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中消費者的含義?

General 更新 2024-12-22

經濟法中產品的定義是什麼

經濟法中的產品:

產品是市場上任何可以讓人注意、獲取、使用、或能夠滿足某種消費需求和慾望的東西。一般指物質生產領域的勞動者所創造的琺質 資料。廣義指具有使用價值、能夠滿足人們的物質需要或精神需要的勞動成果,包括物質資料、勞務和精神產品。產品總是在一定的 社會生產關係下生產出來的。

經濟法和民法中消費者有什麼不同

那是專業項的事情阿,人家明白,老百姓只看“合格產品”與“法律程序”,對於“組織格局”這種不同於“封建專制”,因此,你要相信大師,大師早都死去了,把答案早都寫在“小兒書”裡了,因此,相信大師對你個人一定有價值。“你的存在有沒有價值。你的言、行、行為對組織格局有沒有價值。”(孫中山)

如何理解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經濟法屬性?

我們判斷某一法律屬於哪個部門法 主要是通過它的調整對象來確定的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調整對象被包含在經濟法德調整對象之下 所以屬於經濟法 具體原因如下:經濟法主要調整如下社會關係 1國家因調整市場經濟主體的經營者地位和資格而形成的組織管理關係2國家在調整市場秩序、維護公平競爭的過程中形成的市場管理關係3國家在實行市場調控、促進經濟協調發展過程中形成的經濟調控關係4國家在協調經濟發展過程中,對經濟法的各項法律制度的實施和經濟活動的有效性和合法性進行監督而形成的經濟監督關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調整的社會關係屬於國家在調整市場秩序、維護公平競爭的過程中形成的市場管理關係。應該與民法的調整關係相區別一下 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的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但是 消保法明顯不是規定平等主體之間關係的,因為,根據立法內容我們不難發現,它是著重強調消費者權利而加重銷售者義務的。它一開始就把消費者定義在一個弱者的地位 故它的任務是規範市場秩序 而不是調整平等主體財產關係

經濟法講的是什麼???

一般經濟法的概念是:經濟法是國家從整體經濟發展的角度,對具有社會公共性的經濟活動進行干預,管理和調控的法律規範的總稱。而我國的經濟法概念的核心之爭,在於經濟法是否能夠成為一個獨立的法的部門。不過綜合眾家所長,目前我國經濟法權威採用的概念是:經濟法是國家從整體經濟發展的角度,對具有社會公共性的經濟活動進行干預、管理和調控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包括三方面的基本含義:經濟法屬於法的範疇,屬於國內法的體系,但他不同於國內法體系中的其他法的部門。

經濟法所調整得對象是:經濟法具有自己獨立的調整對象。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指經濟法所幹預、管理和調控的具有社會公共性的經濟關係。

一般包括:

一、競爭法

1、《反不正當競爭法》2、《拍賣法》3、《招標投標法》

二、消費者法

1、《消費者權益保護法》2、《產品質量法》

三、銀行業法

1、《商業銀行法》2、《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四、證券法

1、《證券法》

五、財稅法

1、稅法 2、會計法 3、審計法

六、勞動法

七、土地法和房地產法

1、《土地管理法》2、《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八、環境保護法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經濟法中的《消費者》法題目

某市消費者協會從事的下列行為,合法的是:

A 為了解決辦公經費,開設了一家商場

【不得從事商業盈利活動】

B 為了幫助消費者正確的選購,開設消費者諮詢服務(有償)

【不得從事商業盈利活動】

C 積極與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聯繫,從事社會調查,公平地向社會推薦商品(無償)

【想想就知道,什麼時候看過消費者協會向社會推薦商品的】

D 王某在甲商場購買一臺筆記本電腦,王某認為質量有問題,單方面向消費者協會予以解決,該消費者協會未經甲商場同意,受理王某的申請

經濟法對生活的實際意義

jingjifa它實際上是調整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係,而且其調整對象同其他部門法的調整對象是可以分開的。包括四個方面:企業設立與組織管理;宏觀調控(比方說財政);市場管理;社會保障。對前三項調整較多。它如同一張無形的大手,我們很難察覺到它對日常生活的調整。但套用文學上的話說,你看不見他他卻無處不在。 你比方說房地產市場,國家財政稅收,商家之間的不正當競爭都受到他的規範。最明顯的就是消費者權益保護!這對於我們這些普通人而言是較可觸摸到的。

學習經濟法有什麼意義?

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在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1、經濟法屬於法的範疇;

2、經濟法屬於國內法體系;

3、經濟法不同於國內法體系中的其他法的部門。

我國經濟法主要包括四大方面內容:

1、關於企業組織管理的法鼎規範,如《公司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合夥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等;

2、關於市場管理的法律規範,如《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證券法》等;

3、關於宏觀調控的法律規範,如《統計法》、《森林法》、《土地管理法》、《礦產資源法》、《對外貿易法》等;

4、關於社會保障的法律規範,如《殘疾人保障法》、《勞動法》、《失業保險條例》等。

經濟法的巨大作用:

1、堅持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

2、引導、推進和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

3、擴大對外經濟技術交流和合作;

4、保證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如何從經濟法的角度論述消費者權益

您好。

(一)依法經營、誠信經營是公司對消費者承擔社會責任的基礎

守法責任是公司承擔社會責任的基礎,在我國現階段,強調公司必須守法應該成為弘揚、落實公司社會責任的根本,這是公司應當承擔的最低道德責任,是公司處理與股東、利益相關者和社會關係的底線。依法經營中的“法”不僅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還包括了《食品安全法》、《公司法》、《產品質量法》、《廣告法》等一系列規範公司生產經營的法律法規。誠信經營實質也是依法經營的一部分。誠實信用原則是民法中的帝王條款和最高原則,對於經營者尤為重要。經營者在宣傳、銷售產品及提供服務時應做到實事求是,真誠善待消費者。

(二)切實提高產品質量和服務水平是公司社會責任的關鍵

現代社會是需求多元化的社會,不同地區不同領域的消費者對產品或服務的需求不同,這就要求公司在制定生產經營計劃時應首先了解消費者的需求,市場的需要,充分尊重消費者的選擇,不斷推出消費者滿意的產品或服務,只有這樣才能在競爭中獲得優勢。當然,個性化產品設計的前提是產品質量符合國家相關質量標準,確保消費安全。同時當產品出現瑕疵或缺陷時公司應迅速通知消費者,並及時進行產品召回。產品召回制度減輕了消費者的損失,同時也避免公司受到重創。該制度在我國剛剛起步,但其必將成為以後消費者對缺陷產品救濟的重要途徑之一。

(三)尊重消費者的各項權利是公司社會責任的重要內容

1.消費者享有知情權,即消費者有權在消費之前瞭解產品的相關信息,但是由於消費者在經濟實力、技術水平等方面與經營者相比處於弱勢,形成嚴重的信息不對稱,這往往也是消費者權益受到侵害的主要原因。因此公司要履行對消費者的社會責任首先就要保證信息披露的真實性。例如應當如實標明產品的生產產地、原材料、使用性能、使用方法及存在的風險等,使消費者能在掌握充分信息的基礎上做出選擇。

2.消費者享有隱私權。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對其個人的,與公共利益、群體利益無關的個人信息、私人活動和私有領域進行支配的具體人格權。對於消費者的隱私,任何人都附有不得侵害的消極義務。因此,商家在經營過程中,應自覺保障消費者隱私,需要採集消費者個人信息的,必須要徵得消費者的同意,並建立嚴格的信息管理制度,切實保障消費者的隱私權。

3.消費者享有選擇權。即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享有選擇商品和服務及經營者的權利。但實踐中有些公司,尤其是一些佔有優勢地位的公司,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通過簽訂霸王合同限制或者剝奪消費者的自由選擇權。霸王合同看似充分尊重消費者的選擇權,體現了契約自由原則,但其實質是消費者為了獲得商品或者服務而被迫接受經營者提供的合同,違反了契約正義原則。因此,告別霸王合同,實現格式合同的公平化,避免合同內容產生混淆或歧義應成為公司保障消費者選擇權的重要內容。

學習經濟法對市場營銷的意義

1、個人

熟悉經濟法在簽訂合同和銷售的時候就可以注意自己推銷時候的語言,對個人來說,可以規避責任,

避免欺騙消費者或作為自己被欺騙。

2、國家

(1)資源優化配置原則;

(2)國家適度干預原則;

(3)社會本位原則;

(4)經濟民主原則;

(5)經濟公平原則;

(6)經濟效益原則;

(7)可持續發展原則”

3、處理營銷出現的經濟糾紛

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最核心的內涵便是:注重維護社會經濟總體效益,兼顧社會各方經濟利益公平。這一經濟法基本原則也可以更簡要地表述為:社會總體經濟效益優先,兼顧社會各方利益公平。”

經濟法在社會經濟中的特有作用 10分

經濟法是國家從整體經濟發展的角度,對具有社會公共性的經濟活動進行干預,管理和調控的法律規範的總稱。經濟法的概念是經濟法學研究的首要問題,也是經濟法立法,司法等活動的基礎問題。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以後,經濟法現象在世界各國大量出現,經濟法概念問題也成為經濟法學界爭執最多的問題。

1.資本主義國家的經濟法概念: 經濟法最早產生於資本主義國家。資本主義國家學家關於經濟法的概念,主要見於德國,日本等大陸法系國家的學術文獻中。英美法系國家儘管存在我們看來屬於經濟法的法律規範,但它們不注重法律部門的區分,沒有民法的概念,更沒有經濟法這一概念。因此,要說明大陸法系國家,尤其是德日學界對經濟法的界說。

a.認為經濟法就是和經濟有關的法律的總稱。比如德國的艾斯特豪思認為經濟法就是有關經濟的法。德國的努斯鮑姆認為經濟法是以直接影響國民經濟為目的的法律規範的綜合。日本學者美濃部達吉也持此說。這一學說是經濟法產生初期學者對經濟法概念的嘗試性定義,現在基本已經沒人認同了。

b.認為經濟法是對市場進行規制的法,以反壟斷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為中心內容。日本的丹宗昭信認為:“現代經濟法的核心是壟斷禁止法”,“是國家規制市場支配的法”;日本學者正田彬也認為:經濟法是規制壟斷資本主義階段固有的以壟斷為中心的經濟從屬關係法。經濟法的認為在於糾正這種壟斷主體與非壟斷主體之間顯著的不平等關係。

c.認為經濟法是經濟公法,有學者認為這是德國經濟法學界的主流學說。 這一觀點認為應該堅守羅馬法關於公法和私法的劃分,規定國家公務的法律為公法;規定個人利益的法律為私法。經濟法是國家對經濟施加直接影響的法律,是官方組織和管理經濟的措施。有一種比較狹隘的觀點把經濟法等同於經濟刑法,理由在於經濟法的規定大多包括了刑事責任的內容。這一觀點已經隨著經濟法的發展而被摒棄。

d.認為經濟法是社會法。與‘經濟公法論’不同的是,此學說雖然也以公私法的劃分為認識論基礎,但認為在公法和私法之外存在一個獨立的第三領域,即社會法。我國很多學者同意這一學說。

e.認為經濟法是企業法。德國的卡斯凱爾和庫拉烏捷,日本的西原寬一等,主張以企業為中心來把握經濟法的定義,認為經濟法是關於企業的法,企業的概念構成了經濟立法的出發點。法國有學者認為,經濟法是對傳統商法的擴展,人們更多的用經濟法概念來代替傳統的商法。這也可以歸於“企業法說”的範圍。

2.蘇聯和東歐社會主義國家的經濟法概念:1921年,蘇聯由於糧食匱乏引出新經濟政策。蘇聯的經濟法受到德國經濟法思想的很大影響,但是更重要的是與蘇聯的意識形態和經濟體制相聯繫的。東歐社會主義國家的經濟法和蘇聯一樣,擺脫不了實質上實行的集中的體制的束縛。

a.兩分法。蘇聯法學家斯圖契卡認為,20世紀20年代蘇聯存在兩種經濟成分和經濟關係,私有者之間的財產關係由民法調整,社會主義成分的各種經濟關係由經濟法調整,民法最終將滅亡,被經濟法取代。30年代中後期,兩成分法被認為將社會主義社會中的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對立起來而遭到全盤否定,當時的法學權威雅辛斯基斥之為“法律機會主義”的理論。在隨後的大清洗中,斯圖契卡被處決,兩成分法也淡出了蘇聯主流經濟法思想。

b.大經濟法說。20世紀30年代,金茨布爾格和帕舒卡尼斯對兩成分法進行了批判,認為經濟法不僅調整了社會主義組織之間的關係,也應當調整公民之間的關係。其實質內容就是以經濟法囊括民法。這一學說盡管同樣受到了雅辛斯基批判,卻受到了蘇聯和其他社會主義國家經濟法學和民法學研究的重視。

c.縱橫統一經濟法。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形成的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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