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因公是什麼意思?
什麼叫執行公務
究竟什麼是“執行公務”?
盛大林
12月18日,陝西夫妻“家中看黃碟案”的當事人張某終於有機會直接接受採訪了。據張某介紹,當晚11時許,他正與妻子躺在床上看黃碟,有人敲門說要看病(張是醫生),他父親剛開開門,外面的人一下子就闖了進來,直奔他們的臥室。其中一個矮胖子進屋就掀開被子……他匆忙穿上衣服,去阻止另外兩個抱電視機和影碟機的人,結果被他們摁住。(據12月19日《北京晨報》)
關於此案的真實案情,此前一直眾說不一。記者採訪不到看碟的夫妻,而警方則說張某“妨礙執行公務”,並拘留了張某。這讓筆者想起了前不久宣判的湖北打工妹沈永鳳在陝西被誣良為娼一案。據民警趙安陳述:深夜,他受警長李小榮指示,將轄區內龍華酒店約服務員沈永鳳強行帶到臨渭區環北路派出所,並用手銬銬在牆角的鐵管上,同時被逼蹲馬步。在長達二十多個小時的迫害後,沈不堪忍受,從三樓跳樓自殺,導致脊椎粉碎性骨折。三個月後,張軍和李小榮因非法拘禁罪被判刑,但法院認為張軍、李小榮的行為“不屬職務行為”,臨渭公安分局不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家中看黃碟案”,警方堅持張某“妨礙執行公務”;“誣良為娼案”,法院判定兩名警察的惡行“不屬職務行為”,即他們不算“執行公務”。兩案對照,真讓人越想越糊塗:是否“執行公務”,到底如何判斷?
國家公務人員是不是在“執行公務”,恐怕不可能有一個剛性而又可操作的標準。但有幾個基本的指標,應該是比較重要的。拿警察來說,其行為的性質是不是屬於職務的範圍,其行動的區域是不是在他的轄區內,其是否動用了警械,行動人之間是否存在工作上的關係,其是否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續等等,都是判斷的重要依據。當然,上述指標並不是“非此即彼”,實際情況中,也不一定每一條都能對上號,但如果大多數指標符合或者不符合,就基本上可以作出判斷。
“誣良為娼案”,無論是當事人還是行為發生地都在“轄區內”;民警趙安強行抓人和訊問,都是執行警長李小榮的指令,兩人的工作關係確鑿,這顯然不是私事;沈永鳳被帶到了派出所,即“辦公”的地方;而且沈被上了手銬,還被訊問了20多個小時,這都帶有明顯的“公務”性質。也就是說,兩名警察以“警察”的身份在自己的辦公地點幹了一件職責範圍內的事,怎麼就不是“執行公務”呢?
“家中看黃碟案”,雖然闖入者確實是民警,但他們的行為也確實讓人懷疑。且不說法律並沒有禁止夫妻“家中看黃碟”,即使確屬違法,像這種並不“緊急”的案子,民警也應該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但那幾個深夜闖入民宅的民警,既沒有著警服,也沒有亮明身份,就直闖臥室。更加不可思議的是,一個民警一進屋就掀人家夫妻身上的被子!這哪一點像是“人民警察”在“執行公務”呢?
顯而易見,“誣良為娼案”的“公務特徵”要比“家中看黃碟案”明顯得多。如果說“家中看黃碟案”是“執行公務”,那麼,“誣良為娼案”絕對不能說不是“執行公務”;反過來,如果說“誣良為娼案”不是“執行公務”,那麼“家中看黃碟案”就連“公務”的邊兒也沾不上——兩案關於“執行公務”的標準,相差何其大哉!
近年來,具有執法者身份的人與普通公民發生的衝突中是否是“執行公務”的糾紛日漸其多。一般情況下,執法部門都是一口咬定對方“妨礙執行公務”,儘管他們沒有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手續。但一旦當事執法人員最後被確定為違法犯罪,執法部門又會說那是“個人行為”,不為“執行公務”。總之,是不是“執行公務”,總是由執法部門根據他們的“需要”下結論——這不是太不公平了嗎?...
貪汙錯誤是什麼意思
貪汙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為。
構成要件
主體要件
國家工作人員。一是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以及軍事機關中行使一定職權、履行一定職務的人員。二是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三是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委託的受委託人員。四是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主觀要件
主觀方面具有故意性。
客體要件
侵犯的是公共財物,所謂公共財產是指國有財產、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和用於扶貧和其他公益事業的社會捐助或者專項基金的財產。
客觀要件
主要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為。
侵吞:是指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自己主管、管理、經手的公共財物非法佔為己有的行為。
竊取:是指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用祕密獲取的方法,將自己主管、管理、經手的公共財物佔為己有的行為。
騙取:是指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使用欺騙的方法,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為。
其他手段:是指侵吞、竊取、騙取以外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手段。
對參與非法集資公務人員處理辦法
開除並追究法律責任
人民政府電子檔文件
蘄政辦發[2009] 142號 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 印發蘄春縣城鎮居民廉租住房申請、審核及退出 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八里湖辦事處,蘄春經濟開發區、李時珍醫藥工業園區管委會,縣政府有關部門: 《蘄春縣城鎮居民廉租住房申請、審核及退出管理辦法》已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OO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蘄春縣城鎮居民廉租住房申請、審核及退出 管 理 辦 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完善我縣城鎮廉租住房制度,規範城鎮廉租住房管理工作,根據《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建設部等九部委令第162號)、《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請、審核及退出管理辦法》(建住房[2005]122號)和《蘄春縣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實施辦法》(蘄政發[2007]37號)等規章和文件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蘄春縣漕河鎮、蘄州鎮、李時珍醫藥工業園區所轄居委會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廉租住房保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縣廉租住房管理的申請、審核、退出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請條件 第四條 申請廉租住房實物配租應當以家庭為單位,並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的家庭成員中至少有1人為漕河、蘄州、李時珍醫藥工業園區的城鎮非農業常住戶口; (二)申請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家庭成員人均收入、家庭財產符合縣政府廉租住房政策規定的標準。具體標準由縣人民政府每年向社會公佈。 (三)申請家庭成員之間應具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係。 本辦法所稱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員在一定期限內擁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以及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障支出後的工薪收入、經營性淨收入、財產性收入和轉移性收入等。家庭收入核算比照城鎮低保家庭收入核算辦法執行。 本辦法所稱家庭財產是指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存款、房產、車輛、有價證券等財產。 第五條 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孤寡老人、嚴重殘疾並喪失勞動能力人員(以下簡稱重殘人員)、患有大病人員、特等或一級傷殘軍人、因公犧牲軍人家屬、因城區改造面臨拆遷等特困城鎮居民家庭可以優先申請配租廉租住房。廉租住房房源不足時,可採取計算機搖號配租或租賃補貼方式過渡。 第六條 申請家庭現有2處或2處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積應合併計算。下列房屋面積納入申請家庭住房面積核定範圍: (一)全部家庭成員自有私房(含自建房、購房、無籍私產房、房改房、經濟適用房); (二)承租本單位公房和政府直管公房; (三)拆遷安置的住房。 本辦法所稱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員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擁有的私有住房,住房面積按照建築面積計算。 第三章 審核程序 第七條 符合本辦法廉租住房申請條件的家庭由戶主或推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向戶口所在地社區居委會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申請人及家庭成員身份證、戶口簿、戶主婚姻關係證明; (二)住房狀況證明; (三)民政部門核發的城鎮最低生活保障證,或者城鎮居民家庭收入核定證明; (四)原住房拆遷的家庭須提供拆遷補償協議; (五)按要求填寫並經有關部門認定的申請審批材料; (六)受理機關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八條 申請家庭須作出承諾聲明,對填寫內容及提供的附件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並願意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第九條 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申請家庭申報的材料後,應當及時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日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受理時間從申請人補齊材料的次日起計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十條 接受申請......
請律師朋友幫忙解決下,謝謝了。 發生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當場將人撞死後,司機逃逸。政府辦案不上心
當地公安部門對該案件有沒有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依照此,進一步開展整個案件的工作。結合您上述有效信息,初步確定司機構成交通肇事罪,公安機關應該立案進行偵查此案。如果公安部門不立案或延遲立案,當事人可向當地檢察院或政法委反映此案。依次督促公安機立案。
結合本案分析,該案不在國家賠償法定範圍,國家賠償的標準是“國家機關執法行為違法”。而該案顯然不屬此類。
該案件造成當事人經濟困難、無法維持當地最低生活水平。當事人可依照相關法定程序申請享受“低保”或定期或不定期的一定額度的政府撫慰金。
對於該案的以上幾個方面請您參考、考慮。希望能祝您一臂之力!最後,祝您早日渡過難關!
村委會成員是國家工作人員嗎
新刑法實施以來,對村民委員會和村級黨組織成員是否屬於刑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的“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而以國家工作人員論問題,一直不明確。由於各方面存在不同意見,由此導致對村委會和村級黨組織成員利用職務之便實施的有關犯罪案件管轄分工不明,影響到案件的及時處理,成為當前農村反映較多的一個問題,亟須加以解決。目前,對村委會和村級黨組織成員是否屬於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問題,主要有三種觀點:一是否定說。這種觀點認為,村委會和村級黨組織成員不屬於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主要理由是:(1)根據有關法律規定, 村委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不是政權組織。村委會和村級黨組織成員的身份是農民,不享受國家財政支付的工資,所履行的職能不屬於刑法中規定的依法從事公務的範疇,對其利用職務之便實施的犯罪不能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有關規定。(2 )從刑法第九十三條的規定看,刑法意義上的“公務”是指國家公務,將農村基層組織工作人員的工作也視為“公務”與立法精神不符。二是肯定說。這種觀點認為,村委會和村級黨組織成員屬於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其主要理由是:(1 )村委會雖然是農村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但它在管理本村的自治事務的同時,又要協助鄉鎮人民政府開展工作,執行政府指令,組織村民完成國家行政任務,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職能。(2)當前, 農村基層組織實際承擔著大量的政府行政工作,這些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在人民群眾心目中,基層組織工作人員代表著黨和政府的形象。實際生活中,一些基層組織工作人員貪汙腐化問題十分嚴重,在一些地方几乎佔到了近年查處的貪汙賄賂犯罪案件的一半,如果今後對這些人員不再按貪汙賄賂犯罪查處,將嚴重影響廣大人民群眾對反腐敗鬥爭的認識及信心。三是區分說。這種觀點認為,對村委會和村級黨組織成員應部分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有關規定。其主要理由是:(1 )我國憲法在國家機構一章中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一節中對村委會作了規定,這表明村委會雖然不是一級政權組織,但卻是政權組織在基層的延伸,與基層政權有著密不可分的關係。(2 )根據憲法和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及黨章的有關規定,村委會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建議,同時,還要協助鄉鎮人民政府開展工作。農村黨支部的主要工作是領導本地區的工作,支持和保證行政組織、經濟組織和群眾自治組織充分行使職權。由此可見,村委會和村級黨組織所從事的工作是由集體公務和國家公務兩部分組成的。(3)當前, 村委會和村級黨組織成員所實際承擔的任務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單純的本村自治事務,如修橋築路,修建碼頭,興修水電,村提留,集資辦廠、辦學,建設村莊,興建醫療等社會福利設施,農資供應等,對此不能視為依法從事公務。這些人員在履行這方面職責的過程中,利用職權侵佔集體財物、挪用集體資金的,應以職務侵佔罪、挪用資金罪論處。二是具有政府行政性質的工作,主要包括: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管理和發放,希望工程等通過政府或者專門機構發放的社會捐助公益事業款物的管理和分發,代徵、代繳稅收、收繳鄉統籌,國家或者國有企事業單位徵用土地補償費的管理和分發,執行國家計劃生育方針和措施,執行國家有關土地和宅基地管理的規定,有關人民代表選舉、戶籍、徵兵的組織、管理工作等,這些工作均具有“公務”性質。這些人員在從事上述公務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挪用公共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分別以貪汙罪、挪用公款罪或者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村委會和村級黨組織成員......
受賄罪主體的簡介
世界各國都有受賄罪主體的規定。如日本、韓國刑法典規定為公務員和仲裁人朝鮮、保加利亞刑法典規定為公職人員;西班牙、羅馬尼亞刑法典規定為公務員;意大利刑法典規定為公務員和從事公務的人員;瑞士刑法典規定為官署委託之鑑定人及翻譯成通課法國刑法典規定為民選代表、行政、司法、軍事方面的公務員,執掌公共事務之公民、仲裁人、鑑定人、醫師、助產士,以及私營企業的僱員和職員等等。
既不是正式工,又不是從事公務的算挪用公款嗎
如果不是國家公職人員,挪用單位資金的,涉嫌挪用資金罪。
根據《刑法》和有關司法解釋規定,挪用資金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公款購買高級照相機器材成為個佔有人是貪汙嗎
構成貪汙罪應具備以下條件:
1、犯罪主體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即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以及軍事機關中行使一定職權、履行一定職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2、侵犯的是公共財物,所謂公共財產是指國有財產、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和用於扶貧和其他公益事業的社會捐助或者專項基金的財產。
3、主觀方面具有犯罪的故意。
4、行為上主要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為。
如果在國家機關工作,算是輕度的貪汙。如果是在民企工作,算是盜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