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憲令是什麼意思?

General 更新 2024-11-22

憲法的“憲”是什麼意思?

憲就是法的意思。清代的司法衙門都察院的左都御史就是稱總憲,也就是總司法務大臣的意思。

憲法,就是法上之法。古代的疊字都有強調的意思,憲法即法之法。強調憲法的基礎性,是一切法律的法律,是一切法律的基礎。

憲字古已有之,以前一般解釋為法和聰慧

憲法的憲是什麼意思?

“憲法”一詞,來源於拉丁文constitution,本是組織、確立的意思。

古羅馬帝國用它來表示帝王的“詔令”、“諭旨”,以區別於市民會議通過的法律文件。

歐洲“封建”時代用它表示在日常立法中對國家制度的基本原則的確認,含有組織法的意思。

“憲”、“憲令”、“憲法”等詞在中國古代典籍中與“法”同義。

憲法是什麼意思?

憲就是法令的意思。而且過去習慣上一直就是用在最權威的場合,比如皇帝的法令,比如上級對下級的命令,權威機構發佈公告。

這因該是是中文的習慣性用俯吧。沒什麼奇怪的。

什麼是憲法?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通常規定一個國家的社會制度和國家制度的基本原則、國家機關的組織和活動的基本原則,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等重要內容,有的還規定國旗、國歌、國徽和首都以及統治階級認為重要的其他制度,涉及到國家生活的各個方面。憲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據,一切法律、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憲法修改方式。憲法作為中國民主制度的法律化,是國家組織和活動的總章程,是國家法制的自身基礎和核心,所以修改憲法方式的規定必須考慮憲法的穩定性。中國憲法的修改有通過憲法修正案的方式,對憲法部分條文進行修改,例如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對現行憲法部分條文的修改;還有重新改寫形式,即將原來憲法重新改寫,如中華人民共和國1975年憲法、1978年憲法和1982年憲法都是將原來憲法重新改寫一遍。

——憲法修改機關。根據憲法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是唯一有權修改憲法的機關。

——憲法修改程序。為保持憲法的權威性和穩定性,憲法的修改需要按照特別的程序來進行,比修改普通法律更加嚴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憲法的修改,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1/5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並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數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夕頒佈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既是中國人民民主統一戰線的綱領,又起了臨時憲法的作用。《共同綱領》是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1949年9月29日頒佈的。在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頒佈以前,實際上起了臨時憲法的作用。《共同綱領》除序言外,共有7章60條。第1章總綱,規定國家的性質、任務和人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第2章政權機關,規定國家政權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政權的機關為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各級人民政府;在普選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召開以前,由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體會議執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選舉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並付之以行使國家權力的職權。第3章軍事制度,規定國家建立統一的軍隊,受中央人民政府革命軍事委員會統率。第4章經濟政策,規定國家經濟建設的根本方針。第5章文化教育政策,規定新民主主義文化教育的方針和任務。第6章民族政策,規定國境內各民族一律平等;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第7章外交政策,規定外交政策的原則。《共同綱領》的全面貫徹實施,為中國從新民主主義向社會主義過渡準備了條件。

1949年10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第一屆、第四屆和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分別於1954年9月、1975年1月、1978年3月和1982年12月先後制定、頒佈了四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1954年1月,毛澤東主持起草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草案)

第一部憲法:1954年9月20日第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頒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第一部憲法,是在對建國前夕由全國政協制定的起臨時憲法作用的《共同綱領》進行修改的基礎上制定的。憲法以中國共產黨提出的“黨在過渡時期的總路線”作為國家的總任務,並把黨所創建的基本制度和黨所制定的基本方針和重要政策予以憲法化、條文化,為我國後來的民主建設與制度建設奠定了基礎。第一部憲法除序言外,包括總綱,國家機構,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國旗、國徽、首都等4章106條。>>>

第二部憲法:1975年1月17日第四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通過、頒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二......

什麼是憲法權利

就是在憲法中規定的 明確具有的權利。由於具有最高效力,因此,也被稱為是公民基本權利。

憲法是什麼

憲法解釋是憲法制定者或者是依照憲法的規定享有憲法解釋權的國家機關或其他特定的主體對已經存在並且正在生效的憲法規範的含義所作出的說明。

憲法解釋的原則:

符合憲法的根本精神和基本原則;

依法解釋原則;

符合制憲的目的原則;

適應社會發展需要原則。

憲法解釋的分類

① 根據解釋主體和效力分為:

正式解釋和非正式解釋

②根據憲法解釋的方式可分為:

擴大解釋和縮小解釋

③補充解釋和違憲解釋

正式解釋(有權解釋)是指由憲法授權的機關或憲法慣例所認可的機關依照一定的標準或原則對憲法條文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說明。

非正式解釋(無權解釋、學理解釋、任意解釋)指非特定的機關、團體和個人對憲法條文所作的說明,這種說明沒有法律上的約束力。

憲法解釋機關

1、立法機關解釋體制 :為立法機關監督憲法實施的國家採用。

2、司法機關解釋體制 :為實行由法院監督憲法實施的國家採用。

3、由特別設立的主體解釋:憲法法院 憲法委員會

公民憲法的概念是什麼

近現代憲法觀念是從西方傳人中國的,探討“憲法”同義,可從西文開始.

(一)古代西方“憲法” 的含義

考察古代西方憲法的含義,英文Constitution或Constitutional law較西語中其他語言的憲法一詞,更能說明問題.因為Constitution或 Constitutional law來源於拉丁語Constitutio一詞,而拉丁語不僅是一種古老的語言,而且還一度是西方各國進行宗教、哲學和科學研究的共同書面語言.拉丁語Constitutio意為組織、規定、確立、敕令等.“憲法”一詞在西方語言中的使用,與法律有關的有以下幾種含義:

1、在古希臘,憲法是法律的一種.亞里士多德(Aristotle)曾將古希臘各城邦的法律分為憲法和普通法律.他的《政治學》就是以對希臘各城邦憲法的研究為基礎的,而且他還編輯過《一百五十八國憲法》一書.在古希臘時期,憲法是有關城邦組織和權限的法律.其中主要包括有關公民資格、公民權利與義務的法律和城邦議事機構、行政機構和法庭的組織、權限、責任的法律.可見當時古希臘的憲法有些類似當今的組織法.

2、在古羅馬,憲法或憲令是指羅馬皇帝所頒佈的詔書、逾旨.敕令等,經常出現在羅馬的法律和法學著作中.由查士了尼皇帝欽定的、並被賦予法律效力的《法學總論》的序言中,曾四次使用“憲令”一詞,就是在上述意義上使用的.

3、在中世紀,憲法是用來表示教會和封建主特權以及其與國家關係的法律.

(二)中國古籍中“憲”、“憲法”的含義

中國古籍浩如煙海,“憲”或“憲法”被廣泛使用,擇其要者如下:

1、《尚書·說命》:“監於先王成憲,其永無愆.”其意為,根據先王的旨意制定典章、法度,將永無過錯.“憲”即典章,法度.

2、《管子·七法》:“在一體之治,故能出號令,明憲法矣.”其意為國家只有

統一進行治理,才能發號令,使天下人明白法律.

3、《周禮·秋官小司寇》:“憲,刑禁.”漢鄭玄注曰:“憲表也,謂懸之也.”

4、《康熙字典》釋“憲”曰:“懸法以示人曰憲,從害省,從心從目,觀於法象,使人曉然知不善之害,接於目,怵於心,凜乎不可犯也.”

從上可以看出,“憲”或“憲法”在中國古籍中有兩種用法,其含義不同,但又有一定聯繫.在前兩例中,作名詞使用,指的是一般的法律、法度.由於古代中國諸法合體,民刑不分,而法又以懲罰性的刑法為主,即所謂“法,刑也”,古代“憲”、“憲法”主要是指刑法.在後兩例中,作動詞使用,指的是頒佈法律.

比較古代中西方關於“憲法”的含義,可以發現“憲法”一詞都具有法律的意思,所不同的是在西方憲法被視為與普通法律不同的組織法;在中國則沒有此種區別.近現代意義的憲法概念,正是在這種與普通法律不同的意義上發展起來的,並用“憲法”這一符號來表示一種新的法現象,且其內容與組織法還有一定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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寰是什麼意思

讀音

比較常說的是huán,另一種是xiàn

編輯本段

釋義

寰 ㄏㄨㄢˊ

(1)廣大的地域:人~。瀛~(五洲四海)。~海。~球。~宇(亦作“環宇”)。

(2)古指距京都千里以內的地區,京畿:“~內諸侯,非有天子之命,不得出會諸侯”。

寰〈名〉

huán

(1)(形聲。從宀mián,睘(qióng)聲。本義:王畿,古代帝王京城周圍千里以內的地方)

(2)同本義 [imperial domain]

寰,王者封畿內縣也。――《玉篇》

(3)廣大的境域或領域 [extensive region;a large domain]。如:寰土(疆土);寰域(範圍,區域);寰瀛(指疆域)

(4)宇宙;天下 [world]。如:寰中(宇內,天下);寰內(古謂帝京周圍千里之內。後引申指天下);寰縣(宇內,天下);寰區(天下;人世間)

寰球

huánqiú

[the earth;the whole world] 整個地球;全世界

寰宇

huányǔ

[the earth;the whole world] 寰球

(1)

“憲”的繁體

xiàn

(2)

(會意。從心,從目,害省聲。心、目並用。本義:敏捷)

(3)

同本義 [nimble]

憲,敏也。――《說文》

博聞多能曰憲。――《周書·諡法》

(4)

喜樂的樣子 [pleased]

天之方難,無然憲憲。――《詩·大雅》

(5)

又如:憲憲(欣欣。喜悅的樣子)

(1)

xiàn

(2)

法令 [decree]

布憲於國。――《管子·立政》

憲,法也。――《爾雅》

慎乃憲。――《書·益稷》

萬邦為憲。――《詩·小雅·六月》

此君之憲令。――《左傳·襄公二十八年》

發慮憲。――《禮記·學記》

(3)

又如:憲票(拘提人犯或處理公務的指令);憲範(法式,典範)

(4)

憲法的略稱 [constitution]。如:立憲;護憲;制憲

(5)

憲司的省稱 [an ancient official position]。宋代官名,即諸路提點刑獄公事,相當於後世的按察司之職

(6)

方法 [method]

猶跡求履之憲也。――《管子》

(7)

舊時屬吏對上司的尊稱 [superior]

且等本縣見過學憲,再作道理。――《官場現形記》

(8)

又如:憲臺(對上官的尊稱);憲訓煌煌(對官員訓詞的恭維);憲官(泛指官員)

(9)

(1)

xiàn

(2)

公佈 [promulgate]

憲謂幡書以明之。――《周禮·朝士》。杜注

令群吏憲禁令。――《周禮·小司徒》。注:“表縣之。”

(3)

效法 [follow the example]

憲禁於玉宮。――《周禮·天官》

憲女史之典戒。――《寡婦賦》

(4)

又如:憲寫(仿效;模仿)

(5)

制裁 [sanction]

被憲者多結怨。――《南齊書》

(6)

又如:憲墨(繩之以法)

憲兵

xiànbīng

[military police] 一支軍隊或某一級軍事指揮機構內的組成部分,它在士兵和那些隸屬於該部隊的人員中間行使警察的職權,逮捕逃兵以及看管犯人

憲法

xiànfǎ

[constitution] 根本大法。特指國家、社會的根本法規......

什麼是儒法並用 漢代儒法並用的原因是什麼

論儒法之爭及其對傳統法的影響 ——一種基於理論預設的宏觀分析 引子 在中國法律思想史上,對傳統法形成和發展影響最大的兩個學派便是儒家和法家。儒家主張“為國以禮”,重視道德教化在國家治理中的首要地位;法家主張“以法治國”,強調把法律作為治國的重要手段。儒法兩家在治國方略的分歧,導致儒法思想的激烈衝突,這就是思想史上著名的儒法之爭。目前學術界對儒法兩家各自的法律思想多有論述,而對儒法之間的分歧和鬥爭卻不夠深入。倘若不弄清法律之爭這一歷史問題,對傳統法的研究就很難從源頭上釐清其思想與精神的發展演變的脈絡。故本文試圖對這一問題進行必要的闡釋與分析,主要著眼於下列幾個問題的探討與研究:儒法之爭發生的歷史背景如何?其爭論的內容表現在哪些方面?其各自的觀點和主張是什麼?其合理性與不足又是什麼?對傳統法造成了什麼樣的影響?這些影響表現在什麼方面?為什麼會出現這樣的影響?對當前的法制建設有什麼樣的啟示?然而限於能力,筆者只能從宏觀層面對上述問題進行探討,以便引起更多學者對此問題的重視。 本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為了分析問題的需要提出必要的理論預設,並將儒法之爭這一歷史問題引入理論預設;第二部分通過對儒法之爭具體內容的概述來論證理論預設的前提,即儒家思想傾向於保守,法家思想傾向於激進。第三部分通過對儒法兩家法律思想的衝突和鬥爭使得傳統法走上了禮法結合、德主刑輔的道路的分析,從而對理論預設的結論進行檢驗。第四部分通過論述儒法思想在傳統法中的融合過程及其表現,從而不難得出這樣結論:從思想史的宏觀層面來看,儒法之爭是傳統法形成的原始動力。 一 人類前行的歷史是曲折而複雜的,但往往又表現出一定的規律性。但凡在人類歷史上政治相對光明且穩定的時代,思想文化就相對的單調和僵化。反之,政治黑暗和動盪時代,思想文化反而呈現多元化和繁榮昌盛的局面。對於思想史的研究而言,尤其要注重動盪時期的多元思想的產生和發展。思想文化的繁榮往往正是多元思想同時發展和共存,並且相互之間發生激烈衝突和鬥爭而形成的。理論研究表明事物的發展大都遵循“衝突—均衡”理論範式的規律,即多元思想的衝突與鬥爭其結果必然導致各種思想之間的相互借鑑和吸收,從而達到新的均衡狀態。然而,多元思想的並存和衝突所表現出來的狀態又是紛繁複雜的而難於把握的,為了分析問題的需要,我們可以進行一定的理論預設:假定思想文化的發展受兩股力量的影響:一種是基於傳統而強調穩定的保守力量,一種是立於現實而進行變革的激進力量。正是這兩種力量的對抗鬥爭,才使得思想文化不斷向前發展,而前進的方向必然是兩種力量的合力方向,即兩種力量的衝突和鬥爭必然走向相互融合的道路,從而達到一定的均衡狀態。 這裡有必要對這樣一個理論預設做點說明:首先,這只是一種假想,事物的發展原非如此簡單。之所以做這樣一個假想,是因為可以從宏觀層面上對問題有個清晰的看法。其次,這裡的“保守”和“激進”均不帶任何感情色彩,並非說保守就是貶義,意味著腐朽,也不是說激進就是褒義,意味著革新。這裡只是表明一種狀態或者說一種趨勢。而在筆者看來,保守和激進是事物不斷向前發展所必需的兩股力量,兩者相輔相成,須臾不可分離,倘若缺失了任何一股力量,事物的發展就會受到影響,甚至還會走向彎路。最後,用這樣一個假想來分析法律思想有一定的合理性。正如龐德所言:“法律必須穩定,但又不能靜止不變。因此,所有的法律思想都力圖協調穩定必要性與變化必要性這兩種彼此衝突的要求。”(1)對於法律的形成和發展而言,影響最大的也莫過於這“保守”和“激進”兩種思想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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