釣魚執法是否違法?

General 更新 2024-12-19

釣魚執法是否合法?

上海市的釣魚執法事件確實曾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釣魚執法的行為本身也被法學家們質疑,北京大學法學院行政法專家姜明安教授認為:行政執法要符合國務院2004年頒佈的依法行政原則,合法、合理、程序適當、誠實守信、權責統一,不能採取預謀設圈套方式執法。人民大學法學教授楊建順認為,行政法強調取證的正當性、要求客觀、全面調查,調查取證的手段要注意合法。

上海市也出臺了《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規範和加強行政執法工作的意見》和《上海市行政執法人員執法行為規範》,明文禁止“釣魚執法”。可以說對於這種行為的違法性政府已經有認識並且採取了行動,不過社會法治進步有一個逐步的過程,不可否認現實生活中您所說的情形還是存在的,這還有賴於我國法治的進一步發展和工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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釣魚執法算違法嗎

從法律明文規定角度,現無明文禁止,僅部分地方法規明確規定不允許釣魚執法。如2008年10月1日施行的《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70條規定: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證據材料,不得作為行政執法決定的依據。

從法理上分析,釣魚執法是圈套執法,當事人原本沒有違法意圖,在執法人員的引誘之下,才從事了違法活動,國家當然不應該懲罰這種行為。這種行為如果運用不當將致人犯罪,誘發嚴重社會問題。釣魚執法是政德摧毀道德的必然表現。

現代行政法治裡有所謂“比例原則”,即行政手段應該與行政目的相匹配,行政執法面臨的情形危險性遠低於暴力犯罪,因此,不能對其採用激進的“執法釣魚”手段,這一手段既存在諸多不確定性風險,又破壞了社會成員間的信任與互助,危害性相當大。

注:我國一般將釣魚執法這一用語定義在行政領域內,英美法系中這一詞也能指刑事領域的類似行為,以上回答不涉及這方面。

釣魚執法的行為犯法嗎?

肯定違法,應該是知法犯法,罪加一等。可惜很難有證據。是執法部門用自己手裡的權利來摧毀大眾的善心。

釣魚執法是否合法

不合法,可以提起行政複議。

依據:

《規範》明文禁止行政執法人員“釣魚”執法行為;行政執法人員調查取證時,應當全面、客觀、公正;不得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收集證據,不得偽造、隱匿證據;不得指派沒有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進行調查取證;暫扣物品不得收保管費。

《意見》規定,保證執法手段的合法、正當,通過非法手段獲取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違法事實的依據。

釣魚執法是否合法

所謂釣魚執法,最早來自刑事偵查中的誘惑偵查。所謂誘惑偵查,就是指偵查機關以實施對嫌疑人而言有利可圖的行為為誘餌,暗示或誘使其實施犯罪,待犯罪行為實施後將其抓捕。

第一種方式,可以稱作“顯露式”。就是當事人本身有違法或犯罪的企圖,且已經實施,但是尚未顯露出來。

第二種方式,可以稱作“勾引式”。就是當事人本身沒有任何的違法或犯罪意圖,而執法部門採取行動勾引當事人產生違法、犯罪意圖。

第三種方式,可稱為“陷害式”。就是當事人本身沒有任何的違法或犯罪意圖,而執法部門採取計劃陷害當事人,使當事人產生違法、犯罪意圖。

第一種是允許的,後兩種則是違法的

公安局釣魚執法是否犯法?

視情況而定,本次不能作為證據

警察釣魚執法合法嗎

法律上當然是不可以的。

從法理上分析,當事人原本沒有違法意圖。這種行為如果運用不當將致人犯罪,誘發嚴重社會問題。釣魚執法是政德摧毀道德的必然表現。

在我國,法律規定,對犯罪嫌疑人訊問時不得采取誘導、欺騙、威脅的方式,而誘惑偵查帶“誘導取證”的痕跡,所以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更何況,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通知》規定,行政執法必須要遵循“依法行政”的原則,要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統一等要求,“預設圈套”的執法方式也是明顯違規的。

以執法為脅迫,這樣的做法已經扭曲了行政執法的本意,也涉嫌違法,既玷汙了法律的尊嚴,也嚴重損害了政府部門的公信力。因此,執法部門必須要嚴格自律,規範執法行為,在群眾心中樹立良好的執法形象,此外,必須要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維護執法的權威,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

釣魚執法是否違法?如果違法應該怎麼辦?

釣魚執法肯定是違法的。如果遇到這種情況,你要收集證據,證明對方是釣魚執法,到法院起訴對方,或者向其上一級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釣魚執法到底合不合法

不合法,引誘違法行為發生

釣魚執法真的合法合理嗎?

你好,“釣魚式執法”,是指為了打擊某種違法犯罪行為,由執法人員用“釣魚”的方式,對“違法者”加以處罰的一種執法方式。這種執法方式歷來受到人們的詬病。最近上海“釣魚式執法”事件,把這一執法形式推上了風口浪尖。“釣魚式執法”踐踏了什麼,值得我們深思。   “釣魚式執法”踐踏了法律尊嚴。我國憲法規定,我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法治”是與“禮治”、“人治”相對立的,是“法律的統治”,是理性的法制,是以民主為基礎和前提的法制。真正的“丹治”包含兩層含義:即一是法律本身是善良的法律(即“善法”),二是法律必須得以遵守,特別是執法者要遵守實體法和法律程序,嚴格執法。法律是人們的最高行動準側,在“釣魚式執法”中,行政執法機關本應嚴格執法,文明執法,打擊違法犯罪,維護正常社會秩序,而不是為了“背後利益”誘騙守法者“違法”,踐踏法律尊嚴。  “釣魚式執法”踐踏了政府形象。政府權力來源於人民,政府代表人民來行使管理國家事務的權力。政府僅僅是社會的法律統治者(即法律執行者的角色),而作為公民之整體的人民,才是終極統治者(即一切權力屬於人民)。我們的國家是法治國家,我們的政府是誠信的政府,人民的政府。作為人民的受託者,政府在管理國家事務時,要以便民、利民、為民為最高宗旨,以誠信執政為最高原則。“釣魚式執法”讓守法者對政府誠信產生懷疑,踐踏了政府形象。  “釣魚式執法”踐踏了公民良心。“今後不管遇到臨產的孕婦,將死的老人,我再也不會送了”,這是多麼讓人辛酸的聲音?“法律是最低的道德”,良心是構成道德的基礎,是否有良心,決定一個人的道德水平的高低,決定著社會的文明程度。“釣魚式執法”踐踏的不僅是法律的尊嚴,踐踏的更是善良公民的“良心”。正如媒體所言:“釣魚式執法”讓人不敢“善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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