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機構是行政主體嗎?
派出機構是行政主體嗎
不是,派出機構不具有獨立的行政主體資格。
派出機構為什麼不能是行政主體?
派出所是公安機關的派出機構,其作出行政行為通常要以其償隸屬的當地公安分局的名義作出。所謂派出機構的地位,通俗地說,就好比某單位的辦公室,不具有法人資格,故不能以自己名義對外籤合同,這是一個道理。
派出機構中,為什麼有的具有行政主體資格,有的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
膽倒不是。這是因為規劃和環保執法的量相對其他單位相對較少,下放執法權到基層會使機構設置過多,增加很大的執法成本。
行政機關的派出機關是行政主體嗎
不是,派出機構不具有獨立的行政主體資格。
我國行政主體部門有哪些?
行政主體定義:行政主體,是指享有國家行政權,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權,並能獨立地承擔因此而產生的相應法律責任的組織。國家行政機關是最主要的行政主體,此外依照法定授權而獲得行政權的組織,也可以成為行政主體。
一、國務院
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在我國,國務院掌理全國行政事務,所以它實際上是權力最大的行政主體。
二、國務院的行政機構
根據《國務院行政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1997年8月3日實施)第6條的規定,國務院行政機構根據職能分為國務院辦公廳、國務院組成部門、國務院直屬機構、國務院辦事機構、國務院組成部門管理的國家行政機構和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
國務院組成部門包括各部、各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和審計署等,其依法分別履行國務院基本的行政管理職能,故又叫國務院的職能部門。根據第十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決定,國務院除辦公廳外設28個部、委、行、署。各部、委的性質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執行機關的執行機關。
國務院直屬機構是指國務院設立的主辦各項專門業務的行政管理部門,它主管國務院的某項專門事項,具有獨立的行政管理職能。因其級別低於國務院各部委,又直屬於國務院領導,故稱國務院直屬機構。
三、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同時又在國務院的統一領導下,管理本轄區內的各項行政事務。我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其性質、地位和作用可以劃分為:一般地方人民政府;民族區域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和特別行政區地方人民政府三類。
(一)一般地方人民政府
一般地方人民政府是指各省、直轄市、市、縣、鄉、鎮等地方各級人民政攻。我國根據地域和層級關係共劃分為四級人民政府:第一級是省人民政府,包括省級人民政府和中央直轄市人民政府;第二級是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包括省轄市人民政府、各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第三級是縣級人民政府,包括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縣人民政府、省轄市的區人民政府;第四級是鄉級人民政府,包括縣、市下屬的鄉、鎮人民政府。(二)民族區域自治地方人民政府
根據我國憲法、地方組織法及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民族區域自治地方人民政府是我國境內各少數民族自治區、自治州(盟)、自治縣(旗)、自治鄉的人民政府,是民族區域自治機關的組成部分,是民族區域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
(三)特別行政區人民政府
我國政府已分別於1997年7月1日、1999年12月20日分別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特別行政區直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並享有高度自治權,除外交和國防事務屬於中央政府管轄外,特別行政區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及終審權。
四、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
派出機關是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必要時,經有權的上級政府批准設立的行政機關。派出機關在我國實際行政生活中發揮著一級政府的作用,它們自然具有行政主體的地位。
五、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職能部門
憲法和有關法律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在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的情況下,設立若干工作部門。這些工作部門在省級通常稱廳、局、委員會,在市、縣通常稱局。上述工作部門在性質上屬於各級政府組成部分,但法律、法規卻明確授權他們就專門事項以自己名義進行管理的權力,所以,它們具有當然的行政主體資格。
六、地方政府職能部門的派出機構
派出機構是指享有獨立對外進行行政管理職權的各級地方政府職能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在一定行政區域設置的管理某項行政事務的機構。派出機構是否具有行政主體的地位,在我國爭論已久。《最高人民......
派出機構和派出機關的區別?
區別:派出機關具有獨立的行政主體資格,能夠獨立承擔法律責任,能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行為,而派出機構則不具有獨立的行政主體,不能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行為。如街道辦事處就是一種派出機關;行政公署和駐京辦事處是派出機構。
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的行政機關,不具有被告資格。
行政主體資格與行政訴訟被告資格的探討
作者:錢建華 發佈時間:2004-04-29 10:02:06
--------------------------------------------------------------------------------
某房地產公司因為政府承諾修建的某條道路遲遲沒有開工而蒙受重大損失,欲告相關政府部門不作為違法。如以市政府為被告,它以僅有統籌協調之責任而無具體管理之職權為由抗辯,如以市政府所屬工作部門為被告,發現此案牽涉城建規劃、土地管理、房產管理、環境保護等多個部門,告少了不解決問題,告多了必會導致原告訴訟負擔過重。
這樣的情形在我國行政訴訟中並不少見,這是我國行政管理領域大量存在的一事多頭管理、交叉管理造成的。比如前段時間頻繁的“毒鼠強”中毒事件中暴露出我國對高劇毒農藥管理體制的盤根錯節: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負責包括高劇毒農藥在內的有毒化學品進出口審批,國家經貿委負責農藥生產許可,衛生部門負責農藥毒性評價以及中毒預防與控制,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高劇毒農藥的質量監督和標準化,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用藥品的監督管理,公安部門負責相應的社會安全管理等等。在多頭管理,職責不清的情況下,常常會發生某些事情有利可圖時大家爭著管,無利可圖時則相互推諉,誰也不管的局面。而最終受害的往往是廣大人民群眾。
根據我國目前行政法學理論的通說,所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門都是獨立的行政主體,能夠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在多頭管理情況下發生糾紛,法律責任只能由各管理部門自己承擔,一般與其所屬人民政府無關。而這恰恰造成了在此類案件中落實行政責任的困難。
在民法中認定民事主體的主要標準在於其是否具有獨立財產以承擔民事責任,而行政法中目前認定行政主體的標準則主要在於是否擁有行政職權並能以自己名義行使職權。行政主體認定標準過低,使大量林立的行政機關都具有獨立的法律人格,且各自為政、各負其責,機關本位主義盛行,行政組織和行政活動的統一性、協調性差,行政責任承擔上困難和混亂。此現象已經引起我國行政法學界的較多關注。
我們認為我國行政主體理論的構建應從有利於落實行政責任的最終承擔者出發,行政法認定行政主體也應以能否最終實際獨立承擔行政責任為主要標準。
我國憲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城鄉建設事業和財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務、司法行政、監察、計劃生育等行政工作,發佈決定和命令,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行政工作人員。憲法第一百零八條還規定: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所屬各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工作,有權改變或者撤銷所屬各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
從上述我國憲法的規定來看,各級地方政府所屬的工作部門不具有獨立行政主體資格,其行為後果由同級人民政府最終承擔更符合憲法對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的定位。
此外,從我國憲法對國務院及其組成部門的規定(第八十五條至第九十一條)來看,國務院各組成部門不具有獨立主體資格,其行為後果由國務院最終承擔也完全符合憲法對國務院及其組成部門職權職責的規定。
根據我國目前行政法學理論的通說,行政機構獲得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授權,也可以成為行政主體。行政機構成為行政主體的具體類型主要有:
(1)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授權規定而直接設立的專門行政機構,如專利複審委員會、商標評審委員會等;
(2)獲得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授權的行政機關......
派出機構的定義是什麼?派出所是不是派出機構啊?
非常設機構,是指除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設立的常設機構外,為完成某項綜合性、臨時性任務而設立的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跨地區、跨部門的組織協調機構。
為組織協調某一方面工作而設置的非常設機構,一般稱委員會;為組織協調某項特定任務而設置的非常設機構,一般稱領導小組,為組織協調某項建設工程項目而設置的非常設機構,一般稱指揮部。
按照我國行政法的基本原理,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可以依法設立下屬的行政組織,但是,兩者設立的下屬機構並非都是派出機構。一般來說,人民政府設立的下屬機構稱為派出機關,而人民政府工作部門設立的下屬機構才稱為派出機構。在我國現行的行政管理體制中,派出機關主要有三類:省人民政府派出的行政公署,區人民政府派出的街道辦事處和縣人民政府派出的區公所。而派出機構則比較多,如公安局派出的派出所,工商局派出的工商所等等,不一而足。值得進一步指出的是,派出機關和派出機構在許多方面存在明顯區別:首先派出機關的職權範圍涉及到所轄區域的方方面面,而派出機構往往只涉及某一項行政職權;其次,在法律地位上兩者區別明顯,派出機關屬於行政主體,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而派出機構在沒有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情況下,沒有獨立的法律地位,在行政訴訟中往往不能做被告。。。
派出所是派出機構還是派出機關?派出機構和派出機關有聲麼區別?派出所能成為行政主體嗎?
派出所是公安局的派出機關,不是獨立的行政主體!派出機關公安局是獨立的行政主體,由它搐派出所承擔責任的!
派出機構和派出機關的區別?
派出機關是由有權地方人民政府在一定行政區域內設立,代表設立機關管理該行政區域內各項行政事務的行政機構。
派出機構是由有權地方人民政府的職能部門在一定行政區域盯設立,代表該設立機構管理該行政區域內某一方面行政事務的行政機構。 派出機關有三類:第一,省、自治區人民政府設立的派出機關(行政公署) 第二,是縣、自治縣的人民政府設立的區公 第三,是市轄區、不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設立的街道辦事處
派出機構,主要是根據部門行政法的規定設立並賦予行政職權。部門行政法根據有關行政領域的具體情況對派出機構的設置和職權作出規定。派出機構在日常生活中則很多,例如派出所、工商所。
派出機關和派出機構最大的區別在於,派出機關是獨立的行政主體,能夠獨立承擔責任,而派出機構則不是獨立的行政主體,不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權力,除非它有法律法規的明確授權。
行政公署和駐京辦事處是派出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