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門規章是什麼意思?

General 更新 2024-11-08

行政規章和部門規章是一個概念嗎

行政規章和部門規章不是一個概念.

行政規章是指國務院各部、委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為了管理國家行政事務所制定的法律規範性文件。

部門規章是指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職權範圍內依照《規章制定程序條例》制定的規章.

部委規章的定義是什麼?和部門規章的區別是什麼?

通俗的概念理解,國家最高行政機關所屬的各部門、委員會在自己的職權範圍內發佈的調整部門管理事項的規範性文件,稱為部委規章。包括國務院部門規章,也包括國務院委員會規章。所以嚴格講,部委規章的外延大,部門規章外延小。部委規章包括部門規章。但從兩個概念的實際使用情況,現實中無論是一些官方法律性文件還是日常使用,都沒有嚴格有意地區分。通常,我們提到的“部門規章”都是區別於其他法律淵源(比如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法規、地方規章等)的,這中情況下使用“部門規章”概念實際上是等同於“部委規章”這個概念的。

國家法律的定義?行政法規的定義?部門規章的定義?他們有啥區別?如何分類?

法律: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是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是對全體社會成員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為規則。

行政法規:是國務院為領導和管理國家各項行政工作,根據憲法和法律,並且按照《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的規定而制定的政治、經濟、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類法規的總稱;是指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有關行使行政權力,履行行政職責的規範性文件的總稱。

部門規章:國家最高行政機關所屬的各部門、委員會在自己的職權範圍內發佈的調整部門管理事項的規範性文件是部門規章。

區別:

制定機關及其效力不同

法律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憲法是效 力最高的。

行政法規的制定機關是國務院,效力和法律地位僅次於憲法和法律

部門規章:根據制定機關的不同,規章可以分為兩類:一是由國務院的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在它們的職權範圍內製定的規範性文件,不須經國務院批准,這是行政規章,或者稱為部門規章。行政規章要服從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其與地方性法規處於一個級別。另一種規章是地方行政規章,由省、自治區和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文件。地方政府規章除了服從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外,還要服從地方性法規。

分類:根據其制定主體進行分類

法律、法規、部門規章應如何區分

一、法律、法規與規章的區別 1、法律有廣義、狹義兩種理解。廣義上講,法律泛指一切規範性文件;狹義上講,僅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規範性文件。在與法規等一起談時,法律是指狹義上的法律。 耿 2、法規,在法律體系中,主要指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民族自治法規及經濟特區法規等。法規即指國務院、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民族自治機關和經濟特區人大制定的規範性文件。

3、規章是行政性法律規範文件,之所以是規章,是從其制定機關進行劃分的。規章主要指國務院組成部門及直屬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區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和人民政府,在它們的職權範圍內,為執行法律、法規,需要制定的事項或屬於本行政區域的具體行政管理事項而制定的規範性文件。 二、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區別與聯繫 “規章”是指有規章制定權的行政機關依照法定程序決定並以法定方式對外公佈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範性文件。從廣義上講,規章也是一種規範性文件,但是它不同於我們所講的一般規範性文件。一般規範性文件指的是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外的規範性文件,我們在日常工作中所使用的“規範性文件”,實際上講的是一般規範性文件,或者稱為狹義的規範性文件。這裡,規章與一般規範性文件的主要區別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從內容上看,凡是法律、法規規定以規章形式規定的事項,應當制定規章,比如,設定行政處罰,出臺法律、法規的配套制度,均屬於規章。至於一般規範性文件,主要用於部署工作,通知特定事項、說明具體問題。此外行政管理的重大制度也應當制定規章。比如,國家統計局就涉外社會調查活動管理、部門統計調查項目管理、統計執法檢查相繼出臺了三個部門規章。

2、從形式上看, 2000年7月1日《立法法》實施以後,規章都必須以令的形式發佈,因此凡是以令的形式發佈的,就是規章;一般規範性文件則不以令的形式發佈,往往以通知、函等形式下發。

3、從結構上看,規章一般採取章、節、條、款的結構,規範性文件則比較鬆散,一般沒有結構要求。

4、規章要報國務院備案,規範性文件則不需要。可以這樣說,是否以規章形式發佈並報送國務院備案,是判斷規章還是規範性文件的主要標準。

法律、法規和規章三者的區別是什麼啊?

簡單點說,也許你更能明白。法律是人在及常委會制定的,法規是國貳員和地方政府制定的。規章的國務院職能部門制定的。適用的法律效力不一樣。法律效力最高。

蔑視是什麼意思;比如說,某政府部門不執行國家法律,只按部門規章行事,但是部門規章與國家法律相抵觸了

國務院下屬各部位的部門規章,其作用是“全國範圍內的本部門內部” 例如:人社部的部門規章,適用範圍就是全國的人社系統,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內 一個法律、法規、條例或規章,適用的範圍包括兩個區域:一個是地理範圍,一個是責任範圍 地理範圍,即該法適用的空間範圍,如全國,地方,國內還是國外;另一個是責任範圍,即管轄的具體事務的領域,如勞動方面,民生方面,經濟方面還是刑事方面等等 你所說的在本部門還是全國,其實並不衝突:全國是一個地理範圍,而部門則是一個責任範圍,兩者可以結合來看:國務院部委發佈的條例等,全國通用,但僅限於該部委的範圍內,例如人社部的規定,可以在某省人社廳,某市人社局甚至某街道保障所實施,但某地區的計生辦就不需要執行,因為職責不同

什麼是法律 法規 規章 部門規章 分別由什麼機關制定

1、法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

2、法規——(1)行政法規:國務院;

(2)地方性法規:埂省、直轄市以及省政府所在的市和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

3、規章——

(1)部門規章:國務院各部門、各委員會、 審計署等;

(2)政府規章: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什麼是規章與政策?二者區別是什麼?

規章分為部門規章和地方性規章。部門規章是國務院部門制定的,地方性規章是由省政府和較大市政府制定的。政策通脹是指各級政府制定的文件,包括國務院和地方各級政府。二者主要區別在於效力問題。如規章可以設定行政處罰,省政府規章可以設定行政許可。規章屬於行政法的法律淵源。而鄭粗通常是各級政府針對專門性的問題作出的知道或要求,不是行政法的法律淵源。

“規章”和“規範性文件”有什麼區別

收藏推薦 小劉:甄律師,我在學習統計法的過程中經常看到“規章”、“規範性文件”這樣的提法,它們到底有什麼區別,您能幫我解釋一下嗎? 甄律師:“規章”是指有規章制定權的行政機關依照法定程序決定並以法定方式對外公佈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範性文件。從廣義上講,規章也是一種規範性文件,但是它不同於我們所講的一般規範性文件。一般規範性文件指的是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外的規範性文件。我們在日常工作中所使用的“規範性文件”,實際上講的是一般規範性文件,或者稱為狹義的規範性文件。這裡,規章與一般規範性文件的主要區別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從內容上看,凡是法律、法規規定以規章形式規定的事項,應當制定規章,比如,設定行政處罰,出臺法律、法規的配套制度,均屬於規章。至於一般規範性文件,主要用於部署工作,通知特定事項,說明具體問題。 小劉:《 <北京市統計管理條例> 罰款處罰辦法》、《北京市統計人員持證上崗管理辦法》就應當屬於與《北京市統計管理條例》相配套的地方規章。 甄律師:對。此外,行政管理的重大制度也應當制定規章。

法律法規、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區別是?

1、法律有廣義、狹義兩種理解。廣義上講,法律泛指一切規範性文件;狹義上講,僅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規範性文件。在與法規等一起談時,法律是指狹義上的法律。

2、法規,在法律體系中,主要指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民族自治法規及經濟特區法規等。法規即指國務院、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民族自治機關和經濟特區人大制定的規範性文件。

3、規章是行政性法律規範文件,之所以是規章,是從其制定機關進行劃分的。規章主要指國務院組成部門及直屬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區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和人民政府,在它們的職權範圍內,為執行法律、法規,需要制定的事項或屬於本行政區域的具體行政管理事項而制定的規範性文件。法律和法規的區別,主要在於制定機關的不同,一個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一伐是國務院或地方人大等機構。再次,其效力層次也是不同的,法律的效力大過法規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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