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掛靠公司是否合法 ?

General 更新 2024-11-19

工程施工掛靠公司是否合法

築工程施工掛靠,即B公司以A公司的名義進行工程施工管理和經營。

是否合法取決於施工管理的主要人員是誰派出的和以誰的名義組織施工:

1、在施工組織與管理中,施工管理人員-------專案經理、技術負責人、預算員、質量員、材料員財務人員及其他管理人員都是B公司的,就不合法,就是我們平時所說的“工程轉包”。

工程轉包是法律禁止行為。

2、在施工組織與管理中:

⑴施工管理人員-----專案經理、技術負責人、預算員、材料員、質量員、財務會計等主要管理人員是A公司派出的,其他一般管理人員是B公司派出的 ;

⑵施工中B公司沒有出現在“各種施工環境中(主要場所的CI標識、報告與報表、函件等)”,又是以A公司名義出現的;

就不屬於違法行為。

3、如果是B公司承包了除主體工程之外,且經過了業主允許的其他工程分包,施工組織與管理中可以以B公司名義出現。但管理關係是:B公司對A公司負責,A公司對發包人負責。A公司就工程質量與安全對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4、在第二種情況裡,B公司往往與A公司簽訂專案工程經營承包協議。

不知是否回答了您所關心的問題。

建築施工企業的掛靠性質的合法嗎?國家有什麼養的相關規定?

嚴格的說,掛靠是一種證跟人分離、崗位跟人分離、對企業來說是執業人員與證書人員不符的一種違規行為。是不合法的,但是目前中國的建築行業內,又是一種很常見的現象(潛規則)。只要專案不出現大的問題,是沒得啥影響。不過即便出了問題,只要掛靠的企業能處理好,也還是安全的。所以在掛證得時候必須得對企業有一個相對全面的瞭解,還有就是註冊章自己收藏,專案上不簽字就對了。

說了這麼多,給我加加分吧!

建築掛靠協議書是否合法

這個掛靠協議書是沒有辦法有效的,法律就是禁止掛靠,也禁止超資質承禒專案。既然已經掛靠了,就只有確保工程質量合格,這樣才有可能拿到工程款。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工程掛靠屬於合法行為嗎

工程掛靠不屬於合法行為。目前還是屬於灰色地帶。不允許,但只能監督,卻沒法完全制止。

掛靠公司投標算違法嗎?

呵呵,看來樓主對掛靠不是很瞭解,掛靠招標是合法的,但是需要雙方簽訂掛靠協議才行,如果無協議,或者對方不同意你掛靠,那是違法的。如果對方招標贏了,你不服氣想告,也行,你的調查他們雙方是經過法律認證的東西。比如1.雙方有協議,雙方都同意相互合作。2.是否公正處公正。

可惜你懸賞0分。

掛靠是甚麼?違法嗎?

“掛靠”,即所謂“企業掛靠經營”,就建築業而言,是指允許一個施工企業允許他人在一定期間內使用自己企業名義對外承接工程的行為。允許他人使用自己名義的企業為被掛靠企業,相應的使用被掛靠企業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企業或自然人為掛靠人。最高人民法院在制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時並沒有直接將該行為定義為“掛靠”,而是表述為“借用”,即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從事施工,“掛靠”與“借用”實際上系同一概念。

掛靠本身是違規的。但是有兩種情況:

1。證書只用於對方升級資質,不用於實際的工程專案。只掛證不掛章。這樣的話,就不存在什麼風險。目前大部分是這樣的。

2。證書和印章都被拿去,用於投標、用於工程,而且該工程還以你的名字作為負責人。出了事情的話,你肯定要負責的。

掛靠別人公司做專案違反了什麼法律

一、違反了《建築法》:《建築法》第26條規定,“禁止建築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供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二、根據《最高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4號)規定,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根據《合同法》第52條第(五)項的規定,應當認定無效。第四條規定“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

如果我的回答對你有所幫助,盼你採納為最佳答案!

建築企業資質掛靠與聯營合作有什麼區別

聯營是企業之間、企業與事業單位之間橫向經濟聯合的一種法律形式。分為法人型聯營、合夥型聯營和合同型聯營。

聯營是企業之間、企業與事業單位之間橫向經濟聯合的一種法律形式。分為法人型 民法通則

聯營、合夥型聯營和合同型聯營。《民法通則》第51條、第52條、第53條對這三種聯營形式做了規定。 注意對於名為聯營、實為借貸情形,法律有何規定,以及聯營中的保底條款的規定。

分類

1、實體型聯營,即法人型聯營,也就是有限責任公司。 2、合同型聯營,按照合同的約定各自獨立經營,其權利和義務由合同約定,各自承擔民事責任。 3、合夥型聯營,聯營者之間,共同經營,但是不具備法人的條件,相互之間承擔連帶責任,聯營者以自己的所有財產承擔無限責任。

法人型聯營

民法通則第五十一條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組成新的經濟實體,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具備法人條件的,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取得法人資格。”它有以下特徵: 營業執照

(1)聯營各方以共同出資形式或其他形式組成一個新的經濟實體。 (2)新組成的經濟實體必須是企業法人,具備法人所要求的條件,獨立地以新法人名義承擔責任,聯營各方負有限責任。這種實體不是法人的合併。 (3)雖然新的經濟實體是企業法人,但組成這個實體的聯營各方必須訂立協議,規定各方的權利義務,做為新法人的章程。 這種法人型聯營是橫向聯合的最緊密、最穩定形式。

合夥型聯營

民法通則第五十二條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營各方按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協議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這種法人合夥型聯營最本質特徵是合夥人負連帶無限責任。具體說它的特點有以下幾方面:(1)聯營各方也共同出資、共同經營。這同法人型聯營是一樣的。 (2)聯營體不具備法人條件,這是同法人型聯營的最大不同。這種聯營體成立手續比較簡便,但也需登記,在法律允許的經營範圍內活動。 (3)聯營各方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但是又與合夥不同。合夥人對合夥的債務一般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而聯營各方一般不承擔連帶責任,除非法律規定或者協議約定應負連帶責任時,才承擔連帶責任。 (4)聯營各方實行這種聯營要有協議,就聯營各方的出資額、權利義務參加管理辦法、盈利分配等事項作出規定,以作為發生爭議時處理總是的依據。這咱聯營是半緊密型的橫向聯合。

合同型聯營

是指聯營各方按照合同的約定相互協作,獨立經營的一種散型的共同經營體。民法通則第五三條規定:“企業之間或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按照合同的約定各自獨立經營的,它的權利和義務由合同約定,各自承擔民事責任。”其特點是:(1)聯營各方沒有互約出資額,也不構成一個經濟實體。 (2)在前述特點基礎上,參加聯營各方完全獨立經營,參加聯營各方都是參加共同經營的獨立經營單位,沒有統一的經營單位。 (3)這個鬆散的共同經營體有時也有自己的名稱,但不是法人。 (4)企業之間的經濟聯絡是一般的合同,如購銷合同、承攬加工合同等。 會計準則中所指的聯營企業,是指投資者對其具有重大影響,但不是投資者的子公司或合營企業的企業。 聯營企業必須具有投資和被投資關係。而聯營企業與子公司、合營企業的區別主要在於:投資者對被投資企業的影響程度不同。子公司與控制相聯絡,合營企業與共同控制相聯絡,聯營企業與重大影響相聯絡。當投資者能對被投資企業施加重大影響時,則該被投資企業視為投資者的聯營企業......

建築工程哪些證件可以同時掛靠?

崗位證書有備案的話,一個人一個工地只能掛一本,資質證書、職稱掛公司可以隨便掛,看公司需要。

註冊工程師掛靠為什麼可以掙錢?合法嗎?

住建部相關檔案規定:證件掛靠在房產開發或建築企業,本人卻不在企業從事相應的工作,屬違規行為,情節嚴重的,將嚴懲企業、暫扣或吊銷掛靠證書。但原建設部2007年下發的《工程設計資質標準》,建築等多個行業按照不同資質,規定了其需要配備的註冊人員數量。企業專業資質認證體系和個人職業資格“捆綁”。不少企業為了保級升級,“借用”各種個人職業資格證。除建築行業外,設計、監理、招標、資產評估、工程諮詢行業,“掛證”已成為行業潛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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