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理解中央環保督察?
環境保護督察巡視首次提出
“開展環保督察巡視,嚴格環保執法”是“十三五規劃”建議中“加大環境治理力度”的重要內容。先期召開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十四次會議明確和強調了“環境問題突出、重大環境事件頻發、環境保護責任落實不力的地方,將被先期督察,黨政領導有可能被同時追究責任”。
十八大以來,巡視工作高歌猛進,中央巡視組在各省市、中央單位、央企、高校一路打虎拍蠅。再看環保督查工作,早在2004年,國家就已開始在地方試點設立環境保護督查中心,開啟了國家環境督政體制的改革。那麼,“十三五”期間,環保督察巡視能否像紀檢巡視那樣給治汙不力的地方和部門以震懾?
由於考核制度和地方利益的驅動,於公於私,一些地方黨政部門都不願意下大力氣抓環保,而且部門間各自為政。要加快解決環境問題,必須切實落實地方黨委和政府在環境保護方面的主體責任。應該通過環保督查巡視,督查地方政府的組織領導、規劃編制、責任落實、任務完成、考核獎懲、政府整改情況,體現中央環境保護督察的意志,落實環境保護“黨政同責”和“一崗雙責”。重大問題向中央報告,督察結果移交移送上級組織人事部門,作為被督察對象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考核評價任免的重要依據。對於環境問題十分突出、環境質量明顯惡化、國家下達的任務沒有完成、領導幹部在環境保護方面不作為和亂作為、失職瀆職、濫用權力等情形,需要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應移送紀檢監察部門。
用好環保督察巡視這把利劍,是嚴格環保執法的重要前提。首先,繼續完善頂層設計,把中央精神落實到操作層面,制定完善的環保督察巡視原則,成立相應機構,明確督察巡視範圍和內容,規範工作方式和權限,嚴格工作程序,並有紀律和責任程序;其次,考慮在條件成熟時環保督察巡視機構應與組織、紀檢部門形成聯動機制,真正體現環保督察巡視的作用;再次,重視環保民間組織作用,發揮其監督功能,為環保督察巡視創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環境督察的定義是什麼?
環保督查中心職責:監督地方對國家環境政策、規劃、法規、標準執行情況;承辦重大環境汙染與生態破壞案件的查辦工作;承辦跨省區域、流域、海域重大環境糾紛的協調處理工作;參與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響應與處理的督查工作;承辦或參與環境執法稽查排汙收費稽查工作;承辦主要汙染物減排核查的技術性工作;提出有關區域限批、流域限批、行業限批的建議;承擔國控汙染源日常督查工作;承擔環境執法後督察工作;參與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督查環境功能區、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國家重要生態功能保護區環境執法情況;承擔或參與跨省區域、流域、海域環境汙染與生態破壞案件的來訪投訴受理和協調工作;承擔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中央環保督察組對江蘇靖江埋在地下的毒渣事件如何看待 ?如果不被發現就不為人知,那麼之後產生的毒渣又
查到該種事件
會追究責任人的責任
並且處理毒渣
第三批中央環境保護督察工作全面啟動是什麼?
你好!
第三批中 央環境保護督察工作4月24日全面啟動,已組建7箇中 央環境保護督察組,將對天津、山西、遼寧、安徽、福建、湖南、貴州等7個省(市)開展環境保護督察工作。
4月24日,中 央第五環境保護督察組督察福建省工作動員會和中央第六環境保護督察組督察湖南省工作動員會分別在福州、長沙召開。其他5個督察組也將於近日實現督察進駐。
環境保護督察是黨 中 央、國 務 院關於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工作的一項重大制度安排。通過督察,重點了解省級黨委和政府貫徹落實國家環境保護決策部署、解決突出環境問題、落實環境保護主體責任情況。
在具體督察中,督察組將堅持問題導向,重點盯住中央高度關注、群眾反映強烈、社會影響惡劣的突出環境問題及其處理情況;重點檢查環境質量呈現惡化趨勢的區域流域及整治情況;重點督辦人民群眾反映的身邊環境問題的立行立改情況;重點督察地方黨委和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環保不作為、亂作為情況;重點了解地方落實環境保護黨政同責和一崗雙責、嚴格責任追究情況等。
根據安排,環境保護督察進駐時間約1個月左右。督察進駐期間,各督察組分別設立專門值班電話和郵政信箱,受理被督察省(市)環境保護方面的來信來電。
希望對你有幫助。
中央督察組來了,史上最嚴的環保責任能落實嗎
當然能
史上最嚴的環保督察全面啟動。
據環保部消息,中央環境保護督察組12日、14日分別進駐寧夏、內蒙古、江西、廣西,展開為期一月的督察。
按照部署,2016年第一批8箇中央環境保護督察組分別負責對內蒙古、黑龍江、江蘇、江西、河南、廣西、雲南、寧夏等地區進行環境保護督察,都將在近日陸續開展督察進駐工作。
為什麼要設立國家環境監察專員
為什麼要設立國家環境監察專員?
2014年11月12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通知》提出“研究在環境保護部設立環境監察專員制度”,2015年4月2日,《國務院關於印發水汙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簡稱“水十條”)再次提出,“加強對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環保工作的監督,研究建立國家環境監察專員制度。”
近日,記者就“設立環境監察專員制度”有關問題採訪了環境保護部環境與經濟政策研究中心高級工程師王彬。
中國環境報:為什麼要在環境保護部設立環境監察專員?
王彬:設立國家環境監察專員的目的,“水十條”已經明確,就是“加強對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環保工作的監督”。反過來說,設置環境監察專員,就是要解決對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環保監督不力的問題。
這裡要弄清兩個問題:為什麼要進行環境保護監督?以前的環境保護監督為什麼缺乏力度?
為什麼要實施環境保護監督?因為我國環境保護職能不統一,而是分散在各級政府和部門之中。為什麼不能統一起來呢?因為地區差異大、發展壓力大、環保任務重,環境保護不能依靠一級政府、一個部門,而是要調動各個部門、各級政府的積極性。
立法上,環境保護監督職能一直在加強。1989年《環保法》就明確將國務院環保部門定位於“對全國環保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而不是一般的行政主管部門,因為它的職能主要是監督,其次才是管理。2014年新修訂的《環保法》明確要求,環保部門加強對下級政府環保工作的監督。
為什麼環境保護監督缺乏力度呢?因為監督體制弱化了。1998年之前,對全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的職能,是通過國務院環境保護委員會這一機構行使的,體制上是比較順的。1998年機構改革撤銷了國務院環境保護委員會,環境保護監督職能的行使失去了體制保障。作為國務院直屬機構的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在新設的環境保護部際會議中與其他成員地位平等,難以對國務院組成部門行使監督職能,作為環境保護部下屬司局級參公單位的區域環保督查派出機構,難以對省級政府進行有效監督。
近年來,環境督政體制開始加強。2005年《國務院關於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提出,建立健全國家監察、地方監管、單位負責的環境監管體制。環境保護部的職能,就落在“國家監察”上。在環境保護部設置國家環境監察專員,是繼在環境保護部設置了六大環境保護督察中心,進一步加強環境保護部“督政”職能的體制舉措。
中國環境報:國家環境監察專員制度要解決哪些問題?有沒有其他地方、部門的經驗,國外有沒有相關制度?
王彬:在環保部門權力相對弱勢、環保機構地位相對低微的情況下,如何通過體制創新,保障獨立監督執法?國家環境監察專員制度要落實黨中央提出的以下任務:一是落實十八屆三中全會要求,建立和完善嚴格監管所有汙染物排放的環境保護管理制度,獨立進行環境監管和行政執法;二是落實十八屆四中全會要求,用嚴格的法律制度保護生態環境;三是落實新《環保法》的明確要求,環保部門加強對下級政府環保工作的監督。
我國有關領域也建立了監察專員制度,如國家土地督察制度、財政部財政專員制度。其中有兩條經驗值得借鑑:一是監督範圍明確有限,如國家土地督察局主要監督省級以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的土地執法和決策,財政部駐地方專員辦主要監督中央預算單位的中央對地方轉移支付、中央重大項目和國庫業務等方面的預算和財務。二是監督手段明確,國務院文件規定,省級政府報國務院審批的、省級和計劃單列市政府審批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事項,都要同時抄送派駐地區的國家土地督察局。
國外也有中央對地方環境保護實施監督的體制安排,它有兩個特點:一是以中央和地方的環保職權劃分為依......
中央環保督察組調查後走了後又怎麼投訴
縣級以上環保局投訴或12369電話投訴
不行就向上級環保局投訴或當地檢察院投訴
環保系統督察室職能
實施綜合督查 開創環保督查新局面
劉長根 武紹貴 劉傳義 曹躍霆
環境保護部部長陳吉寧日前在督查工作座談會上強調,突出督查重點,實現由“以查企業為主”轉變為“查督並舉、以督政府為主”,加強綜合督查。
2014年以來,環境保護部華北環境保護督查中心探索開展了對轄區重點城市以督查政府為主的綜合督查試點工作。試點工作表明,綜合督查是督促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認真履行環境保護職責的有力抓手,是推進環保管理戰略轉型的積極探索。
綜合督查意義重大
首先,實施綜合督查是適應當前環境形勢的需要。當前,我國環境形勢正處在局部有所改善、總體尚未遏制、形勢依然嚴峻、壓力繼續增大的階段,環境問題已經逐漸成為影響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因素。黨中央和國務院高度重視環境汙染問題,多措並舉,積極推進環境汙染治理。各地方政府也結合本區域實際出臺政策、實施對策,強力應對。實踐證明,在政府的強力主導下,全社會的環境投入在增加,公眾的環境意識在提升,環境保護優化經濟發展的作用在顯現。實施綜合督查,正是強化對地方政府履行環境保護職責、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標準的督查,推動地方政府進一步重視環境保護工作,充分發揮環境保護優化經濟發展的作用。
其次,實施綜合督查是適應新常態的需要。在經濟發展新常態下,各地面臨經濟轉型、產業調整、發展放緩等諸多發展壓力。同時,又面臨環境承載能力已經達到或接近上限,人民群眾對良好生態環境的期待值趨高的環境壓力。如何適應新常態的新形勢,是擺在地方政府面前的重大難題。開展綜合督查,正是將環境保護優化經濟發展的作用放置在新常態中加以考量,幫助和推動被督查城市找出新常態下環境保護工作面臨的問題,抓出新常態下以環境保護優化經濟發展的藥方,推動地方科學發展。
第三,實施綜合督查是適應新《環境保護法》實施的需要。新《環境保護法》明確指出,各級人民政府對本區域環境質量負責,並明確賦予了包括環境保護督查中心在內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以職權和責任。新《環境保護法》為督查中心開展針對地方政府的環保綜合督查提供了法理依據。探索開展環保綜合督查,正是適應新《環境保護法》實施的要求,開展對地方政府環保責任的督查,摸索督查地方政府落實環保責任情況的方式方法。
第四,實施綜合督查是推進環境管理轉型的需要。當前,我國環境管理體制正面臨著從以汙染控制為導向的管理模式轉變為以環境質量改善為導向的管理模式。環境質量由地方政府負責,要想從根本上改善環境質量,就要從督查政府著手。此外,環境質量的改善和發展方式密切相關,粗放型、高消耗的發展方式,不可能從整體上減少汙染排放。這種情況下,僅督查具體項目和企業是不夠的。綜合督查是以督查地方政府為目的督查方式,強調從宏觀層面、從經濟發展大局、從再生產全過程推進環境保護工作。推進環保綜合督查,是環境保護管理戰略轉型的必然要求,是當前情況下探索環保督查轉型的重要實踐。
第五,實施綜合督查是環保督查不懈探索的里程碑。環保督查工作重心側重於督查企業,這與督查中心設置之初的督查、服務、協調的本意大相徑庭,也不利於釐清國家和地方環境執法監管的權限。而且,側重於督查企業,僅僅是偏重了環境保護微觀層面的督查,將工作壓力傳遞至基層環保部門,對基層政府的觸動甚微。開展綜合督查則是由側重督企向側重督政轉變,變單一的督查企業向綜合的督查地方政府涉及環境保護工作的全過程,讓地方政府意識到環境保護不僅僅是環保部門的事情,推動了地方環境保護工作的開展。
綜合督查效果顯著
實施環保綜合督查,旨在強化政府的環保主體責任,進一步明確各部門的職責,加強各方力量的統......
中央環保督察組的電話號碼誰知道?
國家環保督察組電話
中央環保督察組舉報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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