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是行政機關?
什麼是行政機關?行政機關包括哪些單位?
行政機關是依法成立的行使國家行政職權的行政組織,包括政府以及有關功能部門(官僚機構)。行政機關資格的取得,應具備下列條件:
(1)其成立獲法定機關批准;
(2)已由組織法確定了職責權限;
(3)有法定行政編制並按編制配備了人員;
(4)有獨立的行政經費;
(5)有辦公地點和必要的辦公條件;
(6)通過公開的方式宣告成立。
行政機關要獲得行政執法權,還必須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具體規定。
國家行政機關:國務院及其所屬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和辦事機構;派駐國外的大使館、代辦處、領事館和其他辦事機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的各工作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如專員公署、區公所、街道辦事處、駐外地辦事處;其他國家行政機關,如海關、商品檢驗局、勞改局(處)、公安消防隊、看守所、監獄、基層稅務所、財政駐廠員、市場管理所等。
行政機關包括哪些
國家行政機關:國務院及其所屬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和辦事機構;派駐國外的大使館、代辦處、領事館和其他辦事機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的各工作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如專員公署、區公所、街道辦事處、駐外地辦事處;其他國家行政機關,如海關、商品檢驗局、勞改局(處)、公安消防隊、看守所、監獄、基層稅務所、財政駐廠員、市場管理所等。
什麼是行政機關?有哪些?
「國家行政機關」又叫國家管理機關,在法律上和實踐中通稱為政府。指統治者運用國家權力,通過強制和非強制手段對國家經濟、政治、教育、科技、文化、衛生、國防等事務進行組織和管理的機關。國家行政機關是國家機構的重要組成部分,其體制、職權由憲法和法律規定。國家行政機關包括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和地方國家行政機關,其中,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即中央政府是國家行政機關的核心。我國的最高國家行政機關是國務院,地方國家行政機關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州或縣(市、區)和鄉鎮三級人民政府。國家行政機關是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各級國家行政機關都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受其監督。下級國家行政機關受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的領導,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服從國務院的統一領導。
請參考廣東省的: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組成部門
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廣東省經濟貿易委員會 廣東省教育廳
廣東省科學技術廳 廣東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 廣東省公安廳
廣東省國家安全廳 廣東省監察廳 廣東省民政廳
廣東省司法廳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人事廳
廣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國土資源廳 廣東省建設廳
廣東省交通廳 廣東省信息產業廳 廣東省水利廳
廣東省農業廳 廣東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 廣東省文化廳
廣東省衛生廳 廣東省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廣東省審計廳
直屬特設機構
廣東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直屬機構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廣東省環保局 廣東省廣播電影電視局
廣東省體育局 廣東省統計局 廣東省物價局
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廣東省新聞出版局 廣東省林業局
廣東省海洋與漁業局 廣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 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廣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廣東省知識產權局 廣東省旅遊局
廣東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廣東省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 廣東省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
部門管理機構
廣東省監獄管理局 廣東省勞動教養工作管理局 廣東省中醫藥局
議事協調機構辦事機構
廣東省人民防空辦公室 廣東省打擊走私綜合治理辦公室 廣東省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領導小組辦公室
其他機構
廣東省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 廣東省人民政府臺灣事務辦公室 廣東省國家保密局
廣東省信訪局 廣東省金融服務辦公室 廣東省人民政府參事室
廣東省人民政府駐北京辦事處 廣東省人民政府駐上海辦事處
直屬事業單位
廣東省科學院 廣東省社會科學院 廣東省農業科學院
廣東省人民政府發展研究中心 廣東省檔案局(館) 廣東省地方史志辦公室
廣東省機械設備成套局
歸口部門管理的事業單位
珠江電影製片公司 廣東省核工業地質局 廣東省地質勘查局
廣東省機電設備招標局 廣東省航道局 廣東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
廣東省信息中心 廣東人民廣播電臺 廣東電視臺
廣東南方電視臺 廣東省廣播電視技術中心 廣東省建築設計研究院
廣東省人民醫院 廣東省體育運動技術學院 廣東省生產力促進中心(廣東省高技術研究發展中心)
廣東省測試分析研究所 廣東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 廣東省公路管理局
廣東省考試中心 廣東省出版集團 廣東省水文局
廣東新華髮行集團
參考資料:www.gd.gov.cn/gov_organ/index.asp...
哪些屬於行政機關?
縣市一級的工商局、財政局、林業局、國土局都屬於行政機關,當然有公務員
什麼是實體行政機關,舉例!比如說那個機關?
行政機關是指政府及其組成機構、派出機構。
實體是指具有法人資格。法人是指把一個組織虛擬成一個人,並具有一個人所具有的除了基於人格的權利和義務。法人有自己的財產、住所,並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實體行政機關,如政府的組成機構(部局委辦)、直屬特機構(國資委)、直屬機構、部委(部門)管理的局、派出的街道辦事處等。具體如環保局、人社局、監獄管理局等。
非實體的就沒有法人資格,比如某部某司,如果出問題了,承擔責任時是需要某部來承擔的,因為某司不能獨立承擔。而法人就能獨立承擔。
行政機關是指那些部門?公,檢,法屬於行政機關嗎?
一、行政機關包括:
1.中央行政機關:國務院,國務院各部委,國務院直屬機構、辦公機構。
2.一般地方行政機關:省、直轄市人民政府;縣、縣級市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
3.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機關鼎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民族鄉的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民族鄉不設專門工作部門)。
4.特別行政區行政機關: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
二、國家權力分為立法權,司法權,行政權。公安機關屬於行政機關與其他行政機關一起行使行政權。檢察院和法院不屬於行政機關屬於司法機關行使司法權。
在我國行政機關有哪些?
我國行政機穿包括中央行政機關和地方行政機關兩級。中央行政機關有國務院、國務院組成部門(包括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和審計署)、國務院直屬機構(如海關、稅務、工商、環保總局等)等組成。
地方行政機關包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成部門(如民政局,勞保局,衛生局,審計局等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直屬機構和特設機構(如工商,質量監督,環保,藥監局等)、以及各級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包括區公署,區公所,街道辦事處)。
特別提醒,公安局的地位比較特殊,既是一級行政機關,又是司法機關,根據其行使的具體職能確定。
行政工作是什麼
主要負責:
1、文件、檔案、資料的整理、分類、歸檔、記錄;
2、電話記錄、打印文件、複印資料;
3、日常報表的收集、整理、彙總、傳遞、上報;
4、遇突發事件,緊急聯繫相關負責人,協助解決;5、收發郵件、信件,及時轉交相關人員;
6、上情下達,下情上傳;
7、保密工作(包括:公司內部信息、資料、文件、人事、檔案、會議內容、計算機信息、財務等)
8、處理各部門人員的報帳事宜,審核、彙總、傳遞工作;
9、協調各部門人事關係,使之工作能順利、高效完成;
10、完成上級管理層交付的臨時工作;
11、保持工作環境整潔、乾淨等。
但是根據實際情況會有些差別
什麼是機關行政管理
行政管理(administration management)是運用國家權力對社會事務的一種管理活動。也可以泛指一切企業、事業單位的行政事務管理工作。行政管理系統是一類組織系統。它是社會系統的一個重要分系統。隨著社會的發駭,行政管理的對象日益廣泛,包括經濟建設、文化教育、市政建設、社會秩序、公共衛生、環境保護等各個方面。現代行政管理多應用系統工程思想和方法,以減少人力、物力、財力和時間的支出和浪費,提高行政管理的效能和效率。
什麼叫行政?和國家行政機關有什麼區別?
它是指一個國家的行政機關與該國的其他國家機關,政黨組織,群眾團體等之間權力關係及其制度的總稱.其核心是行政機關在政治體制中擁有的職權範圍和權力地位.
行政許可作為一種行政管理制度,是行政機關在管理經濟事務和社會事務中的一種控制手段,通常稱它為“行政審批”。
一.行政許可的特徵
1.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管理性的行政行為。
2.行政許可是對社會實踐的外部管理行為。
3.行政許可是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申請產生的行政行為。
4.行政許可是准予相對人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
二.行政許可的分類
1.普通許可。是指行政機關准予符合法定條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從事特定活動的許可。
2.特許。是指行政機關代表國家依法向相對人轉讓某種特定權利的行為。
3.認可。是指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是否具備特定技能的認定。
4核准。是指行政機關對某些事項是否達到特定技術標準、經濟技術規範的判斷。
5.登記。是指行政機關確立相對人的特定主體資格的行為。
三.行政許可的功能
1.控制危險。這是行政許可最主要、最基本的功能。
2.配置資源。通過行政許可的方式對一些資源進行調配。
行政複議,是指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理決定有意見,向行政機關提出要求重新處理的一種制度。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通過行政救濟途徑解決行政爭議的一種方法,行政複議有以下四個特點:
(1)提出行政複議的人,必須是認為行政機關行使職權的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法人和其他組織。
(2)當事人提出行政複議,必須是在行政機關已經做出行政決定之後,如果行政機關尚沒做出決定,則不存在複議問題。複議的任務是解決行政爭議,而不是解決民事或其他爭議。
(3)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行政決定不服,只能按法律規定,向有行政複議權的行政機關申請複議。
(4)行政複議,以書面審查為主,以不調解為原則。行政複議的結論做出後,即具有法律效力。只要法律未規定複議決定為終局裁決的,當事人對複議決定不服的,仍可以按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請訴訟。
一、行政調解的概念
調解,是指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在第三者的主持下,通過第三者依照法律和政策的規定,對雙方當事人的思想進行排解疏導,說服教育,促使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互相協商,互諒互讓,依法自願達成協議,由此而解決糾紛的一種活動。按照我國法律規定,行政調解,是國家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規定,在其行使行政管理的職權範圍內,對特定的民事糾紛及輕微刑事案件進行的調解。調解的範圍包括民事糾紛、經濟糾紛和輕微的刑事糾紛。
行政行為是由行政機關在職權範圍內做出的行為。行政行為確定力,是指行政行為一經做出即對當事人產生拘束力,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