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的分類有哪些?

General 更新 2024-11-24

中國法律有哪些種類

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我國法律的主要形式有:

1、憲法: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是國家的總章程,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我國最主要的法律淵源。

2、法律:按照法律制定的機關及調整的對象和範圍不同,法律可分為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

基本法津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的、規定和調整國家和社會生活中某一方面帶有基本性和全面性的社會關係的法律,如《刑法》、《民法通則》、《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等。

一般法律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或修改的,規定和調整除由基本法律調整以外的,涉及國家和社會生活某一方面的關係的法律,如《商標法》、《產品質量法》、《國家賠償法》等。

法律是依據憲法的原則和規定製定的,其地位低於憲法,但高於其他的法律淵源。

3、行政法規:行政法規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國務院制定的有關國家行政管理方面的規範性文件。其地位和效力低於憲法和法律。

4、地方性法規:地方性法規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在其法定權限內製定的法律規範性文件。地方性法規具有地方性,只在本轄區內有效,其地位和效力低於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不得與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

5、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大會依照法定的自治權,在其職權範圍內製定的帶有民族區域自治特點的法律規範性文件。

6、行政規章:行政規章是指國務院各部、委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為了管理國家行政事務所制定的法律規範性文件。行政規章的效力低於前面五種法的形式,但同樣是我國法的淵源之一。

7、特別行政區的法: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的法律包括與基本法不相抵觸的原有法律,是我國法的一部分,是我國法的一種特殊形式。

8、國際條約:國際條約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國家之間規定相互這間權利和義務的各種協定。是我國法的一種形式,對所有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公民都具有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包括哪些?

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立法法,國務院組織法,反分裂國家法,民族區域自治法,香港特別行政區法,澳門特別訂政區法,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組織法,國家安全法,國防法,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全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人民法院組織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保守國家祕密法,集會遊行示威法,義務教育法,兵役法,婦女權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護法,老年人權益保護法,殘疾人保障法。

憲法有哪些?

根據制定主體不同,可以劃分為欽定憲法、協定憲法和民定憲法;

根據修改程序的嚴格性要求,可以劃分為剛性憲法和柔性憲法;

根據有無書面法典形式,可以劃分為成文憲法和不成文憲法;

根據歷史類型不同,可以劃分為近代憲法、現代憲法和當代憲法;

根據社會制度不同,可以劃分為社會主義憲法和資本主義憲法。

法律有哪些種類

種類?

法律上不是這麼叫。

最常見的分類,是首先把法律分為幾大部門法,然後每部分法中有很多規範性法律文件構成。

主要有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後面會省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民法》,《合同法》,《婚姻法》,《繼承法》等等),刑法(《刑法》等),行政法(《行政法》,《國家賠償法》,《道路安全法》等等),商法(《公司法》,《合夥法》,《票據法》等),經濟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勞動法》,《稅法》等等)

後面括號前的是部門法的名稱,括號中的是各規範性法律文件的名稱。

上面只是一些比較主要的法律,還有很多很多,如果全寫出來是不太可能的。因為還有一些司法解釋,立法解釋之類。

而且上面的分類只是部分學者的分類,這種分類的方法是沒有定論的。大致相同,細部上會有不同。非常之多的

中國所有法律分類

中國法律共分為七大類:憲法及憲法相關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刑法、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

憲法及憲法相關法類包括:

1.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2.城市街道辦事處組織條例(1954年)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  7.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8.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  9.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  10.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直接選舉的若干規定  1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  1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沿海港口城市設立海事法院的決定  13.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  14.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  15.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中央軍事委員會《關於授予軍隊離休幹部中國人民解放軍功勳榮譽章的規定》的決定(附:關於授予軍隊離休幹部中國人民解放軍功勳榮譽章的規定)  16.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17.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  18.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  19.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  附件二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  附件三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  20.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1990年)  21.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  22.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  2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  24.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  25.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  26.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  附件二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  附件三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  27.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28.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  29.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  30.中華人民共和國戒嚴  31.中國人民解放軍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  32.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駐軍法  33.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  34.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35.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駐軍法  36.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37.反分裂國家法  38.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中央銀行財產司法強制措施豁免法  39.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

民法商法類包括:

1.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7.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  8.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  9.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  10.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11.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  1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  13.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14.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15.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16.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17.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18.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19.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20.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  2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22.中華人民共......

憲法各類分類方式有什麼具體意義?又有哪些不足之處?

憲法分類的理論是什麼

(一) 資產階級學者的憲法分類

近代以來,資產階級學者根據憲法的某些外部表現特徵,對憲法作了許多分類。早期的分類主要有以下三種:

1、從憲法是否具有統一法典的形式,把憲法分為成文憲法和不成文憲法。成文憲法是具有統一的法典形式的憲法,如美國憲法。不成文憲法是指憲法規範存在於若干憲法性文獻、憲法判例或傳統習慣之中,而又沒有統一的憲法典形式的憲法。如英國憲法。

2、從憲法的法律效力以及其制定修改程序的不同,把憲法分為剛性憲法和柔性憲法。凡是效力高於一般法律,修改需經過比一般法律更為繁複和嚴格程序的憲法,叫做剛性憲法。凡效力與一般法律相同,修改程序亦與一般法律相同的憲法,叫做柔性憲法。

3、從制定憲法的主體不同,將憲法分為欽定憲法、民定憲法、協定憲法。凡是由君主制定和頒佈的憲法,稱為欽定憲法。如1908年清政府的《欽定憲法大綱》。凡是由國民的代表機關、制憲機關或者由“全民投票”表決通過的憲法稱為民定憲法。凡是由君主和國民代表協議而制定的憲法稱為協定憲法。

現代資產階級學者根據形式上的標準,對憲法作了各式各樣的分類。主要分為近代憲法和現代憲法、平時憲法和戰時憲法、君主憲法和共和憲法、原始憲法和派生憲法、以序言開頭的憲法和不以序言開頭的憲法等等。

(二) 馬克思主義學者的憲法分類

馬克思主義憲法學家根據國家的類型,根據憲法的階級本質的不同,把憲法區分為社會主義類型的憲法和資本主義類型的憲法。這類方法揭示了憲法的本質屬性,因而是科學的分類方法。

有的馬克思主義學者根據列寧說過的一句話“當法律與現實脫節的時候,憲法是虛假的;當它們是一致的時候,憲法便不是虛假的”,將法律與現實脫節與否作為標準把憲法分飢虛假憲法和非虛假憲法。

我國的法律法規的種類都有哪些?

在一國之內同一法域之中,法律體系呈現出縱橫交錯的特徵。在單一制的國家結構中,為了維持法律體系的內在統一,不但各種法律部門在橫向上要相互銜接,而且各種法律淵源在縱向上要保持協調。從法的效力上看,一切法律淵源都具有法的形式效力,該效力本身並不存在差異;但是,不同淵源的法律規範卻存在等級。所謂法律位階,是指每一部規範性法律文本在法律體系中的縱向等級。下位階的法律必須服從上位階的法律,所有的法律必須服從最高位階的法.

在我國,按照憲法和立法法規定的立法體制,法律位階共分六級,它們從高到低依次是:根本法律、基本法律、普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

1、根本法律

由於最高權威的創制主體制定的、調整社會生活中最重要事項的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位階,處於該位階的法律是國家的根本法。在我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我國社會生活中最重要的事項是社會生活中最重要的利益關係,即國家權力的歸屬及其縱向和橫向的分工配置(國家權力的組織規範)、公民人權的尊重與保障(公民人權規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配置國家權力、保障公民人權的法律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作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是唯一有權制定和修改憲法的機關。為保持憲法的最高權威性和穩定性,憲法的修改需要按照特別的程序來進行,比修改普通法律更加嚴格。憲法的修改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並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通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人民代表在數量上近3000人)。憲法作為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位階,其他任何法律淵源均不能與憲法相抵觸。

2、基本法律

處於第二位階的基本法律的創制權屬於最高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它制定或系統修改必須經全國人大代表過半數通過才能達成,這是基本法律區別於憲法(根本法律)的重要特徵之一(如前所述憲法的創制或者修改須經全國人大體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多數通過才能通過)。基本法律的局部修改和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基本法律的修改、解釋不能突破該法的基本原則。基本法律的適用和執行主體是國家司法機關和法律授予權力的行政機關。基本法律的調整事項是社會生活中重要的利益歸屬和配置。

我國的基本法律包括民事基本法、行政基本法和刑事基本法以及訴訟法等。

3、普通法律

在根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位階之下的法律是普通法律。普通法律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和修改(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委員通常約為150人左右)。根據立法法的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普通法律的創制依據是作為根本法律的憲法和憲法之下的基本法律。普通法律所調整的事項包容於基本法律調整事項之下,其內容為普通的社會關係中的利益問題。

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撤銷同憲法和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有權撤銷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有權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的違背憲法和立法法規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4、行政法規

行政法規的創制主體是中央人民政府即國務院。根據立法法的規定,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行政法規可以就下列事項作出規定:一是為執行法律的規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規的事項;二是憲法第規定的國務院行政管理職權的事項。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的事項,國務院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法律的要素是什麼?法律的分類有哪些?

法律的特徵1.法律是一種概括、普遍、嚴謹的行為規範

法律首先是指一種行為規範,所以規範性就是它的首要特性。規範性是指法律為人們的行為提供模式、標準、樣式和方向。法律同時還具有概括性,它是人們從大量實際、具體的行為中高度抽象出來的一種行為模式,它的對象是一般的人,是反覆適用多次的。法律還具有普遍性,即法律所提供的行為標準是按照法律規定所有公民一概適用的,不允許有法律規定之外的特殊,即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律規範不同於其他規範的男一個重要特徵是它的嚴謹性。它有特殊的邏輯構成。構成一個法律的要素有法律原則、法律概念和法律規範。每一個法律規範由行為模式和法律後果兩個部分構成。行為模式是指法律為人們的行為所提供的標準和方向。其中行為模式一般有三種情況:

(1)可以這樣行為,稱為授權性規範;

(2)必須這樣行為,稱為命令性規範;

(3)不許這樣行為,稱為禁止性規範。其中(2)和(3)又稱為義務性規範。法律後果是指行為人的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在法律上所應承受的結果。法律後果分為兩種:

一個是肯定性法律後果,指行為人按照法律規範的行為模式的要求行為,從而導致的一種積極的結果,包括國家承認行為合法、有效、應予保護甚至獎勵。

另一個是否定性法律後果,指行為人違反法律規範的行為模式的規定而行為,從而導致的一種消極的結果,包括國家不承認行為合法、行為無效或者受到法律的制裁。

2.法律是國家制定和認可的行為規範

這是法律來源上的一個重要特徵。

所謂國家制定和認可是指法律產生的兩種方式。國家制定形成的是成文法,國家認可形成的通常是習慣法。

3.法律是國家確認權利和義務的行為規範

法律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不同於其他社會規範的權利和義務,它是由國家確認或認可和保障的一種關係,這是法律的一個重要特徵。

4,法律是以國家強制為保障實施的行為規範

由於法律是一種國家意志,它的實施就由國家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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