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長期合同?
什麼是長期合同
長期合同是“短期合同”的對稱,需一年以上或更長時間才能完成的經濟合同,或在合同任務完成後,仍然保持合同關係的經濟合同。在保險合同中,人壽保險合同、養老金保險合同等都是長期合同。
什麼是長期勞動合同
你說的應當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在公司上班幾年才算長期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沒有確定終止時間(注意:只是沒有確定終止時間而非沒有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4條規定,除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勞動者只要在該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就可以要求單位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沒有要求該十年勞動關係都要有書面勞動合同證明。 此外,這裡指的連續工作滿十年是指勞動者在該單位工作時間應該是連續的,其起算時間是自用工之日起而非有些讀者所誤解的自《勞動合同法》實施之日起。《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九條明確了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連續工作滿10年的起始時間,應當自用人單位用工之日起計算,包括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實踐中,如果勞動者與同一個用人單位之間勞動關係有間斷,但是間斷時間不長(如雙方解除勞動關係後半年內又重新建立勞動關係)的,一般情況下還是會認為是連續工作,而不會重新計算,這是司法實踐對勞動者的保護,防止用人單位利用法律空隙剝奪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權利。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這裡的用人單位對象一般是國有企事業單位等,在此類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適用於該條款規定。 但這裡規定的較為嚴格,就是“雙十”規則,即既要滿足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規定,同時還要滿足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規定。勞動者只有同時滿足“雙十”規定,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要求時,用人單位才無權拒絕。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規定本款的立法本意在於避免用人單位採取簽訂短期勞動合同的方式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依據《勞動合同法》之規定,用人單位字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沒有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享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員工的優待,如《勞動合同法》第41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在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的人員中就包括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
什麼是長期合同工
如果你與單位簽定的是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那麼也就是我們所說的長期合同了!
長期合同與無固定合同有區別
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對勞動合同履行的起始和終止條件有具體明確的規定。期限屆滿,雙方的勞動關係即行終止。如果雙方協商同意,還可以續訂勞動合同。我國勞動法律對訂立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沒有限制,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選擇任意期限。
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不約定具體明確終止日期的勞動合同。按照《勞動法》的規定,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約定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只要不出現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或法律法規規定可以解除的情形,這種勞動合同一般不能終止。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不是終身合同,出現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或者雙方約定的條件時,任何一方均可提出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3條、第14條的規定,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有明確終止時間約定的合同,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則是指無確定終止時間約定的合同。這就是兩者的區別。由於該法第46條第5款規定,用人單位提出合同期滿不續訂而終止合同的,依然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所以無固定期限合同結束時的成本與固定期限合同結束時的成本基本持平,沒有什麼差別了。然而,在《勞動法》及其配套規章和政策的規範下,由於用人單位正常解除合同須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而終止合同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而無固定期限合同結束時,終止的機會少,正常解除的機會多,且勞動者工作年限長的居多,固定期限合同結束時,終止的機會多,解除的機會相對少,且勞動者工作年限短的居多,所以無固定期限合同結束時的成本遠遠大於固定期限合同結束時的成本。這是兩者曾經有過的一個重要差別。正因為有這樣一個差別,所以多年來用人單位願意與勞動者訂立一年期限的合同,而不願意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合同。2008年1月1日以後,兩者的這一重要差別會逐步消失,用人單位應當重新審視、認識無固定期限合同與固定期限合同的差別,儘量與勞動者訂立較長期限的合同。
什麼是中長期合同
五年至十年的合同為中期合同;十年以上的合同為長期合同。
長期合同工和正式工的區別
你好: 目前國有企業的勞動用工都是採用合同制,並沒有什麼正式工與臨時工的區別! 如果你與單位簽定的是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那麼也就是我們所說的長期合同了!簡單的說,就是你沒有犯錯,單位不能開除你,即使你犯了錯,也要拿出證據,即使單位拿出證據,如果不是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罰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以上情形,單位也只能按照你無法勝任本職崗位工作來處理你。也就是對你進行培訓再上崗或者調整工作崗位。 其他具體問題可以參照:2007年6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並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發佈,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全文: baike.baidu.com/view/1027506.htm
聘用人員工作10年可以是長期合同嗎?勞動法對這些有什麼解釋呢?
勞動者在最後一份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到期後在該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那麼雙方再次續簽時,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除非勞動者自己提出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另一個前提是雙方都願意續簽,如果單位不願續簽,那麼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2008.1.1後的該單位已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補償半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
在編和長期合同到底有什麼區別?
所謂在編就是指,你是否列入對方公司的正式員工。享受公司所提供的所有待遇。
在編是指正式職工,合同工是僱傭的性質,在編應該可以有"三金"的待遇
合同工屬單位聘用人員,工資靠單位自籌資金開支。在編工作人員屬於機關、事業單位的人事編制,靠國家財政撥款開支。在職期間,合同工與在編工作人員享受同等福利待遇,只是在編工作人員可享受離、退休待遇。(指機關事業單位,企業不存在國家人事編制)。
區別:1、編制:合同工屬於臨時招聘性質的,不佔用編制,單位對是否繼續簽約有絕對決定權; 在編即上報人事局備案,佔用編制名額,單位不能獨自決定人員去留,需報人事局審批,即相當於說是過去的鐵飯碗
2、福利:合同工所享受的一切福利據合同中商定的條款確定,只要合同沒變則待遇不變,受法律所約束; 在編人員福利待遇由單位擬定後報人事局審批,遇政策調整可相應作出調整,一般包括“一金三險”,即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具體交多少由國家規定。另根據各單位自己的情況有一些節假日補助之類的,這就的看單位效益了,呵呵。
長期勞動合同的最高期限是多少年?
勞動合同法規定要從2008.1.1起連續兩次簽訂了固定期限合同後的第三次簽訂合同時,除非勞動者提出簽訂固定期限合同,否則用人單位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無固定期限合同是沒有時間限制的,只要雙方願意並且條件許可,可以一直維持到勞動者退休。但是無固定期限合同並不是鐵合同,並不意味著不能解除或者不會解除,雙方都可以依法提出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只不過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