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不適用善意取得?
哪些情況不適用於民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
贓物,遺失物,漂流物,埋藏物,失散動物,貨幣,禁止流通物(毒品 武器。。。)
民法中,不適用善意取得的情形有哪些,具體點。謝謝
一、善意取得是指無權處分人在不法將其所佔有的他人的物轉讓給受讓人,如受讓人取得該物時系出於善意,則受讓人取得該物的所有權,原權利人喪失所有權。 二、動產分佔有委託物和佔有脫離物,佔有委託物適用善意取得,而佔有脫離物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佔有脫離物是指非基於真權利人的意思喪失佔有的物,比如贓物、遺失物、漂流物、埋藏物、隱藏物等。
哪幾種情況下,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1、禁止和限制流通的動產。善意取得的主要目的,是為了保護交易安全,促進財產流轉。其前提是這些財產能夠在市場上自由流通。如果轉讓的財產不能隨便流通或只能在特定的主體之間流通,交易行為本身就違反了法律規定,善意取得自然不能保護和促進這一層次的財產流轉,受讓人無權要求適用善意取得。如轉讓毒品、劇毒物、爆炸物,倒賣國家不允許自由買賣的珍稀動物以及國家重點保護的文物等,都不能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2、須經登記才能轉讓所有權的動產。有些動產,由於其價值較大,對社會經濟生活具有相當重要性,為了加強管理,法律對此特別規定轉讓時應履行一定的登記手續。這類財產主要是自行車、機動車輛等。公民或法人在買賣贈與這類財產時,須提供相應證明,到有關部門辦理登記過戶手續,法律關係才能生效。因此,通常不會發生無權轉讓而第三人又不知情的情況。
3、被查封的財產。財產被查封后,當事人的處分權受到限制,如將財產轉讓他人,將破壞查封的效力,劃歸債權人的債權,屬於無權轉讓。因此,第三人即使是善意,也不應取得所有權。
4、盜竊物和遺失物。在各國法例上,盜竊物和遺失物一般都不能適用善意取得。羅馬法規定,凡佔有盜贓和遺失之物,不因時效消失,權利人無論何種情況都可提起回收之訴。其他如日耳曼習慣法、摩奴法典、漢謨拉比法典、我國法律等都有類似規定。近現代常法也貫徹了這一精神。但要指出的是,遺失物與盜竊物應有所區別。在某些國家,如德、日等國民法規定拾得遺失物的人可在一定條件下取得所有權。因此,這種情況下發生的轉讓屬有權轉讓,不適用善意取得。我國司法實踐一般是不作區別,只要是盜竊物或遺失物,不論轉讓幾手,所有人均可要求善意佔有人返還。但是,這種做法受到理論上的反對。因為在複雜的商品交換中,受讓人要判斷出讓人是否為真正權利人已屬不易,更何況要判斷財產是否屬於盜竊物或遺失物。對此,我們認為,從精神文明建設和維護社會治安狀況出發,對於遺失物和盜竊物不適用善意取得是合理的,但也不能絕對化。
善意取得的適用範圍包括哪些
善意取得是《物權法》中的一項重要制度,關於善意取得制度的適用範圍,主要有兩種觀點:一種認為善意取得制度僅適用於動產;另一種認為善意取得既可適
用於動產亦可適用於不動產。從理論淵源上看,善意取得制度僅適用於動產,但從價值基礎和理論基礎上看,善意取得制度適用於不動產亦無不可。動產善意取得,
是指無權處分他人動產的讓與人將其有權佔有的他人的動產交付於買受人,如買受人取得該動產時是出於善意,則取得該動產的所有權,原動產所有權人不得要求受
讓人返還原物。不動產善意取得是指受讓人信賴登記證書而無權處分不動產的讓與人交易,如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時是出於善意,則取得該不動產的所有權,原不動
產所有權人不得要求受讓人返還原物。
我國雖然在《民法通則》中沒有確定不動產善意取得制度,但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則意見》第九十六條規定:“在共同共有關係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
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此條解釋
中的“共有財產”顯然包括動產也包括不動產。2008年《物權法》實施後,正式確立了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既適用於動產也適用於不動產。
《物權法》實施以後,登記簿重新記載的權利人可否自行處分該房屋?《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可以約定婚姻
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或共同共有。在現實生活中,共有房屋的事實權利人與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不一致的現象普遍存在。此時,就會造
成登記簿記載的物權狀況與實際情況不符,由此引發種種糾紛。根據不動產登記的正確性推定,如果事實上為夫妻共有財產,但只登記於一方名下,那麼記載於不動
產登記簿的權利人即推定為法律上的合法權利人,可以依法處分該權利,配偶因此而遭受損失的,只能向對方尋求民事賠償。
因此,對於《物權法》實施以前確實屬於夫妻共有的房屋,由於種種原因卻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按照《物權法》和《房屋登記辦法》的規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更正登記。
不適用善意取得的情形
贓物,遺失物,漂流物,埋藏物,失散動物,貨幣,禁止流通物(毒品 武器。。。)
盜贓物為什麼不適用善意取得
司法實踐中關於贓物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的規定 我國司法實踐中,承認善意購買者可以取得對其購買的、依法可以轉讓的財產的所有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89條指出:“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項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但是,根據我國法律和司法實踐,對於贓物、遺失物等不適用於善意取得。我國法律嚴格禁止銷售和購買贓物,即使買受人購買贓物時出於善意,也不能取得對該物的所有權。根據《民法通則》第79條的規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遺失物、漂流物或失散的飼養動物,應歸國家所有或歸還失主,也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1]所以如果所有人因為被盜、遺失等原因而喪失對其財產的佔有以後,不問財產幾經轉手,所有人都有權請求最後佔有人返還。如果最後佔有人是善意的,也支付了一定的金額。所有人在取回該物時,應該償還佔有人的損失。因為佔有人在保管該物時付出了一定的代價,而且最後佔有人往往在佔有該物時出於善意並非惡意。如果不對善意佔有人的利益加以保護反而使其正當的利益受到損害,必然會造成不良後果。同時,根據我國司法實踐,如果受讓人是無償取得某項財產的,則不論其取得財產時是善意還是惡意,所有人都有權要求受讓人返還原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贓物是否適用於善意取得
一、善意取得的定義 有關 善意取得是民法中一項重要財產製度,是在承認財產所有權的安全為法律保護財產秩序的基本原則的前提下,在法定場合下以犧牲所有權的安全為代價來保障財產交易安全的一項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中一項古老的制度,該制度對於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維護交易安全,促進商品流通,增長社會物質財富,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特別是關於贓物能否適用善意取得制度的研究,有著特殊的重要意義。傳統理論認為,善意取得制度只適用於佔有委託物,而不適用於贓物、遺失物等佔有脫離物。關於贓物能否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各國的立法規定不盡相同。德國、法國和日本等大陸法系國家和我國臺灣地區對“贓物能否善意取得”這一問題,普遍認為贓物一般不可善意取得,但有例外,並在各自民法中對贓物的善意 取得問題做了規定。《物權法》明確規定了善意取得制度,但對贓物能否適用善意取得這個最為敏感的問題卻沒有做出規定。筆者認為在制定《物權法》相關解釋及未來修訂 《物權法》 時應當對這一問題加以考慮。根據我國《物權法》第106條的規定,善意取得是指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受讓人在受讓時是善意的,即並不知道其無處分權,並且以合理的價格購買,轉讓的不動產或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受讓人即取得動產或不動產的所有權。 二、善意取得的特徵 善意取得之構成,應具備以下條件:(1)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2)受讓人受讓該財產時是善意的,即並不知道財產佔有人無處分權;(3)以合理的價格有償轉讓,善意取得發生的有償轉讓行為包括買賣、互易、出資等有償的方式取得。(4)轉讓的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交付給受讓人;(5)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如遺失物、隱藏物、漂流物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我國剛頒佈的《物權法》明確規定動產、不動產、質押權、抵押權、留置權等擔保物權以及土地使用權、採礦權等用益物權都可以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是物權原始取得的一種方式。 《物權法》中沒有規定的贓物善意取得制度,只是規定了對無權處分的動產的善意取得和對於遺失物的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的制度設計是為了優先保護交易的安全,其所代表的法理是,當無權處分人處分財產,導致所有人的靜的安全與受讓人的動的安全即交易的安全發生衝突時,而犧牲靜的原所有人的利益,保護動的善意的受讓人的利益。如果善意買受人購買贓物時支付了合理對價,而因為收繳贓物,其支付的對價得不到任何補償,買受人的利益得不到任何保護,那麼將會導致人們無法正常大膽地去交易,懷疑交易的公平性,失去對交易法律制度的信賴,其結果將最終損害社會利益。在社會經濟的流轉過程中,公益應該優先於私益,善意取得中受讓人的利益與社會的交易息息相關,它體現一種普通人的利益,而原所有權人的利益屬於個人利益。應該說,原權利人的利益不能高於社會交易的安全利益。現在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有相適宜的法律制度模式相配套,如果一味保護真正權利人的利益,否定交易相對人的信賴利益,就會造成交易低效,不利於動產的轉讓和流通。 三、髒物是否適用善意取得 從善意取得的價值來考量,贓物和遺失物、漂流物一樣,作為佔有脫離物都不是出於動產所有人的意思而轉讓的,一些人認為贓物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可能會傷害人們的法律情感,有害於社會,其實完全沒有這個必要。眾多西方、歐美國家採用髒物有條件或無條件取得制度,並沒有出現上 上述情況的發生。贓物也應該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其理由大致有以下幾個方面: 贓物若適用善意取得,首先必須具有強公示性,即無處分......
有哪些情況是不適用善意取得的?
不適用善意取得的情形主要包括:動產抵押登記、預告登記、異議登記、拾得遺失物。
相關法條:
《物權法》第二十四條 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物權法》第二十條 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後,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
《物權法》第一百零七條 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該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佔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但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後,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
遺失物是否和什麼情況適用善意取得?
遺失物 任何情況下均不適用善意取得權利人2年內不行使回覆請求權,則第三膽在2年後是正常取得其所有權而不是基於善意取得制度不適於善意取得制度的4情況:贓物、屬於特定主體的財產、所有權不明或有爭議的遺失物 埋藏物等等、禁止流通和限制流通物。 樓主加油!
遺失物為什麼不適用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的意思是公平交易獲得或被贈予.公平交易的意思是交換的物品或購買價值相當.例如,用5元買一臺新 iPhone 6,雖然是一種交易,但絕對不是公平交易,也就不是善意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