籤協議應注意哪些問題?

General 更新 2024-12-22

簽訂合同時應注意哪幾個方面的問題

簽訂合同應該注意的事項包括:

一、核實確認對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

1、合同對方為自然人:核實並複印、保存其身份證件(勿以名片代之),確認其真實身份及行為能力。

2、合同對方為法人:

到當地工商部門查詢其工商註冊資料並實地考察其公司情況,確定其真實性;

核實訂約人是否經其所在公司授權委託,查驗其授權委託書、介紹信、合同書;

簽訂合同必須加蓋對方單位公章、合同專用章。

3、合同對方為“其他組織”:

對方當事人為個人合夥或個人獨資企業,核對營業執照登記事項與其介紹情況是否一致;由合夥人及獨資企業經辦人簽字蓋公章。

法人籌備處:確認經辦人身份及股東身份,加蓋法人籌備處和股東公章。

4、合同對方除加蓋公章、私章外,要親筆簽名。

二、合同形式:

1、必須以書面形式簽訂合同;

2、採用口頭、信件、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必須簽訂確認書並蓋章簽字;

3、倒籤合同要標明合同背景。

三、合同的必備條款要具體、明確:

1、當事人名稱須真實、一致;

2、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包裝方式要具體、明確;

3、注意驗收方法、程序和時間;

4、履行方式須具體:交貨方式、結算方式;

5、履行期限須確定某一時間點或時間段;

6、儘量明確本司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7、違約責任要量化為違約金或確定違約賠償金的計算方法;

8、解決爭議辦法為協商、訴訟,約定由本司所在地法院管轄或廣州仲裁委員會仲裁。

四、訂約前的合同義務:

1、盡協助、通知義務;

2、訂約時獲取的對方商業祕密,不得洩露和使用。

五、對公司開出的授權委託書、介紹信、蓋章的合同書等授權性文件要跟蹤管理,出具時應標明合同對方名稱及授權範圍、有效期限,業務結束要及時收回。

業務人員離職要及時收回上述文件,無法收回的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相關單位並做證據保全。

發現業務人員在委託授權終止後仍以本司名義簽訂合同的,及時確定是否追認;不予追認的要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並進行證據保全。必要時要求警方介入,追究其刑事責任。

六、遇有重大誤解、顯失公平、受欺詐、脅迫、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及時收集保全證據,在除斥期間內行使撤銷權(即一年)。

七、合同簽訂後,合同原件須交公司統一保管。

八、合同內容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不得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的利益,不得含有造成對方人身傷害或因故意及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免責條款。

簽訂合同要注意哪些事項?

為較少和避免在經濟交易活動中不必要的風險和損失,在簽訂合同時應當注意以下事項:一、合同的主要內容一般應包括以下條款:1、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住所(1)簽訂合同應注意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一定要準確,要用全稱。當事人是個人的,應寫明姓名全稱、性別、住址、出生年月日、工作單位及職業、聯繫方式、身份證號碼等內容。當事人是單位的,應寫明單位全稱、註冊地址、辦公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聯繫方式等。詳細寫明當事人的情況,關係到區分合同的當事人是誰以及在發生訴訟時判斷對方是不是與你簽訂合同的一方,誰有資格參與到訴訟或糾紛當中。當事人的地址也要寫準確,這關係到發生訴訟時哪個法院具有案件的管轄權問題。(2)合同中的具體經辦人、授權代表或項目經理的問題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基本是由具體經辦人、授權代表或項目經理來實際辦理的,因此,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經辦人要簽署許多文件。但是,一旦發生糾紛或經辦人離開對方單位,而對方單位又拒絕對經辦人簽署的文件予以認可,那麼這些文件的效力將發生爭議。為避免上述情況,建議在籤合同時加上一條:“本合同的具體經辦人是某某某、男(女)、經辦人的簽字樣本是:***。該經辦人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有權代表本公司簽署文件,該簽署具有法律效力。”2、合同的標的合同的標的是指:雙方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在合同中要把標的物的情況寫清楚。如要加工某個產品,就要寫清楚產品的名稱、規格、外觀尺寸、顏色、光潔度以及內在的技術要求等。除了使用文字說明以外,有些還需要精確、清楚的圖紙來表達。3、質量和數量質量主要是指:合同要求標的物必須達到什麼樣的質量標準,比如: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還是通常標準等。標的物的數量要準確,準確的數量包括數字和科學的計量單位。不僅要使用雙方合意的計量單位,還要確定好計算方法,否則容易出現糾紛。4、價款和酬金標明價款的時候,要寫清楚單價和總價。如果履行合同的過程中要進行預算變動,比如裝修合同,要約定發生增項、減項時,應該怎麼計算單價和總價,這些都要有個說明。5、履行期限、地點、方式履行期限是對合同當事人義務完成的時間要求,也是確定是否違約的重要因素。期限應該是明確的。最好能用日曆上的日期來確定,只要到這個日子,就應發一封函來催,來主張權利。合同的履行地點和方式,履行地點要準確到某省某市某區某路某號院內。履行方式雙方要協商出具體明確的方式。6、違約責任這一條款的意義在於可以促使當事人履行合同,在發生糾紛時,可以使守約方的損失減少到最低,所以要在合同中明確約定。7、解決爭議的方法按照法律規定,雙方可以在合同中約定選擇在甲方所在地或乙方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的法院進行訴訟。仲裁也不失為一種有效的方式,因為按照《仲裁法》的規定,仲裁的參與者應對外保密,因此利於保護商業祕密。8、當事人的其他約定除了履行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和法律的強制性義務之外,雙方還必須履行合同的附隨義務,比如聲明保密、聲明真實等。還可以在合同中承諾不另行委託他人或變相允許他人蔘與,可以約定送達文件方式。9、合同的附件與合同有關的圖紙、技術資料、國家標準、批文等應當是合同的組成部分,作為合同附件,在合同中加以註明。另外,雙方的營業執照複印件、身份證複印件授權書等,雖然不是合同的一部分,但亦與合同有關,作為合同的組成部分,可列在合同之後。二、合同內容簽署後應注意的事項合同的具體條款確定後,當事人要在合同中籤字、蓋章。要注意的是:首先,如果需簽字蓋章的合同是多頁時,最好每頁簽字並加蓋騎縫章,防止一方更改合同內容。合同中涉及的技術圖紙,也要簽字、蓋章;其次,如雙方需在以後的合同......

籤合同時需要注意哪些事項?

合同誰起草不是很重要,重要的是大家相方確應。律師可以做委託人,其實律師如果不是委託人的話,都可以代替你簽名確應的。簽訂合同的時候是蓋單位的公章還是自己的署名,這個要看甲乙相方是誰,如果是公司的合同,就應該該公司的公章;如果個人籤合同的當然簽名確應就可以了。海域合同內容要看清先蓋章,蓋了章或者簽名確應後的合同具有法律效益。以下是有關合同內容該注意的方面:合同的內容由籤合同的雙方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具體分析解釋如下: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這是每一個合同必須具備的條款,當事人是合同的主體。合同中如果不寫明當事人,誰與誰做交易都搞不清楚,就無法確定權利的享受和義務的承擔,發生糾紛也難以解決,特別是在合同涉及多方當事人的時候更是如此。合同中不僅要把應當規定的當事人都規定到合同中去,而且要把各方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都規定準確、清楚。 (二)標的。標的是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指向的對象。標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是一切合同的必備條款。沒有標的,合同不能成立,合同關係無法建立。 合同的種類很多,合同的標的也多種多樣: 1.有形財產。有形財產指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並且法律允許流通的有形物。如依不同的分類有生產資料與生活資料、種類物與特定物、可分物與不可分物、貨幣與有價證券等。 2.無形財產。無形財產指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並且法律允許流通的不以實物形態存在的智力成果。如商標、專利、著作權、技術祕密等。 3.勞務。勞務指不以有形財產體現其成果的勞動與服務。如運輸合同中承運人的運輸行為,保管與倉儲合同中的保管行為,接受委託進行代理、居間、行紀行為等。 4.工作成果。工作成果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的、體現履約行為的有形物或者無形物。如承攬合同中由承攬方完成的工作成果,建設工程合同中承包人完成的建設項目,技術開發合同中的委託開發合同的研究開發人完成的研究開發工作等。 合同對標的的規定應當清楚明白、準確無誤,對於名稱、型號、規格、品種、等級、花色等都要約定得細緻、準確、清楚,防止差錯。特別是對於不易確定的無形財產、勞務、工作成果等更要儘可能地描述準確、明白。訂立合同中還應當注意各種語言、方言以及習慣稱謂的差異,避免不必要的麻煩和糾紛。 (三)數量。在大多數的合同中,數量是必備條款,沒有數量,合同是不能成立的。許多合同,只要有了標的和數量,即使對其他內容沒有規定,也不妨礙合同的成立與生效。因此,數量是合同的重要條款。對於有形財產,數量是對單位個數、體積、面積、長度、容積、重量等的計量;對於無形財產,數量是個數、件數、字數以及使用範圍等多種量度方法;對於勞務。數量為勞動量;對於工作成果,數量是工作量及成果數量。一般而言,合同的數量要準確,選擇使用共同接受的計量單位、計量方法和計量工具。根據不同情況,要求不同的精確度,允許的尾差、磅差、超欠幅度、自然耗損率等。 (四)質量。對有形財產來說,質量是物理、化學、機械、生物等性質;對於無形財產、服務、工作成果來說,也有質量高低的問題,並有衡量的特定方法。對於有形財產而言,質量亦有外觀形態問題。質量指標準、技術要求,包括性能、效用、工藝等,一般以品種、型號、規格、等級等體現出來。質量條款的重要性是勿庸贅言的,許許多多的合同糾紛由此引起。合同中應當對質量問題儘可能地規定細緻、準確和清楚。國家有強制性標準規定的,必須按照規定的標準執行。如......

合同的主要條款有哪些,簽訂合同時應注意哪些問題

一、合同簽訂和簽定的區別《現代漢語詞典》中收錄了“簽訂”一詞,註釋為“訂立條約或合同並簽字”,而沒有收錄“簽定”。從詞的結構來說,“簽訂”是並列結構,是一個詞,而“簽定”是動補結構,是一個短語,除了有“簽訂”的意思外,還指簽訂的條約或合同是確定不變的。也有人認為這是一組異形詞,二者等義,但推薦使用“簽訂”。“簽訂”的“訂”是經過商討而立下的意思。而“簽定”的“定”的許多義項中,相關的義項也有“商定”意即通過協商使之確定。從它們的含義可以看出,對於合同或者條約來說,似乎用“簽訂”或“簽定”都是合適的,而且都是“籤”即簽署——簽了字就生效,程序和效力都一樣。所以,兩者的選用似乎就是習慣和規範用法的問題了。但從法律用語上說,應該寫簽訂,而不應該寫成簽定。法律用語比較嚴謹,不應該亂用替代詞,而讓妄生歧義。因此,是簽訂合同,而非簽定合同。二、合同訂立時應注意哪些問題1.保證問題保證是指合同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保證人)以自己的名義擔保一方當事人(被保證人)履行合同,當被保證人不履行合同時,由保證人承擔責任的一種法律制度。保證的方式有三種:一是由保證人和債務人訂立保證合同;二是保證人單方向債權人遞交擔保書;三是保證人在主合同上表明同意擔保的意思並簽字蓋章。在各種經濟合同,保證是經常使用的一種擔保方式,尤其是借款合同一般都有保證條款。(1)怎樣選擇保證人。設立保證的目的是為了擔保合同的履行,當被保證人不履行合同時,由保證人承擔責任。因此,作為合同的保證人必須具有擔保的能力。(2)訂立保證,必須經過保證人的同意,債務人選定保證人時,還要徵得債權人同意,並要有保證人明確表示保證的意思。保證人單獨向債權人出具保函時,要明確其保證的內容,並簽字蓋章。如果僅是提供被保證人的情況或者介紹某單位去簽訂合同這不是法律的意義的保證。這一點在實踐中往往引起混淆,應注意區別,以免上當。(3)保證範圍的確定。保證人具體保證什麼,是保證合同的全部還是保證合同的一部分,還要由三方協商一致,並在合同中寫明確。實踐中,有些合同的保證範圍含糊其辭,只寫“由保證人負責監督付款”,或者“如借款人到期不還,由我單位負責從借款入賬戶扣還”,這種寫法實際上還沒有明確保證人的責任,難免引起糾紛。在簽訂合同時要注意:①保證的生效時間要與主合同生效的時間相一致,如果合同簽訂後要辦理公證、簽證或報經上級批准才生效的,那麼保證的生效期限也應在辦理有關手續後才開始計算,主合同生效日期改變的,應徵得保證人同意。②保證的有效期限應與主合同的有效期限相一致,如果約定以保證為合同成立條件的,那麼須保證條件成熟時,主合同才生效。2.抵押問題抵押是指合同中的債務人或第三人將自己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一定財產提供給債權人作為抵押物的一種擔保。抵押與保證不同,保證是一種人的擔保,而抵押則是物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將抵押物折價,或者將抵押物變賣,從中優先受償。因此,抵押在擔保合同履行上比保證更有可靠性。抵押既可以作為一種合同形式存在,也可以作為合同中一項條款,但無論以何種形式,它都是原合同的從合同,而不是獨立存在的合同。訂立抵押條款時,一般應注意如下幾個問題:(1)抵押人可以是合同中的債務人,也可以是第三人,但必須是對抵押物享有財產所有權或者經營管理權的人。集體企業、私營企業以及公民個人將自己所有的財產提供抵押,一般可以自行決定。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要將其財產提供抵押,一般要經投資各方或董事會同意。國有企業的財產抵押有一定限制,根據《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第五條的規定,企......

簽訂商務談判合同應注意哪些問題

商務談判技巧的合同簽訂技巧

我們在訂立合同時,可以按照以下步驟來進行:

(1)首先要確定交易或合作的主要內容。

(2)以時間發展為線索,確定雙方交易或合作的過程。

(3)分析本單位和對方在本次交易中的核心利益。

(4)分析可能出現的問題與規範方法。

(5)製作合同條款提綱。

(6)製作正式合同文本。

以買賣合同為例:

1.可以確定的雙方合作的內容是;賣方及時提供保質保量的貨物,提供使用指導、售後服務、維修、配件、保修。買方支付價款,接受對方履行。

2.從而列定:定質、定量、定時、預付、交付、驗收、指導、售後、維修、配件、保修、付款等等,直至合同履行完畢.

3.本單位在本合同中的核心利益:保質、保量、保時、取得付款優惠條件。

4.分析可能出現的問題如:質量瑕疵、供量不足、交付遲延;考慮設置合同解除權及違約金條款、及賠償責任條款、保證條款。

5.製作合同條款提綱,後製定正式的合同文本。

合同條款提綱,圍繞前面已設計的合作內容、交易過程、核心利益與風險規範展開。

合同條款的表述的要求

1.意思準確、無歧義、無矛盾。

2.可操作、可執行。

3.各方權利義務、交易程序清晰明瞭。

4.主次分明、行文簡潔、條理清晰。

合同條款條理和佈局

有些當事人訂立合同時習慣採用,甲方權利義務………乙方權利義務……這樣的方式來規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但是,你會發現甲方的權利與乙方的義務多是對應的,而有些交易過程是相互交錯的。採用這樣的方法極極易造成混亂。使合同達不到明晰交易過程,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目的。

在擬訂合同文本時,最多采用的是,以交易環節為主線,突出核心條款,加以有關條款。

簽訂施工合同時應該注意哪些問題?

駐馬店市劉先生來電諮詢: 請問,承包人在簽訂合同時應該注意哪些方面?怎樣才能讓自己的權益得到有效的保護? 答:承包人在簽訂合同前應注意:一、要研究投標文件的編制方案。因為投標文件的內容直接決定合同條款的內容,作為承包人必須對投標文件的編制方案進行研究。二、應設置好籤訂合同時的進退策略。因為施工合同雖然也都由雙方協商條款,但實際中發包人往往處於主導地位,承包人處於被動地位,把握好哪些條款必須堅持,哪些條款可以退讓,對於將來的合同履行將有很大的影響。三、強化管理人員的風險防範意識。對於承包人的合同管理人員應該各自明確分工,談判人員的管理分工、審查合同人員的分工及批准和簽訂合同人員的分工必須嚴格分清。 至於哪些條款或內容必須注意,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的內容,承包人都應該注意。通常情況下,發包方與承包方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很多條款都是由發包方事先擬好,而承包方無法變動,因此我建議,對此承包人不能單為經濟效益而隨意承諾,以防糾紛發生後,利益受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後,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覆,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按照約定處理。”該條內容是施工條款的重中之重,是承包人在工程完結後,討要工程款的重要保護條款。對此,我認為非常有必要進行雙方明確的約定。

簽訂試用期合同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第一,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也可以不約定試用期。但是一旦約定了,就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嚴格執行。根據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另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你可以對比一下,看自己屬於哪種情況,單位給你的試用期是否合理。  第二,實際上,有些企業與勞動者簽訂試用期合同是為了考察勞動者,經考察合格企業才會與之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企業這種做法並不符合法律規定。因為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換句話說,試用期合同在法律上就是正式的勞動合同,如果只約定試用期,那麼該試用期就是勞動合同的期限,也就意味著用人單位沒有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因此,如果你所在單位給你的合同約定了試用期時間,過了試用期你要重新跟單位簽定正式的合同,在這段時間內,企業不能以正處在試用期內,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對你進行辭退。  第三,在試用期內,你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因此,你要注意合同裡對你此段時間提供的待遇,不合適的可以拒絕。  第四,試用期不能單方延長,如果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發現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不能通過延長試用期繼續進行考察。

論簽訂有效合同應注意的問題摘要怎麼寫呀

摘要可以寫明簽訂合同的目的、依據的原則、合同概況等等,簡明扼要的寫一下就可以了。

合同簽訂注意事項

合同的內容太多了,看你具體要哪類啊?

合同是民事交往中最基本的法律文書,與每一個民事主體都息息相關,是確定民事主體間權利、義務的基本法律文件,不僅可以保障民事活動順利、安全的進行,更能在發生糾紛時及時、妥善地解決雙方糾紛,把損失減少到最小!

與合同有關的法律關係包括:1、合同的訂立;2、合同的執行;3、合同糾紛的解決三個重要階段。分述如下:

一、 合同的訂立。

合同的訂立是合同關係中最基礎的,是決定今後執行中所有問題的階段,因此最重要!

1、合同相對方的資格審查。

資格審查也就是審查合同相對方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合同法第九條: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依法可以委託代理人訂立合同。)對單位就是審查對方是否有從事相關經營的資格、資質、履約能力和信用等級等;對公民就是公民是否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無行為能力人、是否對合同標的有處分權。可要求對方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並在所提供的文件上簽名蓋章確保真實,文件包括:營業執照複印件、資質證明、授權委託書,詳細記錄其身份證號碼、住址(地址)、電話等。對於標的額較大的合同應派人進行落實,基礎工作做好可以很大程度地減少糾紛。

如對方是單位的要特別注意對方籤合同的工作人員是否有單位的授權,保存對方的授權委託書。

2、合同形式的選擇

合同形式(見合同法第十條: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第十一條: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因此以上都屬於合同的組成部分。但最好在一份合同中表示清楚、完備,以免附件太多導致前後出現歧義。如果需要在執行中分批簽訂合同,應在每次簽訂合同或形成新文件(如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信件)後及時對照以前的文件,如發現有變化或文字表述有歧義,應及時提出達成一致、補籤合同。

對於執行期限較長並不斷形成新文件的合同,應每隔一段時間或每完成一個階段在下階段開始之前簽訂備忘錄作為一個階段的總結,及時明確合同內容。

對於時間緊迫達成的口頭協議應在事後補籤合同,避免出現糾紛。如雙方身處異地可考慮錄音或傳真固定證據。總之“口說無憑、立字為據”是合同形式的基本原則。

3、合同條款

合同法規定包括以下條款:合同法第十二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1)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2)標的;3)數量;4)質量價款或者報酬;5)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6)違約責任;7)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以上是合同的基本條款,但並不是說缺少其一合同就不生效,如缺少會給合同履行帶來一定的麻煩,因此應結合合同的目的定的全面、清晰、準確。如有些事情一時不能定下來,應約定協商的原則、辦法、日期和協商不成的解決辦法。

對於每項條款應表述明確,以沒有歧義為標準,不要怕繁瑣,要具體到不能再具體、不能再用其他文字補充時為最佳。因為一時的疏忽會導致日後更多的繁瑣。

4、合同簽訂

簽訂合同時應首先檢查相對方的身份,重點是有無代表企業或他人簽訂合同的資格。凡不是代表本人的一定要有授權委託書,代表企業的還要加蓋公章(不能用部門或財務章等代替,否則一旦發生糾紛會帶來舉證上的麻煩)。授權委託書上應記明授權範圍、權限並有授權人的簽名、蓋章。簽名、蓋章應清晰可見,合同文本有修改的應在修改處蓋章註明並保持雙方存留合同文字內容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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