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效益的含義?

General 更新 2024-11-16

法律效力是什麼意思,舉例說明越通俗越好 30分

法律效力即法律約束力,指人們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那樣行為,必須服從。

什麼是指具有法律效力作用和意義的法或法律的外在表現形式

法律淵源是指具有法律效力作用和意義的法或法律的外在表現形式

法律的作用

維護公民的利益 保護公民的權利 是國之根本

法律效力是什麼意思

沒有這個詞。

只有法律效力這個詞,有些人會把法律效力錯讀成法律效應。法學研究裡有法律的邊際效應這種詞語,講的是法律對社會產生的邊際效應,但這個詞屬於專業屬於,不是平常用的。

期限的法律含義

依《民法通則》規定的精神,期限分為法定、指定和約定三種。比如,合同約定借款於1988年10月30日返還,則債權人的請求權在該年的10月30日以前不發生效力,而到了10月30日,債權人的請求權和債務人的還款義務均於此確定之日同時發生效力。期限通常可以附加於法律行為,稱為附期限的法律行為附期限合同的期限,指當事人約定的作為合同生效或終止的條件的時間。附期限合同期限的特徵:①是將來肯定發生的事實;②是“能”的期限,而不是不能的期限。③是約定期限,而不是法定期限、指定期限。期限的種類:①生效期限:指合同的效力自期限到來時才發生②終止期限:指合同的效力自期限到來時消滅固定收益證券的期限(maturity)對於固定收益證券,所借金額全部返還的時間長度,也就是到清償全部借款為止的時間長度。民法中的期限是指法律關係發生、變更和消滅的時間,分為期間和日期。期間是指從某一特定的時間到另一特定的點所經過的時間。它是某一特定的時間段,如1995年5月1日到1996年5月1日即是一個期間。期日,是指不可分割的一定時間。它是時間的某以特定的點,如1996年10月1日即是一個星期日。期間是時間某一動態的階段,即期日與期日之間的間隔時間;期日則是時間的某一靜態的點。期限可以有法律規定,也可以由人民法院裁判確定,還可以由雙方當事人約定,在有些情況下還可以由當事人一方依法指定。無論採用什麼方式,期限一旦確定之後,對雙方當事人都具有法律約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民法上的期限對民事法律關係的產生、變更和消滅具有重要意義,表現在:(1)決定民事主體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享有和消滅的時間。如自然人出生之日,即是其享有法定民事權利能力之時;智力健全的自然人成年之日,即是其享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之時;自然人死亡之日,即是其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終止之時。法人成立之日,即是其享有民事權利和民事行為能力終止之時。(2)決定某些事實的推定時間。如失蹤宣告和死亡宣告中失蹤人失蹤時間的推定。(3)決定權利的取得和喪失時間。如專利權取得的時間、所有權喪失的時間等。(4)權力的行使和義務履行的期限。如使用商標專用權的期限、合同義務履行的期限等。(5)決定法律關係的效力的期限。如合同的有效期限、支票的有效期限等。

效力是什麼意思

為藥物在某一特定效應的劑量。為評價藥物作用強度常以某特定效應的劑量表示,如ED50或IC50等。A藥的效力是B藥的1000倍,意即在等效應條件下,A藥與B藥的劑量之比為1:1000。如果以A藥為標準藥,B藥相對於A藥的相對效力(relative potency)為0.001%或0.1%。 管理學中效力的定義: 組織達到其預定目標的程度與等級. 效力 xiàolì 〖force;e雞fect〗∶約束力 有同等效力 文學中的解釋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什麼意思

1、因為地方性法規是地方人大立法的而地方政府規章是地方政府制定的,所以地方性法規就高於地方政府規章。地方政府規章與部門規章具有法律效力,是因為省級政府與中央部委是平級的,所以是同等法律效力。

2、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指在適用法律時二者是一樣沒有高低。至於為什麼不說具有同等法律地位是因為法律最終是反應在效力上,講效力更容易被人理解。

法律淵源的的含義和意義?

法律的淵源(法律形式):指那些來源不同(制定法與非制定法、立法機關制定與政府制定,等等)、因而具有法的不同效力意義和作用的法的外在表現形式。

作為一個法學術語,主要在以下三種語義上使用

1 .歷史淵源。即指引起特定法律規範產生的過去的行為、事件和法律。換句話說,法律的歷史淵源是指特定法律規範與歷史上出現過的行為、事件有什麼聯繫,或從歷史上某種法律中汲取了什麼內容或受到什麼樣的影響。

2 .理論淵源。即指特定法律規範(包括法律原則)的理論源泉。這些理論提出並論證了某種社會行為或法律原則的合理性,並得到掌握政權的階級的普遍認同,成為特定法律規範(包括法律原則)的理論基礎。

3 .本質淵源。即從本質上說法律來源於什麼。

法的淵源有重要意義:

首先,法的淵源是區分法與其他社會規範的一個重要標誌。不是所有的社會規範都是法,只有那些由一定國家機關通過一定程序制定或認可、成為法的一種淵源的社會規範,才是法。要把某種意志上升為法這種特殊的社會規範,必須使這種意志採取法的表現形式。一般說,只有成為法的淵源的社會規範,才能成為司法機關辦案的依據。瞭解當代中國法的淵源,才能明瞭今天中國有哪些形式或種類的法,才能明瞭今天中國司法機關的辦案依據主要有哪些。

其次,法的淵源所以有不同的類別,是因為它們由不同的國家機關產生或認可。立法者不能制定或認可不屬於自己權限範圍的法的淵源。研究法的淵源問題有助於解決什麼樣的國家機關有權產生什麼形式的法的問題。

再次,不同的法的淵源可以表現不同的法的效力等級,研究法的淵源有助於採取適當法的形式表現不同的法的效力等級,有助於明確哪些法的效力高些,什麼樣的法具有最高效力。

最後,不同法的淵源適合於調整不同的社會關係,不同法的淵源亦有不同的技術特點,研究法的淵源問題,有助於立法者採取適當法的形式調整一定社會關係,運用特定立法技術制定或認可特定形式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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