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律法規有哪些?

General 更新 2024-12-25

跟教育有關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唬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

我國教育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一、教育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

二、教育行政法規

1、教師資格條例

2、幼兒園管理條例

3、學校體育工作條例

4、學校衛生工作條例

三、教育部門規章

1、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2、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

3、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

4、實施教育行政許可若干規定

5、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

四、相關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教師資格證考試教育法律法規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資格條例》、《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10號)管理取得教師資格證的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第十條 國家實行教師資格制度。

中國公民凡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備本法規定的學歷或者經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合格,有教育教學能力,經認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師資格。

第十一條 取得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的相應學歷是:

(一)取得幼兒園教師資格,應當具備幼兒師範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二)取得小學教師資格,應當具備中等師範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三)取得初級中學教師、初級職業學校文化、專業課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師範專科學校或者其他大學專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四)取得高級中學教師資格和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中文化課、專業課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師範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學本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取得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和職業高中學生實習指導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的學歷,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五)取得高等學校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研究生或者大學本科畢業學歷;

(六)取得成人教育教師資格,應當按照成人教育的層次、類別,分別具備高等、中等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不具備本法規定的教師資格學歷的公民,申請獲取教師資格,必須通過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國家教師資格考試製度由國務院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資格條例》

第六條 教師資格條件依照教師法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執行,其中“有教育教學能力”應當包括符合國家規定的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身體條件。

第七條

取得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的相應學歷,依照教師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執行。取得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應當具備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學歷,並應當具有相當助理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者中級以上工人技術等級。

《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

第六條 申請認定教師資格者應當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履行《教師法》規定的義務,遵守教師職業道德。

第七條 中國公民依照本辦法申請認定教師資格應當具備《教師法》規定的相應學歷。

申請認定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者應當具備中等職業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對於確有特殊技藝者,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其學歷要求可適當放寬。

第八條 申請認定教師資格者的教育教學能力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備承擔教育教學工作所必須的基本素質和能力。具體測試辦法和標準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制定。

(二)普通話水平應當達到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頒佈的《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標準》二級乙等以上標準。

少數方言複雜地區的普通話水平應當達到三級甲等以上標準;使用漢語和當地民族語言教學的少數民族自治地區的普通話水平,由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規定標準。

(三)具有良好的身體素質和心理素質,無傳染性疾病,無精神病史,適應教育教學工作的需要,在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指定的縣級以上醫院體檢合格。

第九條 高等學校擬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師職務或具有博士學位者申請認定高等學校教師資格,只需具備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三)項規定的條件。

我國教育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一、教育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

二、教育行政法規

1、教師資格條例

2、幼兒園管理條例

3、學校體育工作條例

4、學校衛生工作條例

三、教育部門規章

1、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2、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

3、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

4、實施教育行政許可若干規定

5、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

四、相關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與教育相關的法律法規常識有哪些?

這個問題提的很寬泛,不具體。我國現在有教育法、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

我國教育法律有哪些

《中華人名共和國教育法》《義務教育法》等,還有各個地方也有自己的專有法律。

教師法律法規有哪些

比較主要的就是《教師法》、《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

教育相關法律法規有哪些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

教育政策與教育法規有哪些區別

教育法律是由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是法律,位階絕對高於政策。我國的《教育法》是基本法,是由全國**制定的,位階僅次於憲法與刑法、民法通則等法律相同,在全國範圍內適用。

教育政策的制定主體就可能不同了,有可能是國務院,也有可能是國務院所屬部門如教育部,也有可能是省市縣各級政府或其工作部門。效力絕對低於教育法,而且內容不得與教育法相抵觸,否則可以不予適用乃至於撤銷。適用範圍也因其制定主體而各不相同,如國務院的當然全國使用,但是省市縣的則只在本轄區內適用。

現行的教育法律法規規章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八屆第45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於1995年3月18日通過,現予公佈,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1995年3月1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1995年3月1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五號公佈 1995年9月1起施行)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教育基本制度

第三章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

第四章 教師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五章 受教育者

第六章 教育與社會

第七章 教育投入與條件保障

第八章 教育對外交流與合作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發展教育事業,提高全民族的素質,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級各類教育,適用本法。

第三條 國家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和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為指導,遵循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發展社會主義的教育事業。

第四條 教育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基礎,國家保障教育事業優先發展。

全社會應當關心和支持教育事業的發展。

全社會應當尊重教師。

第五條 教育必須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必須與生產勞動相結合,培養德、智、體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六條 國家在受教育者中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社會主義的教育,進行理想、道德、紀律、法制、國防和民族團結的教育。

第七條 教育應當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的歷史文化傳統,吸收人類文明發展的一切優秀成果。

第八條 教育活動必須符合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

國家實行教育與宗教相分離。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第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機會。

第十條 國家根據各少數民族的特點和需要,幫助各少數民族地區發展教育事業。

國家扶持邊遠貧困地區發展教育事業。

國家扶持和發展殘疾人教育事業。

第十一條 國家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需要,推進教育改革,促進各級各類教育協調發展,建立和完善終身教育體系。

國家支持、鼓勵和組織教育科學研究,推廣教育科學研究成果,促進教育質量提高。

第十二條 漢語言文字為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基本教學語言文字。少數民族學生為主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進行教學。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進行教學,應當推廣使用全國通用的普通話和規範字。

第十三條 國家對發展教育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十四條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分級管理、分工負責的原則,領導和管理教育工作。

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國務院領導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高等教育由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

第十五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全國教育工作,統籌規劃、協調管理全國的教育事業。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教育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教育工作。

第十六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教育工作和教育經費預算、決算情況,接受監督。

第二章 教育基本制度

第十七條 國家實行學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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