麵包車報廢期是多少年?
麵包車報廢年限是多少
車輛報廢年限就是指汽車在使用期間根據車座的數量和使用時期規定的一項安檢制度。
2013年1月14日電商務部網站14日發佈了《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明確根據機動車使用和安全技術、排放檢驗狀況,國家對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實施強制報廢。該規定將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據規定,已註冊機動車應當強制報廢的情況包括:達到規定使用年限;經修理和調整仍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經修理和調整或者採用控制技術後,向大氣排放汙染物或者噪聲仍不符合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後連續3個機動車檢驗週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的。
各類機動車使用年限方面,規定明確了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2年;公交客運汽車使用13年;專用校車使用15年;大、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轎車除外)使用20年;正三輪摩托車使用12年,其他摩托車使用13年等。
規定稱,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非營運轎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無使用年限限制。
根據規定,國家對達到一定行駛里程的機動車引導報廢。
麵包車多少年報廢
根據車輛的不同用途報廢年限也不同,《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裡的規定如下:
各類機動車使用年限分別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2年;
(二)租賃載客汽車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0年,中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2年,大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5年;
(四)公交客運汽車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大、中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5年;
(六)專用校車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轎車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輪汽車、裝用單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使用9年,其他載貨汽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使用15年;
(九)有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15年,無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30年;
(十)全掛車、危險品運輸半掛車使用10年,集裝箱半掛車20年,其他半掛車使用15年;
(十一)正三輪摩托車使用12年,其他摩托車使用13年。
五菱之光面包車報廢年限怎麼規定
你好!朋友《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明確根據機動車使用和安全技術、排放檢驗狀況,國家對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實施強制報廢。該規定將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規定稱,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非營運轎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無使用年限限制。
9座(含9座)以下非營運載客汽車(包括轎車、含越野型)使用15年。達到報廢標準後要求繼續使用的。不需要審批,經檢驗合格後可延長使用年限,每年定期檢驗2次,超過20年的,從第21年起每年定期檢驗4次。
機動車使用年限:
1.出租車(小、微型)8年
2.旅遊、公路客運車(大型、中型)15年
3.非營運的大、中型汽車 20年
4.微型載貨汽車 12年
5.重、中、輕型載貨汽車 15年
6.半掛牽引車 15年
7.非營運的小、微型汽車 無使用年限。超過15年以後每年必須檢驗2次,檢驗不通過的,強制報廢。
綜上所述:五菱之光屬於小、微型汽車,所以,沒有使用年限!
二手面包車幾年報廢
從生產到報費一共是15年,如果車況好,可以一年檢車兩次,照樣開。
家用麵包車報廢年限是多少啊
家用車只要在交管部門能夠順利通過檢測線,你就可以一直使用,直到強制報廢,報廢后,買新車,還有補貼。
小麵包車有沒有規定報廢年限,如果有,請問規定多少年
車都有報廢年限的 9座以下非營運使用15年。達到報廢標準後要求繼續使用的。不需要審批,經檢驗合格後可延長使用年限,每年定期檢驗2次,超過20年的,從第21年起每年定期檢驗4次。
現在的小車一般是多少年報廢?
以前國家的規定是普通家用車輛,可以使用15年,然後車輛強制報廢
現在規定家用車可以使用15年,滿15年之後,每半年車輛必須上檢測線檢測,通過檢測可以繼續使用,通不過檢測,就直接報廢
營運車輛,比如出租車等車型,最多使用8年,期滿後強制報廢
我覺得這個答案比較全面,我直接複製了,呵呵
和我知道的也一樣
麵包車報廢年限多久? 10分
根據車輛的不同用途報廢年限也不同,《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裡的規定如下:
各類機動車使用年限分別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2年;
(二)租賃載客汽車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0年,中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2年,大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5年;
(四)公交客運汽車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大、中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5年;
(六)專用校車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轎車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輪汽車、裝用單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使用9年,其他載貨汽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使用15年;
(九)有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15年,無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30年;
(十)全掛車、危險品運輸半掛車使用10年,集裝箱半掛車20年,其他半掛車使用15年;
(十一)正三輪摩托車使用12年,其他摩托車使用13年。
家用轎車報廢年限是幾年
凡在我國境內註冊的民用汽車,屬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報廢: 一、輕、微型載貨汽車(合越野型)、礦山作業專用車累計行駛30萬公里,重、中載貨汽車(含越野型)累計行駛40萬公里,特大、大、中、輕、微型客車(含越野型)、轎車累計行駛50萬公里,其它車輛累計行駛45萬公里; 二、輕、微型載貨汽車(含越野型)、帶拖掛的載貨汽車、礦山作業專用車及各類出租汽車使用8年,其它車輛使用10年; 三、因各種原因造成車輛嚴重損壞或技術狀況低劣,無法修復的; 四、車型淘汰,已無配件來源的; 五、汽車經長期使用,耗油量超過國家定型車出廠標準規定值百分之十五的; 六、經修理和調整仍達不到國家對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要求的; 七、經修理和調整或採用排氣汙染控制技術後,排放汙染物仍超過國家規定的汽車排放標準的。 除19座以下出租車和輕、微型載貨汽車(含越野型)外,對達到上述使用年限的客、貨車輛,經公安車輛管理部門依據國家機動車安全排放有關規定嚴格檢驗,性能符合規定的,可延緩報廢,便延長期不得超過本標準第二條規定年限的一半,對於吊車、消防車、鑽探車、等從事專門作業的車輛,還可根據實際使用年限。所有延長使用年限的車輛,都需按分安部規定增加檢驗次數,不符合國家有關汽車安全排放規定的應當強制報廢。 八、本標準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在本標準發佈前已達到本標準規定報廢條件的車輛,允許在本標準發佈後12個月之內報廢。本標準由全國汽車更新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