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消除超範圍經營?
有限責任公司超範圍經營!工商局要罰款!求高手詳解!!
法律的要求是,你的先有合法經營資格才能去銷售,你為什麼要先銷售再去辦理手續。。。。
國家工商局的環節太複雜????人家辦理有法定時間如XXX日完成,
時間太長才導致現在沒辦法變更經營範圍??你就是明知違法,故意違法。
工商局來罰你的款,這樣罰款合理。應為你就是沒有手續在經營。在法律層面內你就是違法了。
溝通去吧,不是大事。
法律要求不考慮你個人原因,要求就是要求,你感覺虧可以不經營,沒有人拿刀逼你經營,出現問題不能只考慮他人錯誤,或者他人給你製造麻煩,你知道丁人違法,你不去做,你知道你現在的經營行為違法,為什麼要去做,做了就要承擔後果。超經營範圍首先在法律上先整改,整改期30天,你改正不完才能處罰。
整改函 1,超出經營範圍的商品 2,在限定時間內清理 3,逾期未清理商場自行處理 商場是賣家居的, 50分
您好!
您是家居商場的管理方吧!
每個商家在進入家居商場前都要籤進場協議的,也就是我們所說的租賃或其他性質的合同的。在合同中應當明確經營品類、品牌等相關信息。合同中管理條款一定要明確超範圍經營違約責任。如果合同中有約定違約責任就按合同約定執行,通常此違約責任是限期整改、收取違約金、扣除保證金、斷電封門、清除出場等。
如果在雙方合同中沒有明確超範圍經營商品違約責任,您可以給全體商家下一個通知函,明確超範圍經營違約處理方法並限期整改。同品牌商品不同商家銷售的整改原則是:先入為主,後入撤出。不同品牌相同商品的整改原則:小品牌服從大品牌,即小牌撤出。
整改函:
尊敬的***號***店:
您好!
根據雙方所籤《租賃協議》第*項第*條約定:“你所租賃鋪位僅限經營**類**品牌商品。”請您按《協議》約定,接到此通知**日內將超範圍經營商品撤出。否則,我方將按《協議》第**項第**條約定違約執行。
特此通知!
恭祝商祺!
**********商場
*年*月*日
整改函下發到約定日期未整改後,下斷電通知,斷電5日內再未整改,下扣除保證金清場通知,最後清場封門。
切記:各項書面通知一定要保留完好。
超出經營範圍的業務應該怎樣開具發票
超出經營範圍,需要先去工商增加經營項目,然後去稅務申請增加該種業務所需稅率。
一般納稅人超出經營範圍內的發票怎麼開
一般納稅人超出經營範圍內的發票是不能開具的,需要去工商管理部門變更經營範圍。
我想辦一個經營櫥櫃的營業執照,如果超出經營範圍會不會有工商去查啊,超出經營範圍該怎麼註冊呢,註冊一
你把你要賣的都寫進經營範圍不就行了,搞那麼複雜幹嘛。。。
不是說賣一種東西就要一個營業執照,要是這樣的話,超市需要用卡車來拉營業執照了。
生產和銷售是兩碼事,生產需要許可,銷售不需要。
超出經營範圍可以去稅務局代開發票嗎
可以,一般來說,稅局無法對所有的應稅行為判定他的合法性,所以只要能提供稅局需要的相關資料,按規定繳納稅收,就可以申請開具票據。
公司經營範圍超出出了,要求退款同時被客戶告到工商局那裡,
公司超越經營範圍違法行為罰款基本標準:
(一)經營額在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處以一萬元的罰款;
(二)經營額在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起始罰款一萬元。每增加一萬元,罰款增加二千元;
(三)經營額在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起始罰款二萬五千元,超過十萬元的,每增加五萬元,罰款增加五千元;
(四)經營額在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起始罰款四萬五千元,超過三十萬元的,每增加十萬元,罰款增加五千元;
(五)經營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起始罰款八萬元,超過一百萬元的,每增加二十萬元,罰款增加五千元。
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罰款的基本標準上增加罰款比例,從重處罰:
(一)隱瞞有關事實,提供虛假材料的,增加30%的罰款額;
(二)超越經營範圍違法行為受到處罰後,再次實施的,增加20%的罰款額;
(三)拒絕監督檢查,阻礙執法人員進入其營業場所或者其他違法行為實施地,搶奪與違法行為有關的財物、資料等,採用暴力手段的,增加40%的罰款額;未採用暴力手段的,增加30%的罰款額;
(四)採取銷燬或者隱匿進銷票據、記假帳等手段,逃避監督檢查的,增加20%的罰款額;
(五)無正當理由不按《詢問通知書》指定的時間和地點接受詢問的,增加10%的罰款額;拒不接受詢問,阻撓調查的,增加20%的罰款額;
(六)不履行法定義務,經告知後仍然拒不提供有關帳冊、協議、單據、文件、記錄、業務函電和其他資料的,增加20%的罰款額;
(七)其他從重處罰的情形。
有上述情形兩個以上的,增加的罰款額合併計算。
第五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罰款的基本標準上減少罰款幅度,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一)對工商機關的檢查積極配合,在要求的時間內,接受詢問,如實回答問題,並提供有關帳冊、協議、單據、文件、記錄、業務函電和其他資料的,下調20%;
(二)在工商機關發現之前,已經採取措施主動消除違法行為後果的,下調30%;
(三)在工商機關未掌握其違法線索前主動交代違法行為事實,並提供有關材料的,下調30%;
(四)違法行為一年以後被發現的,下調30%;
(五)其他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形。
有上述情形兩個以上的,下調比例合併計算,但合併計算的下調比例不得超過60%。
第六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予罰款
(一)案件發生前已經主動改正的;
(二)經營額在5000元以下且無從重情節的;
(三)其他免予罰款的情形。
我公司有經營許可證,但是沒有在工商營業執照的經營範圍哪裡添加。現在工商局說我超經營範圍。怎樣處理
如果不是特殊的行業,比如,中介或是醫藥的項目,都可以直接去工商辦理增項經營範圍的,如果是這兩項或其他需要審批的話,那你只能先去主管部門審批,拿到觸文在去增項
超出營業執照範圍開票了,會怎樣?開了一萬多,我這會去工商局增加範圍還行嗎?
發票,多開的稅補上就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