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合同合法嗎?
這個試用期合同合法嗎?急,我想辭職
這個試用期合同嚴重違法.根據我國的《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試用期應該約定在勞動合同當中,試用期是勞動合同的一個重要部分,所以單獨約定試用期合同等於是勞動合同,也就是說這個試用期合同就是你的勞動合同。
其次,我給你分析這個合同條款中不合法的地方:
1、“試用期甲方按月支付乙方報酬,月薪人民幣2000元,在試用期內,凡是請假(不含節假日)均按實際天數扣除工資 ”違反勞動法關於勞動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權利。
2、“在試用期內沒有請假離開崗位一天以上者,按自動離職,不發當月的工資”,“在試用期內,凡是請假(不含節假日)均按實際天數扣除工資 ”違反勞動者休息休假的權利和獲得工資報酬的權利。
3、“乙方在試用期內,除工資外,不享受本公司的任何福利待遇”試用期內享有福利待遇。
4、“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時,須提前一週通知甲方”,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可以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而不是一週。
5、“乙方如在報到後的一週內提出辭職甲方將不給乙方任何報酬 ”違反工資報酬的規定。
6、“甲方如認為乙方工作成績欠佳,可隨時停止試用予以解僱,並即日按實際天數發放乙方工資 ”,這條規定表面上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地,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但還是因該遵守相應的規定。
7、“試用期滿考核之後,如合格者,將與公司簽定正式聘用合同,考核不合格者,將延長試用期(具體由公司決定)或辭退 ”試用期只能約定一次不能重複約定,所以延長試用期的規定是違法的。
綜上所述,這個勞動合同嚴重違法,建議你不要簽訂,如果簽訂了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申請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宣告它無效,因為它是“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的條款,可以申請宣告它無效。
和員工簽訂試用期合同是否合法?
1、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二條,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紶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工作內容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不存在試用期勞動合同這一特定勞動合同形式。
2、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同時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由此可見,單位與員工簽訂試用期合同,試用期約定無效,該合同應視為勞動合同,其期限即為勞動合同的期限。
關於試用期的問題,單獨簽訂試用期合同合法嗎?
江華律師解答:您好,很高興回答您提出的關於試用期的問題。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做以下分析:只籤試用期合同的行為違反《勞動法》,依據《勞動法》第十六條第2款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根據上述規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就應當簽訂勞動合同。對於新上崗的勞動者,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也可以不約定試用期。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根據《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3條第2款規定,“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即試用期應在勞動合同中約互,而不能單獨簽定試用期合同。單位通過合同約定規避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行為違法。《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第四條規定,“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應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由此可見,參加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用人單位必須依法履行義務,不得通過任何形式逃避責任。因此,即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通過合同明確約定:單位不給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或符合一定條件後再行繳納;仍然不能規避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勞動者有權要求單位補繳。
只簽訂試用期合同是否有效?是否是勞動合同?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為相互瞭解、考察對方設立的雙向選擇期,並不是所有勞動合同必須具備的,勞動合同可以不約定試用期。試用期與合同期應當受同一個合同的約束,試用期的期限應當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這是法律意義上的試用期。當前很多企業為了能降低向勞動者支付的工資,同時讓企業可以利用《勞動法》25條第1款第1項賦予的‘“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可以用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以便企業能隨時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那麼只簽訂《試用期合同》是否有效?是否屬於勞動合同?一、目前相關法律規定:1、根據《勞動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具備以下條款:(一)勞動合同期限;第二十一條規定“ 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由此可以看出企業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中約定期限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而只有簽訂《勞動合同》才具備簽訂“試用期”的法定條件,同時只有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的勞動合同期限才能約定試用期。也就是說,約定試用期的前提是必須先簽訂勞動合同,並且有明確的勞動合同期限。先簽“試用期合同”,再籤“勞動合同”,這種分兩步走的行為是不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2、根據《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試用期自勞動合同實際履行之日起計算,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之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即為勞動合同期限。該《條例》明確了只簽訂“試用期”不簽訂《勞動合同》屬於無效約定,《試用期合同》在法律上將被視作企業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 3、根據《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勞動者被用人單位錄用後,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這就是說,試用期不是勞動合同中的法定條款,可以約定也可以不約定。而如果約定試用期,則只能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合同是試用期存在的前提條件。不允許只簽訂試用期合同而不簽訂勞動合同。這樣只簽訂的《試用期合同》是無效的。二、簽訂《試用期合同》的目的能否達到1、一般來說企業與勞動者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只簽訂《試用期合同》一個母的是以便企業能夠隨時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應該說作為“追求最大利潤為原則”的企業來說,上述願望是好的,但根據上述相關法律法規的明確規定,只簽訂《試用期合同》的行為違反相關法律而無效,並不能實現其目的,其法律後果將是《試用期合同》被認定為無效,法律上仍視為企業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受勞動法的保護。2、企業簽訂《試用期合同》的另一個重要目的是降低向職工支付的工資報酬。這個目的能否達到其實完全取決於企業的管理和用工、工資支付制度的的合理架構,想通過只簽訂《試用期合同》來達到即不合法效果也並不理想。因為根據上述法律法規的規定只簽訂《試用期合同》無效,但並不導致《勞動法》和相關勞動法律法規對勞動者的保護失效。根據法律規定:如果勞動者只簽訂《試用期合同》的情況下,將把所謂的《試用期合同》中約定的內容視作《勞動合同》的內容,把所謂《試用期合同》中約定的試用期限視為勞動合同的期限,同樣的《試用期合同》中對薪資的規定也將被視為勞動合同的約定。簡單地說,雖然“試用期合同”是無效的,但其中的規定將被視為勞動合同的規定,而為法律認可。重要的一點是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支付相當於轉正薪資的工資,即不得按不低於轉正後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而且企業仍應履行法律規定的用人單位的一切責任(如不得隨意解除勞動合同、承擔各項社保費、承擔工傷賠償責任等)。另外,根據我國......
試用期協議(合同)與正式勞動合同的區別?
勞動合同法中規定了試用期,但是沒有把合同分為試用和正式,所以你也不要琢磨什麼試用合同正式合同,他們只是合同,只要註明了具體的勞動關係持續的期限即可。
試用期內勞動者被證明不符合崗位要求的可以辭退,但是如果你對單位決定不服的話可以提出勞動仲裁,單位就要承擔舉證責任,你如何不符,這些單位都要證明。如果證明不出來,就要按照單位定除勞動關係支付補償。另外即使確實是不符合崗位需求的,單位也要按標準支付工資,這個是不能免的,條款中這條無效。
總的來說這個單位的條款非常霸道,雖然可以通過仲裁的方式為你維護權益,但是會給你造成相當多的麻煩,我認為你不籤是正確的,另找一家吧。
請問試用合同如果不寫試用期那麼違法嗎?
如果已經簽訂勞動合同,並且勞動合同中沒有約定試用期,那麼就意味著沒有試用期,進公司開始就是正式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必須要符合法定條件,否是就是單方面違法解除,你可以要求單位繼續履行合同,不要求單位繼續履行合同的,單位應當按照你在該單位的實際工齡支付賠償金,每滿一年賠償二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賠償一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賠償二個月工資。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簽訂單純的試用期合同,否則在法律上試用期合同默認為正式期合同。
請問試用期協議書是否具有法律效應?
試用期協議,證明合法的勞動關係,具有法律效應。
但是在試用期解除勞動關係而賠償的,在法律上不承認的。
根據《勞動法》第25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①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②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③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④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為了互相瞭解、選擇飢約定的不超過六個月的考察期。雙方在其期間解除勞動關係均不要承擔違約責任。
對於你說的,沒有違反公司規定,但是站在廠家的立場上他可以隨意舉出你不能勝任的理由,所以試用期裡解除合同又可以說是不需要理由的。
試用期三個月合法嗎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用人單位只簽訂單獨的試用期合同是否有效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為相互瞭解、考察對方設立的雙向選擇期,並不是所有勞動合同必須具備的,勞動合同可以不約定試用期。試用期與合同期應當受同一個合同的約束,試用期的期限應當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這是法律意義上的試用期。當前很多...
許多應屆生在初次就業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企業人事部門會告知應屆生,在與新員工建立勞動關係的時候,公司要求先簽訂試用期合同,具體期限1-3個月不等,薪資約定為試用期薪資,在試用期滿考核合格後,企業才會與該生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
約定單獨的試用期合同不僅僅需承擔違法約定試用期的風險,還白白浪費了一次固定期限合同, 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而連續兩次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需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單獨簽訂試用期...
公司規避法律 無法投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五條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
勞動案件完全可以自己處理,一樣能勝訴,且勞動仲裁完全免費,希望我的回答對你解決問題有所幫助,勞動爭議、勞動仲裁大家可以HI我! 1、因為單位違法在先,你書面提出離職後可以隨時走人,並要求單位支付你拖欠的工資、押金、經濟補償金、雙倍...
協議如果不經簽字蓋章,是不能生效的。 建議籤合同的時候要看清條款,確認後在簽字。合同需要一式兩份,自己保存一份備用。 如果合同不生效,這時候進行工作8個月,視為合同已經履行。這段時間的工資收入等合理要求應當被支持。
不符合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單位與您訂立的試用期合同條款部分無效的,不影響合同其他條款的效力。
我們首先要告訴小李的是,如果公司沒有與你簽訂勞動合同,而只簽訂“試用期合同”的話,這份合同是無效的,但是你並不因此不受勞動法的保護。根據《勞動部關於貫徹執 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勞動者被用人單位錄用後...
不可以,勞動法有明確規定,不可以單獨簽訂試用期合同,試用期應作為主合同的一部分。
我試用期簽訂的是試用期合同,而且只有一份,這個合理嗎? 試用期合同算勞動合同嗎?
你籤的這個合同是不合理的,理由如下:
一、《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二、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工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因此你的勞動合同不合法,有什麼問題,請繼續追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