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薪假都有哪些?
最新勞動法的有薪假期分別是哪些
所有國家規定有的假期都是帶薪的,婚假這些的話沒有明確的國家規定,一般是地方或公司制訂,請參考以下兩個規定:
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
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1949年12月23日政務院發佈根據1999年9月18日《國務院關於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第—次修訂,根據2007年12月14日《國務院關於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第一條 為統一全國年節及紀念日的假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節,放假3天(農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清明節,放假1天(農曆清明當日);
(四)勞動節,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節,放假1天(農曆端午當日);
(六)中秋節,放假1天(農曆中秋當日);
(七)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三條 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及紀念日:
(一)婦女節(3月8日),婦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節(5月4日),14週歲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兒童節(6月1日),不滿14週歲的少年兒童放假1天;
(四)中國人民解放軍建軍紀念日(8月1日),現役軍人放假半天。
第四條 少數民族習慣的節日,由各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該民族習慣,規定放假日期。
第五條 二二七紀念日、五卅紀念日、七七抗戰紀念日、九三抗戰勝利紀念日、九一八紀念日、教師節、護士節、記者書、植樹節等其他節日、紀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條 全體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應當在工作日補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則不補假。
第七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514號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已經2007年12月7日國務院第19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總理 溫家寶
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一條 為了維護職工休息休假權利,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根據勞動法和公務員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第五條 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梗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
公司合同裡面要明確“帶薪假期”都包括什麼啊?
我國法律法規規定職工必須享有的帶薪假期種類如下:
1、法定節假日。法定節假日,是指國家統一規定的用以開展紀念、慶祝活動的休息時間。根據《勞動法》第40條及1999年9月18日國務院修訂發佈的《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規定,法定節假日可以分為三類:一是屬於全體人員的節假日。屬於全體人員的節假日有以下幾類:一、元旦;二、春節;三、清明節;四、國際勞動節;五、端午節;六、中秋節;七、國慶節。二是屬於部分人員的節假日。屬於部分人員的節假日有以下幾類:一、婦女節;二、青年節。三是屬於少數民族的節日。
以上節假日凡屬於全體人員的節假日,如恰逢星期六、星期日,應當以工作日補假;凡屬於部分人員的節假日,如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則不補假。
2、探親假。探親假,是指職工享有保留工作崗位和工資而分居兩地,又不能在公休日團聚的配偶或父母的帶薪休假。根據《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只有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才享有探親假待遇。對於非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是否有探親假,國家無此規定。
3、婚喪假。婚喪假是指勞動者本人結婚以及勞動者的直系親屬死亡時依法享有的假期。根據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關於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等問題的通知》規定,職工本人結婚以及職工的直系親屬死亡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本單位行政領導批准,酌情給予1—3天的假期。根據1980年2月20日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發布的《關於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等問題的通知》的規定,職工的直系親屬死亡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給予1—3天的假期;職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要本人去外地料理喪事的,可以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目前國家對於非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婚喪假,沒有作出具體規定。
2016年勞動法規定的帶薪假有哪些
法定節假日以及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等都是屬於帶薪假期。
《勞動法》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第四十五條 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
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工資支付暫行條例》
第十一條 勞動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期間,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什麼是帶薪假期
帶薪假期就是勞動者休帶薪假不扣薪照發工資,比如國定假日、法律規定的帶薪年休假、婚假、產假、喪假耽公假等。而病假是屬於部分帶薪假,要扣一部分工資,事假屬於無薪假。
什麼是帶薪休假?一般有幾天?
帶薪年休假,是指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就可以享受一定時間的帶薪年假。 中國勞動法對帶薪年休假作了原則性規定,但沒有規定帶薪年休假的休假時間及具體操作辦法,而是指定由國務院制定相應的具體辦法。 2007年12月7日中國國務院第198次常務會議已經通過《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從此,職工帶薪年休假就有了法律保障。帶薪休假已經成為現代社會上的一個熱點問題。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公司員工有哪些帶薪假期
年假,婚假、喪假、產假,病假
國定的有薪假日是哪些?
國定的有薪假日:元旦、春節、清明節、勞動節、端午節、中秋節、國慶節,總天數為11天。
放假天數為:春節放假3天、十一國慶節放假3天、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五一、元旦各放假1天。 國定的有薪假日相關內容介紹:
1,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須在正常支付員工工資的基礎上,按不低於員工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資。也就是說,10月1日、2日、3日三天,加班費按3倍標準執行;
2,同時,由於3日出現法定假重疊情況,將中秋節假調至6日,因此6日應當視同為法定假日,加班工資按3倍計算.。
國定的有薪假日實施的目的與意義:
1,時間上分佈更均勻;
調整前的節假日,由於集中出遊,受各方面條件的限制,許多人不僅不能得到很好的休息,反而增添了不少疲憊。從長遠看,不利於社會和經濟的正常平穩運行,也不利於旅遊業持續發展。
調整後的國家法定節假日,將3個黃金週變成了兩個黃金週和5個3天的小長假,使集中的出遊人群得到分流,有效淡化了旅遊旺季和淡季之間的界限,對部分景區、時段供需矛盾起到了很好的緩解作用。同時,調整後的國家法定節假日在時間上增加了1天,也體現了政府對老百姓的關心。人們可以更從容地和個性化地安排自己的假日,有助於人們的休假方式更豐富多彩和人性化。
2,注重民族傳統節日,順應人們的情感需求。
將傳統節日納入國家法定節假日,可以充分地發揮其巨大的文化功能和社會功能,讓這些傳統節日的精神內涵在人們的時代生活中延續和發揚光大。有利於中華文化的傳承,增強中華兒女的情感認同、民族認同,順應了人們的情感需求。同時,將傳統節日定為法定節假日,將推動中華民族文化繁榮,使得中國文化和旅遊與世界有更多的交流.
關於帶薪年休假工資的問題有哪些
廣東胡律師:
1、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帶薪的年假休假工資是包括津貼獎金,帶薪休假在法律上是規定企業就當給予休假,如果不給予要按照法定假期的3倍工資支付;
2、休假的時間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安排,一般不會出現多名員工同時休假影響工作的情況;
3、帶薪休假是指正常工作時間,國家法定假期及週六週日不在此範圍內;
4、因為教師的寒暑假時間超過了國家法定的帶薪休假時間,當地沒有特殊規定的話或工作需要的話或寒暑假時間多於年休假天數的話,一般不再安排老師休帶額外的帶薪年假。
國家規定哪些是有薪假,怎麼計算
【公假 工資】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第十一條規定:勞動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期間,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帶薪年假是每個人都享有的嗎
1.依據國務院《職工帶薪年假條例》 第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所以,所有職工都享有年假,是強制性的。
2.依據國務院《職工帶薪年假條例》 第七條 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的,屬於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所在單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屬於其他單位的,由勞動保障部門、人事部門或者職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