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仲裁機構有哪些?

General 更新 2024-11-21

哪些民事糾紛可以仲裁解決?

同時規定,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不能仲裁。由此,可以看出:1.將糾紛提請仲裁的當事人必須是民事主體,而不是行政法律關係中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2.提交仲裁的糾紛僅限於民商事糾紛,包括合同糾紛和涉及財產權益的非合同糾紛所謂其他財產權益的糾紛,主要是指侵權糾紛。這類糾紛在海事、房地產、產品質量、知識產權領域中較為常見。海事中的其他財產權益糾紛主要有:涉及海上船舶碰撞或者海上船舶損壞港口建築構成設備所產生的爭議;涉及海洋環境汙染損害的爭議等。房地產糾紛中的其他財產權益糾紛主要有:侵佔他人所有的房屋的糾紛;因使用房屋的附屬面積、共同設施而發生的糾紛。3.涉及婚姻、家庭、繼承的糾紛不能仲裁因為此類糾紛雖然屬於民事糾紛但往往涉及當事人不能自由處分的身份關係,如婚姻關係等,所以不能仲裁。4.行政爭議不能仲裁行政爭議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之間,或者國家行政機關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公民之間,由於行政管理而引起的爭議。此種爭議只能通過行政方式處理,或者以行政訴訟方式解決。此外,仲裁法第77條規定:“勞動爭議和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另行規定。”該條說明勞動爭議可以適用仲裁解決,但仲裁時不適用仲裁法的具體規定。

仲裁是什麼意思?仲裁機構和法院又有什麼區別呢?

仲裁機構的仲裁員古時侯稱和事佬,在農業社會是維持社會平和很重要的環節,若和事佬調節不了的糾紛,那就得告官,也就是現代的法院啦!

仲裁機構的設立就希望將一般民事糾紛給化解掉,免得大動干戈,勞民又傷財,叮仲裁的判決是具有法治效果。

仲裁機構是什麼機關

仲裁機構是指通過仲裁方式,解決雙方民事爭議,作出仲裁裁決的機構。分為國內仲裁機構和國際仲裁機構,後者又分為全國性的仲裁機構和國際性或地域性的仲裁機構。此外,按仲裁機構的設置情況,國際上進行仲裁的機構有三種:一種是常設仲裁機構,一種是臨時仲裁機構,還有一種是專業性仲裁機構。

常設仲裁機構

常設仲裁機構有國際性的或區域性的,有全國性的,還有附設在特定行業內的專業性仲裁機構。它們都有一套機構和人員,負責組織和管理有關仲裁事務,可為仲裁的進行提供各種方便。所以大多數仲裁案件都被提交在常設仲裁機構進行審理。著名的常設仲裁機構有:國際商會仲裁院(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Court of Arbitration),英國倫敦仲裁院,瑞士蘇黎世商會仲裁院,日本國際商事仲裁協會,美國仲裁協會,瑞典斯德研爾摩商會仲裁院.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等。

臨時仲裁機構

它是由雙方當事人指定仲裁員自行組成的一種仲裁庭,案件處理完畢即自動解散。

專業性仲裁機構

附設在特定行業內的專業性仲裁機構,這類仲裁機構有:倫教羊毛協會,倫敦黃麻協會,倫教油籽協會,倫敦穀物商業協會等行業內設立的仲裁機構。

民事訴訟與仲裁有什麼區別

仲裁,是指雙方當事人在爭議發生之前或者爭議發生之後達成協議,自願將爭議交給第三方做出裁決,爭議雙方有義務執行該裁決,從而解決爭議的法律制度。

民事訴訟,就是人民法院在雙方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法審理和解決民事糾紛案件和其他案件的各種訴訟活動,以及由此所產生的各種訴訟法律關係的總和。

仲裁與訴訟的區別:

1、啟動條件不同,仲裁的前提是當事人雙方達成仲裁協議,表明自願將爭議提交仲裁機關。而民事訴訟不需要雙方協商,只要一方的起訴符合法定條件法院就會受理。

2、機構不同,仲裁委是由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法制局)和商會統一組建,其監督機構是中國仲裁協會,其仲裁員大多是律師和政府機構人員兼職從事;法院的機構是國家法律的審判機構。

3、當事人權利不同,仲裁是當事人有權選擇仲裁員。而民事訴訟的審判人員由人民法院決定。

4、程序不同,仲裁實行一審終局制。當事人不得就同一事實再次申請仲裁,也不能向人民法院再行起訴、上訴。而民事訴訟可經過一審、二審和再審三個階段。並且仲裁一般不公開審理,這有利於保守當事人的商業祕密。而民事訴訟無特殊情況必須公開審理。

5、收費不同,仲裁費沒有規定可以減交、緩交、免交,民事訴訟符合規定可緩、減、免交訴訟費。

仲裁機構的主要職能有哪些方面

你好,一般認為,仲裁機構的主要職能,是通過仲裁方式,解決雙方民事爭議,作出仲裁裁決的機構。分為國內仲裁機構和國際仲裁機構,後者又分為全國性的仲裁機構和國際性或地域性的仲裁機構。此外,按仲裁機構的設置情況,國際上進行仲裁的機構有三種:一種是常設仲裁機構,一種是臨時仲裁機構,還有一種是專業性仲裁機構。

仲裁機構屬於哪個部門,可以處理民事糾紛嗎

仲裁委員會都歸政府直管。

仲裁法規定的仲裁機構,受政府法制辦指導。

勞動仲裁辦公機構設在人力資源局。

土地仲裁辦公機構設在農業局。

你問的啊個機構。

什麼是仲裁機關

所謂仲裁,就是居中處理的一個部門機構,它是在當事雙方之外的第三人,用浙江話來說叫“做孃舅”,也就是一箇中間人,它可以調解,也可以根據雙方要求,出具仲裁決定。

常見的有xx市仲裁院(所有民事、合同等問題都可以仲裁)、xx市勞動仲裁(專門處理勞動糾紛) 等。

仲裁機關與法院的不同是,法院發出傳票你必須去應訴,否則就會被缺席審判,後果很不利(勞動仲裁與法院類似,可以理解為勞動法院)。

而仲裁院是雙方同意到某仲裁院仲裁,然後仲裁才能發揮作用,仲裁結果具有司法效力,基本和法院判決沒有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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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不知道仲裁院,實際上仲裁結果和法院判決是一樣的,有強制性,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因為仲裁需要雙方都同意仲裁才能開庭,所以應用有侷限性。

仲裁和民事訴訟的區別

民事訴訟與仲裁的區別

(1)解決糾紛的機構性質不同

法院代表國家介入;當事人不可以選擇法官

民間組織介入;當事人可以選擇仲裁員

(2)審理及裁決公開與否不同

以公開審判為原則

審理及裁決原則上均不公開

(3)解決民事糾紛的範圍不同

涉及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的民事糾紛

合同糾紛以及其他涉及財產權益的糾紛

(4)程序規範化程度不同

對程序規範要求更為嚴格,並且呈現出明顯的階段性

有較嚴格的程序規範

(5)一裁終局或是兩審終審不同

兩審終審

一裁終局

(6)迴避人員不同

適用於審判員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員,如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員等

只適用仲裁員

仲裁機構和到法院在解決糾紛上有什麼區別啊?

仲裁與訴訟的區別在於:

一是法院訴訟實行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仲裁則實行協議管轄,充分體現了仲裁活動的自願性。

二是訴訟當事人不能選擇審判員,也不能超過管轄級別選擇管轄法院,而仲裁活動的當事人既可以選擇仲裁機構。還可以選擇仲裁員。

三是仲裁實行不公開審理,除非當事人要求公開審理,訴訟則不同,實行公開審理。

四是當事人不服法院判決可以上訴,仲裁不得上訴,一裁即告終結。

適用仲裁前置程序的民事案件有哪些?

仲裁只適用於民事糾紛,行政案件特別是刑事案件不適用仲裁方式。進入仲裁程序必須以雙方當事人自願為前提。一般來說,進入仲裁程序的雙方當事人都是事先在合同中訂立了仲裁條款,或者是在爭議發生後,經雙方協商同意以仲裁方式解決糾紛。如果只是一方當事人單方面提起仲裁,仲裁機構不能受理。此外,仲裁機構專業性強,仲裁程序比較簡單,不像審判程序那麼嚴格複雜,而且我國民事仲裁採取“一裁終局”制,解決爭議比較迅速。不過,仲裁機構對自己作出的裁決,無權強制執行,若當事人不履行,另一方當事人只能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根據仲裁的這些特點,當事人可以選擇以何種方式解決爭議。

仲裁是由雙方當事人自願選擇的解決糾紛的途徑,一般來說,當事人經過仲裁程序後,即使對仲裁裁決不服,也不能再提起訴訟。但是,我國的勞動仲裁有些特殊的地方,依照勞動法的規定,勞動爭議要先經過勞動仲裁委員會仲裁,對勞動爭議仲裁裁決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參考資料: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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