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叫婚姻存續期間?

General 更新 2024-11-25

什麼叫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

根據婚姻法解釋,夫妻關係自登記領取結婚證時起生效,至夫妻離婚時或夫、妻一方死亡或宣告死亡時終止。你所提的問題中因為一方死亡,所以根據婚姻法,該婚姻關係應自然終止,其後的的時間不能算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在這一時間一方所獲得的財產不能算夫妻共同財產。(但有一點請注意,如果獲得財產的的方式主要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那麼應當算做夫妻共同財產,如一方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寫了一本書,而獲得報酬的時間是在離婚後,則此報酬也應當看做是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回答:2008-03-23 12:20

法律上所講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是什麼意思啊?

你好,是指從領取結婚證的時間至領取離婚證的時間,這中間的時間段,即受婚姻法所保護的夫妻關係存續期間;

什麼叫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就是婚姻法所規定的夫妻擁有合法關係的時間,雙方到婚姻部門進行了結婚登記就是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開始點,如果對方去民政部門申領了離婚證,離婚登記的那天就是存續期間的終點;如果去法院起訴離婚法院判離的判決書生效的那一天就是存續期間的終點;如果法院調解離婚,雙方簽收調解書的那天就是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終點。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是什麼意思 在此期間什麼屬於共同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意思是雙方在這個時間內還是夫妻關係,在此期間的共同收入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婚姻存續期間哪些屬於個人財產

一般來說,婚前個人財產不因結婚婚姻以及婚姻存續時間的長短而變成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在實踐中,一般都是指不動產,比如房屋,如是婚前所買,無論婚後是否由雙方來支付房貸,離婚時,房屋歸婚前購房者所有,用夫妻共同財產支付的房貸的,用夫妻共同財產支付的房貸總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另外可以有房屋所有者補償房屋相應增值部分的利益。當然其他的動產可以雙方協議約定歸屬以及婚後支配方式。 婚姻存續期,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明確只歸夫妻一方的財產,則此財產為個人財產,比如婚姻存續期間,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屋,且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的,認定是個人財產;法定繼承以及遺囑或贈與合同沒有明確只歸夫妻一方的財產,都是夫妻共同財產。 婚前個人財產婚姻存續期間的孳息和自然增值屬於個人財產。 婚姻存續期間,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為個人財產;另外之貴婦火氣一方使用的生活用品,比如衣服、帽子、鞋子、手機等也歸個人所有。 婚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如雙方對婚姻存續期財產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工資、獎金;生產經營收益;知識產權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雙方實際取得的或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雙方實際取得或應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什麼叫婚姻存續期求解答

我朋友和妻子離婚(離婚是協議離婚,在街道辦的手續)三個月了,由於房子要動遷(動遷費可得到33萬左右,男方有一姐一妹,房子是男方母親單位的,但現已買了產權,房票為男方母親名,父母雙亡,),所以男方給了妻子十萬元錢,孩子(女,13歲)歸男方,可女方以照顧孩子為名,沒有搬走,且戶口也沒有遷走,現在馬上要動遷了,可女方以有居住權為名,繼續向男方要錢,請問律師先生男方該怎麼辦,非常感謝!

律師先生回答:協議如果約定了10萬元是房子錢還可以,如果沒有約定,對於你朋友父母的房子,因為在婚姻存續期間,你朋友妻子有權要求分割1/6

婚姻存續期間的存款具體是指什麼日期的?

您好。就是指從結婚之日起到離婚之日止的這段時間。沒有離婚的,是指從結婚之日開始,之後的時間。

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哪些財產為夫妻共有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如何理解婚姻法婚姻關係存續期間 離婚案件

你好!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是指領取結婚證到離婚證的期間。由於現在已經不承認94年以後存在實時婚姻,因此婚姻關係以登記結婚為準。

所謂的婚姻關係是指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法律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了夫妻關係,也就是確立了婚姻關係。

希望能幫到您!

哪些是夫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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