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耕地是什麼意思?
一般耕地包括哪些內容
一般耕地只能包括種植!別無其它
基本農田和一般耕地的區別
基本農田屬於耕地的一種,區別在於基本農田是不得佔用的耕地。
基本農田保護條例(1998)
第二條 國家實行基本農田保護制度。
本條例所稱基本農田,是指按照一定時期人口和社會經濟發展對農產品的需求,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不得佔用的耕地。
本條例所稱基本農田保護區,是指為對基本農田實行特殊保護而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依照法定程序確定的特定保護區域。
農村土地一般農田啥概念
一般農田就是除已經劃定為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它可以發展林果業;經批准後也可以用於養殖業和設施種植等;還可以規劃成為有條件建成區等。
關於基本農田。一般耕地。是以什麼劃分 出來的
基本農田是指根據一定時期人口和國民經濟對農產品的需求以及對建設用地的預測而確定的長期不得佔用的和基本農田保護區規劃期內不得佔用的耕地。
基本農田有以下特點: 第一,基本農田有一定的時間性。它由長期不得佔用的耕地和規劃期內不得佔用的耕地組成。所謂長期不得佔用的耕地,老百姓稱之為“吃飯田”、“保命田”、“永久性耕地”。為攻保障人們生存需要,這部分耕地是不能佔用的。所謂規劃期內不得佔用的耕地,是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基本農田保護區規劃中規劃為在一個階段內必須保持相對穩定的耕地;
第二,基本農田是根據人口和國民經濟對農產品的需求和對建設用地的預測而確定的。基本農田一般都應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也就是說,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內的耕地都稱為基本農田。耕地與基本農田的主要區別在於:耕地的概念比基本農田的概念要大,基本農田只是耕地的其中一部分,而且主要是高產優質的那部分耕地,並不是所有的耕地都是基本農田。
一般而言,只有那些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內的耕地,才視為基本農田還滿意?
基本農田和一般農田有什麼區別?如題 謝謝了
基本農田是受國家保護的不能徵用開發
一般耕地能建房嗎
不可以 第三十一條 國家保護耕地,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 國家實行佔用耕地補償制度。非農業建設經批准佔用耕地的,按照“佔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佔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佔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專款用於開墾新的耕地。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開墾耕地計劃,監督佔用耕地的單位按照計劃開墾耕地或者按照計劃組織開墾耕地,並進行驗收。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要求佔用耕地的單位將所佔用耕地耕作層的土壤用於新開墾耕地、劣質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三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採取措施,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量不減少;耕地總量減少的,由國務院責令在規定期限內組織開墾與所減少耕地的數量與質量相當的耕地,並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個別省、直轄市確因土地後備資源匱乏,新增建設用地後,新開墾耕地的數量不足以補償所佔用耕地的數量的,必須報經國務院批准減免本行政區域內開墾耕地的數量,進行易地開墾。 第三十四條 國家實行基本農田保護制度。下列耕地應當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嚴格管理: (一)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確定的糧、棉、油生產基地內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與水土保持設施的耕地,正在實施改造計劃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產田; (三)蔬菜生產基地; (四)農業科研、教學試驗田; (五)國務院規定應當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劃定的基本農田應當佔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基本農田保護區以鄉(鎮)為單位進行劃區定界,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三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維護排灌工程設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土地荒漠化、鹽漬化、水土流失和汙染土地。 第三十六條 非農業建設必須節約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佔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佔用好地。 禁止佔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採石、採礦、取土等。 禁止佔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第三十七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閒置、荒蕪耕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佔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並收穫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閒置費;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准機關批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在城市規劃區範圍內,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閒置土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承包經營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二年棄耕拋荒的,原發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耕地。 第三十八條 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開發未利用的土地;適宜開發為農用地的,應當優先開發成農用地。 國家依法保護開發者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九條 開墾未利用的土地,必須經過科學論證和評估,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定的可開墾的區域內,經依法批准後進行。禁止毀壞森林、草原開墾耕地,禁止圍湖造田和侵佔江河灘地。 ......
土地一般是什麼性質
中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行使。 土地出讓一般分五類:商業用地、綜合用地、住宅用地、工業用地和其他用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各類用地出讓的最高年限為: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綜合或其他用地50年。 商業用地是指規劃部門根據城市規劃所規定該宗地塊的用地性質是用於建設商業用房屋,出讓後用地的使用年限為40年。 住宅用地就是土地用途為住宅建設,出讓的使用年限為70年。 商業用地是指規劃部門根據城市規劃所規定該宗地塊的用地性質是用於建設商業用房屋,出讓後用地的使用年限為40年。住宅用地就是土地用途為住宅建設,出讓的使用年限為70年。 土地使用權,是指單位或者個人依法或依約定,對國有土地或集體土地所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 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國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並取得收益的權利。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有劃撥、出讓、出租、入股等。有償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抵押和繼承。劃撥土地使用權在補辦出讓手續、補繳或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之後,才可以轉讓、出租、抵押。 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是指農民集體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並取得收益的權利。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可分為農用土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和建設用地使用權。農用地使用權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土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是指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的使用權。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興辦鄉(鎮)企業和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用地的使用權。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用地使用權通過發包方與承包方訂立承包合同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和建設用地使用權通過土地使用者申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取得。
一般耕地可以申請養殖用嗎?
如果擬佔用的耕地屬於基本農田,則一概不得佔用建養殖場。
因為按照《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17條關於“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建窯、建房、建墳、挖砂、採石、採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破壞基本農田的活動”、“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佔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等規定精神,基本農田只能用於糧、棉、油、蔬菜等種植業生產,而不能用於養殖業。
如果擬佔用的耕地屬於非基本農田,則在符合《畜牧法》規定條件的情況下可以用於建養殖場。
《畜牧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國家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建立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發展規模化、標準化養殖。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安排畜禽養殖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按照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建立的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用地按農業用地管理。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需要恢復原用途的,由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土地使用權人負責恢復。在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用地範圍內需要興建永久性建(構)築物,涉及農用地轉用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辦理。”
據此,如果你們所在地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將擬佔用的耕地列為畜禽養殖場用地的範圍,有關養殖戶就可以直接在其上建立養殖場,無須獲得建設用地的審批(但興建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除外)。
當然,具體養殖場的設立還需要符合《畜牧法》和《動物防疫法》的有關規定。
什麼是一般用地
你好,旅遊用地是建設用地的一種,是指付出一定投資(土地開發建設費用),通過工程手段,為各項建設提供的土地。是利用土地的承載能力或建築空間,不以取得生物產品為主要目的的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