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承租是什麼意思?
承包,承租,發包,出租是什麼意思
承包:主要就是全套包給別人,比如做辦公,做商場等等。
承租:就是租出去,每個月交多少錢給你。並且做生意一類的。
發包:比較少見,猜應該是交給別人,讓別人幫你承包出去,並且有差價拿,而你不許過問。
出租:主要是單間,和幾間房子出租。
承包與承租的區別
承租:是在所有權不變的前提下,出租方將企業租賃給承租方經營,承租方向出租方交付租金並對企業實行自主經營,在租賃關係終止時,返還所租財產。
承包:是發包方在不改變企業所有權的前提下,將企業發包給經營者承包,經營者以企業名義從事經營活動,並按合同分享經營成果的合同。
具體詳細的不同點解釋如下:
☆從基本內容來看在眼裡,是承包上繳利潤指標以及由此產生當事人之間的其他權利義務關係。企業租賃合同的基本內容,是承租方對企業財產進行租賃經營,並向出租方交納租金。利潤和租金的區別都是不言自明的。
☆從適用範圍上看,承包經營合同多適用於大中型國營企業,而租賃經營合同則多適用於小型國營企業和集體企業。☆從抵押財產上來看,承包方提供抵押財產不是合同的有效條件,而承租賃方必須明確承租人所提供的抵押財產。
☆從發生虧損上來看,承包企業只要用企業的自有資金補償即可,而租賃合同的承租方則必須以抵押財產進行補償。
☆從新增搐產所有權來看,承包期間新增資產的所有權性質與承包前的企業所有權性質是一致的;而在租賃經營的情況下,租賃期間承租方用其收入追加投資所添置的資產,則屬於承租方。
附:以下是相同點:
合同雙方也必須堅持自願、平等、協商的原則;合同信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解除;一方違約,應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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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是指什麼呢
比如承包行政事業單位的食堂取得的收入,承包事業單位門面經營取得的收入等
承包和租賃的區別
承包與租賃是兩種不同的經營方式,雖然兩者在兩權分離等方面具有共同點和兼容性,但它們在某些方面仍有所區別: 一是對象不同。 承包經營是以一定的生產經營任務為標的,對象是經營成果;租賃經營則是以資產使用權的轉移及企業的經營管理權為標的,對象是資產。 二是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程度不同。 承包的經營者具有生產經營、人事勞動管理、職工獎懲等權利,但這些權利是在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的一定控制下行使的,其自主權是不完全的;租賃經營中兩權分離的程度更徹底,企業不再是行政主管部門的附屬物,經營者不僅具有企業機構的設置權、收益分配權、生產經營決策權、對職工的錄用和解聘權等,而且還可以根據市場需求調整企業的經營方向,並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三是經營者所承擔的風險大小不同。 承包經營者完不成任務時,只是視情節輕重追究其行政責任和經濟責任。如適當扣發工資和獎金等;租賃經營者則實行財產擔保。承租人必須出具與租賃財產成一定比例的現金作為擔保,或者是要由具有相同財產可資擔保的保證人等。在權益、風險、動力等方面都要比承包經營高。 四是企業留利的歸屬不同。 實行承包經營的企業,由稅後利潤形成的新增資產仍屬企業,而不屬於承包經營者個人;租賃經營的承租者在租賃經營期間所形成的資產增值部分則全部或者部分地為承租者所有。
怎樣認定承包承租
承包承租的話應該是要簽訂一份承包或者承租合同的,簽了合同的說明就是存在關係了,就可以進行認定。
承包人、承租人的概念
承包人是指被髮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體資格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承包人有時也稱承包單位、施工企業(《建築法》)、施工人(《合同法》)。 承包人的工程承包主體資格除滿足《合同法》關於合同主體資格的要求外,還要滿足《建築法》關於施工合同承包人主體資格的要求。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必須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同時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資質證書,在核準的資質等級許可範圍內承攬工程。承租人可直稱為“租賃人”,比如有一物業主對其所有的某一些特定範圍,如攤位、店面、商業場所或居 承租人漫畫住所進行對外出租,那和該物業所有者進行協議簽約,租賃該場所或居所的另一方就是“承租人”。 社會生活中,房屋租賃法律關係普遍存在,由此產生的糾紛也比比皆是,其中承租人在租賃合同期限即將屆滿想要繼續簽訂[url]租賃合同[/url],出租人利用自己所有權人的地位而左右房屋的[url]租賃[/url],導致承租人承租地位極不穩定的現實。 其主要義務是:支付租金、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妥善保管租賃物、不得擅自改善和增設他物、瑕疵通知。
請問下“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指點是什麼?
承包經營是指企業與承包者間訂立承包經營合同,將企業的“經營管理權”全部或部分在一定期限內交給承包者,由承包者對企業進行經營管理,並承擔經營風險及獲取企業收益的行為。
承租經營就是你把別人的企業承租過來,你來經營,企業的產權還是別人的,你只有經營權,沒有處置權。
舉例:承包行政事業單位的食堂取得的收入、承包事業單位門面經營取得的收入。
單位以承包、承租、掛靠方式經營
儲包與承租是對立將的,承包的資質發票都是用本單位的,掛靠是單位沒有資質,需要用其他單位的資質,發票和合同都要用其他單位的,這是掛靠,
承租承包經營所得納稅
不是。《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中j明確規定: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第九條中規定: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應納的稅款,按年計算,由納稅義務人在年度終了後三十日內繳入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納稅義務人在一年內分次取得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每次所得後的十五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彙算清繳,多退少補。 所以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收入時,只是需要預繳,年度終了後還是需要彙算清繳,多退少補的。
承包、承租經營所得的徵稅問題
(一)關於承包、承租期不足一年如何計徵稅款的問題?
實行承包、承租經營的納稅義務人,應以每一納稅年度取得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計算納稅,在一個納稅年度內,承包、承租經營不足十二個月的,以其實際承包、承租經營的月份數為一個納稅年度計算納稅。計算公式為:?
應納所得額=該年度承包、承租經營收入額-(800×該年度實際承包、承租經營月份數)?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以前規定與本規定抵觸的,按本規定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1994年4月1日國稅發〔1994〕089號通知,原自治區稅務局1994年4月27日新稅四字〔1994〕024號通知轉發)?
(二)關於個人對企事業單位實行承包經營、承租經營徵稅問題
修訂後的個人所得稅法實施以來,各地反映,目前實行承包(租)經營的形式較多,分配方式也不相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項目如何計徵個人所得稅,須作出具體規定。經我們研究,現明確如下:?
1、企業實行個人承包、承租經營後,如果工商登記仍為企業的,不管其分配方式如何,均應先按照企業所得稅的有關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承包經營、承租經營者按照承包、承租經營合同(協議)規定取得的所得,依照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具體為:? (1)承包、承租人對企業經營成果不擁有所有權,僅是按合同(協議)規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徵稅,適用5%—45%的九級超額累計稅率。?
(2)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協議)的規定只向發包、出租方交納一定費用後,企業經營成果歸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徵稅。?
2、企業實行個人承包、承租經營後,如工商登記改變為個體工商戶的,應依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不再徵收企業所得稅。?
3、企業實行承包經營、承租經營後,不能提供完整、準確的納稅資料、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自行確定徵收方式。?
(國家稅務總局1994年8月1日國稅發〔1994〕179號通知,自治區地方稅務局1994年9月1日新地稅四字〔1994〕007號通知轉發)?
(三)關於外商投資企業發包經營、出租經營徵稅問題?
經營人為個人的,以外商投資企業和經營人分別作為納稅主體,按照雙方實際分享的收益,分別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經營人取得的所得,作為個人對企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向外商投資企業的主管稅務機關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