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滯納金是多少?
增值稅滯納金是怎麼計算的
增值稅滯納金是按每一個月的應繳稅額乘上稅率再乘上滯納天數(一般按每天萬分之五計算),然後琺相加得出滯納總額的。
稅收滯納金的比例是多少
那要看你交納的是什麼種類的滯納金了,據瞭解,行政部門在進行滯納金處罰時大都依照本部門的規定,如養路費依據1991年原國家計委、經委、交通部、財政部聯合發佈的《公路養路費徵收管理規定》,電話費依據原郵電部於1998年制定的《關於調整電信資費滯納金標準的通知》,電費依據原電力工業部於1996年頒佈的《供電營業規則》。
欠費收滯納金似乎有據可依,不過這些規定均為各部委自行制定,且大都制定於上世紀90年代,缺少必要的聽證程序,屬於“自家說了算”。1986年施行的《稅收徵收管理暫行條例》規定的滯納稅款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滯納金,從1993年1月1日起實施的原《稅收徵收管理法》將滯納金的比例下調為每日千分之二,2001年5月1日起實施的新《稅收徵收管理法》再次將滯納金的比例降為每日萬分之五。
國務院辦公廳2006年曾下發《關於在燃油稅正式實施前切實加強和規範公路養路費徵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規定“每逾期一日,加收應繳養路費額的0.5%”。交通部於2007年頒發了《關於進一步規範公路養路費徵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7111號),第三條規定,現行的養路費滯納金統一按每日加收應繳養路費額的0.5%計算。
增值稅滯納金怎麼算
所有稅種都是一樣的,都按徵管法的攻32條處理:
“第三十二條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增值稅滯納金怎麼交
帶著你的納稅申報表,去找管你的稅管員,有他協調處理。如果真交申報了而沒有收到,就是稅局的系統出問題了。你不會受處罰的。
就撫心是你的納稅賬戶存款不足,或者網上報稅需要你自己劃款而你沒有做劃款操作,那樣你就要交滯納金了。
滯納金按天萬分之五收取。
交稅滯納金應該怎麼計算?
1、滯納金是從應繳日的最後一天算閥,到實際繳納日,按日曆天數*應繳稅款*萬分之5算出來的。
2、繳納後,計入營業外支出。
借:營業外支出
貸:銀行存款或現金
增值稅滯納金從幾號開始收取?
滯納金的計算期限有兩種,一種是從申報期結束的次日,也就是從16日(按規定順延,則從順延結束的次日)開始計算滯納金;另一種是稅務機關核定最後繳款期限(通常在《稅收通用繳款書》上註明最後繳款期限)的次日。所以,如果有特殊情況可與納稅服務大廳工作人員說明情況,將最後繳款期限延長(但最長不能超過月底的前三天,避免銀行壓庫)。地稅中的與增值稅同時交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沒按時交納也應加收滯納金。至於印花稅,則沒有明確的期限,但必須在一個納稅年度內足額計算交納 。
增值稅滯納金比例是一天多少
《徵管法》32條規定:納稅人未按規定繳納稅款的,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滯報金和滯納金的稅率分別是多少
滯納金要經過計算的,滯納金的徵收比例為千分之五
延遲繳納稅款 要繳納多少滯納金 5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經稅務機關核准,可以延期申報。經核准延期辦理前款規定的申報、報送事項的,應當在納稅期內按照上期實際繳納的稅額或者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預繳稅款,並在核準的延期內辦理稅款結算。第三十一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准,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第三十七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確有困難,需要延期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稅務機關提出書面延期申請,經稅務機關核准,在核準的期限內辦理。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可以延期辦理;但是,應當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後立即向稅務機關報告。稅務機關應當查明事實,予以核准。第四十二條 納稅人需要延期繳納稅款的,應當在繳納稅款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並報送下列材料: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當期貨幣資金餘額情況及所有銀行存款賬戶的對賬單,資產負債表,應付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等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支出預算。 滯納金依欠繳稅金為基數,每日萬分之5,為年息18.25%
稅款滯納金是什麼?
稅款滯納金是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不及時履行納稅義務而產生的連帶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徵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徵管法》)第三十二條對加收滯納金的做法給予了法律地位。國家對滯納稅款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徵收滯納金,目的是為了保證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時履行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的義務。與之相對應的是多繳稅款利息,《徵管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後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後應當立即退還;涉及從國庫中退庫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國庫管理的規定退還。”實際操作中,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必須把握好稅法對滯納金的法律規定,才能更好的執法,更好的為納稅人服務。 一、加收滯納金的範圍 (一)加收滯納金的稅、費種類範圍 《徵管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可見,《徵管法》對加收滯納金的範圍僅指稅款,未按規定期限繳納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防洪保安資金、文化事業建設費、殘疾人保障基金等依法由稅務局徵收、代徵的費,不能加收滯納金。 (二)未按期預繳稅款應加收滯納金 實際工作當中,企業所得稅、土地增值稅等多個稅種都需要預繳,如何適用加收滯納金的規定,稅法沒有明確規定,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未按期預繳所得稅加收滯納金問題的批覆》(國稅函[1995]593號)對企業所得稅作了具體規定,根據舊《徵管法》第二十條及《企業所得稅法暫行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對納稅人未按規定的繳庫期限預繳所得稅的,應視同滯納行為處理,除責令其限期繳納稅款外,同時按規定加收滯納金。作為國家稅收行政主管部門的國家稅務總局根據法律賦予的權限,有權對有關預繳稅款的稅務處理問題制定解釋性文件,而且這個規定與現行《徵管法》、《企業所得稅法》並不抵觸,其合法性應是不容置疑的。 二、加收滯納金的追溯期 《徵管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追徵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徵期可以延長到5年。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徵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三、加收滯納金的時間規定根據 《徵管法》第三十二條及國家稅務總局《徵管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國稅發[2003]47號)規定,對納稅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期限或者未按照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繳納稅款。滯納金的計算從納稅人應繳納稅款的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實際繳納稅款之日止。但有如下幾種特殊情況,需要我們注意: (一)節假日是否加收滯納金? 滯納金是與稅款連帶的,如果在確定應納稅款的納稅期限時,遇到了應該順延的節假日,則從順延期滿的次日起加收滯納金,但在稅款滯納期間內遇到節假日,不能從滯納天數中扣除節假日天數。 (二)查補稅款的滯納金如何計算? 稅務機關對檢查出納稅人以前納稅期內應繳未繳稅款如何加收滯納金,重點是要明確加收滯納金的起止期限。計算起始時間是按照有關稅種的實體法規定,納稅人應納稅款期限屆滿的次日,這一起始時間並不因稅務檢查的進行而發生改變,納稅人超過這一期限沒有納稅,就發生了稅款滯納行為,當然這給稅務檢查工作增加了很大的工作量;計算截止時間是納稅人實際繳納稅款的當日,而不是至稅務處理決定書送達或者下達之日。 (三)破產清算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