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長怎麼產生?
中國縣市長是怎樣產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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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地方政府的機構和職權
(一)地方政府的組成
地方各級政府實行省長、市長、縣長、區長、鄉長、鎮長負責制。
1、省、直轄市政府的組成
省、直轄市政府由省長、副省長,市長、副市長,祕書長、廳長、局長、委員會主任等組成。
省長、副省長,市長、副市長,由省、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省、直轄市政府領導人員產生後,應在2個月內由正職領導人員提請省、直轄市人大常委會任命祕書長、廳長、局長、委員梗主任,並報國務院備案。
在省、直轄市人大閉會期間,省長、市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時,由省、直轄市人大常委會從副省長、副市長中決定代理人選,直到省、直轄市人大下次會議時再進行補選。
在省、直轄市人大閉會期間,副省長、副市長的個別任免由省、直轄市人大常委會決定。
省、直轄市政府的任期每屆為5年。
2、地級市政府的組成
地級市政府由市長、副市長和祕書長、局長、委員會主任等組成。
市長、副市長由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在市人大閉會期間,副市長的個別任免,由市人大常委會決定。
地級市政府的其他組成人員如祕書長、局長、委員會主任的人選,應在市長、副市長產生後的2個月內根據市長的提名,由市人大常委會決定,並報省、自治區政府備案。
地級市政府的任期每屆5年。
3、縣、縣級市、區政府的組成
縣、縣級市、區政府分別由縣長、副縣長,市長、副市長,區長、副區長和局長、科長等組成。
縣長、副縣長,市長、副市長,區長、副區長均由縣、縣級市、區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在縣、縣級市、區人大閉會期間,縣、縣級市、區的人大常委會可以決定副縣長、副市長、副區長的個別任免。
縣、縣級市、區政府局(科)長的任免,由縣長、市長、區長提名,縣、縣級市、區人大常委會決定,並報上一級政府備案。
縣、縣級市、區政府的每屆任期為5年。
4、鄉、民族鄉、鎮政府的組成
鄉、民族鄉政府設鄉長1人,副鄉長若干人;鎮政府設鎮長1人、副鎮長若干人。
民族鄉的鄉長由建立民族鄉的少數民族公民擔任。
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鄉、民族鄉、鎮政府的任期為每屆5年。
縣委書記和縣長分別是怎樣產生的?
按照規章,縣委書記是上級黨委指派的,具體的流程是1、由縣委將民主推薦的幹部人選的推薦材料報送市委組織部;2、組織部根據收到的推薦材料開會討論,同意後將派出考察組進行考察;如果考察中沒有發現大的問題,就將擬寫任用建議方案,並報送市委;3、市委常委對該人選進行討論並作出任免決定,同意該人選後,將下發任命文件。
按照法律,縣長是由縣人大選舉產生的。是由本縣的人民代表大會開會選舉產生,由鄉一級的人民代表投票產生縣長,在投票時,候選人的得票數要超過三分之二才可以擔任職務。但在實際操作中往往復雜得很
縣長副縣長如何選舉產生
縣長、副縣長,市長、副市長,區長、副區長均由縣、縣級市、區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縣、縣級市、區人大閉會期間,縣、縣級市、區的人大常委會可以決定副縣長、副市長、副區長的個別任免。縣、縣級市、區政府局(科)長的任免,由縣長、市長、區長提名,
縣長候選人是怎麼產生的
多數是花錢買的。
副縣長人選如何產生
根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8條的規定: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行使選舉省長、副省長,自治區主席、副主席,市長、副市長,州長、副州長,縣長、副縣長,區長、副區長職權,以及第44條的規定: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副省長、自治區副主席、副市長、副州長、副縣長、副區長的個別任免職權, 副縣(區)長的產生只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在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必須在縣級人穿代表大會上選舉產生,另一種是在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必須由縣級人大常委會任命產生。
代縣長和正式縣長在權力上有什麼區別
沒分別。
就是代縣唬暫時沒有的到人大批准通過而已。人代會不是隨時都可以開的,而任命是隨時的。
縣長候選人是怎麼產生的
把腦袋削尖以後 才能鑽進去。
政府常務副縣長如何產生
常務副縣長一般是先由人大選舉進入常委名單,再由組織分工確定。
為什麼有了縣長還要縣委書記
沒有書記當然可以運轉,只是運轉的方式會不一樣。
我們先來看看,只有縣長沒有書記會是一個怎樣的情形。
注意,從法律上來說,縣長是縣政府的長官,雖然他的工作對象是整個縣,但他可以調動的資源僅限於縣政府及其下屬單位。而一個縣裡還有縣人大、縣政協、縣法院、縣檢察院這些處級(副)國家單位。根據憲法,人大產生並且監督政府,顯然縣長無法領導縣人大各位常委;縣政協參政議政,是給縣人大、縣政府提意見出主意的,外國人喜歡把中國政協和人大比擬為議會的“上院”和“下院”,同樣,縣長也指揮不動縣政協主席。司法這塊,縣長更不能去幹預了。理論上說,檢察和法院只接受人大的監督,並且獨立行使審判和檢察權。
我們紙面上的這套制度,初看起來讓人覺得,人大權力好大,政府權力好小。而且,在中央層面上,軍事權還被軍委分去了,政府的權力更小了。但實際上,我們的整個政治體系並不是這樣運作的,人大並沒有起到想象中那麼大的作用。
法律規定,人大是最高權力機關,各大機關的首長都由人大產生,並對人大負責。表面上看,大家都在人大的領導下工作,但人大的領導力是很容易沒有保障的。這是因為,人大是一個龐大的合議式機構。人大的日常工作靠人大常委會主持,而人大常委會的委員長(或主任)只是一個程序主持人,人大並不實行首長負責制,所以其發言權並不比鄰座的其他常委大很多。更要命的是,人大常委會還只是一個權力受限的決策機構,很多大事它得提交給更高級的人大全體代表大會決定。而後者是年度才開一次,代表們平時分散各地。這樣,一旦各大機關之間扯皮、內耗、不作為,或者人大內部無法達成共識,人大就不一定能夠有效地發揮自己的職能。決策的人太多了,程序過於繁瑣,而單個決策個體的作用又很小,就容易出現責任不明確、推諉、後知後覺、僵局、低效的問題。一言蔽之,人人都是領導,等於沒有人領導。
所以,問題很明顯,權力機關鬆散的組成分子之間缺乏一個紐帶。而只有有效率的領導力才是有保障的。作為改進,就需要有意見聯盟的參與。這很像為了避免到了晚飯的時候,大家還在為吃什麼爭執不休,就提前準備好了幾份菜單,讓大家選擇採用哪一份,然後後廚就按這份菜單來準備。這份菜單就是意見聯盟。比如有ABC三個意見聯盟,A主張側重發展工業,B主張側重發展商業,C主張側重補貼低收入人群。一旦選擇出哪個意見聯盟執政,它就可以拿出已經準備好的方案,依靠自己在立法機構中的優勢地位,組織政府,直接推行。而不必再把大家從各處叫來一字一句地商量。意見聯盟實際上就起到了這個紐帶的作用。這就是現在通行的政黨政治。
而我們和西方的本質區別在於,我們的意見聯盟(即Party)更為強勢,甚至有自己的軍隊,在人大中擁有長期優勢地位,並受憲法保障。
有趣的是,“人大代表由選舉產生” 和 “必須由Party執政” 這兩條同時出現在憲法裡,面臨著一種悖論的風險:萬一選舉結果出來,Party沒有得到多數票怎麼辦?
不用擔心,這種情況不會發生。在候選人名額分配階段,這種可能就已經被“技術性”地杜絕了。
理解我國的政治體系,你從來都不能而且不應只從紙面上思考。
Party是如何執政的呢?這一點和西方也不一樣。
首先,它可以對各大國家機關下發各類意見、建議、通知類的文件,全面指導國家日常事務,後者不能拒絕。
其次,它掌握著人事權。上到各大國家機關首長人選,下到各級人大代表名額分配、各級部門幹部的人事任免,都由Party執掌。專門處理人事事務的機構就是大名鼎鼎的組織部,故而組織部長又有“吏部尚書”之稱。
它還直接管理國家的新聞媒體宣傳事務,確保意識形態的統一。是的,負責這一事務的正是宣傳部......
如何選舉縣長?
縣長、副縣長,市長、副市長,區長、副區長均由縣、縣級市、區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在縣、縣級市、區人大閉會期間,縣、縣級市、區的人大常委會可以決定副縣長、副市長、副區長的個別任免。
縣、縣級市、區政府局(科)長的任免,由縣長、市長、區長提名,縣、縣級市、區人大常委會決定,並報上一級政府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