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政府的目的有哪些?
法治政府有哪些特徵
法治政府是守法政府。法治,在邏輯起點和制度目的上均在於通過法律制約公權力。因此,法治政府必然是在實體和程序上都嚴格遵守法律的守法政府。守法政府的內涵包含兩方面:一方面,它必須是有限政府。有限政府的核心不在於權力的大小,而在於政府權力是受到法律嚴格限制的,其邊界是確定的、明晰的,政府行使其權力既不能缺位,也不能越位。當前,一些地方政府行使權力的邊界不夠明確和清晰,政企不分、政資不分、政事不分,這些都不符合法治政府的要求。另一方面,它應當是責任政府。法治政府強調法律權威至上,政府違反法律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功現權力與責任的統一。實踐中,一些地方政府在違反法律後不承擔法律責任或者以政治責任、道義責任代替法律責任,也不符合法治政府的要求。
建設法治政府的目標、要求和任務是什麼?
“加快建設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的法治政府”。 這為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背景下,進一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設指明 了新的方向,提出了新的任務,標誌著我國法治政府建設進入到一個全面提速的新階段。
簡答題:我國法治政府的體制目標是哪些?
我國法治政府的體制目標:政府與市場、政府與社會、政府與公民個人的關係基本理順,政府職能轉變基本到位;中央與地方、政府與部門的權限比較明確;行為規範、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行政管理體制基本形成;行政權力與責任掛鉤、與利益脫鉤。
法治政府2015至2020年它的目標是建設成什麼
總體目標:經過堅持不懈的努力,到2020年基本建成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的法治政府。
法治政府建設的工作目標是什麼?
基本建成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的法治政府。
法治政府的目標是國務院及黨的十幾大提出的?
法治政府的建設目標是在國務院印發的《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國發〔2004〕10號)文件中確立的。
依法行政在建設法治政府中有哪些作用
(一)實行依法行政能夠在行政管理中維護憲法權威。
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大法,在法律體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要求一切國家機關、武裝力量、社會團體和公民個人都必須以憲法作為根本的行為準則.由於國家行政機關的行政權是根據憲法的規定而來的,所以行政機關在行使行政權力時必須以憲法為依據體現憲法精神,符合憲法的規定,否則就是對國家憲法的破壞,就是對憲法權威的踐踏.。
(二)實行依法行政能夠有效地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
國家行政機關是人民組建起來為人民服務的.為了保證國家行政機關能夠更好地為人民服務,人民通過憲法授予了國家行政機關行政權.也就是說行政機關的行政權是從人民權利中轉化而來的.因此,行政權力必須保護公民的合法權利.但相對於國家的行政權力而言,公民權利處於弱勢地位,隨時都有可能受到行政權力的損害.而要防止國家的行政權力損害公民的合法權益,必須將行政權力置於法律的監督和控制之下,實行依法行政。
(三)實行依法行政有利於加強廉政建設。
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政務公開的前提下按照法定的職權和程序管理行政事務,並且在管理行政事務時必須接受各種監督主體依法對其開展的監督,這樣就能夠有效防止行政權力被濫用,或在行使權力過程中暗箱操作或以權謀私。
建設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有哪些好處
市場經濟是以市場為基礎的經濟運行方式和資源配置方式。市場機制包含了巨大的解放力量並釋放出了巨大的生產力,它使“資產階級在它的不到一百年的階級統治中所創造的生產力,比過去一切世代所創造的全部生產力還要多,還要大”。中國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過程,也“使中國領導人和廣大人民群眾深深體會到:市場作用發揮得好的地方,經濟活力就比較強,人民生活水平就提高得快”。市場經濟對資源配置的優化功能及其經濟創造力是通過法治運作來實現的,法治確保了市場運行所必需的經濟自由、平等和公平競爭秩序。然而,市場經濟又是一柄雙刃劍,一方面,它是經濟活力的源泉,是推動經濟發展的“永動機”;另一方面,市場經濟的盲目性又具有破壞作用,甚至可能引發週期性的經濟危機,自本世紀30年代大危機以後,西方市場經濟國家採取宏觀調控措施,以彌補市場的不足和克服其固有的弊端,而宏觀調控也主要靠法治來規範。由於法治與市場經濟根本屬性的內在契合,所以,選擇了市場經濟,也就必然選擇法治。
一是法治保障了市場經濟的平等性。市場經濟的自由屬性是商品經濟,商品經濟以社會分工為前提,以社會消費為結果,以社會交換為實現方式,但交換是依賴於一定的條件的,除了市場等要素外,主體的平等是交換正常進行的必不可少的前提之一。不平等必然導致掠奪或剝削,根本談不上交換,市場機制也就不能發生作用。法治強調法律至上,是“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正是法律的普遍性確立了公民的形式上的平等”。法治反對任何特權,主張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賦予了人們平等的地位和競爭機會,這與市場經濟的平等要求相吻合。第一,市場主體人格上是相互獨立的,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身份上的依附關係。這就要求法律規定市場主體的獨立財產權。只有明確了產權,主體的平等才有了財產基礎,也才能通過市場對財產進行轉移和重組。市場主體地位平等還要求法律明確規定市場主體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賦予其平等地參與經濟活動的權利和資格,取得進人市場的平等權。不論是自然人還是法人,都應當而且可以憑自己的能力去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市場主體的狀況可能存在著差別,但其對市場經濟的參與權不能被剝奪。第二,市場主體在經濟活動中享有的經濟權利和承擔的經濟義務平等,不因為所有制和經濟實力的差別而有所不同。如在經營自主權、外貿權的享有和稅負的負擔等方面,不同的市場主體要平等,以使其有平等的競爭機會。市場主體在經濟活動中權利義務平等還意味著市場經濟不應是歧視經濟,不允許在法律之外要求某一主體承擔不公平的經濟負擔,如不合理的稅費、攤派等。第三,競爭結果面前平等,對經濟後果的承受和責任的承擔,不同的市場主體也必須平等。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平等是指不同的市場主體在參與經濟活動、實現自己的經濟目標的機會方面的相同性。市場主體在經營上的成敗只不過是平等地、毫無例外地適用同樣的規則的結果,經營成敗主要取決於市場主體的主觀能力,結果的差異性恰恰是市場機制的要求,也是市場機制的活力和奧妙所在。
二是法治保障了市場經濟的經濟自由性。市場機制要正常運轉,經濟自由即經濟主體的獨立意志和較充分的意思自治是必不可少的條件。經濟自由包括合同自由、競爭自由、消費自由和設立經濟組織的自由等方面的內容。其中,合同自由或稱契約自由具有特別重要的作用。契約自由就是當事人表達自己的意思,讓渡自有權利的自由。沒有契約自由原則,市場主體便不能進行各種經濟活動。社會要真正實現經濟自由,就離不開法治。這不僅因為經濟自由需要法律確認,如契約自由被規定為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是合同法的精髓和基本精神所在。而且在於如果沒有法治,在法......
在我國,法治政府的建設目標是在哪個文件中確立的
法治政府的建設目標是在國務院印發的《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國發〔2004〕10號)文件中確立的。
為適應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新形勢和依法治國的進程,《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確立了建設法治政府的目標,明確規定了今後十年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指導思想和具體目標、基本原則和要求、主要任務和措施,是進一步推進我國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建設的重要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