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人大監督?

General 更新 2024-12-21

人大的監督和政協的監督有什麼區別?

人大是有法律強制力的,因為政府由人大產生,而政協沒有強制力。

什麼是人大的法律監督工作監督?

監督權是我國憲法、組織法和監督法賦予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一項重要職權。憲法第三條規定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這充分說明,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為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是我國監督體系中最高層次、最具權威、最有法律效力的監督,是人民行使國家管理的權力、實現國家機構之間相互制約、保證國家機關正常運轉的重要保障。人大監督是黨和國家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人大監督是代表國家和人民進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監督,是不可替代的。人大監督的實質,就是以權力制約權力,從制度上確保憲法和法律得到正確實施,確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得到尊重和維護。

人大監督其特點是具有法律性、事後性、間接性、權威性,人大對一府兩院的監督,是代表國家和人民進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監督。人大與一府兩院的關係既有監督,又有支持;既要依法監督,又不代行行政權、審判權、檢察權。人大依法搞好監督,有利於推動一府兩院改進工作;一府兩院依法自覺接受人大監督,有利於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人大監督包括法律監督、工作監督等方面。

法律監督。人大法律監督是指對一府兩院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進行監督。主要內容可分為:一是立法監督,即對上述機關制定的被認為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規範性文件進行監督;二是執法監督,即對被監督對象遵守執行憲法法律情況、違反憲法法律的行為進行監督。

人大法律監督的主要方式:1.聽取和審議執法工作彙報;2.提出詢問、質詢和罷免案;3.執法檢查;4.規範性文件的備案審查;5.改變或撤銷不適當的決議、決定和命令;6.受理人民群眾的申訴和意見。

工作監督。人大工作監督是指對一府兩院的工作是否正確執行憲法法律、是否正確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是否符合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以及一府兩院的組成人員是否盡職盡責的情況進行監督。一是全面的工作監督。就是對一府兩院貫徹執行憲法和法律以及黨和國家路線、方針和政策的全面工作進行的監督;二是計劃和預算監督。就是審查和批准國家或地方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其執行情況,審查或批准國家或地方的預算及其執行情況;三是人事監督。就是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的監督。

人大受什麼監督

你好!

各級地方的人大是各地區的最高領導機構,沒有部門監督它。

監督人大的只有人民,因為它是人民選舉出來的,代表人民,人民是主人,有權監督他!

以上是從憲法和法理角度去說的!

事實上,現在的問題是:人民不知道代表是誰,代表不知道代表誰!我們還需要努力和改進!

人大常委會的監督工作包括哪些方面

一要堅持依法行使監督職權。人大對“一府兩院”的監督,是代表國家和人民進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監督,體現了國家一切權力屬於人民的憲法原則。人大監督的職權是法定的,行使職權的程序和方式也是法定的。人大及其常委會要忠實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既敢於監督又善於監督,確保監督工作在法定權限範圍內、依照法定程序進行。

二要圍繞黨和國家工作大局開展監督。把事關改革發展穩定全局的重大問題和人民群眾普遍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作為監督重點,加強對憲法和法律實施的監督,強化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推動中央重大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正確處理監督與支持“一府兩院”工作的關係,推進“一府兩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三要完善監督工作方式方法。繼續開展專題詢問,完善組織方式和工作機制,增強針對性和實效性。健全對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司法解釋等規範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制度。改進執法檢查、監督調研方式,認真聽取和反映民意,有的放矢地提出有分量的意見和建議。督促有關方面認真研究處理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意見,切實改進工作。

淺談如何做好人大監督工作

地方人大要行使憲法和法律賦予的監督權,必須在工作實踐中改進監督工作,努力提高監督實效。 一、要始終堅持黨對監督工作的領導 堅持黨的領導是憲法規定的不可動搖的基本原則,是人大及其常委會充分發揮監督職能作用的根本保證。因此,縣人大常委會在依法行使各項職權過程中,注重增強黨的觀念,自覺接受縣委領導,圍繞黨的工作大局確定監督工作重點,使人大的監督工作與黨的中心工作合拍;堅持每年向縣委彙報人大工作,凡遇重要決定、重大監督活動主動向縣委請示報告,事先取得縣委同意和支持;在遇到重大問題自身難以解決時,能及時向縣委反映,依靠縣委協調關係,排除阻力,提高監督效果。 二、要突出監督重點 人大行使監督權應有量的控制,不能事無鉅細,鬍子眉毛一把抓,否則監督難以取得實效。因此,人大及其常委會要堅持監督大事的原則,監督的主要內容應該是本行政區域內那些帶有根本性的、長遠的重大事項。一方面既要考慮廣大人民群眾的關切度,從社會反映比較強烈的熱點中確定監督的重點;另一方面,又要考慮政府工作的承受度,把握好輕重緩急,掌握好適當的量,重點要放在法律法規的實施上,放在“一府兩院”工作的重點和難點上,抓準幾個突出問題,化力氣、下功夫,一抓到底,使之出成效。在監督工作中,對於某一項監督內容也應緊緊抓住一兩個重點問題,切忌面面俱到,否則難以深化,會影響監督的實際效果。 三、要正確處理好監督與支持的關係 監督與支持既有聯繫又有區別,其聯繫是支持寓監督之中,兩者往往融於一體,因為在社會主義制度下,全體人民根本利益的一致性,決定了人大機關與行政、司法機關的根本任務、目標的一致性。人大監督“一府兩院”的目的,是使它們的工作更加符合人民的意志和要求,人大實施監督的過程是對“一府兩院”工作給予支持的過程,不能片面認為是對“一府兩院”錯誤行為進行監督。因此,人大在監督過程中,要加強與“一府兩院”的溝通和聯繫,取得彼此信任、相互理解,對它們的工作,只解難而不作難,參與而不干預,支持而不代替,肯定正確的行為,糾正失誤的做法。對於“一府兩院”具有開拓性的改革舉措,要予以充分的支持;對於人民群眾的要求,也要根據當時、當地的實際情況,經“一府兩院”主觀努力仍解決不了的,要支持、幫助“一府兩院”向人民群眾做好解釋工作,使之取得理解和諒解。只有這樣,人大的監督工作才能取得更好的效果。 四、要具有開拓創新的精神 在監督工作中,要處理好常規工作與創新工作的關係,一些行之有效的常規性工作,要堅持做好,並且要進一步予以深化。但不能僅僅滿足於這些常規性工作,在實踐中要善於運用創造性思維謀劃工作,在原有經驗的基礎上有新的見解、新的突破。近幾年來,我們在拓寬監督渠道、拓展監督領域方面進行了一些探索,把事後的監督擴展到事前、事中、事後的全過程,把單純對事的監督擴展到對任命幹部的執法、工作和廉政等情況的全方位監督。實踐證明,以創新精神做好人大監督工作,更能體現監督的力度和實效。因此,在履行職能中,要不斷探索人大工作的新路子,凡是法律規定的要大膽做,對人大工作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法律規定又不具體的,也要在不違反法律原則的基礎上大膽探索,勇於實踐,只有這樣,才能使人大工作取得新的進展,監督的實效才能進一步得到增強。 五、要切實加強自身建設 監督的效果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監督者的自身水平,提高常委會組成人員和人大機關幹部的理論水平和依法監督的能力是提高常委會監督質量的重要基礎。近年來,縣人大常委會突出抓了政治理論和法律知識的學習,加強了常委會和機關的各項制度建設,規範了工作程序,並注意發揮非駐會委員的作用。由於注重加強......

請問人大監督在我國監督體系中屬於哪種?

首先,人大監督屬於外部監督中的立法監督。(外部監督包括:立法監督,司法監督,政黨監督,社會及輿論監督)。其次,立法監督中最重要的是法制監督。故選A,C

淺談如何加強人大監督機制

按照法律設定的要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權,足以制約行政、審判、檢察機關,使其按照人民的意願在法律的範圍內運行。但遺憾的是,法律的規定並沒有被很好地付諸於實踐。在某種程度上是因為監督機制不健全制約了人大及其常委會職能的發揮,導致監督主體在監督活動中不能起到主導作用。憲法和法律對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權作了規定,但比較原則,難以適應監督工作的實際需要。現行的法律只規定了人大及其常委會監督的性質、對象和監督的形式,但對監督的內容、手段、程序與效力缺少具體的規定。如法律規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有重大問題決定權,但法律對重大問題的界定、審議的方法和程序,人大及其常委會作出決定後的效力以及相應的制約措施沒有明確的規定。然而人大監督是有很高權威的國家監督,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的對象、範圍、形式、程序進行,而且一點不能馬虎。因此筆者認為人大監督的實質,就是人民通過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法對國家行政、審判、檢察機關的權力進行制約,以保證國家機關按照人民的意願和需要運轉。實施人大監督,必須有一套規範的監督機制,包括監督的主體、對象、內容、形式等。

人大監督的主體。人大監督權的主體是指監督由誰來實施。從這個意義上講,任何個人,包括人大代表、常委會組成人員等,都不可能發揮監督主體的作用,只有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實施監督權,因而才有資格成為人大監督的主體,這就是平常所說的“集體行使職權”。從監督的實踐看,還應重視主任會議、專門委員會等方面的作用,讓它們在一定的監督程序中發揮應有的作用。人大的工作機構可以受人大或常委會委託,從事有關監督事項的具體工作。

人大監督的對象。人大的監督涉及到國家政權的性質,所以人大監督的對象,主要是由人大選舉產生,對人大負責的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由人大選舉任命、對人大負責的“一府兩院”組成人員。從法律監督的角度來說,人大監督的對象還包括同級人大對它的常委會,上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對下級人大及其常委會。不過,這種監督不是產生和負責關係,而是純粹的法律監督關係。

人大監督的形式。憲法和法律賦予人大的監督形式有多種,如質詢、詢問、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罷免、撤職等。這些監督形式,力度較大,效果較好。但由於多種原因,在實際工作中,上述監督形式還沒有被廣泛採用。近年來,採用較多的監督形式是執法檢查、述職評議、聽取工作報告、審查批准計劃和預算報告、個案監督、錯案責任追究制、組織人大代表視察、調查等,經過多年的實踐,這些監督方式已經逐漸成熟並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監督程序,取得了明顯的監督效果。

人大監督的內容。人大的監督內容按其性質可以概括為法律監督和工作監督兩大類。重點是法律監督。法律監督是對“一府兩院”和下一級人大及其常委會違反憲法和法律行為進行監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是立法監督,主要是審查“一府兩院”和下一級人大及其常委會通過的法規和有關規範性文件是否有違反憲法、基本法和人大的決議、決定的情況,目的是保持一般法律與憲法、基本法的一致,保持有關法規與法律的一致,保證各種規範性文件與人大的決定、決議相符合,從而維護國家法制的統一。二是執法監督,主要檢查國家行政機關在政務活動中公正執法的情況,督促他們嚴格執法,依法行政。三是司法監督,主要是對審判、檢察機關和司法人員公正司法的情況進行監督,受理人民群眾對司法機關的申訴和對司法人員的控告,督促他們依法辦理。工作監督是對“一府兩院”的工作是否符合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是否正確貫徹人大的決議、決定,是否正確行使職權,做到勤政廉政等進行監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是對“一......

什麼是人大個案監督?

這種個案監督規定一般由各省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規定,應該說最終根據是《憲法》,還有諸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 》以及各省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實施辦法等。

但是,憲法所作的只是原則規定,比如全國人大監督憲法實施,法院檢察院對人大負責等。同時,可以通過審查報告、選舉罷免這兩個機關的領導成員達到監督目地。這些都是原則性的規範。

《憲法》中並沒有個案監督的規定,制定個案監督的主要是省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比如江蘇省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江蘇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司法機關個案監督的規定》,裡面就詳細的規定了何為個案監督以及監督的方式方法等等。

對於個案監督各有看法。有的人認為是對憲法的具體化,是對司法機關監督的良好方式,有人則認為個案監督實為立法干預司法。見仁見智。

附參考:

《憲法》

第六十二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二)監督憲法的實施;

第六十七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解釋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

第一百二十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對產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負責。

第一百三十三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產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和上級人民檢察院負責。

《江蘇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司法機關個案監督的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司法機關是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

本規定所稱個案監督是指人大常委會對司法機關已經辦結但認為有錯誤或者雖未辦結但程序嚴重違法的案件的監督。

第三條 人大常委會實施個案監督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集體行使職權,不直接處理案件,不妨礙司法機關辦案的法定程序。

第四條 人大常委會對本級司法機關辦理的個案實施監督;對下級司法機關辦理的個案,可以由下級人大常委會依法監督,或者責成本級司法機關依照法律規定處理。

第八條 個案監督的主辦機構對個案可以作出以下處理:

(一)聽取司法機關對案件辦理情況的彙報;

(二)調閱案件卷宗揣向司法機關有關工作人員瞭解案情;

(三)向司法機關提出意見;

(四)將案件交有關司法機關辦理並限期報告結果。

淺談怎樣做好人大監督工作

一、練內功。加強人大常委會及機關自身建設,是保證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法履職的客觀需要,也是提高人大工作質量和水平的必然要求。作為地方人大,要以與時俱進的精神和積極主動的作風,著力加強思想、作風、制度和組織建設,練好內功,提升素質,以更好地發揮人大作為權力機關、代表機關和民意機關的作用。(一)加強學習提素質。加強人大幹部隊伍的法制教育和理論探討,加大業務培訓力度,重點學習法律、經濟、科技、社會等方面的知識,熟悉人大工作規律和特點,掌握規則和程序,不斷提高人大幹部隊伍的履職能力和業務水平,努力把人大常委會及其機關建設成為學習型、服務型、效能型、創新型、廉潔型的“五型機關”。(二)改進作風抓落實。按照“兩個務必”的要求,不斷改進工作作風,擴大層面廣泛聯繫代表,始終保持同人民群眾的密切聯繫。大興求真務實之風,深入基層察實情、深入群眾找問題、結合實際出實招,通過訪民情、聽民意、集民智,為黨委、政府科學決策提供合理建議和有力支持。同時,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充分發揚民主、集思廣益,堅持集體行使職權,充分調動常委會組成人員、人大代表和廣大群眾的積極性,使人大工作在人民群眾的監督下更好地開展。(三)完善制度求實效。內要發揚成功經驗,外要借鑑先進做法,進一步建立健全人大及其常委會各項規章制度,使其切合實際、操作性強、實效明顯。做到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權、按制度辦事,不斷規範辦文、辦事、辦會程序,推進人大工作的制度化、規範化、程序化,為人大工作的順利開展提供製度保障。(四)建好隊伍激活力。切實轉變思想觀念,從把人大看作是二線的工作、二線的幹部的認識誤區中走出來,增強做好人大工作的責任感和使命感。經常關心離退休老同志的生活問題,多向老同志取經請教,主動徵詢他們關於隊伍建設的意見和建議。切實加大人大幹部的培養、選拔、交流力度,充實一批高素質、有潛力的年輕同志到人大幹部隊伍中來,對他們在政治上多培養、工作上壓擔子、生活上多關心,努力建設一支素質高、能力強、有活力的人大幹部隊伍。二、強服務。人大工作的最大特點是法律性、程序性強。重大事項決定權、人事任免權和監督權是憲法和法律賦予縣級以上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三大重要職權。人大要在服務地方經濟社會發展過程中充分發揮作用,關鍵要依法履職,用好“三權”。(一)用好重大事項決定權,為地方發展“引路導航”。依法行使重大事項決定權,是堅持完善人大制度的需要,是避免重大決策失誤的需要,是加快改革開放和民主法制建設的需要。在具體工作中,要深入細緻開展調研,廣泛聽取社會各界人士的意見,處理好人大依法行使重大事項決定權與政府行政決定權的關係,充分體現民主決策的原則;要緊緊圍繞黨委、政府各個時期的中心工作,根據廣大人民群眾的迫切願望和要求,因時因地因事地加以研究決定,充分體現結合實際、與時俱進的原則;要認真總結實踐經驗,圍繞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大問題、事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或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科學界定和準確把握“什麼是重大事項”,使人大作出的決定、決議真正體現民主性、科學性、指導性。(二)用好人事任免權,為地方發展“選才點將”。堅持黨管幹部與人大依法任免相結合,做到既保證黨委意圖的實現,又充分發揚民主。推行幹部任前考察和任後監督,堅持和完善任前法律知識學習考試和“公開亮相”制度,有效地增強被任命幹部的法制意識,推進法律知識的普及和提高,促進幹部帶頭學法、用法、知法、守法,自覺養成嚴格依法辦事的良好習慣。進一步加強對受任命幹部的監督,增強受任命幹部的責任感、使命感和公僕意識,做到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確保權力的正確行使。繼續實行受......

怎樣推進人大監督工作公開?

監督法在總則部分第七條規定:“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監督職權的情況,向社會公開”。這是我國法律首次規定人大常委會行使監督權的公開原則。各級人大常委會監督是制約同級“一府兩院”行政權、審判權、檢察權的行使,防止行政偏差和司法不公、實現國家機器協調運轉的制衡機制。對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的監督權由誰行使呢?眾所周知,人大的監督職權是人民賦予的,理所當然要接受人民的監督。如何接受人民的監督?很重要的一條就是人大及其常委會須公開監督工作。目前,一些地人大常委會的監督工作“想公開就公開,不想公開就不公開”。有人大工作者這樣戲說人大監督公開工作:“不公開不夠意思,公開一些意思意思”。所以,出現了人大監督缺位、監督越位、監督不到位現象,其根本原因就是監督者缺乏有效的被監督所造成的。接受監督,這既是公權力的性質所決定,也是克服權力的擴張性、銳變性和隱蔽性,杜絕暗箱操作、幕後交易弊端的治本措施。古人云“賄隨權集”,權力的支配性、誘惑性、腐蝕性曾使多少英雄折腰。為了確保監督成效,人大常委會在行使監督權過程中,要想不辱使命,就要敢於抓住黨委和政府中心工作、群眾難點、熱點問題開展監督,同時要勇於將監督過程同步公開,接受全體人大代表和廣大公民的監督。那麼,如何推進人大監督工作公開?筆者談談粗淺看法:一是提高認識。黨委、人大和“一府兩院”及新聞媒體都應高度重視,充分認識實施《監督法》和監督公開原則的重要性,從執行法律的高度做好監督公開,嚴格履行監督工作向社會公開的職責。地方黨委要把人大實施監督公開作為加強黨和群眾聯繫、提高執政能力的一項重要舉措,給予大力支持,幫助解決人大在實施監督公開過程中的困難和問題;人大常委會要密切聯繫人大代表和人民群眾,聽民聲、辨民意、謀民利,推行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向代表述職和代表向選民述職等項活動,不負重託,不辱使命,真正維護公民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一府兩院”及其組成部門要提高認識,支持、配合人大常委會實施監督公開,自覺接受社會和群眾的監督,切實做好整改、落實工作;宣傳機構和各新聞媒體要加大對《監督法》和人大常委會監督工作的宣傳力度,充分發揮自身優勢,為人大常委會實施監督公開提供良好的輿論環境。二是完善制度。在貫徹實施監督公開原則的過程中,人大常委會應在《監督法》法律框架內,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來制訂操作細則,以制度的形式對監督公開的實施進行細化和規範。要建立完善人大監督公開制度。建立健全公民旁聽人代會、常委會等會議制度,同時,還可對賦予公民“旁言”權利及進行代表列席、公民旁聽議題重要的主任會議等方面的探索,通過制定公開制度,明確公開的內容、程序、形式和載體,進一步規範和改進公開工作,以完善制度來促進和規範監督公開;要建立健全與新聞單位的聯繫協調製度。加強與新聞媒體的聯繫和協調,在鞏固人代會、常委會會議、主任會議“三會”的錄播、轉播的同時,有條件的可以逐步建立直播制度,充分利用報紙、電臺、電視、互聯網等對會議全程進行公開直播報道,增強人大及其常委會決策、議事的公開透明度,便於人民群眾直觀地瞭解人大行使職權的全過程;要建立新聞發佈制度。可以考慮在有條件的地方人大常委會建立新聞發佈制度,定期向社會公佈人大常委會依法監督工作、討論決定重大問題、人事任免和“一府兩院”執行人大常委會決議、決定,以及落實各種意見、建議情況,使人大監督工作情況及時、高效向社會和群眾公開。三是把握公開原則。在公開監督議題上。把為民辦實事項目落實情況、城中村規劃改造工作、規劃編制、財政收支監督、依法行政工作、創建“人民滿意單位”活動、發展城市公共設施、城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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