墊付退稅的公司有哪些?

General 更新 2024-11-21

墊付退稅是什麼意思?怎麼操作的?

墊付退稅一般是指工廠和代理出口的外貿公司之間發生的業務,工廠賣貨物給外貿代理公司,同時工廠需要開具增值稅發票給外貿公司,之後外貿公司將貨物實際出口後按手續辦理相應的退稅手續。退稅需要一般要3個月,墊付退稅就是外貿公司先把退稅款給工廠。退稅率按國鄲規定,每種貨物不同的退稅率。

有工廠需要代理出口退稅墊付退稅款的嗎

代理工廠出口退稅,並代墊稅款的,之前這種情況比較多,目前相對少一些,因為市場代理公司水平良莠不齊,有很多後遺症的,建議找相對成熟公司操作。

很多人問出口企業自己退稅和代理退稅有什麼區別

我們來看看通過外貿公司代理出口比起自行辦理進出口有哪些優勢。

為什麼會有這類外貿代理公司存在?

一般來說,年出口量200w美元一下的中小企業,前期自己辦理進出口成本較大。

要考慮到財務、核銷、操作、人員成本以及和銀行、海關、稅務溝通的成本,把流程這部分交給代理來操作成本會更低,效率更高。

也有些公司一開始會覺得,可能目前業務量並不大,但是以後很可能會做大,所以對和我們代理合作不是很感興趣。

我的回答是:"若貴公司以後發展到一定規模,屆時有必要也可以再去聘請自己的團隊,但是現在選擇通過我們代理出口,首先可以節約成本,提升效率。

更重要的是,因為外貿代理可以墊付退稅,而自行向稅務局申請退稅至少要三個月到半年時間,對於有些地區的公司來說,可能要更久的時間。

這筆退稅的資金時間成本只需要客戶付出一定金額的代理費。而這筆代理費本身就比貴公司現在聘請一個團隊的成本低。"

因此一些客戶即便有進出口權,也繼續選擇我們做外貿代理。

所以為何不選擇外貿代理呢?我想一些公司或者SOHO的顧慮主要在於不確定代理的服務質量和信譽,是不是能保證貨物資金以及客戶信息安全。

對於我們這類正規代理公司來說,和客戶一起成長,互惠互贏才是長久發展之道,而出賣客戶信息,保證不了資金貨物安全,就無法長期穩定合作,互惠互贏。

至於如何甄別代理公司,那就是另一個話題了,一般來說建議選擇資歷久,規模大,收費較為合理的外貿代理比較穩妥。

求推薦或自薦好點的純出口代理, 能墊付退稅的

親,專業代理報關的飄過哦,專業出口代理公司有很多,能代墊退稅的也不少,但每家優勢不同,建議在當地找一家專業代理公司,記得一定要實地考察哦

義烏外貿代理公司哪家公司好一點 能墊付退稅的 代理費低點的

為什麼一定要找義烏的??那邊的代理很多是做雜貨貿易(一個貨櫃裡裝幾十種小商品),而且都是不開增票不退稅的生意。

如果是正規的工廠貨源,有穩定的產品品類和客人,成櫃批量走貨,工廠是一般納稅人能夠開出增票。。那麼完全可以到上海、寧波等口岸找正規的進出口公司幫忙代理。

只要外匯全額到賬,增票認證無誤,出口退單回到代理公司,退稅款很多都是可以墊的。

代理費率則要根據業務總量和批次的多少來談,一般來說,如果是小額的(比如單票一萬美金以下),會談一個相對高的代理費。如果是單次金額不低,而且總額很高,那可以再商議一個更便宜的價格。

生產型企業外購品出口能退稅嗎

國家稅務局有文件規定,凡在規定之內的外購商品就可以退稅.在規定之外的,則不能退稅,必須與外貿公司合作.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產品視同自產產品退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2]1170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若干問題的通知》下發後,對生產企業外購出口的允許退稅的四類視同自產的產品,實際執行中各地理解和掌握不盡統一。為便於各地準確執行出口退稅政策,經研究,對生產企業出口的四類視同自產產品的界定問題,現通知如下:   一、生產企業出口外購的產品,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視同自產貨物辦理退稅。   (一)與本企業生產的產品名稱、性能相同;   (二)使用本企業註冊商標或外商提供給本企業使用的商標;   (三)出口給進口本企業自產產品的外商。   二、生產企業外購的與本企業所生產的產品配套出口的產品,若出口給進口本企業自產產品的外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視同自產產品辦理退稅。   (一)用於維修本企業出口的自產產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二)不經過本企業加工或組裝,出口後能直接與本企業自產產品組合成成套產品的。   三、凡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可認定為集團成員,集團公司(或總廠,下同)收購成員企業(或分廠,下同)生產的產品,可視同自產產品辦理退(免)稅。   (一)經縣級以上政府主管部門批准為集團公司成員的企業,或由集團公司控股的生產企業;   (二)集團公司及其成員企業均實行生產企業財務會計制度;   (三)集團公司必須將有關成員企業的證明材料報送給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   四、生產企業委託加工收回的產品,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視同自產產品辦理退稅。   (一)必須與本企業生產的產品名稱、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業生產的產品再委託深加工收回的產品;   (二)出口給進口本企業自產產品的外商;   (三)委託方執行的是生產企業財務會計制度;   (四)委託方與受託方必須簽訂委託加工協議。主要原材料必須由委託方提供。受託方不墊付資金,只收取加工費,開具加工費(含代墊的輔助材料)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五、上述外購貨物可以退稅的比例、退稅計算辦法、以及所需要的憑證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生產企業出口視同自產產品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通知》文件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 2002年12月17日

增值稅發票有沒有出口能不能退稅這麼一說

只要你公司屬於外貿出口一般納稅人企業,在海關有註冊和相關部門有備案登記等,並取得了相關證件。那麼你公司在國內購入貨物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並認證通過,將貨物出口銷售並取得了出口報關手續,同時收取外匯並結匯後,就可以辦理出口退稅申報事宜。

至於進項稅不能退稅的地區有幾個地方,那是稅務專注地點,也是問題多發地點,所以儘量不要從那些地方開來進項稅發.票。這些地方可諮詢退稅培訓機構,他們會講到。

如果你不屬於外貿出口企業或是生產企業也不能辦理出口退稅或免抵退稅等事宜。

生產企業可以認定免退外貿方式退稅嗎

可以。

對使用比較普遍的“退稅”、“先徵後退”、“免、抵、退”稅三種辦法作一下比較: “退稅”辦法是在出口貨物在生產(供貨)環節按規定繳納增值稅,貨物出口後由收購出口企業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出口貨物退稅,主要適用於外貿企業出口貨物的退稅管理。這是由於我國外貿企業普遍使用出口貨物採購制,外貿企業從供貨企業購進出口貨物時,支付了出口貨物所含的進項稅款。因此,在出口環節免稅,貨物出口後憑出口單證申報退還採購出口貨物的已納稅額,就可以達到出口貨物零稅率。“先徵後退”辦法是對生產企業出口的貨物先按規定徵稅,再按規定的退稅率退稅。這兩種辦法計算簡單,操作簡便,但兩種辦法由於企業在購進、出口環節需要墊付稅款,大量佔用出口企業的資金,影響資金利用效率,不利於外貿出口的擴大發展。另外,這兩種辦法徵、退稅脫節,退稅資金流量大,容易誘發騙取出口退稅違法行為的發生。

“免、抵、退”稅管理辦法與前兩種辦法比較,具有較明顯的先進性和管理的科學性。首先,該辦法對出口貨物以及內銷貨物實行的免稅和抵稅在很大程度上減少了對企業資金的佔用,有利於加速企業的資金週轉;其次,可以客觀反映整體的稅收規模 ,同時減少退稅的資金流,避免誘發騙取出口退稅違法行為發生;第三,“免、抵、退”稅辦法促進了徵、退稅管理部門的結合,強化了出口貨物稅收管理功能。因此我國從1997年起開始在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自營(委託)出口貨物中推行“免、抵、退”稅辦法。從2002年起對生產企業自營(委託)出口自產產品全面實行“免、抵、退”稅管理辦法。生產企業“先徵後退”辦法被取消。隨著2004年退稅機制改革,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負擔出口退稅體制的不斷完善,使外貿企業由採購制向代理制轉化,從而改變了目前外貿企業退稅模式,使在生產企業(代理出口的委託方)實行免、抵、退稅成為一種發展趨勢。

生產企業外購產品出口退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產品視同自產產品退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2]1170號2002-12-17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65號)下發後,對生產企業外購出口的允許退稅的四類視同自產的產品,實際執行中各地理解和掌握不盡統一。為便於各地準確執行出口退稅政策,經研究,對生產企業出口的四類視同自產產品的界定問題,現通知如下:

一、生產企業出口外購的產品,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視同自產貨物辦理退稅。

(一)與本企業生產的產品名稱、性能相同;

(二)使用本企業註冊商標或外商提供給本企業使用的商標;

(三)出口給進口本企業自產產品的外商。

二、生產企業外購的與本企業所生產的產品配套出口的產品,若出口給進口本企業自產產品的外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視同自產產品辦理退稅。

(一) 用於維修本企業出口的自產產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二)不經過本企業加工或組裝,出口後能直接與本企業自產產品組合成成套產品的。

三、凡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可認定為集團成員,集團公司(或總廠,下同)收購成員企業(或分廠,下同)生產的產品,可視同自產產品辦理退(免)稅。

(一)經縣級以上政府主管部門批准為集團公司成員的企業,或由集團公司控股的生產企業;

(二)集團公司及其成員企業均實行生產企業財務會計制度;

(三)集團公司必須將有關成員企業的證明材料報送給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

四、生產企業委託加工收回的產品,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視同自產產品辦理退稅。

(一)必須與本企業生產的產品名稱、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業生產的產品再委託深加工收回的產品;

(二)出口給進口本企業自產產品的外商;

(三)委託方執行的是生產企業財務會計制度;

(四)委託方與受託方必須簽訂委託加工協議。主要原材料必須由委託方提供。受託方不墊付資金,只收取加工費,開具加工費(含代墊的輔助材料)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五、上述外購貨物可以退稅的比例、退稅計算辦法、以及所需要的憑證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生產企業出口視同自產產品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2〕152號)文件執行。

對照該文件看一下,估計會對你有幫助。

生產型企業外購和自己一樣的產品出口能退稅嗎

國家稅務局有文件規定,凡在規定之內的外購商品就可以退稅.在規定之外的,則不能退稅,必須與外貿公司合作.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產品視同自產產品退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2]1170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若干問題的通知》下發後,對生產企業外購出口的允許退稅的四類視同自產的產品,實際執行中各地理解和掌握不盡統一。為便於各地準確執行出口退稅政策,經研究,對生產企業出口的四類視同自產產品的界定問題,現通知如下:

一、生產企業出口外購的產品,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視同自產貨物辦理退稅。

(一)與本企業生產的產品名稱、性能相同;

(二)使用本企業註冊商標或外商提供給本企業使用的商標;

(三)出口給進口本企業自產產品的外商。

二、生產企業外購的與本企業所生產的產品配套出口的產品,若出口給進口本企業自產產品的外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視同自產產品辦理退稅。

(一)用於維修本企業出口的自產產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二)不經過本企業加工或組裝,出口後能直接與本企業自產產品組合成成套產品的。

三、凡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可認定為集團成員,集團公司(或總廠,下同)收購成員企業(或分廠,下同)生產的產品,可視同自產產品辦理退(免)稅。

(一)經縣級以上政府主管部門批准為集團公司成員的企業,或由集團公司控股的生產企業;

(二)集團公司及其成員企業均實行生產企業財務會計制度;

(三)集團公司必須將有關成員企業的證明材料報送給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

四、生產企業委託加工收回的產品,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視同自產產品辦理退稅。

(一)必須與本企業生產的產品名稱、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業生產的產品再委託深加工收回的產品;

(二)出口給進口本企業自產產品的外商;

(三)委託方執行的是生產企業財務會計制度;

(四)委託方與受託方必須簽訂委託加工協議。主要原材料必須由委託方提供。受託方不墊付資金,只收取加工費,開具加工費(含代墊的輔助材料)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五、上述外購貨物可以退稅的比例、退稅計算辦法、以及所需要的憑證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生產企業出口視同自產產品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通知》文件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

2002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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