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權利是什麼意思?

General 更新 2024-12-17

票據權利包括哪些內容?

我國《票據法》第4條第4款規定:“票據權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票據權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它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付款請求權又稱第一次請求權,是指持票人對票據主債務人(如匯票的承兌人、本票的發票人、支票的保付人等)行使請求其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追索權是指因持票人在第一次請求權沒有或者無法實現的情況下,對票據的其他付款義務人(如匯票、支票的發票人,匯票、本票的保證人,票據的背書人等)行使請求償還票款的權利。也就是說,作為持票人,它首先應當要求票據的主債務人(付款人、承兌人)向其償付,如果主債務人沒有或無法(如賬上無款支付或者破產等)償付時,持票人才有權要求其他付款義務人(背書人、保證人、出票人)向其償付票款。   《票據法》第六十一條 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匯票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   匯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權:   (一)匯票被拒絕承兌的;   (二)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或者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的。   第六十二條 持票人行使追索權時,應當提供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

什麼是票據權利與義務

【會計從業資格證考訊】  1、票據權利  是指票據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1)、付款請求權是指持票人向匯票的承兌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據要求付款的權利。行使付款請求權的持票人可以是票載收款人和最後被背書人。  (2)、票據追索權是指票據當事人行使付款請求權遭到拒絕或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時,向其前手請求償還票據金額及其他法定費用的權利。行使追索權的當事人包括票載收款人和最後被背書人外,還可能是代為清償票據債務的保證人、背書人  2、票據義務  是指票據債務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據金額的責任。包括付款義務和償還義務。  05年試題:下列各項中,可以行使票據追索權的當事人有( )  A 票載收款人  B代為清償票據債務的保證人  C最後被背書人  D代為清償票據債務的背書人  答案:ABCD  07多選.甲簽發一張匯票給乙,匯票上記載收款人乙、保證人丙等事項。乙在法定時間向甲提示承兌後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丁。丁又將該匯票背書轉讓戊。戊在法定期限內向付款人請求付款,未獲付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的規定,下列各項中,應承擔該匯票債務責任的有( )  A 甲 B 乙 C 丙 D 丁  答案:ABCD  08年判斷:行使票據追索權的當事人除票載收款人和最後被背書人之外,還可能是代為清償票據債務的保證人、背書人。( )

什麼叫非票據權利

票據法上的非票據權利也叫票據法上的權利,是指與票據有關的由票據法直接規定,而非由於票據行為所產生的權利。

與票據權利相比,票據法上的非票據權利不是基於票據本身,與票據行為亦沒有直接關係,亦不以票據的合法有效存在為前提,而是基於票據法的明確規定,往往是票據權利人在無法行使票據權利時而產生的一種輸助性權利,同時票據法上的非票據權利又與票據基礎關係到中的民事權利不同,它產生於票據流轉過程中。

我國票據法在制定時,對票據法上的非票據權利大都沒有明確規定,只是暗含於票據法的部分條文中,只是後來因票據糾紛案件的增多,最高人民法院為了滿足司法實踐的需要,在其頒佈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票據糾紛若干規定》(以下簡稱<票據法司法解釋》)中,對此類權利的內容有了較為詳細的規定。但在票據法理論界,對於票據法的上非票據權利一直缺乏較為深入的論述與研究。< p>

如何區別票據權利與民事權利?

一般民事權利與票據權利的區別是:票據權利的產生必須基於真實的交易關係。所謂“真實的交易關係”就是票據產生的原因,也叫原因關係。原因關係中的權利義務是一般的民事權利義務。基於原因關係的票據權利一旦產生(如買方向賣方簽發匯票後),不管買賣雙方是否履行買賣合同,匯票上的票據權利都獨立於買賣關係存在——只要票據符合票據法的規定,票據權利就成立;而票據行為發生的原因則不重要。原因關係是否存在和有效,對票據關係不發生影響,票據債權人只要持有票據就可以行使票據權利。

出票是以創設票據權利為目的的票據行為,什麼意思呀

例如我賣東西給超市100萬,超市給我出票,讓我拿著票據去找銀行

我因為出票,享有了從銀行獲得100萬現金的權利(票據權利)

票據的權利與義務

1、票據權利票據權利,指票據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票據付款請求權,是指持票人向匯票的承兌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據要求付款的權利,是第一次權利,又稱主票據權利。行使付款請求權的持票人可以是票載收款人或最後的被背書人;擔負付款請求權付款義務的主要是主債務人。票據追索權,是指票據當事人行使付款請求權遭到拒絕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時,向其前手請求償還票據金額及其他法定費用的權利,是第二次權利,又稱償還請求權利。行使追索權的當事人除票載收款人和最後被背書人外,還可能是代為清償票據債務的保證人、背書人。2、票據義務票據義務,是指票據債務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據金額的責任。它是基於債務人特定的票據行為(如出票、背書、承兌等)而應承擔的義務,不具有制裁性質,主要包括付款義務和償還義務。實務中,票據債務人承擔票據義務一般有四種情況:一是匯票承兌人因承兌而應承擔付款義務。二是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擔自己付款的義務。三是支票付款人在與出票人有資金關係時承擔付款義務。四是匯票、本票、支票的背書人,匯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證人,在票據不獲承兌或不獲付款時的付款清償義務。3、票據權利取得的原則(1)持票人是票據收款人,收款人享有出票人給予的票據權利,任何人不得對此提出異議。(2)凡是通過連續背書取得票據的,在票據上有名的持票人就合法地取得票據權利。(3)凡是取得票據時是善意或無重大過失的,就合法地取得票據權利。但是,對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出於惡意取得票據的,不得享有票據權利。持票人因重大過失取得不符合《票據法》規定的票據的,也不享有票據權利。(4)凡是無對價或不以相當對價取得的票據,不得享有優於前手的權利。4、票據權利的種類票據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1)付款請求權。這是《票據法》規定的持票人最基本的權利,即請求付款人按票據金額給付,付款請求權是票據的第一次權利。持票人行使付款請求權必須持有處在有效期內的票據,其中匯票有效期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以內,見票即付的匯票和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以內,支票自出票日起6個月以內。(2)追索權。指持票人行使付款請求權受到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時,或者因其他法定事由請求付款未果時,向其前手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是票據權利的再次行使。追索權的追索對象依據票據種類的不同,可以分別包括出票人、背書人、保證人和承兌人。這些人在票據中的地位是債務人。5、票據權利的行使票據權利的行使,是指持票人請求票據的付款人支付票據金額的行為,依據不同的票據種類,其權利的行使可能有不同的程序,可包括票據的提示承兌、提示付款、行使追索權等程序。(1)提示承兌,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匯票,並要求付款人承諾付款的行為。定日付款或出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要行使票據權利時,首先要在匯票到期之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一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承兌,是遠期匯票持票人行使票據權利的一個必經程序,省略此程序就不能請求付款。(2)提示付款,是指持票人在法定期限內向付款人請求付款的行為。其中支票自出票日起10日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本票自出票日起兩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銀行匯票,自出票日起一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定日付款、出票後定期付款或者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商業匯票,自到期日起10天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3)行使追索權,票據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票據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在票據到期日前,如有匯票被拒絕承兌或被拒絕付款的,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

票據權利的什麼與票據是密不可分的?

票據權利與票據密不可分。

1、票據權利以票據為載體

2、票據以票據權利為內涵

3、票據權利因票據的製成而產生

因票據的毀滅而消失

票據權利的內容

1、承兌或付款提示權

2、給付受領權

3、追索權

根據我國《票據法》的有關規定,行為人合法取得票據,依法取得票據權利,必須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票據的取得,必須給付對價。

對價是一個特定的法律概念,這是指當事人一方在獲得某種利益時,必須給付對方相應的代價。《票據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票據的取得.必須給付對價,即應當給付票據雙方當事人認可的相對應的代價。”這裡所指的“相對應的代價”就是指相當或相等的代價。如:出票人簽發一張金額為5萬元的匯票。收款人提供5萬元的商品,該商品即是相對應的代價。該等對價是否相當或相等,一般以票據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合同或達成的協議為準。如果一方當事人提供不符合雙方認可的對價,不僅構成民法中的違約責任,而且在票據法中也被認為是無對價,只有在事後追認同意的,才構成對價。

票據的取得是無對價或無相當對價的,根據票據法的一般原理,只要票據取得人取得票據沒有惡意,即不存在欺詐、偷盜、脅迫等,那麼他自然享有票據權利,但該票據權利不得優於其前手。所謂“前手”是指在票據簽章人或者持票人之前簽章的其他票據債務人。這就是說,凡是無對價或無相當對價取得票據的,如果屬於善意取得,仍然享有票據權利,但票據持有人必須承受其前手的權利瑕疵。如果前手的權利因違法或有瑕疵而受影響或喪失,該持票人的權利也因此而受影響或喪失。

(2)因稅收、繼承、贈與可以依法無償取得票據的,不受給付對價之限制。

這是一種例外的情況。由於法律允許一些無償法律行為存在,故也承認一方當事人給付他方當事人某種利益時,他方當事人只接受該種利益而無須支付任何報酬。所以《票據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因稅收、繼承、贈與可以依法無償取得票據的,不受給付對價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據權利不得優於其前手的權利。”這一規定一方面強調了在法律認可的無償關係情況下,可以取得票據並不受給付對價之限制,另一方面又對無償取得票據者的票據權利作了相應的限制,這一限制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由此取得的票據權利範圍不得超過其前手的權利範圍;二是如果前手的權利有瑕疵,票據取得人取得的權利亦受此影響。

(3)因欺詐、偷盜、脅迫、惡意或重大過失而取得票據的,不得享有票據權利。

前述有關部分對欺詐、偷盜、脅迫和惡意取得票據的情形已作過說明,這裡不再贅述。該等行為取得的票據,即使票據的要式齊全、票據的背書連續,也不得享有票據權利,由此而觸犯其他法律、法規的,還要依法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

根據《票據法》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持票人因重大過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規定的票據的,也不得享有票據權利”。民法理論上的重大過失是指行為人園疏忽或過於自信不僅沒有遵守法律對他較高的注意之要求,甚至連人們一般應當注意並能夠注意的要求都未達到.以致造成某種損害後果。此處的持票人因重大過失取得票據是指票據受讓人雖不是明知,但如果憑一般業務交往和日常生活之基本經驗和習慣稍加註意就可知道票據轉讓人轉讓的票據不符合票據法規定的票據。在此情況下,票據取得人不得享有票據權利。但是,應該注意的是,如果持票人因重大過失取得符合票據法規定的有效票據,是否享有票據權利,《票據法》沒有規定。如果持票人因重大過失而沒有注意到票據轉讓人對票據沒有處分權,儘管該票據是有效票據,亦應視為不得享有票據權利。...

票據權限時效是什麼意思

以銀行承兌匯票為例

1、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紙票)

就是說承兌期限可以是六個月以內的任一時段。業務實踐中,通常以月為單位設置承兌期限。

2、銀行承兌匯票的票據權利為2年。

票據權利就是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從票據到期日算起為2年。票據權利期限可分為二段:

①、銀行承兌匯票的提示付款期(十天,自匯票到期日起)。在此期限內持票人可以向付款人或承兌人提示票據、要求付款。通過委託收款銀行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視同持票人提示付款。

②、持票人未在提示付款期限內提示付款的,但未超出票據權利時效的(從票據到期日算起2年以內),在做出說明後仍可以通過委託收款銀行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繼續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但是將喪失對前手的追索權。

3、銀行承兌匯票的民事權利為2年。

持票人因超過票據權利時效或者因票據記載事項欠缺而喪失票據權利的,仍享有民事權利,可以請求出票人或者承兌人返還其與未支付的票據金額相當的利益。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

4、持票人應當自收到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之日起3日內。

被拒絕事由書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內書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時向各票據債務人發出書面通知。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票據債務人(前手)的先後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

5、票據喪失,失票人首先及時通知票據的付款人掛失止付。

收到掛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應當暫停支付。

失票人應當在通知掛失止付後3日內,也可以在票據喪失後,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人民法院決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請,應當同時通知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停止支付,並自立案之日起三日內發出公告。公示催告的期間,國內票據自公告發布之日起六十日。

人民法院做出除權判決後,失票人在票據權利時效屆滿以前可請求出票人補發票據,或者請求債務人付款。

掌握了以上和銀行承兌匯票業務相關的時間概念,就可以處理銀行承兌匯票業務中常見的問題了。遇到了複雜的問題,首先要確保不要超過了有關的時限,然後再向銀行或律師諮詢。

普蘭金融,400-670-6800,您的票據好幫手

票據權利轉讓和授予他人有什麼區別

都是票據權利的轉移,區別在於票據權利轉移包含授予他人,票據權益轉移還包括背書轉讓,遺產繼承,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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