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的自利是什麼意思?

General 更新 2024-12-22

1、為什麼人性自利在政府中一定是、而在市場中不一定是壞結果?市場和政府中針對自利人性的不同解決辦法?

首先你要先找到人權,然後在談法律,然後在談人性,理由也很簡單,中國是沒有人性的

為什麼人性自利在政府中一定是,在市場中不一定是壞結果?市場和政府針對自性的不同解決辦法

原因

兩者領域不同 最終的目的不同

前者注重公共利益 後者是提倡私人利益

閱讀下面語段,按要求回答問題:政府每出臺一項經濟政策,都會改變某些利益集團的收益預期.出於自利,這

B 無

政府失靈有什麼負面影響?

政府失靈===是指政府的活動或干預措施缺乏效率,或者說政府做出了降低經濟效率的決策或不能實施改善經濟效率的決策。

主要類型

一、政府內部性

政府由政治家和官吏組成,其成員具有個人的動機、目標與利益,也具有群體或集體的動機、目標與利益,同時,政府及政府成員所具有的強權或優勢為其實現自身動機、目標與利益提供了可能並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使得“政府內部性”成為政府的一個體制特徵。所謂“政府內部性”,又稱政府自利性,就是指政府及其成員追求自身動機、目標與利益而非社會福利,是政府失靈的一種基本的或體制性的形式。

政府內部性因政府及其成員追求的動機、目標與利益的多樣性而表現出多種形式,但主要形式都是圍繞金錢與權利的追求。主要形式有創租與抽租、政府擴張。

1)創租與抽租。

固體廢棄物治理市場是一個具有自然壟斷性質的非完全競爭市場,投資大,租金大,租金收益高,這給企業或利益集團尋租提供了機會與動力,同時也給政府創租與抽租提供了機會與動力,固體廢棄物治理行業存在企業尋租和政府創租與抽租一體化現象。

政府及其成員以政府管制創造更高租金為誘餌,引誘企業或利益集團向他們進貢,這就是政府的創租行為。固體廢棄物治理行業政府創租主要通過4種方法:法規標準、政府特許經營、產品定價與補貼。政府通過制定有利於企業或利益集團的法規標準,或行政特許經營形成的壟斷價格、或擡高產品尤其是難以計量計價的環境容量和服務型產品的價格,甚至直接對企業或利益集團的產出給予經濟補貼,為企業或利益集團創造更高的租金。

政府創租的安全閾值是既能提高企業或利益集團的租金又能不損失社會福利(正內部性)。企業或利益集團用來俘獲政府及其成員的意願是新創租金甚至全部租金;當政府及其成員腐敗到全部租金都不足以滿足其慾望時,企業或利益集團便會失去尋租的動力,甚至揭發政府及其成員的創租行為。當政府創租嚴重損失社會福利(負內部性)時,社會便會群起反對政府創租行為。

除創租外,政府及其成員還可能以不利於企業或利益集團的管制為威脅,迫使企業或利益集團進貢,即從中抽租。抽租行為主要發生在低級別和低能力政府或政府成員層面,常用的方法有處罰、出臺有損企業或利益集團的行政條例或規定。政府抽租意味著政府管制造成企業或利益集團利益的絕對損失,是一種低級、赤裸裸的尋利方法,存在極大的政治風險。

2)政府擴張。

政府擴張是政府及其成員追求權力因而追求更多金錢的結果,主要形式有政府規模擴張、財政擴張和權力擴張等。政府規模擴張主要表現為機構臃腫,帶來的利益是官階更高或權力更大,因而掌握的資源也就越多。財政擴張意味著財政預算增大,即政府掌握的可供支出的資金越多,因而政府巧立名目的選擇餘地越大,創租總量與機會也就越大。權力擴張主要表現為權力越位與錯位,導致部門擴權與爭權。部門擴權意味著政府部門取得非政府職能,如將經營性服務收費納入政府公共事業部門職能等,把政府之手錯裝在社會或市場,引發或加劇社會失靈或市場失靈。部門爭權意味著政府部門取得非本部門職能,如部門立法權、建設營運權、監督權等,導致政府職能交叉重疊及多頭管理,帶來的利益是政府部門伸手範圍更大,創租與抽租的機會越多。固體廢棄物治理行業管理部門強調本部門的重要性,依靠本部門的設計方案,擴大部門管制範圍與權限,增加本部門資源,以便最終將社會福利轉化為部門利益與個人利益。多頭管理可能導致相互扯皮與責任分散,甚至導致政府及其成員集體冷漠或責任缺失,這是擴張性政府不希望發生的與政府擴張的損人利己初衷相背的損人卻不利己的結局。凡此種種,都將損失社會福利。

二、政府行為的外部性

政府行為必須對政府幹預對象產生......

什麼是政府逐利性行為

對於政府的行為及其目的的認識,有兩種看法:一、政府的目標是“公共利益”,沒有自身利益,也談不上對自身利益的追求;二、政府不是道德的神話,而是具有自利性的,相對獨立的個體,政府的目標是自身利益,也可以表述為“部門利益”。政府逐利行為就是指以自身利益為目標採取的行為。一般來說,用經濟學方法對政府展開的研究大多持第二種觀點,比較有名學者有哈耶克、布坎南、塔洛克、尼斯坎南、哈默等,這種觀點同時認為政府的正面作用是極其有限的,對政府持懷疑態度,因而推崇市場的作用。

可以參考的書有馬駿的《公共行政理論前沿》中有關公共利益和部門利益部分,尼斯坎南的《官僚制經濟學》,唐斯的《官僚制內幕》,布坎南和塔洛克的《同意的計算》等。

為什麼我很恨這個世界?所有人都裝得道貌岸然,骨子裡卻充滿自私自利?為什麼政府每天高喊建設和諧社會,

你毀滅不了它 你要麼當上執政者按你的想法改造 要麼就認命好好活著 活著直接毀滅自己

互聯網存在的弊端政府官員應該如何治理?政治題目

內容提要:從激勵的角度講,政府工作效率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政府治理結構的安排與對官員的工作激勵目標是否具有激勵相容性,即治理結構的設計能否有效激勵和約束政府官員們使其自利性行為能體現公共利益目標,而財政分權模式又是影響政府治理結構的一個非常重要的因素。本文首先探討了政府官員激勵與治理結構設計的關係,然後重點分析了我國現階段地方財政分權模式如何導致地方政府治理結構產生激勵不相容性,進而扭曲了政府治理機制對地方基層政府行為的激勵。一、政府職能、官員激勵與治理結構設計從經濟學的角度講,政府和市場是協調一個國家社會成員經濟利益衝突的兩大基本機制。當由於公共產品、外部性、規模經濟、不完全信息等原因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時,或者由於市場配置資源而導致某種不合意的結果時,如出現宏觀經濟波動、社會分配不公等,政府就有必要對經濟進行干預。作為對市場失敗的彌補,政府的經濟職能主要體現在三方面:(1)宏觀調控職能,即政府運用宏觀經濟政策干預宏觀經濟運行和協調收入分配,以保持經濟穩定和社會均衡發展;(2)公共規制職能,即政府利用發放許可證、限制價格以及制定質量和技術標準等手段對經濟主體的自利行為施加影響,以最大限度地保護公共利益;(3)資源配置職能,即政府按社會成員的需求意願供給私人部門不願提供的公共產品和服務,以滿足社會對非排他性物品的消費需求。政府履行各種經濟職能所需的成本必須由社會成員以稅收的方式承擔,其直接表現為公共支出。一般而言,公共支出的社會效益取決於一個國家政府的工作效率,而政府的工作效率在很大程度上又取決於政府治理結構。無論是聯邦制國家還是單一制國家,政府制度都具有一個相似的特徵,即都是一個多級次結構(至少包括中心政府和基層政府兩級),但不同國家的政府治理結構則可能存在較大的差異性。高效率的政府治理結構對許多國家尤其是發展中國家而言是一種非常稀缺的資源。政府組織的多級次結構表明其治理結構的內在動力基礎是上級對下級的權威,從而意味著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政府治理結構效率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治理結構設計給各級政府官員所能提供的工作激勵強度。既然政府組織具有等級結構,那麼政府治理結構設計必然會碰到委託—代理問題,主要表現在:第一,上層官員並不關注效率,而是追求個人控制權收益(privatebenefitofcontrol)最大化。提高政府組織的工作效率並不能直接給各級官員帶來物質回報,同時也不可能通過競爭方式淘汰掉沒有效率的官僚組織,因此,政府組織中的上層官員往往沒有足夠的積極性改善政府治理結構的效率。更糟的是,這些上層官員很可能利用其在公共組織中的權威追求個人控制權收益最大化,如在位消費或培育裙帶關係,從而直接造成政府工作效率損失。第二,下級官員利用信息優勢虛報下級部門履行職能所需的預算支出藉以謀取部門利益。政府體制中上級官員與下級官員之間是一種委託—代理關係,但上級官員和下級官員關於公共組織的實際運行成本的信息是不對稱的,下級官員能夠把握更多的信息。根據尼斯凱耐(Niskanen,1971)公共組織預算理論,公共組織行為的最大特徵就是最大化公共組織規模,因為官員們的權利、威望以及藉此獲得的控制權收益都是公共組織規模的遞增函數。下級官員在預算談判中會利用自己的信息優勢力求增加本組織或本部門的預算。這種機會主義行為會使公共機構膨脹和公務員數量上升,從而最終導致公共組織效率下降。第三,政府官員們利用政府幹預經濟的權力從事設租活動,為其以權謀私製造便利。政府幹預的目的在於糾正市場配置資源的弊端,但政府幹預卻極易滋生政府官員的設租行為,即官員背離作為公僕理應......

可持續發展與政府職能有什麼關係,詳細說一下,謝謝 5分

可持續發展與政府職能轉變

當前我國正在進行轉變發展方式的努力。分析新發展模式面臨的困難,如果不能從部門水平的政策調整深化到環境、資源、經濟、政治、文化層面的制度創新,這些困難是不可能根本克服的。而政府職能轉變的相對滯後又是這一變化的瓶頸。

怎樣能使政府職能轉變快起來呢?多年來,我國基層中生態環境問題的嚴峻性與部門扯皮現象是如此不協調,政府各個部門間的“協調過程”遵循“帕累託改進”原則,即博弈之後誰也不能“太吃虧”了。然而那些優先滿足了“各個部門同意”的法規和政策能不能真正滿足社會的需要呢?又如一些公共管理部門,教育、衛生、環境資源保護等,最為“公益”的部分最受歧視,同時又過分地偏好收費、偏好大工程、偏好轉讓資源的使用權,偏好產業化,熱衷於自身“市場化”。而一些生態保護工程,遲遲沒有從“動員群眾為主”轉變到“保護群眾權益為主”,影響了政策的可持續性。在“資源資本化”過程中,一些地方政府與公司聯合創“雙贏”而以農民和生態環境的“雙虧”為代價。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做法雖然在理論上站不住腳,但在實踐中頑強存在,甚至成為做事情(項目、政策)要遵循的潛規則。而“部門立法”等問題的存在不僅反映了政府怎樣更好更忠實地為社會服務的問題,還反映瞭如果沒有一個凌駕於制度設計安排過程之上的堅定原則,即作為社會主義最高價值的社會正義的原則,“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就難以超越在局部利益之間、部門之間的內耗式博弈和僵局,難以順利地推動符合可持續發展原則的方針,難以改變政府部門“自利性”的越位與缺位現象。經驗表明:缺乏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只能將我們的思維限制在實用主義和機會主義之中不能自拔,從而失去真正解決問題的能力。進一步研究並解決這個問題正是落實科學發展觀、轉變發展方式、建設和諧社會的必要條件。它反映了以人為本的發展觀與以GDP為本的發展觀的根本區別。

我國生態環境與資源形勢嚴峻,發展的可持續性更值得注意,因為社會的公共資源和長遠利益在改革不平衡和財產再分配的時候容易受忽視。而從可持續發展的角度出發,特別需要一種更重平衡的改革理念。(1)以長期的社會公正而不是短期的經濟效益為制度創新的出發點,進一步改變法制建設的滯後。(2)在改革中反映所有的利益相關者的聲音,而不是過分突出和關照某些利益集團。(3)社會激勵個人營利與激勵愛護公共資源的能力均衡發展,不能給“自毀家園”的行為“優先權”。(4)正如好的企業是競爭出來的一樣,好的政府是監督出來的。例如,建立對影響重大的公共政策、工程、重大技術引進,地區發展規劃進行第三方評估制度,包括事前評估和事後評估。(5)除了政府和市場,不要忽視公民社會,這是一個生動活潑,豐富多彩的和諧社會所不可缺少的。(6)特別期待新體制充滿彈性,珍惜作為後發展國家所具有的“新空間”。對能節約資源的多樣化生產方式、能創造就業的多層次技術和企業,包括眾多大、中、小型服務企業,與本地生態規律融合的生產生活和文化社會特徵、節儉而多彩的生活方式……要特別珍惜。要尊重企業家的首創精神,完善和改造市場經濟,探索新發展模式。轉變發展方式是一場深刻的社會變革。

一般而言,當一個社會的物質積累達到一定程度、或發展到一定階段之後,私人消費水平的增長就不再是提高人民福利的主要因素,社會從整體上,對環境保護、公共安全、教育等的需求將日益增大。而直接提供或間接提供(制度安排和監督管理)這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務正是政府的職責。當前學界和實業界的一個原則共識是,引進市場機制已經成為破解環境保護政府投入資金有限、缺乏經濟激勵、政企不分導致腐敗等......

茅於軾:中國人是不是自利的經濟人

然而作為經濟學一個重要分支的發展經濟學在它產生後的幾十年內卻建樹甚少。究其原因,是因為在發展經濟學中將制度和技術這兩個推動經濟發展的最主要的因素,當做完全是經濟原因之外的因素所規定的,因而不去研究經濟規律如何作用於制度變遷和技術創新。美國曆史學家道格拉斯諾斯首先發現,制度變遷之動力存在於新制度可以更有效地利用資源,增加產出,使許多人得益;制度變遷的阻力則在於變遷需要付出成本,當成本很高時改變制度就很不容易,尤其是此項成本如何在社會成員之間分配時,當每個人都希望別人去承擔改變制度的風險或犧牲而自己坐享其成,則制度變遷將不可能發生。諾斯的理論具有劃時代的重要性,因為他提出了一個分析性原理。但是後人很少能用定量的實證方法來驗證這一理論。我國從一九五二年組織農業合作社,經過了高級社、公社,到七十年代末又解體為家庭承包的制度變遷,為驗證諾斯的理論提供了一個機會。這一工作為林毅夫在《制度、技術與中國農業發展》一書中的幾篇重要論文所完成。  最近上海三聯書店出版了林毅夫的這本書。該書收集了他從一九八八年四月以來在具有世界影響的《政治經濟學雜誌》(美)、《經濟發展與文化變遷》(美)、《美國經濟評論》(美)、《發展經濟學》(美)、《發展經濟學雜誌》(英)等刊物上發表的九篇論文,以及另一篇尚未發表但具有總結性的新作“李約瑟之謎:工業革命為什麼沒有發源於中國”。對於熟悉國際文獻的經濟學家而言,林毅夫的論文在短短兩三年內大量問世早已引起了注意,他的學術思想已經產生了影響,但對大多數國內的經濟學家,他們沒有機會方便地瞭解國際學術動態,上海三聯書店出的這本書提供了極大的方便。  諾斯理論的背後是假定人都是從自利出發來作決策的。一個好的制度是各人為了自己的利益而努力生產,整個社會欣欣向榮;一個壞的制度是各人為了自己的利益而互相欺騙、爭奪,去瓜分別人創造出來的財富。我國從一九五二年起中央引導農民成立互助組、初級社,以後又成立公社,三年災荒以後又調整為隊為基礎,一直到一九七八年出現了家庭承包責任制。這一段歷史很好地說明了制度演變和個人利益的相互關係。在公社制以前,集體化程度不斷提高,農業生產一直呈上升趨勢。可是一九五八年組織人民公社,農業生產立即遭到空前大倒退,造成餓死幾千萬人的大悲劇。對這種現象雖然已有了種種解釋,如自然災害,規模不當,管理不善(如吃飯不要錢),但缺乏以事實為依據的科學解釋。對此,林在“集體化與中國一九五九——一九六一的農業危機”一文中通過對統計資料的分析作出了答覆。四十年來農業成災面積、減產程度、動力排灌所佔面積等的統計,清楚地說明自然災害說是極難自圓其說的。而規模和管理也未能說明公社制和合作社的本質區別。林在研究中發現,關鍵的問題在自願或強迫。在農民有權選擇加入或不加入合作社,尤其是有退社自由的情況下,農業制度的改變不可能引起嚴重危機。因為如果合作生產製不如單幹,部分農民會退社,社的規模會自動縮小甚至解散;如果合作制更優越,農戶會自動要求加入,生產隊還可以拒絕勞動不好的農戶入社。而在公社制下既不允許農民退社,又不允許公社解散,農民和公社都不再有選擇的機會。此時農民對自己失去了自我制約的條件,勞動、分配都產生“不撈白不撈”的思想,而且這種行為沒有任何後顧之憂,表現再差也仍是公社社員。用林毅夫的話,在自願入社情況下是農戶與生產隊之間的多次博弈,雙方可隨著情況變化選擇對策,所以農戶和生產隊都有自我制約的必要。公社制下變為一次性博弈,任何破壞協議的行為都沒有可供選擇的對策來對付。林的這一研究結論對我國今後農業制度演變的政策設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其實,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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