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包含哪些法律?
刑法法律法規包括哪些
在我國刑事法律法規主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以及有關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相關法律法規中有關刑法的規定等。
刑法包括哪些法律
刑事法律編包括:我國現施行的是97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共四百五十二條及附件一、二外;還有刑法修正案及其一些相關解釋。最近正商研修正案(八)請關注時事
刑法包括哪些 15分
刑法分為廣義的刑法和狹義的刑法
前者包括浮法典、一個單行刑法和八個刑法修正案以及立法解釋、司法解釋和其他法律法規中有關犯罪和刑事處罰的規定;後者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即刑法典。
刑法規定的八種罪分別指哪八種?
刑法規定的14到16週歲的人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犯罪包括八種:殺人、爆炸、放火、投放危險物質、搶劫、強姦、販賣毒品、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死亡,這八種犯罪不是指具體犯罪,而是指具體行為,只要包含著八種行為的犯罪,14到16週歲都是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對除此以外駭其他犯罪,14到16週歲是不用承擔刑事責任的~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刑法中的罪過到底是指什麼?
罪過是主觀目的的表現。主要指犯罪構成中的主觀要件,罪過形式主要指過失和故意,其中故意又分為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所以所,故意犯罪當然是罪過的一種。
要判決定罪,主要看是否符合某項罪名的犯罪構成,包括主觀主體,客體,主觀要件,客觀要件這四個最基本的面,某些罪攻要看犯罪結果等等。在一個行為中,只有一個罪過的形式,“法律上說要判定一個人到底有多少罪過”這句是不嚴謹的。罪數也是通過犯罪構成來判斷的,罪過是需要通過具體情況來認定的,而不是說在一個行為裡判定有多少罪過。
罪過是抽象和具體的統一,作為法律概念,是抽象的。但是針對一個具體的犯罪行為中主觀意識時,又是具體的。
刑法有哪些基本的分類?
答:對刑法進行分類,有助於進一步理解刑法和適用刑法。一般認為,刑法有以下基本的分類:1.廣義刑法與狹義刑法廣義刑法是指關於犯罪及其刑事責任的法律規範的總和,即包括刑法典、單行刑法與附屬刑法。狹義刑法是指刑法典。“刑法”一詞有時在狹義上使用,有時在廣義上使用。2.普通刑法與特別刑法普通刑法是指具有普遍適用的性質與效力的刑法,刑法典便是普通刑法。特別刑法是指僅適用於特別人、特別時、特別地或特別事項(犯罪)的刑法。一般來稅,單行刑法與附屬刑法屬於特別刑法。香港、澳門、臺灣刑法僅適用於中國的特別地,也可謂中國的特別刑法。當某種行為同時符合普通刑法與特別刑法的規定時,應根據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僅適用特別刑法;如果某一行為同時符合兩個同等效力的特別刑法的規定,則應根據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僅適用新的特別刑法;如果某一行為同時符合兩個效力不同的特別刑法,則應適用效力更高的特別刑法。3.形式刑法與實質刑法形式刑法是指從外形或名稱上(形式上)便可得知其為刑法的法律,刑法典與單行刑法即是。實質刑法是指外形或名稱上不屬刑法,但其內容規定了犯罪及其刑事責任的法律或條款,如附屬刑法。形式刑法的特點決定了其容易被人們知悉,且威懾力大,故嚴重犯罪宜規定在形式刑法中。實質刑法容易被人們忽視,且威懾力小,故嚴重犯罪不宜規定在實質刑法中。
刑法中規定的司法工作人員是指哪些人員?
根據刑法第94條的規定,刑法所說的司法工作人員是指有偵查、檢察、審判、監管職責的工作人員。具體包括: 1.負有偵查職責的人員。這些人員包括各級公安、國家安全、檢察等依法行使偵查權的機關中負責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進行偵查、訊問職責的人員。 2.負有檢察職責的人員。包括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中擔任批准逮捕、審查起訴、出庭支持公訴、進行法律監督的人員。 3.負有審判職責的人員。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中擔任刑事、民事、行政等各類案件審判工作的人員,包括院長、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書記員。 4.負有監管職責的人員。包括各級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以及司法行政部門所屬的監獄中擔任監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職責的人員;也包括在勞動教養場所中擔任監管勞教人員職責的人員。 應當注意到,刑法中的司法工作人員不同於日常所說的司法機關工作人員。不是所有在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勞改勞教機關工作的人員都屬於司法工作人員,只有擔負刑法規定的偵查、檢察、審判、監管四種職責之一的,才是司法工作人員;其他在上述機關中從事人事、後勤、研究的人員以及勤雜人員等,不負有上述四種職責之一的,不是刑法所稱的司法工作人員。當然,對負有偵查、檢察、審判、監管職責的人員也不能只理解為直接或者具體的經辦人員,在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勞改勞教等機關中對偵查、檢察、審判、監管工作負有某種領導責任的領導人員也都屬於司法工作人員。
屬於刑法部門的法律有哪些?
我國到目前為止沒有一部完整的刑法典。屬於刑法部門的法律最多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弗》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其次有一些相關的司法解釋;第三,有一些其它的法律上也規定了一些相關的應為刑法處罰的行為,但不是很多。
刑法中的以上以下以內包括本數嗎
《刑法》第99條規定:本法所稱以上、以下、以內,包括本數。
在下列兩種情況下,應當注意對此立法解釋作出補正解釋:
一、刑法第63條第1款關於減輕處罰的規定,此處“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這裡,就不應包括該法定刑這個本數,因為其意思就是指低於法定刑幅度中的最低刑處罰。否則,減輕處罰與從輕處罰就會交叉重合,從而有違立法精神。
二、刑法第69條關於數罪併罰的規定,即對於有期徒刑並罰,應採用限制加重原則。
“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其中的“以上”、“以下”也不應包括本數。
舉例而言,某犯因三罪分別被判處8年、9年、10年有期徒刑,如果這裡的總和刑期“以下”包括本數,則對於該犯可以決定執行有期徒刑27年。這一處刑結果等於適用併科原則;如果這裡的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包括本數,則該犯可能僅被判處8年有期徒刑,從而與採用吸收原則無異。這顯然是錯誤的,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吸收原則只適用於死刑、無期徒刑與有期自由刑的並罰;併科原則主要適用於主刑與附加刑以及不同種附加刑的並罰。如果對於舉例中的多個有期徒刑採用併科原則,就沒有體現法定的“限制”精神;而採用吸收原則,又無法體現“加重”的立法原意。故在適用限制加重原則予以並罰時,“以上”、“以下”也不應包括本數。