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人販子不判死刑?
中國法律為什麼人販子不能直接判死刑
國家廢除死刑 那麼那個國家必定暴亂 更何況中國這麼沒有素質的國家 哎! 操蛋的中國啊! 素質 法律意識 太差勁 要是在沒個死刑 那麼中國的悍匪還不得有上億個啊! 更何況中國這個破國家 發展中國家 窮人尤其多 要搶 殺 生存 弱肉強食 適者生存 比如說 白寶山 龍治民 楊新海 雷國民 魏振海 等等 不舉例了 這些人 報復社會 不過都是好漢 英雄 人物 他們沒錢 窮人 還想發財 又不肯出力 只能殺人搶劫了 中國當官的還貪汙腐敗 哎! 沒得治啊! 中國也沒那麼多監獄 關個兩三百年 那還得了?? 更何況還得殺雞敬咱們這些中國猴看看 所以中國的死刑不能廢除 如果想聽我解說其他國家死刑 請聽下回分解 謝謝大家 拜拜
人販子為什麼不能一律判死刑
罪輕罪重,刑罰必須有所區別,否則無論犯什麼罪,只要你覺得傷害了我們大家的感情,不能接受,就全判死刑,社會還怎麼安定?如果輕罪重罪刑罰一樣重,那犯下輕罪的人會為了掩蓋自己的輕罪而不惜犯下更可怕的罪行。有了輕重,才能讓罪犯會有一個趨利避害的考量,至少不至於為了掩蓋輕罪而犯下重罪。
為什麼人販子不能判死刑
首先人販子判死刑在某種程度上有一定的積極意義:現在大多數兒童都是獨生子女,是家庭的希望,一旦兒童被拐賣勢必會造成家庭破裂,社會不穩定。人販子死刑能在一定程度上震懾人販子,維護社會穩定,體現我國依法治國的決心。
但是,人販子判死刑帶來的弊端要遠大於優點。首先,這違背了罪刑法定和罪行相適應原則,某些故意殺人罪尚且不能判處死刑,更何況拐賣兒童罪呢?其次,苛刻的刑罰不僅不能降低犯罪率,反而會加大犯罪概率。我國秦朝時期,刑法苛刻,動輒凌遲、五馬分屍等,其結果呢如何呢?秦朝僅存二世便亡。再次,一刀切式的判處死刑只會讓人販子變成亡命之徒,既然拐賣兒童 和故意殺人都是死刑,那麼人販子就有可能殺害兒童,從而帶來更大的損失。
要想從根本上解拐賣兒童問題,增大懲處力度,只是一個方面。只要我們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堅持有“有案必破”比“判處死刑”會更有效果。同時社會也要採取一定的措施加大對兒童的保護力度,把犯罪制止在根源上,事前預防比時候處罰更重要。學校家長也要加大對孩子的監管力度,教育兒童不要聽信陌生人的話,遇到人販子該如何自救等。
一味地判處人販子死刑並不是一個杜絕拐賣現象最優的方法,需要我們從多方努力。
人販子為什麼不判死刑?
竊娃者豬,竊國者猴。
一邊是民眾“沒法律常識“不屑一顧,一邊又是專家”沒人性“的咒罵。關於死刑的爭論不止在中國,在國際上也是一個具有爭議的話題,人販子該不該判死刑的爭論由來已久。那麼哪種行為該怎麼判,應該誰說了算?專家還是民眾?
孩子在中國很特殊。這個特殊不僅在於很多家長把一生繫於孩子身上甚至是把整個家庭甚至家族繫於孩子身上,而是在於孩子本身是計劃的產物。孩子是政治的產物,是政策的產物。
販賣孩子是沒有人性的犯罪行為。一方面是想要孩子的需求,另一方面當然是為了金錢的鋌而走險。人們希望消滅罪惡的願望是良好的。但是自古以來也沒見那個社會消滅了罪惡。也不因為如此,就要為人販子辯護。
在代議制的社會,議會是可以通過立法來確定是否販賣人口該死刑,那麼在中國,同樣可以通過人民代表實現。
該不該死刑,這是一個價值問題。但是落實在法律實施層面,是個技術問題。落實後的效果,那是成效問題。
技術問題該交給專家,選擇問題該交給民眾。雖不難,卻也難。
哈耶克在《通向奴役之路》一書中說,良好的願望方式不對可能導致走向另一端。大至社會制度,小至減肥健身,莫不如此。
為什麼人販子不判死刑
第一,中國人販子有幾千年悠久歷史。
第二,現在正府對死刑判決看得極嚴,生怕出錯,以後死刑的罪名數量會進一步減少,以標榜和諧社會。
第三,見怪不怪了。
為什麼人販子不能判死刑?
人販子也是可以判死刑的,沒有法律規定人販子不能判死刑。具體要看案情。
當然也不是所有的人販子都應該判死刑,不是所有的人販子都會判死刑。
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拐賣婦女、兒童罪】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
為什麼人販子不能判死刑?
拐賣兒童罪,是指用矇騙、利誘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行為。
其中的拐賣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兒童的行為之一。只要實施了前述一種行為,即以拐賣兒童罪論處。根據《刑法》的規定,犯拐賣兒童罪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人販子,根據情節最高可判死刑。
人販子為什麼不能一律判死刑
罪刑相適應原則是刑法的基本原則之一。對人販子的罪行,應根據具體情況來處罰,不能一概而論。
刑法第二百四十條 【拐賣婦女、兒童罪】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
人販子為什麼不能一律判死刑
道理很簡單,如果放了受害人也是死,殺了受害人也是死,如果你是人販子,你會選擇哪一個?是不是還不如拉一個陪葬的?而且如果一律死刑,那麼人販子在被追捕的過程中,橫豎都是個死,他還不如殺了被害人一個人逃逸,這樣也不會被拖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