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稅法的意義?

General 更新 2024-11-16

環境保護稅法的體會

1.開徵環境保護稅是“費改稅”的持續推進

2001年,車輛購置稅取代了原有的車輛購置附加費,首開“費改稅”先河。2009年養路費被成品油消費稅所取代。開徵環境保護稅,是“費改稅”的又一次重要推進。對我國現行環境稅費制度進行必要的改革,開徵專門的環境稅並取代原有的排汙費,是“費改稅”的延續和持續推進的一個重要方面。

2.環境保護稅立法是落實稅收法定原則的重要步驟

排汙費改為環境保護稅,表面上是名稱的改變,實際上也是財稅法治建設的重要步驟。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要適時推進環境費改稅”。

3.要構建真正有助於環境保護的若干機制

環境保護稅的立法宗旨表明了這種稅在立法目的方面的正當性。然而,要使環保稅真正成為有助於環境保護的重要工具,還需要在相關機制設計方面認真研究和不斷完善。

總之,要使環境保護稅名副其實,除了實行“費改稅”和落實“稅收法定原則”外,還需要構建和不斷完善環境保護稅徵收效果評估機制、環境保護稅收入與支出相對應的專款專用機制以及環境保護稅收入在中央和地方間合理劃分的分享機制。

徵收環境稅有哪些重要意義

目前,由於環境的汙染和不斷惡化已成為制約社會經濟可持發展的重要因素, 我國還沒有專門的環境保護稅種,只是在一些稅種的規定中直接或間接地含有環保因素。 因而, 保護環境就成為持續發展戰略的一項重要內容。稅收作為政府籌集財政資金的工具和對社會經濟生活進行宏觀調控的經濟槓桿, 在環境保護方面是大有可為的。它一方面會加重那些汙染、破壞環境的企業或產品的稅收負擔, 通過經濟利益的調節來矯正納稅人的行為, 促使其減輕或停止對環境的汙染和破壞; 另一方面又可以將課徵的稅款作為專項資金, 用於支持環境保護事業。另外,在其他有關稅種的制度設計中對有利於保護環境和治理汙染的生產經營行為或產品採取稅收優惠措施, 可以引導和激勵納稅人保護環境、治理汙染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與政治的關係

稅收都是為了國家籌集財政收入。經濟和政治自然難以分開

環境保護稅的歷史起源

環境保護稅的歷史起源:

環境保護稅是由英國經濟學家庇古最先提出的,他的觀點已經為西方發達國家普遍接受。歐美各國的環保政策逐漸減少直接干預手段的運用,越來越多地採用生態稅、綠色環保稅等多種特指稅種來維護生態環境,針對汙水、廢氣、噪音和廢棄物等突出的“顯性汙染”進行強制徵稅。

荷蘭是徵收環境保護稅比較早的國家,為環境保護設計的稅收環境保護稅亟待實施環境保護稅亟待實施主要包括燃料稅、噪音稅、水汙染稅等,其稅收政策已為不少發達國家研究和借鑑。

此外,1984年意大利開徵了廢物回收費用,作為地方政府處置廢物垃圾的資金來源,法國開徵森林砍伐稅,歐盟開徵了碳稅。

芬蘭全國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已從80年代初的每年60萬噸減少到幾萬噸;

美國多年來堅持利用環保稅收政策,促進生態環境的良性發展,取得了顯著成效,其中最明顯的例子是雖然汽車數量不斷增加,但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卻比70年代減少了80%,空氣質量得到很大的改善。

與發達國家相比,中國在環境與資源保護方面雖然也採取了一些稅收措施,但比較零散且在整個稅收體系中所佔比重較小,無法充分起到調節作用,也無法滿足環境保護所需資金。嚴格地說,中國不存在真正意義上的生態稅,而且某些稅收優惠政策在扶持或保護一些產業或部門利益的同時,卻對生態環境造成了汙染和破壞。如對農膜、農藥尤其是劇毒農藥免徵增值稅,雖然有利於降低農業生產資料的價格,保護農民的利益,促進農業的發展,但農藥和農膜的大量使用卻直接造成對生態和環境的嚴重汙染和破壞。現行消費稅雖然對某些汙染產品、高能耗消費品及不能再生和替代的資源性消費品進行徵收,但主要政策目標仍是控制和調節奢侈消費行為,強調財政作用,其環保意義不大。

2015年6月,中國國務院法制辦公佈《環境保護稅(徵求意見稿)》。

歐美國家徵收的環境保護稅概括起來有:

1、 對排放汙染所徵收的稅,包括對工業企業在生產過程中排放的廢水、廢氣、廢渣及汽車排放的尾氣等行為課稅,如二氧化碳稅、水汙染稅、化學品稅等。

2 、對高耗能、高耗材行為徵收的稅,也可以稱為對固體廢物處理徵稅,如潤滑油稅、舊輪胎稅、飲料容器稅、電池稅等。

3、 為減少自然資源開採、保護自然資源與生態資源而徵收的稅,如:開採稅、地下水稅、森林稅、土壤保護稅。

4 、對城市環境和居住環境造成汙染的行為徵稅,如:噪音稅、擁擠稅、垃圾稅等。

5、 對農村或農業汙染所徵收的稅,如:超額糞便稅、化肥稅、農藥稅等。

6 、為防止核汙染而開徵的稅,主要有鈾稅。這些環境稅收手段加強了環保工作的力度,取得了顯著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環境保護稅法》的修訂體現了那些特點

www.cqnet110.gov.cn/xwzx/lf/24712.html 這裡是環境保護稅法的持點

結合國情談談環保稅的徵收有什麼現實意義

一、徵收環境保護稅是保護環境狀況和促進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的需要

(一)徵收環境保護稅是我國基本環境狀況的要求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發展取得了極其顯著的成就。但在經濟迅速發展的同時,也產生了日益嚴重的環境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是在經濟發展中,由於社會需求的增長和生產者對經濟效益的片面追求,導致對森林、草地資源的過度採伐和放牧,使森林、草場等植被資源遭受嚴重破壞,造成水土流失和草場的退化,加劇了生態環境的惡化。二是由於我國大部分企業以煤為主要燃料,加之在工業化進程中,一些高能耗、重汙染型企業迅速發展,使工業有害物質的排放量驟增,對我國的大氣、陸地和水源造成嚴重的汙染。當前我國的環境汙染形勢十分嚴峻,汙染總體水平相當於發達國家6年代水平,環境汙染與生態破壞的損失每年達2多億元。環境的嚴重汙染直接影響人類的生存質量,它不僅危害我國人民的身體健康,而且也制約著我國經濟的發展。

(二)徵收環境保護稅是實施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必要措施

自從“可持續發展”概念在2世紀8年代被明確提出以來,至今已發展成為比較完整的理論體系,並被國際社會普遍接受。在可持續發展理論的指導下,聯合國早在1992年召開了環境與發展大會,通過了《21世紀議程》等重要文件,確定了全球性可持續發展戰略目標及其實現途徑。為了貫徹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基本國策,保護和改善我們的生存環境,不僅需要採取法律、科技、計劃、宣傳、教育等手段,而且應運用包括稅收在內的經濟手段。稅收作為政府籌集財政資金的重要工具和實施宏觀調控的經濟槓桿,在環境保護方面是一柄“雙刃劍”。徵收環境保護稅,不但可以為環境保護事業籌集專項資金,用於支持環境保護事業的發展,而且可以通過對納稅企業和個人經濟利益的調節,矯正其經濟行為,迫使其減輕甚至消除對環境的破壞和汙染,或者從事有利於保護環境的生產經營活動,在制止環境汙染鼓勵保護環境方面發揮重要作用。 轉貼於 看準網 www.kanzhun.com   二、徵收環境保護稅促進經濟良性發展

(一)可抑制汙染環境企業的不良行為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資源的配置和經濟的運行主要靠市場進行調節。但市場調節有著自發性和盲目性的特點。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由於各個經濟主體完全自主決定自己的經濟行為,常常只考慮追求經濟利益最大化的內在要求,而那些消耗大、汙染重、個別成本較低而社會成本較高的企業或產品會因能夠獲得較高的利潤而盲目發展,從而造成資源的浪費、環境的汙染、影響社會經濟健康發展。為了消除市場調節的自發性和盲目性對經濟的不利影響,就要求政府必須採取各種手段對經濟活動進行必要的干預。除通過加強法制建設來規範各經濟主體的行為之外,還應採取稅收等經濟手段進行宏觀調控。通過徵收環境保護稅加重那些汙染環境的企業或產品的稅收負擔,因降低利潤水平而直接抑制其生產的發展,或者因推動其銷售價格上漲而抑制消費,最終導致生產的萎縮,以減輕或消除汙染,保護環境,促進國民經濟健康發展。

(二)有利於企業之間公平競爭

公平競爭是市場經濟的最基本法則,但是如果不建立環境保護稅收制度,個別企業所造成的環境汙染就需要用全體納稅人交納的稅款進行治理,而這些企業本身卻可以藉此用較低的個別成本,達到較高的利潤水平,這實質上是由他人出資來補償個別企業生產中形成的外部成本,顯然是不公平的。通過對汙染、破壞環境的企業徵收環境保護稅,並將稅款用......

環境保護稅法中為什麼對危廢收稅

僅向存儲或者處理不符合標準的收稅,詳見以下法規條款。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於直接向環境排放汙染物,不繳納相應汙染物的環境保護稅: (一)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向依法設立的汙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排放應稅汙染物的;

(二)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在符合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的設施、場所貯存或者處置固體廢物的。

第五條 依法設立的城鄉汙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向環境排放應稅汙染物的,應當繳納環境保護稅。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貯存或者處置固體廢物不符合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的,應當繳納環境保護稅。

環境保護稅法,從法律和國情頒佈

個人感覺這部法律出臺的非常蹊蹺,後續也沒有出細則,個人感覺是稅務局也明白,憑藉目前的水平,根本就沒法執行

環境保護稅的法律性體現在哪裡

隨著我國經濟的高速發展和人口的持續增加,環境汙染的形勢也越來越嚴峻,這是制約我國經濟和諧及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問題。稅收作為國家宏觀調控的主要手段之一,應該在加強環境保護中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一、稅收與政府治理環境汙染其它手段的比較

環境汙染的外部性特徵,決定了解決環境問題需要政府加強對環境的治理。政府對環境汙染的治理手段,從不同的角度來看,都有其適用的一面,然而,這些手段同稅收相比較,均存在著一定的問題。

1、直接管制與稅收。一般來講,直接管制分為兩種:一是明文規定企業的生產方法,或投入物必須符合某種最低標準,否則禁止運營;二是直接規定產出的最高數量,禁止超量生產。政府直接管制的最大弊端是缺乏彈性和效率,同稅收手段相比較,這一缺點更加突出:通過對汙染行為課稅可以使行為主體在利潤最大化的激勵下,對治理汙染的投入和少交稅兩者尋求平衡點,在二者沒有達到平衡前,企業會主動地為研究治汙新技術和購買設備加大投入;而在政府直接管制下,一旦企業達到了政府規定的最低排汙量標準,他們就再也不會將注意力放在進一步減少汙染上。並且政府制定標準在先,比較分析汙染管制的邊際收益與邊際成本在後,當各企業的成本函數差別很大時,政府直接管制的效率就很差。

2、排汙收費與稅收。政府對排汙行為收費是目前世界各國普遍實行的一項解決環境汙染問題的辦法。但是與稅收手段相比,這一辦法的規範性較差,徵收過程中的強制性也不夠。與其相反,稅收的規範性、強制性更為明顯,能很好的體現公平、效率原則。另外,稅收手段是依託法律強制執行,具有獨特的剛性,從而保證政策調節到位。對汙染行為徵稅,可較好地體現效率原則,它通過稅法制定規範統一的標準,減少隨意行為對企業正常活動的干擾,以增強市場經濟的效率。

3、汙染權交易制度與稅收。與稅收手段相比較,汙染權交易制度的缺點是:①適用範圍小,有些汙染的排放是須嚴格禁止的,不宜買賣汙染權;②由於汙染權可以買賣,可能形成汙染權市場的壟斷;③由於被使用的汙染權數量低於可轉讓的汙染權數量,因而可能出現資源錯誤配置現象。

4、政府補貼與稅收。政府按單位減少的排汙量給予補貼和對控制汙染的設備費用進行補貼,目的是激勵汙染者減少排汙量,或抵消治理汙染的設備投資費用。補貼制度和稅收手段相比存在的缺陷是:①無論是貨幣補貼還是間接補貼都會耗費大量的財政資金。而對汙染行為徵稅則既可以實現一定的環境政策目標,又能為政府提供一定的財政收入;②財政補貼政策往往是事後鼓勵措施(因為事先補貼缺乏補貼的依據),汙染越嚴重的企業,越能得到更多的補貼,這在公平性方面是有問題的。對汙染行為徵稅,納稅人納稅數額對少與其汙染的數量和程度成正比,因而是一種較公平的手段而治汙效果差;③財政補貼政策並不一定會減少社會排汙總量,企業在利潤最大化的驅動下,只要獲得的補貼收益大於治理汙染的邊際費用就會增加排汙。

總之,稅收手段同政府治理汙染行為的其他手段相比較有其優點。但對環保來說,稅收手段應與其他手段結合起來一同發揮作用。

二、我國現行有關環境保護稅收制度的缺陷

上世紀70年代末期以來,根據“誰汙染、誰治理”的原則,我國制定了排汙收費制度,加之稅收法律法規中散見的一些環保條款,形成了我國環境保護的稅收體系:如排汙收費制度、增值稅、消費稅、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地產稅等方面都體現了環境保護的要求。應當肯定的是,上述有關環保的稅收措施為保護環境、遏制汙染樹立了鮮明的政策導向,在減輕或消除汙染,加強環境保護方面發揮了一定的作用。但同......

環境保護稅的錢用來做什麼

環境稅(Environmental Taxation),也有人稱之為生態稅(Ecological Taxation)、綠色稅(Green Tax),是20世紀末國際稅收學界才興起的概念,至今沒有一個被廣泛接受的統一定義。它是把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的社會成本,內化到生產成本和市場價格中去,再通過市場機制來分配環境資源的一種經濟手段。部分發達國家徵收的環境稅主要有二氧化硫稅、水汙染稅、噪聲稅、固體廢物稅和垃圾稅等5種。2011年12月,財政部同意適時開徵環境稅。 [1]

2013年12月2日,環境稅方案已上報至國務院,正在按程序審核中。

主要功能

環境稅收入會隨著開徵時間的持續呈倒U形結構。中國建設環境稅制決不能以增加收入為根本出發點,環境稅制的政策目標只能是糾正市場失效、保護環境、實現可持續發展。如果該目標在實踐中真正得以實現,從環境稅中所得收入必然很小,這也是符合環境稅立稅宗旨的。

所謂倍加紅利(Double Dividend),是指通過徵收環境保護稅所獲收入可以用來降低現存稅制對資本和勞動產生的扭曲,獲得倍加紅利。

即一方面通過環境保護稅的徵收,加強汙染治理,提高了環境質量;另一方面是由徵稅獲得的淨經濟效益,形成更多的社會就業、個人財富、GDP總值以及持續的GDP增長等。

在建設環境稅制進程中,更重要的是要發揮環境稅本身固有的倍加紅利作用。通過對原有稅制扭曲效應的糾正,促進國民經濟結構調整、保持有效的激勵機制,發揮環境稅的刺激經濟主體行為的外部正效應的作用。比如在解決中國企業經濟結構粗放、資源利用率低這一最大也是最關鍵的環境問題時,可以通過稅率結構設計上的技術性處理,引導企業提高資源利用率,最終達到增加企業產品的技術含量和附加值、提高企業利潤率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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