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問責的方式有哪些?
行政問責的七種形式
共有7種,分別為: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誡勉;通報批評;責令在市政府常務會議上作出書面檢查;通過市級主要新聞媒體向社會公開道歉;停職反省;勸其辭職。
行政問責的主體、客體、方式分別是什麼?
所謂行政問責制,是指一級政府對現任該級政府負責人、該級政府所屬各工作部門和下級政府主要負責人在所管轄的部門和工作範圍內由於故意或者過失,不履行或者未正確履行法定職責,以致影響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貽誤行政工作,或者損害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給行政機關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的行為,進行內部監督和責任追究的制度。
主體分為兩種
同體主體:各級人民政府;
異體主體:各級人大,新聞媒體,全體公民
客體是:
不履行、違法履行、不當履行行政職責,導致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或者造成不良影響的各級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及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委託從事公共事務管理活動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方式:(一)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二)責令道歉; (三)通報批評; (四)行政告誡; (五)停職檢查; (六)調離工作崗位; (七)責令辭去領導職務; (八)免職。
參考資料:baike.baidu.com/view/392712.htm
行政問責方式和問責結果有什麼不同?
“免職 責令公開道歉 停職檢查 引咎辭職 責令辭職 ”
正是用這樣的形式作用於責任人,從而起到處罰的效果。處罰是手段,不是目的和結果。
領導幹部行政問責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對黨政領導幹部實行問責的方式分為: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
領導幹部行政問責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對黨政領導幹部實行問責的方式分為: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
行政人員有哪些違法應當進行問責
行政問責情形第八條行政人員有下列應當履行而未履行行政職責情形之一,導致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或者造成不良影響的,應當進行行政問責:
(一)對依申請、請求、申訴的行政行為,未按照規定受理、審查、決定的;
(二)未按照規定檢查、檢驗、檢測、檢疫的;
(三)對發現的違法行為未制止、糾正的;
(四)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或者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違法行為,未予處理的;
(五)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投訴、舉報後,未按照規定調查、處理的;
(六)應當履行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人身權和財產權等法定職責,而未履行的;
(七)行政相對人詢問有關行政許可、行政給付條件、程序、標準等事項,拒絕答覆的;
(八)未履行行政複議職責、行政訴訟應訴職責、行政賠償或者行政補償職責,損害政府與行政相對人關係的;
(九)未履行信息公開義務、告知義務或者保密義務的;
(十)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不履行行政職責的情形。
行政人員有下列違法履行行政職責情形之一,導致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或者造成不良影響的,應當進行行政問責:
(一)違反議事規則,個人或者少數人對重大事項作出決定,或者改變集體作出的決定的;
(二)無依據實施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義務的行政行為的;
(三)違反規定的步驟、順序、方式、形式等規定程序實施行政行為的;
(四)超過法定時限或者合理時限履行職責的;
(五)超越法定權限實施行政行為的;
(六)隱瞞、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行政徵收徵用款物的;
(七)違法查封、扣押、沒收、徵收、徵用財物的;
(八)不具有行政執法資格或者違反規定使用執法證件的;
(九)違反規定亂收費,或者要求行政相對人接受有償服務、購買指定商品以及承擔其他非法定義務的;
(十)違反規定製作法律文書、使用票據的;
(十一)違法委託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履行職責的;
(十二)實施行政行為無事實根據,或者主要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的;
(十三)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違法履行行政職責的情形。
第十條行政人員有下列不當履行行政職責情形之一,導致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或者造成不良影響的,應當進行行政問責:
(一)工作作風懈怠、工作態度惡劣的;
(二)對於明顯相同情況的相對人不同對待,歧視特定相對人,或者為實現行政管理目標採取的行政方法、手段明顯失當等濫用自由裁量權履行行政職責的;
(三)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不當履行行政職責的情形。
行政問責制的基本構成要素有哪些
政府對現任政府負責人、政府所屬各工作部門和其領導的下級政府主要負責人在所管轄的部門和工作範圍內由於故意或者過失,不履行或者未正確履行法定職責,以致影響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貽誤行政工作,或者損害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給行政機關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的行為,進行內部監督和責任追究的制度。
我國有關行政問責的法律有哪些 10分
法律,是指全國人大頒佈的法律,每個行政法規、法律裡都有行政責任的追究(如何)?
例如:罪犯因破壞汽車被判刑(刑事責任),被拘留、罰款、開除公職、(行政責任)黨籍(黨紀)、賠償造成的損失(民事責任)。
關於問責:就是批評,負面評價。更多的是幹工作、完成任務不積極,不主動,,不到位。後果責任
;是文件裡規定,由上級批評教育,取消評先進資格,不提拔,重用,調離原單位,大不了:降職降級開除。公務員條例、警察法、法官法】檢察官法裡有。其他法律里根本沒有。
不知你能明白嗎?
行政問責是否屬於法律責任的一種形式?
當然是法律責任的一種,是行政責任。
屬於行政問責的範圍的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問責:
有令不行、有令不止;
獨斷專行、決策失誤;
濫用職權、違法行政;
辦事拖拉、推諉扯皮;
不求進取、平庸無為;
欺上瞞下、弄虛作假;
態度冷漠、作風粗暴;
鋪張浪費、攀比享受;
暗箱操作、逃避監督;
監管不力、處置不當。
因而,應該選擇的是AC兩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