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惡制度是什麼?
十惡制度名詞解釋?
在我國有十惡不赦之說,所謂“十惡”是隋唐以後歷代法律中規定的嚴重危害統治階級根本利益的常赦不原的十種最嚴重犯罪,淵源於北齊律的“重罪十條。隋《開皇律》在“重罪十條”的基礎上加以損益,確定了十惡制度。唐律承襲此制,將“十惡”列入名例律之中。《唐律》名例書儀即雲:“五刑之中,十惡尤切,虧損名教,毀裂冠冕,特標篇首,以為明誡。” 在唐律中十惡的具體內容有: (1)謀反:謂謀危社稷,指謀害皇帝危害國家的行為; (2)謀大逆:指圖謀破壞國家宗廟、皇帝陵寢以及宮殿的行為; (3)謀叛:謂背國從偽,指背叛本朝、投奔敵國的行為; (4) 惡逆:指毆打或謀殺祖父母、父母等尊親屬的行為。 (5)不道:指殺一家非死罪三人及肢解人的行為。 (6)大不敬:指盜竊皇帝祭祀物品或皇帝御用物、偽造或盜竊皇帝印璽、調節器配御藥誤違原方、御膳誤犯食禁,以及指斥皇帝、無人臣之禮等損害皇帝尊嚴的行為。 (7)不孝:指控告祖父母、父母,未經祖父母、父母同意私立門戶、分異財產,對祖父母、父母供養缺,為父母尊長服喪不如禮等不孝行為; (8)不睦:指謀殺或控告丈夫大功以上尊長等行為; (9)不義:指殺本管上司、受業師及夫喪違禮的行為; (10)內亂:指奸小功以上親屬等亂倫行為。 唐律中“十惡”制度所規定的犯罪大致可以分為兩類,一為侵犯皇權與特權的犯罪,一為違反倫理綱常的犯罪。唐律將這些犯罪集中規定在名例律之首,並在分則各篇中對這些犯罪相應了最嚴厲的刑罰,而且,唐律規定凡犯十惡者,不適用八議等規定,且為常赦所不原,此即俗語所謂“十惡不赦”的淵源。這些特別規定充分體現了唐律的本質重點在於維護皇權、特權、傳統的倫理綱常及倫理關係。
古代十惡不赦中的十惡指的是什麼?
1)謀反。指企圖推翻朝政。這歷來都被視為十惡之首。
2)謀大逆。指毀壞皇室的宗廟、陵墓和宮殿。
3)謀叛。指背叛朝廷。
4)惡逆。指毆打和謀殺祖父母、父母、伯叔等尊長。
5)不道。指殺一家非死罪3人及肢解人。
6)大不敬。指冒犯帝室尊嚴。通常為偷盜皇帝祭祀的器具和皇帝的日常用品,偽造御用藥品以及誤犯食禁。
7)不孝。駭不孝祖父母、父母,或在守孝期間結婚、作樂等。
8)不睦。即謀殺某些親屬,或女子毆打、控告丈夫等。
9)不義。指官吏之間互相殺害,士卒殺長官,學生殺老師,女子聞丈夫死而不舉哀或立即改嫁等。
10)內亂。親屬之間通姦或強姦等。
由於"十惡"之罪直接危害了封建專制制度的核心----君權、父權、神權和夫權,所以自隋唐確立"十惡"之罪以後,歷代封建法典皆將之作為不赦之重罪。
【十惡】指的是什麼
十惡,是指直接危及君主專制統治秩序以及嚴重破壞封建倫常關係的重大犯罪行為。在《北齊律》“重罪十條”基礎上,隋朝《開皇律》正式確立十惡制度,唐朝沿襲之。犯十惡者,“為常赦所不原”。
十惡,中國封建時代十類重罪的總稱。這十類罪行是謀反、謀大逆、謀叛、惡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義和內亂。這些罪行被封建統治者認為是最重的罪,故稱十惡。十惡是從秦漢起逐漸形成的。秦律有不孝、不敬等罪名。《唐律疏議》說,“漢制九章,雖並湮滅,其不道、不敬之目見存”;謀反、大逆、不孝、內亂也有案例可資考證。到了南北朝,十惡的各條大致都有了。北周“不立十惡之目,而重惡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義、內亂之罪”。北齊律把反逆、大逆、叛、降、惡逆、不道、不敬、不孝、不義和內亂,列作重罪十條。隋《開皇律》就北齊刑制加以損益,創設“十惡”名稱,即後來的十惡。
按唐律註釋,十惡的內容是:①謀反,“謂謀危社稷”,即圖謀推翻封建王朝的統治。②謀大逆,“謂謀毀宗廟、山陵及宮闕”,即圖謀毀壞皇帝的家廟、祖墓及宮殿。③謀叛,“謂謀背國從偽”,明、清律改為“謂謀背本國,潛從他國”,即圖謀背叛國家。④惡逆,“謂毆及謀殺祖父母、父母,殺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者。”⑤不道,指滅絕人道,如殺死一家三口,而被殺者都不是應判死刑的;或用支解的手段殺人;或用蠱毒的方法,企圖使人中毒致死。⑥大不敬,指對帝王不尊敬的言行,如盜取帝王祭祀用的物品或帝王日常穿戴的物品,盜取或偽造皇帝的璽印,為帝王配製藥物有錯誤,為帝王做飯菜誤犯食禁,為帝王建造的車船不牢固,咒罵帝王,無理對待帝王派遣的使者。⑦不孝,指對直系尊親屬有忤逆言行,如控告或咒罵祖父母、父母;祖父母、父母在世時別籍異財(分居),不予供養;居父母喪時嫁娶作樂,脫去喪服,改著吉服;聞祖父母、父母喪,匿不舉哀;詐稱祖父母、父母死亡。⑧不睦,指謀殺或出賣緦麻以上親屬,毆打或控告丈夫、大功以上尊長和小功尊親屬(見服制)。⑨不義,“謂殺本屬府主、刺史、縣令、見受業師,吏卒殺本部五品以上官長;及聞夫喪,匿不舉哀,若作樂,釋服從吉,及改嫁。”⑩內亂,“謂奸小功以上親,父、祖妾,及與和者。”從上述內容可以看出,十惡主要是維護封建皇帝的專制統治和君臣、父子、尊卑、上下的封建倫常關係。
唐律疏議中的十惡制度的內容,特點及實質
魏晉南北朝時期,歷代都進行了法律法典的編纂,而在這些法律法典中,比較有影響的有魏時的《魏律》,北朝時的《齊律》,而後來據說的“十惡”最早也就出現在《齊律》中,當時稱為“重罪十條”。 “重罪十條”把這十條罪行稱為“十惡”,並且規定絕不赦免,到了隋唐就正式形成了“十惡不赦”的說法,所以說隋唐“十惡不赦”其實原來是出自於《齊律》的“重罪十條”。它的主要內容有: 一、謀反,這歷來都被視為十惡之首。 二、謀大逆。指毀壞皇家的宗廟、陵寢、宮殿的行為。 三、謀叛。謀叛是指叛逃到其它敵對國家。 四、惡逆。指打殺祖父母、父母以及姑、舅、叔等長輩和尊親。 五、不道。無道。 六、大不敬。偷盜皇帝祭祀的器具和皇帝的日常用品,偽造御用藥品以及誤犯食禁。 七、不孝。指咒罵、控告以及不贍養自己的祖父母、父母。祖、父輩死後亡匿不舉哀,喪期嫁娶作樂。 八、不睦。 九、不義。指毆打、殺死長官(一般指州縣長官),丈夫死後不舉哀並作樂改嫁等。 十、內亂。指與祖父、父親的妾通姦。 “十惡不赦”自從《齊律》出現這些條款後一直沿用到宋元明清。
佛說十善十惡分別是什麼?
十善是:不殺,不盜,不淫,不貪,不嗔,不痴,不兩舌,不惡口,不妄言,不綺語。
十善反過來就是十惡。
不兩舌(不挑撥事非),不惡口(不惡語傷人),不妄言(不說大話,不說假話),不綺語(不花言巧語迷惑他人)。
bookgb.bfnn.org/books/0619.htm
http://bookgb.bfnn.org/books/0356.htm
bookgb.bfnn.org/books/0509.htm
bookgb.bfnn.org/books
十惡不赦之罪是指哪“十惡”?
“十”在語境中表示最多、全了、滿了。十惡不赦,那就是惡貫滿盈了。“十惡不赦”,常用來形容罪大惡極、不可寬恕的人。古人往往給敵人列上十大罪名,以便出師有名。
"十惡",最初佛教中的一個用語,指十種當招致地獄、餓鬼和畜生這"三惡道"苦報的惡業,故又稱"十惡業道"。"十惡"作為古代刑法中的罪名,最早出現在《齊律》(由北齊尚書令、趙郡王等撰寫)中,當時稱為"重罪十條"。《齊律》曰:"列重罪十條: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惡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義,十曰內亂。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議論贖之限。"(八議制度也是《齊律》首創的被後世廣泛借鑑的律令之一,是專門為封建特權人物犯罪減免處罰的法律規定。《齊律》明文規定:犯重罪十條者,不在八議論贖之限。) "重罪十條"把以上十條罪行稱為"十惡",並且規定絕不赦免,到了隋唐,經過隋代《開皇律》與唐代《唐律疏議》對之的進一步的修訂,就正式形成了"十惡不赦"的罪名說法。它的主要內容有: 1)謀反。指企圖推翻朝政。這歷來都罰視為十惡之首。 2)謀大逆。指毀壞皇室的宗廟、陵墓和宮殿。 3)謀叛。指背叛朝廷。 4)惡逆。指毆打和謀殺祖父母、父母、伯叔等尊長。 5)不道。指殺一家非死罪3人及肢解人。 6)大不敬。指冒犯帝室尊嚴。通常為偷盜皇帝祭祀的器具和皇帝的日常用品,偽造御用藥品以及誤犯食禁。 7)不孝。指不孝祖父母、父母,或在守孝期間結婚、作樂等。 8)不睦。即謀殺某些親屬,或女子毆打、控告丈夫等。 9)不義。指官吏之間互相殺害,士卒殺長官,學生殺老師,女子聞丈夫死而不舉哀或立即改嫁等。 10)內亂。親屬之間通姦或強姦等。 由於"十惡"之罪直接危害了封建專制制度的核心----君權、父權、神權和夫權,所以自隋唐確立"十惡"之罪以後,歷代封建法典皆將之作為不赦之重罪。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
十惡的名詞解釋
十惡,是指直接危及君主專制統治秩序以及嚴重破壞封建倫常關係的重大犯罪行為。在《北齊律》“重罪十條”基礎上,隋朝《開皇律》正式確立十惡制度,唐朝沿襲之。犯十惡者,“為常赦所不原”。
封建五刑和“十惡”最早規定於哪部法律?
奴隸制五刑最早源於有苗氏部落,另有一說源於上古時代蚩尤領導的九黎族。有苗氏亡於夏啟後,夏啟將有苗氏推行的刖、劓、琢、黥等刑加以損益,形成了墨、劓、刖、宮、大辟五種刑罰,並使之成為主要的刑罰體系。自夏以後、商、周及春秋之際,五刑一直被作為主體刑而廣泛使用。奴隸制五刑在漢文帝時期因為緹縈上書而被廢除,被封建制五刑取代。
封建制五刑,即為笞、杖、徒、流、死,是相對於墨、劓、剕、宮、闢所謂奴隸制五刑而言的新五刑制度,奴隸制五刑均為肉刑或者死刑,殘酷的傷殘人的肉體或者直接剝奪其生命,不給其改過自新的機會,或者即使有機會,被損傷致殘的囚犯也沒有能力去自新,與孔孟“仁”的思想有嚴重衝突。
漢代文景兩帝廢除肉刑的改革為封建制五刑的確立奠定了堅實的基礎,其原由是緹縈上書,由此漢文帝看到了肉刑的殘酷性,下令將墨刑改為髡鉗城旦舂,將劓刑改為笞三百,斬左趾改為笞五百,斬右趾改為棄市死刑,但改革還存在問題,班固稱之為“外有輕刑之名,內實殺之”,後來漢景帝又將劓刑笞三百改為笞兩百,將斬左趾笞五百改為笞三百。又頒佈《垂令》規定笞杖尺寸,以及規定要削平竹節,行刑時不得換人等。 其後北魏律又首創“徒刑”這一刑罰並規定了5等流型制度,進一步推動了封建制五刑的確立。
《北齊律》的刑罰體系使封建五刑初具雛形
到了隋朝,《開皇律》正式確立了封建制五刑:笞、杖、徒、流、死。其中死刑為絞刑和斬刑兩種,流行分為三等——流一千、一千五和兩千,徒刑分為五等——一年到三年,以半年為等差,杖刑分為笞六十直到笞一百,以十為等差,笞刑分為5等——十到五十,以十為等差。
此封建制五刑一直為後世所沿用,一直到清末變法是才被改變,減輕了刑罰的殘酷性,為社會保留了必要的勞動力。
“十惡”是指直接危及君主專制統治秩序以及嚴重破壞封建倫常關係的重大犯罪行為。在《北齊律》“重罪十條”基礎上,隋朝《開皇律》正式確立十惡制度,唐朝沿襲之。犯十惡者,“為常赦所不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