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個稅有什麼好處?
個人所得稅申報是幹嗎用的
你好!
對於你所遇到"個人所得稅申報"的問題我簡單的介紹下
按稅法中的相關規定來說,你只要從這個公司企業有所得(比如說: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那麼該公司就要代扣代繳你的個人所得稅,所以你的第一個問題就解決了,就是你也是要申報納稅的。
你的第二個問題“對你個人的影響”:先我們要明確申報納稅並不是實際納稅,申報是把這個月人員(全部人員)發放工資的具體明細上報給稅局,然後再對超過起徵點的人員(部分人員)實際納稅。打個比方:你這個月只有1000元,按稅法規定是不用納稅的,但公司必須把你的情況上報給稅局核定,但到實際納稅時並不會計算你的稅額。對於你的影響就在於超過起徵點你就要交稅,沒有就不用交。
對於你的補充問題:
這個是你對公司的財務流程不太清楚,就像上面我講的公司會把全部員工的收入明細都上報給稅局,所以稅局是知道你這個人的,也許你會問公司不上報就行了嘛,問的對。我的回答是如果公司不上報的話對於公司來說是百害而無一利,因為這樣做公司是冒著虛假上報,偷稅漏稅之嫌的,但對公司自己又沒有什麼好處(好處只在於你的稅金你自己不用出而以),若以後稅局核查時發現這種情況還會對公司進行罰款,所以公司是不會冒這個風險的。
希望上面的回答對你有所幫助!
申報個人所得稅有什麼好處?
這說明你工資高呀,哈,還有好多人都交不了個人所得稅,但他們也想如果工資高些,寧願交稅。
請問公司對員工的個人所得稅申報有什麼好處
對公司沒有什麼好處,跟公司也沒多大關係,是國家收的個人所得稅,屬於地稅的。
個人所得稅是調整徵稅機關與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間在個人所得稅的徵納與管理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個人所得稅法,就是有關個人的所得稅的法律規定。
個人所得稅分為境內所得和境外所得。主要包括以下11項內容:
1、.工資、薪金所得
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受僱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受僱有關的其他所得。這就是說,個人取得的所得,只要是與任職、受僱有關,不管其單位的資金開支渠道或以現金、實物、有價證卷等形式支付的,都是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課稅對象。
2、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
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包括四個方面:
(一)、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開業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城鄉個體工商戶,從事工業、手工業、建築業、交通運輸業、商業、飲食業、服務業、修理業及其他行業的生產、經營取得的所得。
(二)、個人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取得營業執照,從事辦學、醫療、諮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
(三)、其他個人從事個體工商也生產、經營取得的所得,既個人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
(四)、上述個體工商戶和個人去的的生產、經營有關的各項應稅所得。
3、.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是指個人承包經營、承組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包括個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
4.、勞務報酬所得
勞物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從事設計、裝潢、安裝、製圖、化驗、測試、醫療、法律、會計、諮詢、講學、新聞、廣播、翻譯、審稿、書畫、雕刻、影視、錄音、錄象、演出、表演、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濟服務、代辦服務以及其他勞務取得的所得。
5.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個人因其作品以圖書、報紙形式出版、發表而取得的所得。這裡所說的“作品”,是指包括中外文字、圖片、樂譜等能以圖書、報刊方式出版、發表的作品;“個人作品”,包括本人的著作、翻譯的作品等。個人取得遺作稿酬,應按稿酬所得項目計稅。
6.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個人提供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作者將自己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複印件公開拍賣(競價)取得的所得,應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項目計稅。
7.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是指個人擁有債權、股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利息是指個人的存款利息、貨款利息和購買各中種債券的利息。股息,是指也稱股利,是指股票持有人根據股份制公司章程規定,憑股票定期從股份公司取得的投資利益。紅利,也稱公司(企業)分紅,是指股份公司或企業根據應分配的利潤按股份分配超過股息部分的利潤。股份制企業以股票形式向股東個人支付股息、紅利即派發紅股,應以派發的股票面額為收入額計稅。
8.財產租賃所得
財產租憑所得,是指個人出租建築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
9.財產轉讓所得
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徵卷、股權、建築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自有財產給他人或單位而取得的所得,包括轉讓不動產和動產而取得的所得。對個人股票買賣取得的所得暫不徵稅。
10.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是指個人取得的所得是非經常性的......
年所得在12萬元以上個人自行納稅申報 對於申報人有什麼好處
1.有一種好處是用於這樣的情況
對於臨時被派往境外工作,在境外某個國家也達到需要納稅的標準的時候,根據我國與該國家所簽訂的稅務協議,一般可以避免雙重徵稅。
境外國家有月度申報也有年度申報,一般簽訂了稅務協議都可以用在境外國家所繳納的稅款金額來抵消國內的個人所得稅。但因為中國的個稅是月度申報的,而且報多了基本退不了(十分麻煩),所以如果你月度申報時報多了,年底再想用境外納的稅去抵消,基本拿不回來;但倘若月度申報時暫時不算在境外的收入,到了年度申報時再一次過報上,同時用境外納的稅予以合法抵消,就可以合符規定的同時保障自己的利益。
2.“12萬申報”期間補稅不收滯納金
稅務機關只補徵其應扣未扣的稅款,不加收滯納金,也不罰款,更不會作為偷稅處理
交個人所得稅對自己有什麼好處?
舉一個比較常見的例子:
如果因為某件事情,使你在一段時間內沒能上班。這時,你將造成這件事情的人(單位)告上法庭,要求賠償你的誤工損失。
這時,法丁會要求你出示你的收入證明,那麼最好的證明就是你的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
如果你無法證明你的收入是多少,那就只能按你們當地上一年的人均工資來賠償給你。這個時候,賠償金額可能會差好幾倍。
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好處有哪些?
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好處主要表現以下方面:
1、增加國家財政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能夠保證穩定的財政收入。
2、調節收入分配,有助於實現社會公平。隨著經濟發展,社會貧富差距加大等問題將會逐步顯現,有可能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負面因素。對個人所得徵收累進稅,可減少社會分配不公的程度,緩和社會矛盾。
3、具有自動穩定器的功能。由於個人所得稅一般採用累進稅率,在經濟繁榮時期,稅收增加的速度超過個人所得增加的速度,可以自動遏制通貨膨脹趨勢;反之,在經濟蕭條時期,稅收減少的速度比個人收入降低的速度還要快,可阻止通貨緊縮的趨勢。
4、個人所得稅作為直接稅,有助於培養和增強公民的納稅意識。
繳納個人所得稅對個人的好處;
1、孩子上學
2、買房
3、買車貸款
個人所得稅的自行申報是什麼意思
自行納稅申報:(一)納稅人取得應納稅所得後,根據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項目、數額,計算出應納的個人所得稅額,並在稅法規定的申報期限內,如實填寫相應的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報送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終了後,根據全年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項目、數額、應納稅額、已納稅額、應補退稅額,在稅法規定的申報期限內,如實填寫相應的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並報送稅務機關、辦理相應事項。
主動進行個稅申報有什麼好處嗎
有好處,這是你自己的完稅證明。以後買車買房,貸款移民都用的上。極端一點兒的,如果你出了事故,賠償誤工費,你自己申報了個稅。拿著這個就可以判決賠償。如果你前一年沒報稅,那你就只能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拿誤工費,算無業。但是你要是報了幾十萬的稅,那你就可以按照上稅收入拿賠償。死亡賠償金也是這麼算的。不上稅你說你一年掙一千萬也沒用。只按最低工資標準賠償。
個稅自行申報將給我們帶來什麼?
······在中國,這絕對稱得上一件新鮮事。雖說它牽涉的只是一部分人,只有年收入超過12萬,或者在兩處或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收入、在境外取得收入以及取得應稅收入但無扣繳義務人的納稅人才有自行申報的義務。但是它在經濟社會中生活中激起的波瀾,卻非同小可,值得我們仔細考究。 從表面看,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的實施,只不過是納稅人向稅務部門報送所得信息或稅務部門採集納稅人所得信息的渠道增加了一條:由以往代扣代繳的“單一”渠道變為代扣代繳加自行申報的“雙重”渠道。它既不會由此改變納稅人的稅負,也不會因此改變納稅人的納稅方式。這是因為個人所得稅的稅制規定未變,分類所得稅的徵管格局未變。只要應稅所得的範圍未作調整,適用稅率的水平未作改動,你該繳多少稅,還繳多少稅。並不會因為你自行申報了,你就要比以往繳納更多的稅,你就要在已經代扣代繳的稅額之外另行繳納一部分稅;只要仍實行收入分項計稅、源泉扣繳的辦法,你該繳的稅,還是要由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並不會因為你自行申報了,扣繳義務人就不再代你報稅了,你就要拋開代扣代繳而自行納稅了。惟一可能的例外是,你在過去的一年當中有漏稅的收入項目。不管是出於何種緣故,你都要通過自行申報而補繳上那部分應繳未繳的稅款。 不過,透過表面現象而深入到它的實質內容便會發現,個人所得稅的自行申報,起碼有如下三個層面的深刻意義。 個人所得稅的基本功能,除了為政府取得收入之外,就是充當調節居民之間收入分配水平的手段。而且相對而言,在現代經濟社會條件下,後一方面的功能更趨重要。要調節居民之間的收入分配水平,就要讓高收入者比低收入者繳納更多的稅。而這隻有在實行綜合所得稅制(加總求和納稅人所有來源、所有項目的收入,並據此計稅)的條件下,才可能辦到。以此對照,現行的分類所得稅制(將個人收入劃分為若干類別、分別就不同類別計稅)的格局,固然有著便於徵管、不易跑冒滴漏的顯著優點,但存在著因缺乏綜合所得概念而使調節收入分配功能被打折扣的“硬傷”。正因為如此,在當今開徵個人所得稅的國家中,實行的大都是綜合所得稅制或綜合制與分類制相結合的混合所得稅制。在我國新一輪稅制改革的方案中,也已經將個人所得稅的改革方向定位於“實行綜合和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然而,實行建立在個人申報基礎上的綜合所得稅制,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而要經歷一個漸進的過程。讓一部分高收入者先行一步,將各種應納稅的收入合併計算並自行申報,既開啟了中國個人所得稅邁向綜合制的大門,也是未來的綜合與分類相結合個人所得稅制的“試驗”或“預演”。此其一。 在現行分類所得稅制的格局下,納稅人的申報義務和法律責任是由扣繳義務人代為履行的。既然是源泉扣稅,納稅人拿到的自然是完稅的或稅後的收入;既然實行代扣代繳,納稅人也就沒有申報納稅的必要。在納稅人與其應履行的納稅義務之間,事實上形成了一個隔離層。扮演這個隔離層角色的,便是扣繳義務人。於是,圍繞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而出現的種種偏差,其責任的主體,往往是扣繳義務人而非納稅義務人。每當發生個人所得稅偷漏稅案件的時候,稅務部門可以追究的對象,也常常是扣繳義務人而非納稅義務人。讓一部分納稅人自行申報,並在其納稅申報表上寫上諸如“我確信,它是真實的、可靠的、完整的”的字樣,實質是將納稅人放進了依法治稅的制度框架,確立並強化了納稅人的申報義務和法律責任。此其二。 從總體說來,中國現行稅制體系的功能並不齊全:收入功能的色彩濃重,而調節的功能淡薄。不僅整個稅制體系的佈局以間接稅為主體——來自間接稅的收入佔到了全部稅收收入的70%以上,而且即便列在直接稅項下的個人所得稅,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