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目的是什麼?
簡述法律的作用是什麼
可以分為規範作用與社會作用。這是根據法在社會生活中發揮作用的形式和內容,對法的作用的分類。從法是一種社會規範看,具有規範作用,規範作用是法作用於社會的特殊形式;從本質和目的看,法又具有社會作用,社會作用是法規制和調整社會關係的目的。這種對法的作用的劃分使法與其他社會現象相區別,突出了法律調整的特點;同時,又明確了各個時期法律目的的差異。 法的規範作用可以分為指引、評價、教育、預測和強制五種。法的這五種規範作用是法律必備的,任何社會的法律都具有。但是,在不同的社會制度下,在不同的法律制度中,由於法律的性質和價值的不同,法的規範作用的實現程度是會有所不同的。 指引作用是指法對本人的行為具有引導作用。在這裡,行為的主體是每個人自己。對人的行為的指引有兩種形式:一種是個別性指引,即通過一個具體的指示形成對具體的人的具體情況的指引;一種是規範性指引,是通過一般的規則對同類的人或行為的指引。個別指引儘管是非常重要的,但就建立和維護穩定的社會關係和社會秩序而言,規範性指引具有更大的意義。從立法技術上看,法律對人的行為的指引通常採用兩種方式:一種是確定的指引,即通過設置法律義務,要求人們作出或抑制一定行為,使社會成員明確自己必須從事或不得從事的行為界限。一種是不確定的指引,又稱選擇的指引,是指通過宣告法律權利,給人們一定的選擇範圍。 評價作用是指,法律作為一種行為標準,具有判斷、衡量他人行為合法與否的評判作用。這裡,行為的對象是他人。在現代社會,法律已經成為評價人的行為的基本標準。 教育作用是指通過法的實施使法律對一般人的行為產生影響。這種作用又具體表現為示警作用和示範作用。法的教育作為對於提高公民法律意識,促使公民自覺遵守法律具有重要作用。 預測作用是指憑藉法律的存在,可以預先估計到人們相互之間會如何行為。法的預測作用的對象是人們相互之間的行為,包括公民之間、社會組織之間、國家、企事業單位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的行為的預測。社會是由人們的交往行為構成的,社會規範的存在就意味著行為預期的存在。而行為的預期是社會秩序的基礎,也是社會能夠存在下去的主要原因。 強制作用是指法可以通過制裁違法犯罪行為來強制人們遵守法律。這裡,強制作用的對象是違反者的行為。制定法律的目的是讓人們遵守,是希望法律的規定能夠轉化為社會現實。在此,法律必須具有一定的權威性。離開了強制性,法律就失去了權威;而加強法律的強制性,則有助於提高法律的權威。 社會作用是從法的本質和目的這一角度出發確定法的作用,如果說法的規範作用取決於法的特徵,那麼,法的社會作用就是由法的內容、目的決定的。法的社會作用主要涉及了三個領域和兩個方向。三個領域即社會經濟生活、政治生活、思想文化生活領域;兩個方面即政治職能(通常說的階級統治的職能)和社會職能(執行社會公共事務的職能)。 當然,儘管法在社會生活中具有重要作用,但是,法律不是萬能的,原因在於:(1)法律是以社會為基礎的,因此,法律不可能超出社會發展需要“創造”或改變社會;(2)法律是社會規範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會規範以及社會條件和環境的制約;(3)法律規制和調整社會關係的範圍和深度是有限的,有些社會關係(如人們的情感關係,友誼關係)不適宜由法律來調整,法律就不應涉足其間;(4)法律自身條件的制約,如語言表達力的侷限。在實踐活動中,法律必須結合自身特點發揮作用。
法律的最終目的是什麼
筆者認為,法律作為全體公民應遵守之普遍法則,應該是道德標準的最底線。不管對於企業,還是個人,法律和道德應該是一體的,法律的目的不是為了懲戒,而是有效地預防。刑法無所謂輕重,因為對於那些遵紀守法的人而言,無異於一紙空文。但對於罪犯,只有量以重刑,才能有效地遏制各種犯罪。但是目前,我們國家對法律的認識,卻仍侷限於自己的鼠目寸光或停留在西方國家幾十年前的水平,重罪輕罰,錯誤的認為社會發展律法就應該寬鬆,乃至現在法律出現人人可鑽的漏洞,反而成了那些罪犯減輕罪罰的理由。
法律制定的目的是什麼?要通俗一點的,謝啦
法律制定的目的總的來講有兩個,一個是預防犯罪的目的,一個是制裁犯罪的目的,
法律的目的是什麼?
法律的目的是對法律價值的追求和指向,它既受一定社會的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同時還受法律、道德等既有規範的影響。法律的目的產生於法律實踐並通過法律價值對法律實踐進行評判。 說白了就是為了統治階級更好的統治發揮積極的作用。
法律的目的是什麼?可以修訂法律嗎?
老馬的解說:法律統治階級的武器之一。
不存在什麼沒有法律社會會如何,最早原始社會就沒有法律,只有習慣,而老馬理想的共產主義也是沒有現存這種法律的。
但至少大部分人還是認為,法律是最基本的道德約束,公正正義的表現。
處律是可以修訂的,法律往往都是以抽象的方式規定,然後通過修訂,解釋來擴充具體化。當一部法律徹底滯後,就會被新的法律廢止。
法律的意義
法律的意義很多。在這個時代,因為其他的種種原因,很多人懷疑法律的真正作用,但是法律是有它自己獨特的意義的,法律不因為司法上存在的種種問題而喪失其本來的意義。具體說來,法律的意義有如下幾點:
1.法律的秩序意義。法律在構建社會秩序中起著主要作用,法律的形成保證著人類的生存,保證著社會的發展。在現代社會,國家意志在秩序形成中具有重大作用,這取決於人對理性能力的確信。
2.法律的自由意義。法律提供給個人選擇的機會,法律明確行為模式,讓行為人選擇有利於自己的模式。另外,法律將個人自由賦予法律的形式,成為法律權利,使自由得到國家強制力的保護。最後,法律通過劃定自由的界限,為普遍自由的實現提供前提。法律即使限制自由也是為了每個人更好地實現自由。
3.法律的正義意義。正義是法律的理想或價值目標,法律通過分配權利義務,懲罰違法犯罪以保障正義,補償受害者以恢復正義。
4.法律的效率意義。在當代,法律對生活的滲透無所不在,這使得法律的效率意義更加重要。在提倡兼顧平等與效率的同時,法律最大限度地保障了效率的實現。
5.法律的利益意義。法律確認利益,通過平衡衝突進行社會控制,解決社會糾紛,平息社會矛盾,恢復社會常態,促進社會發展。
保護隱私權的目的和法律意義是什麼?
隱私權作為一種自然人的人身權,應受到侵權行為法的保護。
何謂侵權行為,它是指行為人由於過錯侵害他人的財產或人身,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根據法學理論,承擔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條件包括四個方面:
首先要有損害事實,即侵權行為給受害人造成的不利後果;
其次是違法行為,指侵權行為具有違法性;
再次是因果關係,即侵權人實施的違法行為和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聯繫;
最後是主觀過錯,是指行為人通過其實施的侵權行為所表現出來的在法律和道德上應受非難的故意和過失狀態
案例
劉某是一學校信件收發室的工作人員,有一封信在收發室放了半埂月了也沒人來拿,劉某出於好奇就把信件拆來看了。可是第二天就有人找上門裡,說劉某侵犯了他的隱私,要去法院告他。劉某很害怕,其實並不是故意的。
什麼是法律,法律的意義是什麼
法律是全體國民意志的體現,國家統治工具。由享有立法權的立法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並頒佈,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規範總稱。包括基本法律、普通法律。
法律部門,包括1、憲法
,2、法律,
3、行政法規,
4、地方性法規
5、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您好,第二種問題太強大,個人覺得法律絕對不會是因為正義而存在的,不然為什麼各國的法律法規不同呢?但是正義又絕對是因為正義而存在的,
法律的五種作用是?
指引作用、評價作用、預測作用、強制作用和教育作用
法律的作用是什麼?
法的作用可以分為規範作用與社會作用。這是根據法在社會生活中發揮作用的形式和內容,對法的作用的分類。從法是一種社會規範看,法具有規範作用,規範作用是法作用於社會的特殊形式;從法的本質和目的看,法又具有社會作用,社會作用是法規制和調整社會關係的目的。這種對法的作用的劃分使法與其他社會現象相區別,突出了法律調整的特點;同時,又明確了各個時期法律目的的差異。
法的規範作用可以分為指引、評價、教育、預測和強制五種。法的這五種規範作用是法律必備的,任何社會的法律都具有。但是,在不同的社會制度下,在不同的法律制度中,由於法律的性質和價值的不同,法的規範作用的實現程度是會有所不同的。
指引作用是指法對本人的行為具有引導作用。在這裡,行為的主體是每個人自己。對人的行為的指引有兩種形式:一種是個別性指引,即通過一個具體的指示形成對具體的人的具體情況的指引;一種是規範性指引,是通過一般的規則對同類的人或行為的指引。個別指引儘管是非常重要的,但就建立和維護穩定的社會關係和社會秩序而言,規範性指引具有更大的意義。從立法技術上看,法律對人的行為的指引通常採用兩種方式:一種是確定的指引,即通過設置法律義務,要求人們作出或抑制一定行為,使社會成員明確自己必須從事或不得從事的行為界限。一種是不確定的指引,又稱選擇的指引,是指通過宣告法律權利,給人們一定的選擇範圍。
評價作用是指,法律作為一種行為標準,具有判斷、衡量他人行為合法與否的評判作用。這裡,行為的對象是他人。在現代社會,法律已經成為評價人的行為的基本標準。
教育作用是指通過法的實施使法律對一般人的行為產生影響。這種作用又具體表現為示警作用和示範作用。法的教育作為對於提高公民法律意識,促使公民自覺遵守法律具有重要作用。
預測作用是指憑藉法律的存在,可以預先估計到人們相互之間會如何行為。法的預測作用的對象是人們相互之間的行為,包括公民之間、社會組織之間、國家、企事業單位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的行為的預測。社會是由人們的交往行為構成的,社會規範的存在就意味著行為預期的存在。而行為的預期是社會秩序的基礎,也是社會能夠存在下去的主要原因。
強制作用是指法可以通過制裁違法犯罪行為來強制人們遵守法律。這裡,強制作用的對象是違反者的行為。制定法律的目的是讓人們遵守,是希望法律的規定能夠轉化為社會現實。在此,法律必須具有一定的權威性。離開了強制性,法律就失去了權威;而加強法律的強制性,則有助於提高法律的權威。
法的社會作用是從法的本質和目的這一角度出發確定法的作用,如果說法的規範作用取決於法的特徵,那麼,法的社會作用就是由法的內容、目的決定的。法的社會作用主要涉及了三個領域和兩個方向。三個領域即社會經濟生活、政治生活、思想文化生活領域;兩個方面即政治職能(通常說的階級統治的職能)和社會職能(執行社會公共事務的職能)。
當然,儘管法在社會生活中具有重要作用,但是,法律不是萬能的,原因在於:(1)法律是以社會為基礎的,因此,法律不可能超出社會發展需要“創造”或改變社會;(2)法律是社會規範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會規範以及社會條件和環境的制約;(3)法律規制和調整社會關係的範圍和深度是有限的,有些社會關係(如人們的情感關係,友誼關係)不適宜由法律來調整,法律就不應涉足其間;(4)法律自身條件的制約,如語言表達力的侷限。在實踐活動中,法律必須結合自身特點發揮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