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工資如何計算?

General 更新 2024-11-21

日平均工資應該怎樣計算

勞社部發[2008]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

根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國務院令第513號)的規定,全體公民的節日假期由原來的10天增設為11天。據此,職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數和工資折算辦法分別調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時間的計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時數的計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

二、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

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2000年3月17日勞動保障部發布的《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0]8號)同時廢止。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二○○八年一月三日

勞動法中關於日工資的計算方法

天數是21.75

日工資是基本工資/21.75

年平均工資計算方法

職工月平均工資=職工年度工資總額/月平均職工人數÷12。

tips:

職工工資:各單位在報告期內(月度、季度、年度)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各單位支付給職工的勞動報酬以及其他根據有關規定支付的工資,不論資金來源,不論是否計入成本,不論以何種形式支付,均列入工資總額的計算範圍;

平均工資:職工平均工資等於報告期實際支付的全部職工工資總額除以報告期全部職工平均人數(“平均工資”的計算一方面取決於職工人數的統計範圍,另一方面又取決於工資總額的內涵);

職工人數:月底職工人數+月初職工人數)÷2,年度職工人數=12個月職工人數之和年度職工人數÷12,即為年度平均職工人數。

謝謝採納

城市社會平均工資是如何計算的?

應該是工資總額除以總人數所得出的吧!

公司裁員平均工資怎樣算 10分

如果公司裁員,是需要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補償的工資一般是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怎麼計算

年平均人數為:按月相加人數除以12。

年人均工資為:每月工資總額相加(不包括福利和獎罰工資)再除以年平均人數。

全年平均工資怎麼算?

這還不簡單 算年的1600*12 平均月就是1600.如果你有獎金之類的自己累加啊

怎樣計算實際工資天數怎樣平均每天的工資

實際工資天數:

實際工作天數,為合同上約定的8小時,周工作不超過44小時;

法定的平均工資為:

日均工資=工資總額/21.75,實發工資=日均工資*工作天數;

加班:

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視為加班,

加班費=正常工作日加班費+休息日加班費+法定休息日加班費

加班費計算:平日非工作時間加班為1.5倍工資,週末加班2倍平均工資,節假日加班為3倍工資;

勞動法關於工作時間法條如下,僅供參考: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加班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第四十五條 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

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算年平均工資要是隻有十一個月怎麼算

1、計算平均工資是本年度總收入÷12個月,為本年度平均每月的收入。

2、如果是計算員工的平均月工資,那麼只有11個月工資,就按照11個月工資總和÷11為員工的平均工資。

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怎麼算

城鎮單位職工人數統計的範圍:按照現階段我國勞動統計制度規定,無論是統計職工人數,還是工資總額,都是指在國有經濟、城鎮集體經濟、聯營經濟、股份制經濟、外商和港澳臺投資經濟、其他經濟單位及其附屬機構工作,並由其支付工資的各類人員。我國現階段對在崗職工的統計,也只是對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各級國家機關、黨政機關和社會團體這些單位。也就是說,對端“鐵飯碗”、“銀飯碗”、“金飯碗”者的統計。而沒有把鄉鎮企業從業人員、私營企業從業人員、城鎮個體勞動者、離休退休退職人員、再就業的離退休人員、民辦教師、在城鎮工作的上億計的農民工及社區靈活就業者共七類人員包括在職工統計之列,即沒有包括許多低收入人員。

在崗職工:指在本單位工作並由單位支付工資的人員,以及有工作崗位,但由於學習、病傷產假等原因暫未工作,仍由單位支付工資的人員。

勞動工資統計中“職工工資”的概念: 職工工資是指各單位在報告期內(月度、季度、年度)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各單位支付給職工的勞動報酬以及其他根據有關規定支付的工資,不論資金來源,不論是否計入成本,不論以何種形式支付,均列入工資總額的計算範圍;職工工資計算方法不是按實際發到職工手裡的現金計算。工資總額不僅包括基礎工資、獎金、各項津貼和補貼,還包括單位代扣代繳的各項費用,如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的個人繳納部分,並且是個人所得稅的稅前工資(應發工資)。因此,有些職工雖然達標了,但也會感覺“沒拿這麼多錢”。

可以看出,之所以出現“平均工資”和現實有差距的問題,可能有三點:一是沒有把各項津貼、福利、發放的實物折算成貨幣計入到工資中,二是錯把稅後工資和繳納養老金、失業金、住房公積金、醫保基金後的實發工資當作自己的月收入,三是您可能屬不統計範圍的七類從業人員。

“平均工資”與實際感受有差距的原因

駐省的中央、部屬單位以及省屬單位絕大部分在省會城市,這些單位的職工工資水平明顯高於市屬及以下單位。此外,在現實中表現最突出的應該是壟斷與非壟斷行業職工之間的收入差距。比如石油、電信、電力、菸草、金融、保險、鐵路、民航等壟斷行業的職工收入,比其他行業的職工平均工資水平高出3倍之多。而與之形成鮮明對比的部分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特別是勞動力密集型企業,其工資水平在低位徘徊或增長比較緩慢,尚未達到平均水平。因此,這部分職工可能會感覺到“公佈的平均工資偏高了”。 應當說,我們的勞動工資統計也不是完美無缺的,在職工工資總體增長的情況下,不同地區、不同行業以及不同企業之間,收入分配差距逐步擴大。一部分職工工資快速增長會直接拉高對職工工資總額和平均工資增長的統計數字,從而有可能掩蓋低收入職工工資增長緩慢,甚至工資水平相對下降的實際情況。只有搞清楚各行業的工資分佈狀況及其懸殊差距,對上述平均工資數據,我們才能有一個全面的認識,知道自己在“平均”中所處的上下位置,才能做到了然不惑。

為了使“平均工資”數據真實地反映出人民日常生活的動態變化和發展趨勢,更真實地反映出社會各階層的實際收入,國家統計局正在考慮對現行的勞動工資統計方法和制度進行改革,逐步將勞動工資統計的範圍擴大到全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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