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哪些州不允許墮胎?
請問美國有哪些州墮胎屬於違法行為?
在過去,墮胎在美國都是非法的
但是,1973年美國最高法院對羅訴韋德案的裁決,實際上是使墮胎在美國全境合法化。
近些年,一些州自己制定法律,又一次收緊墮胎政策。
如,
南達科他州(SouthDakota)州長邁克·郎茲簽署的一項禁止墮胎的法案(行政法規)
密西西比州議會也在通過了一項法案,規定除強姦、亂倫導致的受孕,以及危及孕婦生命的情況外,均不得墮胎。
密蘇里州則隨暢提出了一項與南達科他州相同的禁止墮胎提案。
印第安納、佐治亞、肯塔基、俄亥俄、田納西等也有相似動作
——從地域上看,這些州多數是比較保守且經濟不好的南方州
在絕大多數州,懷胎12周內不加限制,12周到24周需要醫生簽名,24周以上,除非胎兒威脅到孕婦的生命安全(注意不是健康),否則視同謀殺
美國法律允許墮胎嗎
美國最高法院在1973年做出的羅伊訴韋德案(Roe v. Wade)判決,推翻了46個州的反墮胎法,確定了“三階段標準”:肯定了妊娠第一期(First trimester,妊娠頭3個月)婦女作決定的自主權;在妊娠第二期(Second trimester,妊娠中3個月),為了婦女的健康,各州可以限制墮胎,但不能禁止墮胎;在妊娠第三期(Third trimester,妊娠後3個月),除非母體有生命危險,為了保護胎兒,各州可以立法限制或禁止墮胎。事實上,絕大多數的州都容許第三期墮胎。自從該案判決以來,美國第三期墮胎的數目已達數十萬之多。
美國是不是不允許墮胎?
可以墮胎,但有幾個州好像不行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承認婦女的“墮胎權”,受到憲法隱私權的保護。但對於墮胎權的限制應採取“嚴格審查”標準,並提出“三階段標準”。
1 在妊娠頭三個月(第1到第12周),墮胎危險性小於正常分娩,政府沒有必要為了保護孕婦健康而限制墮胎,胎兒也 不具有體外存活性(viability),所以醫生與孕婦磋商之後,可以自行決定是否墮胎,不受法令限制;
2 在妊娠頭三個月之後、胎兒具有母體外存活 性之前,墮胎危險性增加,政府得以保護孕婦健康為目的而限制墮胎,但是,限制手段只能以保護孕婦健康為必要;
3 在胎兒具有母體外存活性(第24到28 周)之後,政府保護潛在生命的利益達到了不可抗拒利益的程度,因而政府可以禁止墮胎。
ps:未成年人墮胎必須得到監護人的同意,而且和未成年人發生性關係(不論自願和強迫)算是強姦,醫院可能還會聯繫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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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允許墮胎的州美國有哪些州允許墮胎
美國現在不是緊張墮胎的嗎?有了就生吧,美國又不是養不起。
美國法律到底有沒有規定不能墮胎
從民調結果中可以看出,有 55% 的美國人認為應該無條件的,或在大多數情況下允許墮胎,而有 41% 的美國人認為,應該無條件的,或在大多數情況下反對墮胎。
美國對墮胎的法律,也大約是這樣兩個對立觀念的反映:允許墮胎,但有條件限制。而且,這些限制也不是一成不變。由於支持 墮胎的人佔大多數,反對墮胎者,實際是處於劣勢。但是他們在政治上,卻是處於攻勢,並通過一些戰術,一點一點的蠶食對方的領地。
墮胎本身是一種行為,它涉及的是性生活的隱私權。而行使它的權利,美國憲法裡並沒有規定,只能通過人權法案裡的相關條目來推導,來定義。這樣,各執己見的人們,就要通過政治和法律手段來爭取對自己有利的定義。同時,正因為隱私權是一種新的權利,也就讓這種權利的鬥爭格外激烈。比如最近鬧得沸沸揚揚的稜鏡計劃,毫無疑問也是涉及對這個權利的保護。
所以如何介定墮胎的權利,其實是最近這些年的事,伴隨著女權運動的興起而成為爭議的焦點。
第一個重要的觸發點,是 1965 年的 Griswold v Connecticut。在這起案子中,高院肯定了穩私權的概念:雖然憲法裡沒有明確規定隱私權,但民權法案中的第一,三,四,五,和第九修正案保證了個人隱私權的存在。而在性行為中使用避孕工具或避孕藥,也是一種個人隱私,受憲法保護。
受此判決鼓勵,1967 年,美國的全國婦女組織(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Woman,NOW)通過了《女性人權法案》(Women's Bill of Rights),明確提出了要求取消對墮胎的限制。1969 年,另一支重要的女性組織,全國墮胎權利行動聯盟(National Abortion Rights Action League,NARAL)成立。
女性主義者認為,在現代社會要取得職業上的成功,對職業的連貫性要求越來越高。意外懷孕對女性的衝擊,讓女性必須要有對墮胎的選擇權,才能挽回職業生涯上的部分劣勢。有了 Griswold v Connecticut 的先例,NOW 和 NARAL 合兵一處,認為爭取墮胎權要通過高院來推進。
在這個戰略的指導下,女性主義者在 1973 年取得了決定性勝利,高院在 Roe v Wade 的歷史性判決中,認定墮胎決定屬於孕婦的個人隱私,憲法第九和第十四修正案保護了女性選擇墮胎的權利。這一判決一下子部分或完全推翻了美國 46 個州外加華盛頓特區的墮胎法。在這一判決中,大法官 Harry Blackmun 設計了一套他認為完美的解決方案,就是根據醫學上的孕期,把墮胎的權利分成三個階段。在第一個階段由孕婦完全自己決定,在第二段階段不能禁止,但可以限制。到第三期,也就是懷孕 24 周以後,胚胎可以被認為是有知覺有痛感的生命了,墮胎可以被各州自行立法禁止。
Blackmun 認為這一判決完美的平衡了科學和社會認知,但這種找了一個時間點來個一刀切的棋盤式判決,被證明只是劃出了一個戰場,告訴大家可以在哪裡點燃戰火。
Roe v Wade 判決一出,社會上的保守派人士譁然,反對聲音自然四起,並在第一時間提出了各種行政手段來淡化其影響。比如在不反對墮胎的前提下,取消公共醫保經費對墮胎和避孕的支持,在墮胎前加入強制諮詢,設置等待期,通知懷孕者父母等規定。可是,政府支持雖然在政治壓力下被削減,私人的民間支持開始進入,反墮胎力量的想法並未能達到預期。
隨著里根政府上臺,保守派開始在政治上佔據先機。里根在任期間,新任命了超過一半的聯邦法官,高院也開始右轉。於是,對於反墮胎人士來說,最好的解決方法,也是通過高院,......
美國新澤西州允許墮胎嗎
今後,藥店與藥劑師不得以宗教信仰或倫理道德為由拒絕顧客購買緊急避孕藥或墮胎藥。新澤西州新近通過一項法令——
2007年11月5日,為保障婦女使用節育藥和緊急避孕藥的權利,美國新澤西州州長Jon S. Corzine簽署了一項法令。按照這一法令的要求,從今往後,如果患者提出需要購買緊急避孕藥或墮胎藥的話,新澤西州的藥店和藥劑師必須為患者提供相應的藥品配售服務,不得以宗教信仰或倫理道德為由拒絕顧客。
新法令確保顧客衛生保健使用權
事實上,在美國,長期以來圍繞著藥劑師應不應該拋卻自身道德信仰為患者配售墮胎藥、緊急避孕藥和安樂死藥一直是人們爭論的焦點話題。新澤西州的此次立法,也是在支持人工流產合法化的政府官員與高舉“道德信仰權力”大旗的激憤的藥劑師們之間進行了長期、多次、艱難的法庭論戰之後才得以通過的。
直到法令通過前夕,羅馬教皇本篤十六世還就此向他們在全世界範圍內的藥劑師教徒們給予了道德信仰權的支持,他說:“藥劑師們必須想辦法提高人們的認識,使所有人類都能夠意識到從生命誕生到死亡這一過程的自然狀態的重要性,只有這樣,藥品才能夠真正起到健康治療的作用。” 教皇認為,藥劑師們有權利依據自己的道德信仰拒絕配售緊急避孕或安樂死藥物,同時,他不僅反對這項立法,而且還呼籲到:“應該將道德信仰拒絕權列為藥劑師這一職業的職業培訓內容,只有這樣才能使他們不會去提供那些具有明顯不道德目的的產品,例如墮胎或安樂死的藥物。”
對此,該法令的發起人之一、新澤西州參議員Joseph Vitale說:“關於道德信仰的探討的確是十分令人欽佩的,但是當主觀的信仰要求和客觀的醫療決定相沖突的時候,情況就有所不同了。”新澤西州另一位參議員Fred Madden也認為新的法律確保了人們衛生保健使用權的平等性。她說:“一個人一旦選擇了在醫藥領域工作,他就必須將個人感受放在一邊,而應該和同行們一起向著同一個目標工作,那就是保護患者的健康和幸福。”
毫無意外,他們的這些觀點立即遭到了墮胎反對者們的強烈抗議。新澤西州生命權利組織的Marie Tasy說:“這一法令向所有有宗教或倫理道德信仰的人們傳遞了一個冷冰冰的信息,如果他們是藥劑師的話,那麼他們在新澤西州將很難再幹下去了。”
該法令獲藥劑師協會及多個州支持
雖然反對者們的意見甚囂塵上,但是新澤西州的這一法令還是得到了美國最大的藥劑師組織——藥劑師協會的支持,該組織也提倡建立與新澤西州類似的立法,要求藥劑師或者連鎖藥店必須按照顧客要求填寫處方、配售藥品,否則他們就應當立即為顧客推薦另一家藥店。
除了新澤西州之外,美國許多州都已經圍繞這一敏感話題設立了相應的法令。其中,加利福尼亞州、華盛頓州都要求藥劑師不得隨意拒絕顧客購買避孕藥的要求;在威斯康星州,2002年時也發生了藥劑師Neil Noesen由於拒絕配售口服避孕藥而被藥店訓斥、罰款並限制藥劑師執照的事件;亞利桑那州州長、激進的人工流產合法化者Janet Napolitano則在2005年時否決了試圖承認藥劑師道德信仰拒絕權的立法議案。
而另一方面,阿肯色州、喬治亞州、密西西比州和南達科他州等則屬於另一陣營,他們設立了保護藥劑師道德信仰拒絕權的法律。與此相仿的還有佛羅里達州、伊利諾斯州、緬因州和田納西州等,他們也有類似的保護法令。...
美國的部分洲和歐洲的部分國家法律明確規定禁止墮胎你對這種法律有什麼看法
因為他們地區人口負增長,很多不要孩子的,所以需要法律調控。
美國猶他州允許墮胎嗎?費用是多少?
允許的,但是要等待72小時
聽說美國法律不允許墮胎,那麼如果。。。
孩子是美國公民,生父母只能保持原有國籍及在美的非移民身份(F1)孩子18歲以後有一次重新選擇國籍的權利。 如果還保持美國公民的身份,在其21歲後才有能力為生父母申請親屬移民。
你們的想法太天真了。
美國著名的墮胎案
Roe versus Wade,羅訴韋德案
很長一段時間,墮胎在美國並沒有合法的法律基礎。1973年的“羅訴韋德案”的影響被美國人視作等同於第二次內戰。1972年,得克薩斯州兩個年輕的女權主義者薩拉·威丁頓和林達·科菲試圖挑戰當時的墮胎政策。她們選中了一名希望墮胎的21歲女子,化名為簡·羅(JaneRoe),韋德(Wade)則是當時達拉斯縣的檢察官。幾經周折,1973年 1月22日,美國聯邦高院最後以7比2的表決,確認婦女決定是否繼續懷孕的權利受到憲法上個人自主權和隱私權規定的保護,這等於承認美國墮胎的合法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