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親假怎麼休?

General 更新 2024-09-13

探親假多久能休一次?有什麼規定?

1、探親假的概念。探親假,是指職工享有保留工作崗位和工資而同分居兩地,又不能在公休日團聚的配偶或父母團聚的假期。它是職工依法探望與自己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配偶或父母的帶薪假期。

2、享受探親假的條件。根據《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享受探親假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主體條件,只有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職工才可以享受探親假待遇。

(2)時間條件。工作滿一年。

(3)事由條件。一是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二是與父親、母親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個白天。職工與父親或與母親一方能夠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能釘受本規定探望父母的待遇。需要指出的是,探親假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公婆和兄弟姐妹。新婚後與配偶分居兩地的從第二年開始享受探親假。此外,學徒、見習生、實習生在學習、見習、實習期間不能享受探親假。

3、探親假的期限。《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第4條規定探親假期分為以下幾種:

(1)探望配偶,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30天。

(2)未婚員工探望父母,每年給假一次,20天,也可根據實際情況,2年給假一次,45天。

(3)已婚員工探望父母,每4年給假一次,20天。探親假期是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另外,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

(4)凡實行休假制度的職工(例如學校的教職工),應該在休假期間探親;如果休假期較短,可由本單位適當安排,補足其探親假的天數。

3、探親假的待遇。

《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第5條規定,職工在規定的探親假期和路程假期內,按照本人的標準工資發給工資。

第6條規定,職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由所在單位負擔。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月標準工資30%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所在單位負擔。 企法網www.enterlaw.net

需要指出的是,對非國有企事業單位的職工是否有探親假,國家無規定。因此,這類用人單位可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參考國務院有關規定製定本單位有關探親假的規章制度。

探親假中“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是怎麼規定的

國家勞動總局關於制定《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實施細則的若干問罰的意見(1981年3月26日 (81)勞總險字12號)

三、《探親規定》所稱的“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個白天。

福建省貫徹《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的實施細則

9、《探親規定》所稱的“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個白天。

哪些人可以休探親假

探親假,是指職工享有保留工作和工資而同分居兩地的父母或配偶團聚的假期。  1、凡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年的固定職工,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2、與父親、母親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但是,職工與父親或與母親一方能夠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3、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30天,往返路費應由所在單位承擔。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往返路費應由所在單位承擔。如因工作需要或者職工自願兩年探親一次的,可兩年休假一次,假期為45天。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休假一次,假期為20天。往返路費,超過本人月標準工資的30%部分,應由用人單位負擔。另外,用人單位應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職工探親路程假。凡實行休假制度的職工,應在休假期間探親;如休假期較短,可補足其探親假的天數。  相關知識延伸閱讀:職工探親假怎麼休  1. 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三十天。  2. 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二十天。如果因為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者職工自願兩年探親一次,可以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為四十五天。  3. 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二十天。  探親假期是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另外,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

探親假期間工資如何計算?

根據規定,探親假天數從20到45天不等: 1、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三十天; 2、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二十天。如果因為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者職工自願兩年探親一次的,可以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為四十五天; 3、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二十天。 值得注意的是,探親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 根據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第五條的規定,職工在規定的探親假期和路程假期內,按照本人的標準工資發給工資。那到底何為標準工資呢? 根據《上海市職工探親待遇規定的實施細則》第九條的規定,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月標準工資百分之三十以內的部分自理,超過部分由職工所在單位負擔。計算月標準工資時,應包括基本工資、保留工資和附加工資。也就是說,休探親假應當視為正常出勤,按正常出勤工資標準進行工資支付。 探親路費能報銷嗎? 根據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釘規定》,職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由所在單位負擔。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月標準工資百分之三十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所在單位負擔。 可見,只有職工探望配偶、未婚職工探望父母所休探親假之往返路費完全由企業買單,而對於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企業只需要支付員工月標準工資30%以上的部分。 私營企業員工可否享受探親假? 從現行的勞動法律體系來看,圍繞探親假的有關規定一般適用於國有企業,這與國家20多年來的體制改革有重大關係,計劃經濟時代的許多職工福利(如探親假)在勞動合同制度逐步建立的過程中並沒有完全被納入法定標準,使得許多私營企業認為,非國有企業職工不應享受探親假,探親假僅適用國有企業。 探親假最基本的法律依據為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該法規定,凡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年的固定職工,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本規定探望配偶的待遇;各省、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並抄送國家勞動總局備案。根據國務院的上述規定,上海市政府轉批的《上海市職工探親待遇規定的實施細則》明確:本市各區、縣、局集體企事業和街道集體企事業單位的職工的探親待遇,可參照《探親規定》和本實施細則執行。勞動部在《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企業職工在職期間的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打鬼頂執行”;第二十四條規定:“企業職工享受國家規定的節假日、公休假日、探親假、婚喪假、女職工產假等假期。” 如果完整理解和執行上述規定,非國有企業也應當給職工探親假,但由於這些法規政策缺乏足夠的清晰度,特別是地方的一些規定效力等級較低、而且沒有強制效力,使得私營企業員工的探親休假權利至今未得到充分保障。

探親假條件

我國法律目前只是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有統一的探親假規定,也就是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國發〔1981〕36號),按照此規定,確定職工是否具備探親條件,一是職工身份和工作年限,二是與探親範對象不住在一起並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團聚。戶口是否在一起並不是確定能否享受探親假的條件。但是,這些規定並不強制適用於其它企業,其他企業是否執行或者另行規定探親辦法,視當地規定,當地也無明確規定的,由單位規定。

因此, 你公司的規定是否合法,取決於你公司的性質,如果屬於國有則違法,否則可能不違法。

我離婚後探親假該怎麼休

這是關於部隊幹部與公務員探親休假的問題,夫妻雙方在同一省市的,相互探望休的是每年一次的干休假,包括公務員每年只有一次;如果父母(不包括對方的父母)與自己不在同一省市,則要休四年一次的探親假,如與自己在同一省市的則不享受四年一次的探親假;休假的時間要看工齡和職務等等。說明一點:市是指直轄市。

探親假是怎麼規定的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一條 為了規範機關、事業單位實施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制度,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條例》第二條中所稱“連續工作”的時間和第三條、第四條中所稱“累計工作”的時間,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以下簡稱工作人員)均按工作年限計算。工作人員工作年限滿1年、滿10年、滿20年後,從下月起享受相應的年休假天數。第三條 國家規定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的假期,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第四條 工作人員已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年內又出現《條例》第四條第(二)、(三)、(四)、(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第五條 依法應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單位應當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數少於年休假天數的,所在單位應當安排補足其年休假天數。第六條 工作人員因承擔野外地質勘查、野外測繪、遠洋科學考察、極地科學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務,所在單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第七條 機關、事業單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員休年休假,應當徵求工作人員本人的意見。機關、事業單位應當根據工作人員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對其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支付標準是:每應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應休年休假當年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員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工作人員年休假工資報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間工資收入外,其餘部分應當由所在單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經費按現行經費渠道解決。實行工資統發的單位,應當納入工資統發。第八條 工作人員應休年休假當年日工資收入的計算辦法是:本人全年工資收入除以全年計薪天數(261天)。機關工作人員的全年工資收入,為本人全年應發的基本工資、國家規定的津貼補貼、年終一次性獎金之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全年工資收入,為本人全年應發的基本工資、國家規定的津貼補貼、績效工資之和。其中,國家規定的津貼補貼不含根據住房、用車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員直接發放的貨幣補貼。第九條 機關、事業單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員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一)因個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二)請事假累計已超過本人應休年休假天數,但不足20天的。第十條 機關、事業單位根據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工作人員本人意願,統籌安排,保證工作人員享受年休假。機關、事業單位應當加強年休假管理,嚴格考勤制度。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應當依據職權,主動對機關、事業單位執行年休假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第十一條 機關、事業單位不安排工作人員休年休假又不按本辦法規定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工作人員加付賠償金。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的,屬於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的,應當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並責令支付;屬於其他事業單位的,應當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並由同級人事行政部門或工作人員本人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十二條 工作人員與所在單位因年休假髮生的爭議,依照國家有關公務員申訴控告和人事爭議處理的規定處理。第十三條 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駐港澳地區內派人員以及機關、事業單位駐外非外交人員的年休假,按照《條例》和本辦......

距離多遠可休探親假

探親假的規定比較複雜,主要內容有:

(一)適用範圍是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年的職工。因此非國有企業的職工可否享有探親假,可由其根據自身的情況自行確定。

(二)探親條件是職工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與父親、母親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但是,職工與父親或與母親一方能夠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這裡所說的“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個白天的情形。

(三)探親假期分三種情形:

1.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三十天。

2.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二十天。如果因為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者職工自願兩年探親一次的,可以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為四十五天。

3.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二十天。

探親假期是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另外,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不論是探親假期還是路程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

(四)相關規定1.凡實行休假制度的職工,包括享受年休假的職工、實行寒暑假的學校教職工等,應該在休假期間探親;如果休假期較短,可由本單位適當安排,補足其探親假的天數。

2.符合探望配偶條件的職工,因工作需要當年不能探望配偶時,其不實行探親制度的配偶,可以到職工工作地點探親,職工所在單位應按規定報銷其往返路費。職工本人當年則不應再享受探親待遇。

3.女職工到配偶工作地點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間,超過90天(難產、雙生105天)產假以後,與配偶團聚30天以上的,不再享受當年探親待遇。

4.職工的父親或母親和職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職工在探望配偶時,即可同時探望其父親或者母親,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5.職工配偶是軍官或士官的,其可按下列規定享受探親待遇:(1)軍官或士官一方如果已經利用年休假假期探親,職工一方因有特殊情況需要再到部隊探親時,經所在單位領導批准,可給予一次探親假。假期按探親規定執行。假期內,本人的標準工資照發。探親往返所需車船費,由職工自理。(2)軍人一方因工作需要當年不能利用年休假假期到職工一方所在地團聚時,職工一方可以按照國務院的規定享受探親假和報銷路費的待遇。(3)在同一年內,如果職工一方已經享受探親假待遇,而軍人一方又利用年休假假期進行探親時,職工一方原領的路費,原則上應該退回。

6.歸僑、僑眷職工,臺、港、澳同胞、眷屬職工應按以下規定享受探親待遇:(1)符合國家規定享受出境探親待遇的職工,因種種原因不能出境探親,可在內地會見從海外回來的配偶或父母。(2)父母已經去世的職工,可以探望其在海外的親兄弟姐妹。出境探望的,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40天;在境內探望的,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20天。(3)職工出境探望配偶,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給假半年;不足四年的,按每年給假一個月計算。未婚職工出境探望父母,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給假四個月;三年一次的,給假70天;一年或兩年一次的,按國務院探親的規定給假。已婚職工出境探望父母,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40天。(4)歸僑職工回國參加工作十年以上,以往沒有出境探親或因私事出境,也沒有在國內(內地)見從國外或港澳回來的配偶和父母的,第一次出境探親,可給假半年;以後再次出境探親,按上述規定辦理。(5)職工出境探親一般不得續假,如確有特殊情況,不能按期返回原單位,本人應向所在單位申請事假。經批准的事假待遇,按國內職......

請問休探親假的條件是怎樣的,每年的探親假是幾天?

探親假待遇

(1)凡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年的正式職工,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與父親、母親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職工與父親或母親一方能夠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學徒、見習生、實習生在學習、見習、實習期間不能享受探親待遇。

其中:"父母"包括撫養人,即自幼撫養職工長大,現在由職工供養的親屬,但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是指職工不能夠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個白天。

(2)如果職工參加工作滿一年,又與父母配偶都不住在一起,也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按照《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每年探望一次配偶,每四年探望一次父母。但是,職工的父母和職工的配偶同居在一地的,職工在探望配偶時,即可同時探望其父親或母親,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3)夫婦雙方都是職工,分居兩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團聚的,其中有一方享受了探親待遇,另一方就不能再享受探親待遇。

(4)夫婦雙方有一方不實行探親制度,而符合探望配偶條件的職工,因工作需要,當年不能探望配偶時,其不實行探親制度的配偶可以到符合探望配偶條件的職工工作地點探親。往返路費由職工所在單位按規定報銷。職工本人當年則不應再享受探親待遇。

(5)女職工到配偶工作地點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間,超規定產假後,與配偶團聚30天以上的,不再享受當年探親待遇。

(6)享受探親假待遇的未婚職工,利用探親假期,前往未婚夫(妻)或他(她)們的父母所在地結婚時,可以享受探親待遇,並按其原來探望父母時所需的車船費給予報銷,超過部分本人自理。不再另給婚假。

(7)職工當年已經享受了探親假,如遇有特殊原因,不能提前享受第二年的探親假。

(8)職工的父母和配偶均已死亡,目前尚未結婚,家中留有16歲以下未成年子女,需要職工撫養而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由單位行政領導根據具體情況作為個別問題批准其享受探親假待遇。

(9)符合國家規定的探親條件的歸僑、僑眷職工如果由於種種原因不能出國探親,可以將其探親假期用於在國內會見從國外回來會親的配偶、父母或同胞兄弟姐妹;或改探國內的撫養人、配偶的父母。

(10)歸僑職工的父母的國外去逝後,(係指居住在國外已經去逝的父母,或原是華僑,以後移居到港澳已經去逝的父母,但不包括不是華僑而居住在港澳的已經去逝的父母)可以出國探望親兄弟姐妹(親兄弟姐妹不包括原是華僑,但現在已移居在港澳的親兄弟姐妹,不下)或者在國內會見從國外回來的親兄弟姐妹。

(11)公派出國大學生、攻讀博士學位的研究生,在國外留學規定期限在三年以上的,滿二年後,可以享受公費回國探親一次。時間根據所有國學校假期長短確定。其在國內的配偶可以申請自費出國探親,但應按規定向所在單位申請探親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規定辦理手續。

其配偶是國內高等學校應屆畢業班的學生或在學研究生,一般不批准請假出國探親。

自費出國留學的人員及其在國內的配偶均不能享受探親待遇。

(12)公派出國進修人員、訪問學者因在國外時間較短,按規定不享受回國的探親假待遇。其在國內的配偶,屬在職職工的,一般不給予出國探親假。 也不能參照《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每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的待遇,或借用四年一次探望父母的待遇去探望未成年的子女。

(13)職工受行政處分後,仍留本單位工作的,符合探親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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