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的統稱是什麼?
哪些因素統稱職業病危害因素
三、職業病危害因埂的界定原則
職業病危害因素是指對從事職業活動的勞動者可能導致疾病或其他不良健康效應的各種危害因素,包括各種有害的化學物質、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其他職業有害因素。
職業病的定義是什麼?如果得了職業病,公司該承擔什麼?
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衛生部會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了《職業病目錄 [2] 》。這一目錄規定的職業病有塵肺、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職業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職業病、生物因素所致職業病、職業性皮膚病、職業性眼病、職業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職業性腫瘤和其他職業病共10類115種疾病。 職業病是由於職業活動而產生的疾病,但並不是所有在工作中得的病都是職業病。職業病必須是列在《職業病目錄》中,有明確的職業相關關係,按照職業病診斷標準,由法定職業病診斷機構明確診斷的疾病。因此,在工作中得的病不一定是職業病,得了《職業病目錄》中的疾病也不一定是職業病。 職業性呼吸系統疾病是以矽肺、煤工塵肺等為代表的一類嚴重影響呼吸功能的職業病的統稱。 職業病病人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職業病待遇 職業病病人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職業病待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職業病病人進行治療、康復和定期檢查。用人單位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應當調離原崗位,並妥善安置。用人單位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當給予適當崗位津貼。 職業病病人的診斷、康復費用,傷殘以及喪失勞動能力的職業病病人的社會保障,按照國家有關工傷社會保險的規定執行。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1、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2、用人單位和醫療衛生機構發現職業病病人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報告。確診為職業病的,用人單位還應當向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 3、職業病病人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職業病待遇。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職業病病人進行治療、康復和定期檢查。 用人單位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應當調離原崗位,並妥善安置。 4、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5、勞動者被診斷患有職業病,但用人單位沒有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的,其醫療和生活保障由最後的用人單位承擔;最後的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該職業病是先前用人單位的職業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單位承擔。 6、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安排對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斷;在疑似職業病病人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7、職業病病人的診療、康復費用,傷殘以及喪失勞動能力的職業病病人的社會保障,按照國家有關工傷社會保險的規定執行。 8、職業病病人變動工作單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變。 用人單位發生分立、合併、解散、破產等情形的,應當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安置職業病病人。 職業病的救濟: 1.用人單位未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請求,要求督促單位為勞動者參加工傷保險。 2.單位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前未告知勞動者將從事的工作可能具有的危險,或者在變更勞動合同時沒有告知勞動者新工作可能增加的罹患職業病的可能--------------勞動者可以向單位主張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單位不予......
什麼是職業病
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要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引》中所規定的職業病防治法,必須具備四個條件:1、患病主體是企業、事業單位或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2、必須是在從事職業活動的過程中產生的;3、必須是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職業病危害因素引起的;4、必須是國家公佈的職業病分類和目錄所列的職業病。四個條件缺一不可。
對從事職業活動的勞動者可能導致職業病的各種危害統稱為什麼
職業病危害是指對從事職業活動的勞動者可能導致職業病的各種危害。職業病危害因素包括:職業活動中存在的各種有害的化學、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其他有害因素。 職業病危害是造成職業病的原因,為便於瞭解和操作,衛生部3月12日發佈了《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將主要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分為10類,並詳細列舉了有關行業和工種 被過濾廣告,是用人單位明確職業病危害控制內容,勞動者瞭解哪些工作可能造成職業病,以及衛生行政部門開展職業衛生檢查的依據。 這10類職業病危害因素是:粉塵類,放射性物質類(電離輻射),化學物質類,物理因素,生物因素,導致職業性皮膚病的危害因素,導致職業性眼病的危害因素,導致職業性耳鼻喉口腔疾病的危害因素,職業性腫瘤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其他職業病危害因素。
“有工作的人”統稱什麼人員?
在職人員,一般都這麼說
什麼是職業病
什麼是職業病,對這個概念有的主張寬一些,採用廣義的解釋,就是不僅限於是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而應當將一些與工作有關,受職業有害因素損害的職業多發病納入調整範圍;還有學者認為,不僅要考慮物質因素引起的職業病,而且還應當考慮一些非物質因素引起的職業性疾病。對於這些主張的另一種意見是,當前對職業病的界定還是應當有重點,不宜過寬,法律草案中所確立的範圍是適宜的,即《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所稱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對於職業病,法律上所作的僅是一個基本規定,而更為具體的則是進一步地規定職業病的分類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調整並公佈。這也就是由政府部門依照法律的授權具體規定職業病的分類和目錄,列入目錄的職業病是依法確定的職業病,又稱法定職業病,與前述廣義的解釋相對應,它是一種狹義的解釋。所以說,在理解和運用職業病防治法中,它所指的職業病並非是泛指的職業病,而是由法律作出界定的職業病。由法律授權國務院的衛生行政部門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職業病目錄,它可以更確切地反映實際情況,根據現實的需要及時地進行調整,既有原則性,又有靈活性。 職業病定義:當職業性有害因素作用於人體的強度和時間超出人體的代償能力,導致人體功能性和器質性變化,表現出相應臨床症狀,影響勞動能力,該類疾病稱為職業病。 法定職業病《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定義:是指政府所規定的,具有立法意義,患者享有勞保待遇的職業病。由於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很多,導致職業病範圍很廣,不可能把所有職業病都納入到法定職業病範圍。目前,我國頒佈的法定職業病分10類共115種。其中: 塵肺13種、職業性放射性疾病11種、職業中毒56種、物理因素所致職業病5種、生物因素所致職業病3種、職業性皮膚病8種、職業性眼病3種、職業性耳鼻喉口腔疾病3種、職業性腫瘤8種、其他職業病5種。 專家指出,目前,我國存在的主要職業病危害有粉塵危害、放射性汙染危害和毒物危害。在長期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環境中作業,有可能會導致勞動者神經系統、血液系統、心臟、肝臟、腎臟、皮膚的嚴重損害,致死、致殘率較高,其危害程度遠遠高於生產安全事故和交通事故。 據瞭解,由於大部分的職業病目前還沒有特效治療方法。預防職業病或要早期知道自身有無受職業危害損傷,最有效的辦法是進行職業性體檢,即就業前體檢、就業中定期體檢和離崗體檢。檢舉
什麼叫職業病危害
一、職業病occupationaldisease
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二、職業禁忌證occupationalcontraindication
是指勞動者從事特定職業或者接觸特定職業病危害因素時,比一般職業人群更易於遭受職業病危害和罹患職業病或者可能導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作業過程中誘發可能導致對他人生命健康構成危險的疾病的個人特殊生理或病理狀態。三、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界定原則
職業病危害因素是指對從事職業活動的勞動者可能導致疾病或其他不良健康效應的各種危害因素,包括各種有害的化學物質、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其他職業有害因素。
四、已列入國家頒佈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的危害因素。
職業病屬於什麼科
職業病是統稱,沒有特定的科室。
比如坐辦公室的人、專業司機容易得肩周炎頸椎病;玉石雕刻的人容易的肺塵病。
醫生自己還得著職業病呢。
所以你有什麼不舒服,就看什麼科。
防治職業病制定法律名稱是什麼?
《中華人民 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內容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www.nhfpc.gov.cn/zwgkzt/pfl/201203/54444.shtml
《職業病防治法》所指的職業病指的是什麼
職業病是指勞動者在生產勞動及其他職業活動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如工業毒害、生物因素、不良的氣象條件、不合理的勞動組織、惡劣的衛生條件等,當職業性有害因素作用於人體並造成人體功能性或器質性病變時所引起的疾病,納入工傷保險範疇內的職業病是由國家規定的法定職業病。目前,我國現行法規規定的職業病範圍共有十大類、115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