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女方返還彩禮?

General 更新 2024-11-26

什麼'情況下女方要返還男方彩禮?

婚後未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活較短的,女方需要返還或者部分返還彩禮

應當返還結婚彩禮的情形有哪些?

按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按照風俗婚前支付的彩禮一般視為對女方的贈與,是不用返還的。只有在雙方並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並未共同生活,婚前支付行為導致男方生活困難的情況下才可以要求返還。

對於是否應當返還,應當看雙方的情況。

什麼情況女方返還彩禮

一、彩禮的性質:彩禮,是夫妻一方婚前給與另一方的財物。性質上是贈與,但是又與一般的無償贈與不同,它是一種附條件的贈與行為,即以結婚為目的(條件)的贈與。

二、返還彩禮的情形法律規定: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適用條件:

(一)以是否結婚為主要判斷標準:未結婚,可以返還,已經結婚,不返還。

(二)已經結婚但是又離婚可以返還的情形:一是未共同生活;二是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三)生活困難的

新婚姻法規定返還彩禮嗎

你好,關於彩禮發生糾紛應當如何處理、彩禮返還的條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下稱《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司法實踐中,涉及彩禮糾紛應當注意下列問題:

1.解決彩禮糾紛時應遵循的原則。決定彩禮是否返還,以當事人是否締結婚姻關係為主要判斷依據。給付彩禮後未締結婚姻關係的,原則上應返還彩禮;如果已結婚的,原則上彩禮不予返還(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按照習俗舉辦了結婚儀式但沒有領取結婚證書的,解除同居時彩禮原則上不予返還。

2.結婚前給付彩禮的,必須以離婚為前提,才能考慮支持返還請求。如果給付彩禮之後,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給付人要求返還給付的,不予支持,因為此時夫妻尚作為一個共同體,遵循夫妻法定財產共有制。如果當事人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該項請求,法院准許離婚的,可根據情況作出是否支持返還彩禮請求;判決不準離婚的,不能支持當事人返還彩禮的請求。

3.必須是當地確實存在婚前給付彩禮的習俗。一般來說,彩禮問題主要大量存在於我國廣大的農村和經濟相對不發達地區,人們迎親嫁娶,多是按民風、習俗形成的慣例。如果當地沒有此種風俗存在,就談不上給付彩禮的問題。對於不能認定為彩禮的、屬於男女交往間所為的給付財物如何處理,要視其具體情況及性質,由法院依法作出處理。

4.要區別彩禮給付時當事人的主觀意願。一般來講,彩禮的給付往往迫於當地行情及社會壓力而不得不給,完全自願給付且無任何附加條件的屬於一般贈與行為,如果沒有特殊規定,通常不予支持返還彩禮的請求。

5.給付彩禮後辦理了結婚登記,但雙方並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對於要求返還彩禮的,應予以支持。雙方登記結婚後,如果一直沒有共同生活,也就沒有夫妻之間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經歷,實質意義上真正的共同生活還沒有開始。

6.對於彩禮的給付、接受主體應當作寬泛解釋。實踐中,給付彩禮並不單純的是男女雙方之間的事情,常常涉及到兩個家庭之間的往來。對於彩禮的給付人和接受人應作廣義的理解,不能僅僅侷限於準備締結婚姻關係的男女本人,應包括各自的親屬。現實生活中,彩禮往往是給付了女方的孃家,真正用於男女結婚的很少;許多時候,彩禮是全家用共同財產給付的,甚至是全家共同舉債所為。考慮到這些具體的情況,如果將給付人的主體和收受人的主體都作限制性解釋的話,不利於這類糾紛的妥善解決。

7.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這屬於彩禮返還的特殊情形。生活困難有絕對和相對之分,絕對困難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相對困難由於給付彩禮造成了生活前後相差較懸殊,相對於原來的生活條件來說,變得困難了。司法解釋的本意,是在前一種意義上,即絕對困難進行規定的。

8.彩禮返還適用的訴訟時效問題。彩禮的返還適用普通的訴訟時效,即兩年。訴訟時效的起算,根據民法通則規定,權利受到侵害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開始。因此,此類糾紛的起算,有以下幾種情形:如果雙方沒有締結婚姻關係的,給付人應當及時履行自己的權利,向對方主張自己的權利。對方拒不返還的,訴訟時效開始起算;如果雙方登記結婚的,自其解除婚姻關係之日起,給付人就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訴訟時效開始計算。...

什麼情況女方返還彩禮

根據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相關規定,返還彩禮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收取彩禮後沒辦理結婚登記的

收取彩禮後辦理結婚登記,但沒共同生活,離婚的

收取彩禮後辦理結婚登記,離婚時,因給付彩禮導致男方生活困難的

哪些情形不予返還彩禮

不予返還彩禮的情況:

1、已經登記結婚並同居生活的。

這種情形下一般不予返還,無論是理論上、司法解釋的規定上、司法實踐上還是風俗習慣上,認識是一致的,本文不再贅述。

2、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時間較長的,一般應當以兩年以上。

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兩年以上。對該種情況確定不予返還,主要理由:首先,在當地廣大農村地區,一貫將舉行結婚儀式並共同生活視為男女結婚的標誌。雙方一旦結婚,就成為了一家人,婚約就自然的過渡到婚姻階段,訂立婚約的目的包括給付彩禮的目的都已經實現。接受彩禮的女方在人們的心目中,就由一個大姑娘變為了媳婦,其道德評價就會降低。根據習俗,在這種情況下,彩禮一般就不再返還;其次,兩年的限制主要是基於訴權的時限原則。男女雙方締結婚姻,都是希望長期共同生活,如果雙方不辦結婚登記同居生活時間較短,雙方訂立婚約的目的沒有實現,那麼彩禮還是需要返還的。同居生活的時間限制,主要還是參照訴訟時效的規定來確定。

3、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期間生育子女的。

男女雙方同居生活雖然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是雙方的“婚姻”生活因生育子女,而更加牢固,因生育子女而更能成為一個名符其實的家庭。如果雙方解除這種所謂的“婚姻”關係,將會給女方造成更大的傷害。因此,確定這種情況下彩禮不再返還。

4、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的。

一方面接受的彩禮已經在共同生活中花費掉,其權利的客體已經不存在,屬於返還不能;另一方面彩禮用於共同生活,事實上已經與“夫妻”共同財產相混同,也不應當返還。這種情況在司法實踐中應從以下幾個方面掌握:首先要求“確已”用於共同生活。這就要求接受彩禮的一方,要提供確實充分的證據加以證實,避免依此為藉口拒絕返還彩禮;其次女方在“結婚”前購買的嫁妝,雙方共同使用,不能視為用於共同生活。因為女方的嫁妝是其“婚前”財產,在雙方共同生活期間,男方也有其婚前財產用於共同生活,都不能使用該項規定;另外,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員因生活、生產需要並實際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雙方患病花費、共同經營投資等。

5、在婚約存續期間,婚約當事人死亡的。

因為男女雙方訂立婚約後,就以未婚夫妻的名義交往,在交往過程中,雙方都在為將來締結婚姻做著準備,其中一方因病或其他意外事故死亡,也會給對方帶來很大的痛苦。這種情況下婚約的解除並不是當事人的意願,如果在將彩禮予以返還,就有點不近人情,與風俗習慣相違背。這裡需要註明的是,在死亡前已經起訴的應予除外。

家事律師為您解答望採納,謝謝!!

什麼情況女方返還彩禮

婚後未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活較短的,女方需要返還或者部分返還彩禮

按照法律規定。女方在什麼情況下可以不用退還彩禮?

婚姻法解釋裡面有規定。

1、雙方沒有結婚的

2、婚後沒有實際生活在一起的

3、因給付彩禮造成生活貧困的

這是法律明文規定可以退換彩禮的情形。

離婚男方要求返還彩禮

您好,我是學法律的。您完全可以不出錢

1,男方要求返還禮金不合法

因為《婚姻法司法解釋二規定》:按習俗給付彩禮的,有三種情形可以請求反還:一是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是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其中後兩項,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您朋友的情況不符合第一種,因為共同生活了一個月,且還沒離婚也不屬於第二種。因為還沒離婚,也不符合第三種,所以,那10000元彩禮本次訴訟肯定不用返還。

但是如果離婚後,男方生活實在困難,男方可以再次起訴。到時候女方肯定得出點錢。(最好還是找找發票)

2,海禮所用費用19000元純屬無稽之談。哪家結婚不需要錢來辦酒。這錢是用在招待賓客上面的,女方不必要退回,也無法律支持。

最後溫馨。離婚不僅是男女方不再生活,還包括財產的清算,女方有權要求分割夫妻財產。如果男方家的條件比女方好,且之前沒有簽訂財產協議,請注意一下幾項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1)工資,獎金:(2)生產,經營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4)繼承或贈與所得財產(明確指明只贈給一方的除外)(5)其他應該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般來說,離婚時這些都是對半分的。

希望能夠幫到您

離婚要求女方返還彩禮的問題

估計有點困難。既然你們已經登記結婚,並且共同生活過,那麼除非你能證明你給的彩禮太昂貴導致你生活困難,否則彩禮一般不返還。(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所以基本上要不回來了。但是欠條你可以拒絕履行,因為兩年期未到。現在最重要的是保存好欠條,因為欠條證明房子是你父母買的,歸你所有,而不是雙方共同買的,否則房子按份共有就麻煩了。(婚姻法司解三)

但是感情是慢慢磨合的,原是大人之間的糾紛,就寬宏大量一下,誠心道個歉,打人家確實不對,媽媽都擔心女兒受到傷害啊,她罵大人也不對,但是你可以事後好好說,告訴她這樣不對。離婚有點衝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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