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不加班怎麼辦?
員工不願意加班怎麼辦
首先,必須給公司的每個員工灌輸一個概念,想在公司得到自己所擁有的東西,那麼必須要和公司風雨同舟。當然,加班之前務必要給大家一個合理的解釋。因為我們思考問題的前提是,每個員工都是好員工,都是為公司整體利益來考慮。其次,要給老總灌輸一個思想,加班的意味著什麼,它意味著,今天的工作沒有完成。所以要告訴老總,公司要杜絕加班,因為本應該工作期間完成的事情,員工確沒有完成。最後,領導需要有表率的作用。
員工不願意加班,老闆該怎麼辦?
不同企業,不同員工,對於加班的觀念都會有所不同。有些員工會覺得,我在上班時間完成自己的工作,當然沒有必要加班;當然也有員工樂意加班。不加班未必工作表現不好,加班多的也未必就能真的多做事情。以我自己來說,曾經是加班狂人,現在則是準時下班幾乎不加班(除了一些跨時區的會議),但無論加班與否,業績表現都是被認可的。
從員工個人發展的角度來說,我們都知道,收益與付出是成正比的。正如@葉芊芊 所說,一個堅持不願意付出的員工可能發展速度會很慢甚至停滯,但這是員工自己的選擇,我們沒有權力去“為她好”。
站在管理的角度來說,我個人的建議是:
1. 這個員工工作時間的表現合格麼?(根據題主的說明,應該是不錯的),那麼——
如果問題2的答案是no,那麼let it be。當然,如果其他員工的表現比較好,您可以選擇在公開場合多表揚其他人,來給她施加適當的壓力;也可以選擇一個您更看得慣的員工……
能夠接受不同的習慣、理念與風格,並在此基礎上構建一個多樣化且高績效的團隊,是一個領導者成熟與否的重要標誌,與題主共勉。
員工拒絕加班可以嗎?
可以拒絕加班,但也有特殊情況必須要加班的。 《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同時,該法第四十一條還規定,用人單位由於互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根據《勞動部關於貫徹<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實施辦法》第七條的規定,不受《勞動法》第四十一條限制的情形僅限於:(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國家資財遭到嚴重威脅,需要緊急處理的;(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三)必須利用法定節日或公休假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設備檢修、保養的;(四)為完成國防緊急任務,或者完成上級在國家計劃外安排的其他緊急生產任務,以及商業、供銷企業在旺季完成收購、運輸、加工農副產品緊急任務的。 如果廠裡因為你不願意加班而“處罰”你,則是違法行為。你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舉報或通過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訴訟等方式維護權益。信息來源:湖州招聘網 www.hzgz.cc/...4.html政策法規篇。
公司單獨不讓一個員工不加班合法嗎
《勞動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公司未與工會組織和職工協商,就要求職工加班,本身就違反了《勞動法》規定的程序。加班除了要徵求工會同意外,還必須得到職工同意,公司是不能強迫職工加班的。對不服從公司加班要求的職工罰款是違法的。再說,對不加班職工扣除工資只是在中層幹部會上口頭傳達,公司規章制度沒有該項內容。即使有這個規定,也與國家規定相違背,沒有法律效應。 知識拓展:解讀《勞動合同法》,明確用人單位合法扣減職工工資的四種情況。 一是職工因個人主觀原因沒有完成生產任務,並非身體問題等所致,單位可扣減其工資。扣後工資不能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 二是職工違反勞動紀律,並造成單位損失時。單位因此扣減工資,每月扣減比例必須小於該職工月工資的20%。 三是職工請事假,按照缺勤一天扣一天的工資計算。 四是職工請病假,按照病假工資發放,可以扣減其績效或生產性獎勵等。 相關人士表示,首先,用人單位必須向職工公示工資制度;其次,制定福利和懲罰等規章制度,必須與職工進行民主協商;同時,對於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章制度,職工有權提出糾正。權威答疑 相關人士提示:事發兩年之內,可以到勞動監察部門舉報;60天內的勞動爭議,可以到勞動爭議仲裁部門投訴打官司。勞動者需要保留的證據可以是出入證、飯卡、工作證、出勤、工資條等。
員工有權不加班嗎
當然不能強迫啦。勞動法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解讀】本條關於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限制規定。
本條規定了三層意思
一、用人單位不得強迫勞動者加班:
為了保障勞動者勞逸結合,保持其身心健康,保證其有必要的時間進行文化娛樂和科學技術學習,使其有必要的時間料理家務、教育子女、改善健康狀況和生活環境,我國憲法規定了公民有休息權。為了保障公民的休息權,勞動法規定了完整的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制度,本條的規定,是對勞動法的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制度的補充。
目前,我國的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制度,主要體現為以下三個方面:
1、實行勞動者八小時工作制
1994年的勞動法對八小時工作制作了完整的規定。即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這是法定的標準工作時間。對於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的工時應參照八小時工時制度加以計算,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當然,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八小時工作制和每週至少休息一日的制度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但該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必須使勞動者的休息權得到充分有效的保障。
1995年國務院頒佈實施的《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又在勞動法的基礎上對八小時工作制作了進一步的規定。即職工每週工作四十小時。在特殊條件下從事勞動和有特殊情況,需要適當縮短工作時間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這主要是指在嚴重有害健康和勞動條件惡劣以及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保護的條件下實行的少於標準工作日時數的工作時間制。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統一的工作時間,星期六和星期日為週休息日;企業和不能實行星期六和星期日為週休息日的事業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靈活安排週休息日。
2、規定法定節假日、年休假和職工探親假等休假制度
在元旦、春節、國際勞動節、國慶節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日,用人單位必須安排勞動者休假。
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年休假是指,職工每年在一定時期內享有保留工作和工資的連續休息的時間。
根據《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的規定》,享受職工探親假的條件是,凡是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年的職工,與配偶不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與父母不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職工探親假,是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另外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
3、對加班進行限制性規定
加班,也稱延長勞動時間,是指用人單位經過一定程序,要求勞動者超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高限制的日工作時數和周工作天數而工作。
為了保障勞動者的休息權和身體健康,我國嚴格限制用人單位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勞動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不得違反勞動法的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這就是說,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不得隨意安排勞動者加班。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依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需要注意的以下幾個問題:(1)首先,由於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需要,確實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生產經營需要主要是指生產任務緊急,必須連續生產、運輸或者經營的。(2)其次,必須與工會協商,經工會同意。用人單位決定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把安排加班的理由、涉及人數、時間長短等情況向工會說明,徵得工會同意後,方可延長工作時間。如果工會不同意,不可以強令勞動者加......
員工不喜歡加班怎麼辦
沒有人喜歡加班,制定好短期目標跟分步實施計劃,分配到人,加不加班無所謂,只要員工能按時完成就行了,注意,制定任務量的時候不能太大,按照每日有效工作時間5小時算就好
員工不加班能扣工資嗎
《勞動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公司未與工會組織和職工協商,就要求職工加班,本身就違反了《勞動法》規定的程序。加班除了要徵求工會同意外,還必須得到職工同意,公司是不能強迫職工加班的。對不服從公司加班要求的職工罰款是違法的。再說,對不加班職工扣除工資只是在中層幹部會上口頭傳達,公司規章制度沒有該項內容。即使有這個規定,也與國家規定相違背,沒有法律效應。 知識拓展:解讀《勞動合同法》,明確用人單位合法扣減職工工資的四種情況。 一是職工因個人主觀原因沒有完成生產任務,並非身體問題等所致,單位可扣減其工資。扣後工資不能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 二是職工違反勞動紀律,並造成單位損失時。單位因此扣減工資,每月扣減比例必須小於該職工月工資的20%。 三是職工請事假,按照缺勤一天扣一天的工資計算。 四是職工請病假,按照病假工資發放,可以扣減其績效或生產性獎勵等。 相關人士表示,首先,用人單位必須向職工公示工資制度;其次,制定福利和懲罰等規章制度,必須與職工進行民主協商;同時,對於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章制度,職工有權提出糾正。權威答疑 相關人士提示:事發兩年之內,可以到勞動監察部門舉報;60天內的勞動爭議,可以到勞動爭議仲裁部門投訴打官司。勞動者需要保留的證據可以是出入證、飯卡、工作證、出勤、工資條等。
公司只是針對個別員工,不安排加班,怎麼辦
公司有權利不安排員工加班,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用人單位不得拖欠和剋扣勞動者加班工資。
《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對員工不肯加班又不肯上夜班怎麼辦?
員工工作是為賺錢來的,沒有人跟錢過不去。
如果是偶爾加加班 提高加班費就可以了。
如果是長期加班 我想是誰也受不了,那麼只有走增加員工 人數的路子。
還有一點 你說老員工欺負新員工,這是人性的醜陋 每個廠都有類似的耽子。只有加強對員工的監管力度,多找他們對話 談心 瞭解前後發生的情況。讓他們知道 所作的行為都在上級的掌控之中。有些廠的做法是:在車間裝上監控 (即使是個擺設)員工們也會自律許多的。
當然了,廠裡的獎罰規章要落實並實施好 也是有效遏制員工不滿情緒的方法。
如果再有頑固不化 老實認錯 堅決不改的惡性分子 那麼只有用殺雞教猴的方法來處理。
工廠強迫員工加班,不加班就開除。該怎麼辦
您好,用人單位的行為已經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可以向勞動局申請仲裁或投訴,如有必要可以到法院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可參照下述法條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