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再審是否影響執行?

General 更新 2024-12-26

申請再審期間影響執行嗎

不影響,已過上訴期,或者二審判決下達後都會直接執行。

收到再審受理通知書後,可以申請暫停執行嗎

收到再審受理通知書後,不可以申請暫停執行!除非你是原告!

申請再審立案已後是否終止執行

一、民訴法1、《民事訴訟法》第185條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決的執行。裁定由院長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民訴意見》第199條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再審的,應當裁定中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第200條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應在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裁定中同時寫明中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情況緊急的,可以將中止執行的裁定口頭通知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但應在口頭通知後十日內發出裁定書。第206條人民法院接到當事人的再審申請後,應當進行審查。認為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的,應當在立案後裁定中止原判決的執行,並及時通知雙方當事人;認為不符合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的,用通知書駁回申請。2、結論:得看再審的原因:(1)如果是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應當裁定中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2)如果當事人做出的再審申請的,須人民法院審查,認為符合應當再審的情形的,應當在立案後裁定中止原判決的執行。二、刑訴《刑訴解釋》第307條:人民法院決定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再審期間不停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三、行政訴訟1、《行訴解釋》第77條: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應當裁定中止原判決的執行。總結:1、刑事訴訟中再審是不須停止原裁判的執行的。2、民訴中按審判監督程序提起的再審與行政訴訟中的再審,應當要停止原裁判的執行。3、民訴中依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一定能引起原裁判的停止執行。

法院在受理申請再審時會不會影響原二審判決的執行

只有法院決定進入再審時,可以會對一些案件的執行裁定中止,在對案件進行審查時是不會對案件的執行有影響的。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 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執行,但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卹金、醫療費用、勞動報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執行。

提出再審影響現在判決的執行嗎

不影響執行。

民事訴訟法的第178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二審終審,終審判決一經下達即生效。生效判決當然是要執行的。

除非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在審理前裁定中止執琺的,民訴第185條規定:“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決的執行。裁定由院長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如果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立案的,那麼等再審判決下來,如果認定二審判決有錯誤,改判的。那麼停止執行二審判決,已經執行的標的退回(執行迴轉)。

如果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不予立案或者裁定維持二審判決的,那麼繼續執行二審判決。

再審立案後,但是沒有收到中止執行裁定,是不是還可以繼續執行。

“申請再審立案”和“裁定再審”根本是兩回事。

申請再審立案,不停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恭

只有裁定再審後,才中止執行原判決、裁定。

二審判決下來後,一方申請再審且被受理,二審判決還執行嗎?

那麼我把錢交到法院,如果法院也不收怎麼辦?判決上可寫了超過7天不退錢,就收我的利息。

:估計法院會不收,太麻煩了,試試吧,民法上有提存的規定,你可以提存,提存的機關是公證處!法律依亥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修改稿)

112.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債務人履行義務,債務人將履行的標的物向有關部門提存的,應當認定債務已經履行。因提存所支出的費用,應當由債權人承擔。提存期間,財產收益歸債權人所有,風險責任由債權人承擔。(原104條)

合同法

第一百零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一)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二)債權人下落不明;

(三)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標的物不適於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

第一百零二條 標的物提存後,除債權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債務人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繼承人、監護人。

第一百零三條 標的物提存後,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第一百零四條 債權人可以隨時領取提存物,但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到期債務的,在債權人未履行債務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提存部門根據債務人的要求應當拒絕其領取提存物。

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後歸國家所有。

高院申請再審已經立案是不是說明決定再審

需要立案後審查,三個月時間,符合再審就裁定再審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三條 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應當提交再審申請書等材料。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將再審申請書副本發送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書面意見;不提交書面意見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請人和對方當事人補充有關材料,詢問有關事項。

第二百零四條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再審;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因當事人申請裁定再審的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審理,但當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的規定選擇向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裁定再審的案件,由本院再審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審,也可以交原審人民法院再審。

法院已執行的案件能不能推翻再審

讀者 黃淦光 黃淦光讀者: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84條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2年內提出;2年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以及發現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而按照有關司法解釋規定,“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是指該行為已經相關刑事法律文書或者紀律處分決定確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當事人在民事訴訟法第184條規定的期限內,以民事訴訟法第179條所列明的再審事由,向原審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第2條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184條規定的申請再審期間不適用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第19條規定:“人民法院經審查再審申請書等材料,認為申請再審事由成立的,應當徑行裁定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超過民事訴訟法第184條規定的期限,或者超出民事訴訟法第179條所列明的再審事由範圍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再審申請。” 據此,即使周某現發現原來審理他案件的審判員與對方當事人有親戚關係,但不存在因審理此案而被刑事法律文書或者紀律處分決定確認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情形,此案已經法院終審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已過3年,且已執行。現周某依法不能向法院申請再審。法院不會受理他的再審申請。

申請強制執行了後還能否再申請高院再審了?

你好,如果你的案子確有以下情況:1、程序嚴重錯誤,例如審判人員應迴避而無迴避,未傳票傳喚缺席審判;2、審判方有貪汙、賄賂、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情況;3、你因客觀原因不能調取證據需要法院調取而法院未調取;4、原審認定事實的證據是偽造或者缺乏證據下判或者有足夠證據可以推翻原判的,在原判生效後2年內都可以申請再審,但是否受理就得看法院裁定…而申請再審的案件不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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