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請病假工資怎麼算?

General 更新 2024-11-21

請問深圳市新勞動法的員工病假工資是如何計算的?

假期工資㈠病假期間您的單位仍應當支付您法律所規定的工資,其計算方法如下:

1、患病六個月以內的(疾病休假工資):

①連續工齡不滿二年者,病假工資為前述計算基數的60%;

②連續工齡滿兩年不滿四年者,病假工資為前述計算基數的70%;

③連續工齡滿四年不滿六年者,病假工資為前述計算基數的80%;

④連續工齡滿六年不滿八年者,病假工資為前述計算基數的90%;

⑤連續工齡滿八年及八年以上者,病假工資為前述計算基數的100%。

2、患病六個月以上(疾病救濟費):

①連續工齡不滿一年者,疾病救濟費為前述計算基數的40%;

②連續工齡滿一年不滿三年者,疾病救濟費前述計算基數的50%;

③連續工齡滿三年及三年以上者,疾病救濟費前述計算基數的60%。

病假工資的計算,先按休假時間(以6個月)為標準劃分,再按職工連續工齡劃檔。

具體計算方式為:職工患病休假在六個月內的疾病休假工資計算:

連續工齡<2年者:病假日工資按職工日平均工資的60%計發;連續工齡≥2年且<4年者,

病假日工資按職工日平均工資的70%計發;連續工齡≥4年且<6年者,

病假日工資按職工日平均工資的80%計發;連續工齡≥6年且<8年者,病假日工資按職工日平均工資的90%計發;

連續工齡≥8年者,病假日工資按職工日平均工資的100%計發。

值得注意的是,連續休假期內,若有法定節假日或休息日的,應予以剔除。職工患病休假在六個月以上的疾病救濟費計算:

連續工齡<1年者,病假期間工資按職工月工資收入的40%計發;連續工齡≥1年且<3年者,

病假期間工資按職工月工資收入的50%計發;連續工齡≥3年者,病假期間工資按職工月工資收入的60%計發。

應注意的是,患病停工6個月以上的職工,如領取疾病救濟費低於本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40%者,應按40%的標準計發,但不能高於該職工月工資。

在深圳病假工資怎麼算的

病假,是指勞動者本人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企業應該根據勞動者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一定的醫療假期。病假期勞動者可照常拿工資,對於病假工資,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的80%。

勞動者生病用人單位無權不批准。勞動者享受健康權,這是基本的人權,勞動者生病請病假,用人單位有權根據管理制度要求履行請假手續。但是,如果勞動者確實需要治療的,用人單位無權拒絕。

那勞動者可以無期限的請病假嗎?答案是否定的。勞動者根據在企業的工作年限,享受一定期限的病假時長。也就是醫療期。根據勞動部關於發佈《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的通知(勞部法[1994]479號)第3條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3個月;五年以上的為6個月。(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6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9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為12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18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24個月。

根據《關於貫徹〈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5]236號)規定,對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癱瘓等)的職工,在24個月內尚不能痊癒的,經企業和當地勞動部門批准,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

根據《關於貫徹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9條的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深圳企業員工病假工資計算方法

1,病假期間工資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60%,且不能低於最低工資的80%。

病假工資,廣東深圳請短期病假期間,有工資嗎

你好!員工病假期間,公司需按規定支付相應工資。

根據《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三條 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進行醫療,在國家規定的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低於本人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員工病傷假期工資,但不得低於最低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不低於本人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員工病傷假期工資,但不得低於最低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即按本人總工資的60%支付,若該部分金額低於最低工資80%的,至少須按2030元*80%的標準支付。

以上,望採納。謝謝!

2016勞動法病假工資規定,病假工資怎麼計算

病假工資由用人單位按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80%自主確定支付標準。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七條、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59條規定,用人單位職工病假工資支付辦法,由用人單位按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80%自主確定。

《勞動法》

第四十七條 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

勞動部

《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勞部發〔1995〕309號

59.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請問在深圳也是一樣嗎?十年以上病假工資是怎麼算的?

十年以上職工患病醫療期間的工資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由用人單位按不低於本人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百分之六十,且不得低於最低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的標準發放。

員工病假工資計算方法

1、計算出每天的工資。2、病假四天只發放80%。3、月工資減去四天的20%,就是應該發放的工資。4、如,月工資為2000元,日工資為2000元÷21.75天=91.95元。四天病假只發放80%,4天工資為367.8,只發放294.24元,即,當月應扣除73.56元,該員工工資當月應發放2000−73.56=1926.44元。

我住院請了一星期病假、我月薪是3500元、公司按天扣了我六天工資841元。我想知道按深圳勞動法來算

你拿的是固定工資麼,如果是3500/21.75=137.93就是你每天的工資,如果你請事假就是按這個標準扣,如果是病假前提是有病假條交給公司,一般會發60%的工資,也就是扣40%。

新勞動法病假工資規定

發佈時間

:2014-04-09

來源

:

勞動法頻道

病假工資的計算,

首先要確定兩個變量,

一是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

二是病假工資的計

算係數。

1.

病假工資的基數按照以下三個原則確定:

(1)

勞動合同有約定的,

按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

(

職位

)

相對應的工

資標準確定。

集體合同

(

工資集體協議

)

確定的標準高於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的,

按集體合同

(

資集體協議

)

標準確定。

(2)

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

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

(3)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

(

職位

)

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

70%

確定。此外,按以上三個原則計算的假期工資基數均不得低

於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2.

計算係數按照以下方式確定:

(1)

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在

6

個月以內的,企業應按下列標準支付疾病休假

工資:

①連續工齡不滿

2

年的,按本人工資的

60%

計發

;

②連續工齡滿

2

年不滿

4

年的,按本人工資

70%

計發

;

③連續工齡滿

4

年不滿

6

年的,按本人工資的

80%

計發

;

④連續工齡滿

6

年不滿

8

年的,按本人工資的

90%

計發

;

⑤連續工齡滿

8

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

100%

計發。

(2)

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超過

6

個月的,由企業支付疾病救濟費:

①連續工齡不滿

1

年的,按本人工資的

40%

計發

;

②連續工齡滿

1

年不滿

3

年的,按本人工資的

50%

計發

;

③連續工齡滿

3

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

60%

計發。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和計算系

數確定後,

便可計算出病假工資的數額。

病假工資

=(

計算基數

/21.75)

×計算係數×病假天數。

新勞動法病假工資規定

發佈時間

:2014-04-09

來源

:

勞動法頻道

病假工資的計算,

首先要確定兩個變量,

一是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

二是病假工資的計

算係數。

1.

病假工資的基數按照以下三個原則確定:

(1)

勞動合同有約定的,

按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

(

職位

)

相對應的工

資標準確定。

集體合同

(

工資集體協議

)

確定的標準高於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的,

按集體合同

(

資集體協議

)

標準確定。

(2)

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

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

(3)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

(

職位

)

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

70%

確定。此外,按以上三個原則計算的假期工資基數均不得低

於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2016年勞動法請病假工資怎麼算

1.病假工資計算基數:

1)其可以由勞動合同進行約定,但是不得低於相應的崗位工資;

2)如果集體合同或集體協商約定標準高的,取其高;

3)雙方無任何約定的,按照勞動者正常出勤月工資的70%來確定。

2.病假工資的係數:

1)病假工資的係數與職工病假期限以及工齡的長短相對應,一般來講,期限越長,工齡越短,係數越小;

2)現行法律規定,職工連續休假在6個月以內的,連續工齡不滿2年,病假工資的係數為本人工資的60%;

3)滿2年不滿4年,病假工資的係數為本人工資的70%;滿4年不滿6年病假工資的係數為本人工資的80%;

4)滿6年不滿8年,病假工資的係數為90%;

5)滿8年,病假工資的係數為本人工資的100%;

6)連續休假在6個月以上的,連續工齡不滿1年,病假工資的係數為本人工資40%,滿2年不滿3年,病假工資的係數為本人工資的50%,大於等於3年,病假工資的係數為本人工資的60%。

3.通過基數和係數相乘後得出的病假工資,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4.職工病假待遇如果高於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可以按照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資計發。

二、病假工資支付規定、病假工資計算方法、病假工資計算標準?

1.非全月病假:

1)非定額人員:

應扣病假工資=(基本工資×70%÷21.75)×應扣工資基數×病假天數+(基本工資×30%÷21.75)×病假天數

當月所得工資= 基本工資-應扣病假工資

2)定額人員:

應扣病假工資=(1000×70%÷21.75)×應扣工資基數×病假天數+(1000×30%÷21.75)×病假天數

當月所得工資= 當月工時工資+〔(1000÷21.75×病假天數)-應扣病假工資〕

2.全月病假,

1)非定額人員:

應扣病假工資= (基本工資×70%)×應扣工資基數 + 基本工資×30%

當月所得工資= 基本工資-應扣病假工資

2)定額人員:

應扣病假工資 = (1000×70%)×應扣工資基數 + 1000×30%

當月所得工資 = 1000 – 應扣病假工資

若員工當月所得工資低於上海市最低工資的80%,則以上海市最低工資的80%支付。

請病假一個月,病假工資怎麼算?

病假,是指勞動者因疾病或非因工受傷,企業批准停止工作進行治病休息的期間。不少企業錯誤地認為,勞動者生病沒有為企業提供勞動,因此企業就可以不必支付任何報酬。其實,勞動者在治療期間,不僅可以享受醫療保險待遇,而且用人單位需要按照法定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病假工資。 一病假工資如何計算 病假工資的計算,首先要確定兩個變量,一是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二是病假工資的計算係數。 1.病假工資的基數按照以下三個原則確定: (1)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確定的標準高於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的,按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標準確定。(2)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此外,按以上三個原則計算的假期工資基數均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2.計算係數按照以下方式確定: (1)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在6個月以內的,企業應按下列標準支付疾病休假工資:①連續工齡不滿2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②連續工齡滿2年不滿4年的,按本人工資70%計發;③連續工齡滿4年不滿6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計發;④連續工齡滿6年不滿8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計發;⑤連續工齡滿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100%計發。 (2)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超過6個月的,由企業支付疾病救濟費:①連續工齡不滿1年的,按本人工資的40%計發;②連續工齡滿1年不滿3年的,按本人工資的50%計發;③連續工齡滿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 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和計算係數確定後,便可計算出病假工資的數額。病假工資=(計算基數/21.75)×計算係數×病假天數。 二病假工資的保底和封頂標準 關於病假待遇,有兩點需要注意,也即病假工資的保底標準和封頂標準。 1.病假工資的保底標準——強制性標準 根據上海市勞動局《關於加強企業職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職工疾病休假期間生活的通知》及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本市企業職工疾病休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最低標準的通知》的相關規定,每月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休假待遇低於本企業月平均工資40%的,應補足到本企業月平均工資的40%,但不得高於本人原工資水平、不得高於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企業月平均工資的40%低於當年本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80%,應補足到當年本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80%。企業職工疾病休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最低標準不包括應由職工繳交的養老、醫療、失業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2.病假工資的封頂標準——非強制性標準 根據上海市勞動局關於加強企業職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職工疾病休假期間生活的通知(滬勞保發[1995]83號)第五條之規定,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待遇高於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資計發。 三病假工資待遇與因工負傷的停工留薪待遇不同 1.支付的待遇不同 根據《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三十五條之規定,從業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治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因此,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用人單位需要按照負傷或者患職業病前原福利待遇,標準為工傷人員負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收入。停工留薪期的原工資福利待遇不得低於本市職工最低月工資標準。而按照法定標準計算出的病假工資標準,一般會低於原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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