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的相關定義是什麼?

General 更新 2024-07-06

安全事故的定義

生產安全事故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包括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活動)中突然發生的,傷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損壞設備設施,或者造成經濟損失的,導致原生產經營活動(包括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活動)暫時中止或永遠終止的意外事件。

安全生產事故的分類:

1、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

2、火災事故

3、道路交通事故

4、農機事故

5、水上交通事故

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按照其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範圍等因素,一般分為四級: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和Ⅳ級(一般)。揣

意外事故的基本含義

意外事故是發生在人們的生產、生活活動中的意外事件。在意外事故的種種定義中,伯克霍夫(Berckhoff)的定義較著名。伯克霍夫認為,意外事故是人(個人或集體)在為實現某種意圖而進行的活動過程中,突然發生的、違反人的意志的、迫使活動暫時或永久停止的事件。事故的含義包括:1.意外事故是一種發生在人類生產、生活活動中的特殊事件,人類的任何生產、生活活動過程中都可能發生事故。2.意外事故是一種突然發生的、出乎人們意料的意外事件。由於導致事故發生的原因非常複雜,往往包括許多偶然因素,因而事故的發生具有隨機性質。在一起事故發生之前,人們無法準確地預測什麼時候、什麼地方、發生什麼樣的事故。3.意外事故是一種迫使進行著的生產、生活活動暫時或永久停止的事件。事故中斷、終止人們正常活動的進行,必然給人們的生產、生活帶來某種形式的影響。因此,事故是一種違揹人們意志的事件,是人們不希望發生的事件。意外事故是一種動態事件,它開始於危險的激化,並以一系列原因事件按一定的邏輯順序流經系統而造成的損失,即事故是指造成人員傷害、死亡、職業病或設備設施等財產損失和其他損失的意外事件。事故有生產事故和企業職工傷亡事故之分。生產事故是指生產經營活動(包括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活動)過程中,突然發生的傷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損壞設備、設施或者造成經濟損失,導致原活動暫時中止或永遠終止的意外事件。《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已被2007年4月9日公佈的《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廢止。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性規定。設備事故是指正式投運的設備,在生產過程中由於設備零件、構件損壞使生產突然中斷或造成能源供應中斷、造成設備損壞使生產中斷。其中在生產過程中設備的安全保護裝置正常動作,安全件損壞使生產中斷而未造成其它設備損壞不列為設備事故;

安全生產的定義是什麼?

安全生產是指在勞動過程中,要努力改善勞動條件,克服不安全因素,防止傷亡事故的發生,使勞動生產在保護勞動者的安全健康和國家財產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前提下進行。

產品質量事故的定義是什麼?

顧客使用該產品對身體造成傷害的

道路交通事故的事故定義

1. 機動車事故機動車事故是指事故當事方中,汽車、摩托車和拖拉機等機動車負主要責任以上的事故。在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或行人發生的事故中,如果機動車負同等責任,由於機動車相對為交通強者,而非機動車或行人則屬於交通弱者,也應視為機動車事故。2. 非機動車事故非機動車事故是指自行車、人力車、三輪車和畜力車等按非機動車管理的車輛負主要責任以上的事故。在非機動車與行人發生的事故中,如果非機動車一方負同等責任,由於非機動車相對為交通強者,而行人則屬於交通弱者,應視為非機動車事故。3.行人事故行人事故是指在事故當事方中,行人負主要責任以上的事故。 輕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輕傷1至2人,或者財產損失機動車事故不足1000元,非機動車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傷1至2人,或者輕傷3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不足3萬元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財產損失3萬元以上不足6萬元的事故。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時重傷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時重傷5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6萬元以上的事故。 1. 主觀原因造成的事故主觀原因是指造成交通事故的當事人本身內在的因素,主要表現為違反規定、疏忽大意或操作不當,分別對應思想方面的原因、心裡或生理方面的原因以及技術生疏、經驗不足的原因。2. 客觀原因造成的事故客觀原因是指引發交通事故的車輛、環境和道路方面的不利因素。對於客觀原因還沒有很好的調查和測試手段,因此在事故分析中往往忽視。這一點需要引起重視。 1. 車輛間的交通事故指車輛之間發生刮擦、碰撞等而引起的事故。碰撞可分為正面碰撞、追尾碰撞、側面碰撞和轉彎碰撞等;刮擦可分為超車刮擦、會車刮擦等。2. 車輛與行人的交通事故指機動車對行人的碰撞、碾壓和刮擦等事故,包括機動車闖入人行道及行人橫穿道路時發生的交通事故。其中,碰撞和碾壓常導致行人重傷、致殘或死亡;刮擦相對前兩者後果一般比較輕,但有時也會造成嚴重後果。3.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的交通事故在我國主要表現為機動車碾壓騎自行車人的事故。4. 車輛自身事故指機動車沒有發生碰撞、刮擦情況下由於自身原因導致的事故。5. 車輛對固定物的事故指機動車與道路兩側的固定物相撞的事故。其中固定物包括道路上的工程結構物、護欄、路肩上的燈杆、交通標誌等。 交通事故發生地點一般是指哪一級道路。在我國,公路可分為高速公路、一級公路、二級公路、三級公路和四級公路共五個等級;城市道路可分為快速路、主幹路、次幹路和支路四個等級。另外,還可按在道路交叉口和路段所發生的交通事故來分類。

特種設備安全法對事故的定義是什麼

特種設備事故,是指因特種設備的不安全狀態或者相關人員的不安全行為,在特種設備製造、安裝、改造、維修、使用(含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檢驗檢測活動中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特種設備嚴重損壞或者中斷運行、人員滯留、人員轉移等突發事件。

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

第二章 事故定義、分級和界定

第六條

本規定所稱特種設備事故,是指因特種設備的不安全狀態或者相關人員的不安全行為,在特種設備製造、安裝、改造、維修、使用(含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檢驗檢測活動中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特種設備嚴重損壞或者中斷運行、人員滯留、人員轉移等突發事件。

第七條

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規定,特種設備事故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八條

下列情形不屬於特種設備事故:

(一)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引發的;

(二)通過人為破壞或者利用特種設備等方式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自殺的;

(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檢驗檢測人員因勞動保護措施缺失或者保護不當而發生墜落、中毒、窒息等情形的。

第九條

因交通事故、火災事故引發的與特種設備相關的事故,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配合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經調查,該事故的發生與特種設備本身或者相關作業人員無關的,不作為特種設備事故。

非承壓鍋爐、非壓力容器發生事故,不屬於特種設備事故。但經本級人民政府指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可以參照本規定組織進行事故調查處理。

房屋建築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的起重機械、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在其安裝、使用過程中發生的事故,不屬於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調查處理的特種設備事故。

公共安全事故如何定義

影響到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國家安全穩定的事件都可以定義為公共安全事故~~~包括重大自然災害、重大交通事故、對社會有重大影響的刑事案件、恐怖事件等~~

人身傷亡事故的定義是什麼分哪五個等級

人身傷害事故,是指發生了侵犯他人人身權的行為,根據造成後果分五個等級:不構成輕微傷、輕微傷、輕傷、重傷、死亡。

核事故的基本定義

核事故(Nuclear Accident)指任何的或一系列但源自同一的、引起核損害的事故。一般來說,在核設施(例如核電廠)內發生了意外情況,造成放射性物質外洩,致使工作人員和公眾受超過或相當於規定限值的照射,則稱為核事故。顯然,核事故的嚴重程度可以有一個很大的範圍,為了有一個統一的認識標準,國際上把核設施內發生的有安全意義的事件分為七個等級。核電是一種清潔、高效和相對安全的能源。核電站發生核洩漏事故,是指核反應堆裡的放射性物質外洩,造成環境汙染並使公眾受到輻射危害。因此,掌握一點應對核洩漏的知識以防不測還是必要的。核洩漏一般的情況對人員的影響表現在核輻射,也叫做放射性物質,放射性物質以波或微粒形式發射出的一種能量就叫核輻射,核爆炸和核事故都有核輻射。它有α,β和γ三種輻射形式。α輻射只要用一張紙就能擋住,但吸入體內危害大;β輻射是高速電子,皮膚沾上後燒傷明顯;γ輻射和X射線相似,能穿透人體和建築物,危害距離遠。宇宙、自然界能產生放射性的物質不少,但危害都不太大,只有核爆炸或核電站事故洩漏的放射性物質才能大範圍地對人員造成傷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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