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的責任是什麼?

General 更新 2024-12-22

醫療機構許可證上的主要負責人應承擔什麼責任

1、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醫療機構是法人,如果患者和醫療機構發生糾紛的,要承擔責任的當事人是醫療機構,而不是其主要負責人。特殊情況下,如單位涉及犯罪的情況,主要負責人可能要承擔刑事責任。

2、民法通則第三十六條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訂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

第三十七條 法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 (三)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在什麼情況下,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侵權責任法》規定:“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1、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範的診療;2、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3、限於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

在上述情形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醫療事故中醫療機構承擔什麼責任,責任比例怎麼劃分

需要根據醫療事故鑑定做出的認定判定責任。

醫療機構醫療質量管理實行什麼責任制

首先是你們的採購部門,要收集相關資質,給質量部門審核,這個很重要,這是對你們將來的供貨方的一個考核,是否屬於合法的企業,其次是驗收員的驗收,這個是對藥品到你們企業的入口關,這個關不把好,不合格和有問題的藥就會對你們造成經濟損失,這個關主要是對實物進行逐一檢查,在其次是養護和保管,這個關主要是,讓合格的藥品在你們公司存儲期間不發生質量問題,要保管養護得當,在就是出庫複核,這個是出口關,就是讓不合格的藥品和有問題的藥品不能流通到市場,還有銷售追蹤和反饋,這是對你們銷售的藥品的一個質量追述。做好這些環節,有檢查有記錄。就能最大程度保證藥品的質量

在什麼制度下患者損傷有哪些情況醫療機構不用賠償責任

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1)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範的診療; (2)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 (3)限於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

醫療鑑定結果是共同責任是什麼意思

醫療鑑定是雙方責任主體,同等指醫療機構與患者一家一半責任,主要責任是指某一方站超過百分之五十以上責任,鑑定機構沒有作出明確說明,把球踢給法院裁定,就是說這個糾紛在同等與主次之間,有可能一家一半,有可能一家佔的多是這意思。

未經批准擅自開辦醫療機構行醫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違反《執業醫師法》以及《涉嫌非法行醫罪》

《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九條 未經批准擅自開辦醫療機構行醫或者非醫師行醫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其違法所得及其藥品、器械,並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醫師吊銷其執業證書;給患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336條的規定,非法行醫罪,是指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擅自從事醫療活動,情節嚴重的行為。對於本罪的理解和認定,司法實踐中存在諸多爭議。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醫療機構的負責人受賄行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是什麼

從題目來看,你所說的應該是民營醫療機構吧,如果受賄金額達到犯罪標準,為他人謀取利益,可以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衛生監督的職責是什麼!

衛生監督所一般為全額預算管理事業單位,承擔衛生行政部門的衛生監督職責,也是衛生局的授權執法單位,承擔衛生許可的受理工作。其主要職責:

(一)組織實施全市衛生監督規劃和計劃,對下級衛生監督執法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二)承擔市衛生局依據法律法規規定交付的公共衛生、健康相關產品、醫療衛生機構和衛生專業人員衛生監督執法任務;

(三)負責法律法規規定的市級辦理的衛生許可和執業許可的受理、初審、現場審查和批准後有關證件發放的具體工作;組織上述相關單位、機構的人員進行衛生知識培訓;

(四)按照市衛生局的部署,組織開展全市衛生監督執法檢查,完成省衛生廳、市衛生局下達的公共衛生健閥相關產品、醫療衛生機構等現場檢測、抽檢任務;協助市衛生局通報監督、檢測、抽檢結果;

(五)對公共衛生重大案件、跨縣市區案件、突發事件等進行調查取證並提出處理意見,負責市衛生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具體實施工作;

(六)負責受理衛生監督工作中的投訴、舉報、法律諮詢和衛生監督工作的稽查;

(七)承辦衛生法制宣傳和衛生監督員培訓工作。

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才能構成醫療事故的責任主體

(1)醫療事故的責任主體必須是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其中醫療機構是指依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規定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機構,主要是各級各類醫院,也包括衛生防疫站、保健站和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縣級以上城市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醫務人員是指經過考核和衛生行政機關批准或承認並且依法取得執業資格的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包括醫生、護理人員和其他技術人員。醫療事故發生在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醫療活動中,這說明不但對責任主體有嚴格的限制,並且要求事故是發生在主體合法的醫療活動中。例如某醫院的一名護士丁某星期日在家休息,其鄰居王某因感冒帶著自己在藥店購買的注射藥液和一次性注射器到丁某家,請丁為其注射。結果丁在注射時不慎將針頭折斷在王某體內,後經手術才取出。在這個案例中,雖然主體是醫務人員,但治療不是發生在合法的醫療活動中,因此不屬於醫療事故。希望我的講解可以幫助你!我知道的也就是這麼多了.答題不易,如覺得滿意,望採納,感謝您的鼓勵如若不懂可以上法律直通車尋找醫療事故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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