的深入,市場經濟得到了逐步的完善。過去那種平均主義被優勝劣汰、適者生存的市場所取代,社會各階層的分化日趨明顯。貧富懸殊的分化致使強者更強、弱者更弱的局面產生。由於社會貧富懸殊,網絡時代的經濟和便捷並非人人都能夠享受,世界因此而被慢慢分割成兩種不同的文明,一頭是生活在網絡之中能夠了解全世界最快最全面的信息,擁有更加強大市場競爭力的高知識精英,一頭便是生活在網絡之外固守最初的生存之道,在市場日趨發展時急速流失自身競爭力的弱勢群體。
其次,我國長期以來對工農產品價格採取“剪刀差”的手段,將農業剩餘轉移到工業部門,加上經濟政策的傾斜和地方行政部門執行的偏差,嚴格的城鄉二元制度將農民死死束縛在鄉土等等一系列不合理因素致使農民收入長期低下,生活貧困,成為中國數量最為龐大的弱勢群體。
如果拋開平均數字給人們帶來的迷霧,事實上隨著我們對弱勢群體的關注程度的增加,我們可以很清晰地看到在我們國家,弱勢群體的數量非但沒有隨著經濟的發展而減少,而是在上升,他們正在成為一個龐大的社會人群,為我們的社會轉型付出著巨大的代價。
二、 弱勢群體之現有法律保護及不足
對於弱勢群體,現有法律包括未成年人保護法、殘疾人保護法、老年人保護法、國家賠償法和法律援助條例等等。在這些法例中,對於如何保護弱勢群體有十分詳細的描述,但是儘管如此,其中原則、範圍、實用性等方面依然有很多需要完善的方面。根據我現有的瞭解,不足之處有如下幾點:
1. 保護弱勢群體的法律總量上較少,而且沒有形成系統,甚少有專門針對弱勢群體而制訂的法律,使弱勢群體在很多時候無法可依,難以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
2、 現有法律的內容規定過於原則,缺乏具體的操作方式,以致實際中往往難以有較為確定的客觀標準進行操作。
3、 法律保障的範圍過於狹窄,難以適應社會發展中所出現的新情況,尤其是對歷時性的弱勢群體的法律保護甚少,或根本沒有相應的法律進行保護。
4、 缺少應有的訴訟制度作為後盾,使保護弱勢群體的法律更多地成為形式而沒有實質性的內容。
三、 保護弱勢群體之我見(原因剖析)
隨著社會對於弱勢群體的關注率日漸增強,保護弱勢群體的措施也逐漸增多,面對更多沒有被完善的方面,我有如下幾點建議:
1.形成共同關注弱勢群體的環境
對於改革中的弱勢群體,最根本的改變途徑是調整經濟結構,促進經濟發展,廣開就業門路。同時,通過慈善機構和組織進行各種義舉、募集資金、幫扶結對,常送溫暖。要建設一支從事社會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